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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韩国对日索赔要求的演变(1)-历史学
来源:  作者:未知  点击:次  时间:2001-07-10 00:00于哲学网发表

        三、南朝鲜过渡政府的善后准备与对日索赔要求

    1947年6月3日,在南朝鲜美军军政厅之下成立了“南朝鲜过渡政府”。同年8月13日,“南朝鲜过渡政府”政务会议,“为研究对日索赔要求之金额而收集、调查资料和确立具体对策”,决定设立以过渡政府商务部长吴祯洙为委员长的“对日索赔问题对策委员会”,并开始了“有关对日索赔问题的首次正式的理论研究及资料调查”。(注:《朝鲜日报》1947年8月23日。)该委员会成立以后,财务部、商务部、保健厚生部、递信部、农务部、运输部、文教部等过渡政府的各部,纷纷在报纸上刊登有关协助调查的告示,并着手进行有关对日索赔要求的基础调查。目前因缺乏保存下来的资料,其调查的全貌及内容尚不完全清楚,但是可以了解到其中的部分调查过程及内容。
    其中,占“对日索赔要求”大半的财务部的调查过程及内容如下。财务部着手进行“对日索赔问题”的基础调查以后,作为下属机构,1947年9月,设立了由各银行有关人士组成的“对日清算委员会”。“对日清算委员会”又在各银行设立“分委员会”,进行了有关对日索赔问题的“专门的理论研究和收集准确的索赔要求资料”的工作。(注:金南瑢:《对日索赔问题与本银行》,《无穷》1948年2月号。)
    1947年9月30日,朝鲜银行作为“对日索赔要求的基础资料”, 首先编制了《朝鲜银行的对日债权一览表(南朝鲜)》。在该“一览表”中,朝鲜银行提出了,对(1)日系通货(包括:日本银行券、满洲中央银行券、台湾银行券、联合准备银行券、储备银行券、日本军票、日本政府小额纸币、蒙疆银行券、代理保管的日系通货);(2)对日未收资金(包括:在日朝鲜银行支行应该向本行支付的金额、未收之对日外汇交易款、未结算之对日外汇交易款、海外支行帐目借款,特殊管理帐目部分);(3)日系有价证券(包括:日本政府国债、粮食证券、日本国内地方债券、日本政府保证的公司债券、日本政府机构所办之公司债券、一般日本公司债券、一般日本股票、满洲及中国内地之公债、公司债权及股票、在朝鲜公司股票、在日本支店投资证券);(4)贷款等13类,共计16827490997.19日元及除此之外的400万上海元(“上海元”:即在上海各国租界地流通的货币——引者)和249吨金块、67吨银块,提出了索赔要求。(注:朝鲜银行编《朝鲜银行的对日债权一览表(南朝鲜)》〔1947年9月30日调查〕,汉城大图书馆藏。)
    1947年11月,财务部汇总朝鲜银行、殖产银行、储蓄银行、商业银行等各金融机构截止到同年9月30日调查的结果,提出了对日索赔对日本人的贷款、日系通货、日系有价证券、对日未收资金、海外店铺动产不动产、日本国库金、生命保险责任准备金、损害保险未支付之保险金等共计16大类,共计19825659638.40日元的要求。另外,还提出了向日本索赔或返还400万上海元、249633198.61瓦(匁?)金块、89102205瓦(匁?)12银块(注:《汉城新闻》1948年1月11日。)的要求。
    对当时的有关民间损失及受害情况的具体调查,据当时任朝鲜银行业务部次长,后在日韩会谈中任韩方请求权委员会代表的李相德的介绍,有关民间受害情况的调查,主要围绕(1)因掠夺而遭受的损害;(2)在这次大战中被强制动员而蒙受的损害;(3)因虐待和抢掠而遭受的损害等三大类型,进行了相当详细的调查。(注:李相德:“对日要求赔偿的正当性”《新天地》1948年1月号。)但调查的具体内容及受害金额等,因资料不足尚不清楚。
    1947年11月6日开始, 南朝鲜过渡政府“对日索赔问题对策委员会”对各部提出的调查材料进行了正式的核实、对照、研究等工作。1948年1月, 该委员会发表“中间决定”,向日本提出了“(1)归还公债及其他金块、贵金属;(2)赔偿朝鲜船舶;(3)归还与递信部有关的邮政汇兑储蓄金;(4)支付有关日本政府应支付给朝鲜人之养老金;(5)对征兵、征用的赔偿”等5大类型的对日赔偿要求。(注:《汉城新闻》1948年1月11日。)其总额达41092507868日元。(注:《朝鲜日报》1948年8月13日。)
    南朝鲜过渡政府在调查、收集、整理“对日索赔要求”资料的同时,也进行了有关索赔问题的理论研究。当时参加调查“对日索赔问题”的金融机构负责人,朝鲜银行副总裁具熔书、殖产银行行长张凤镐、商业银行行长李钟泰等人,从1947年10月开始在《汉城新闻》上发表文章,指出:“被解放的朝鲜,并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对日〕交战国,是世界史上少有先例的被解放的国家”。因此,“朝鲜的对日索赔要求”,同“战胜国向战败国提出的对其战争费用进行赔偿的概念完全不同”,它“意味着〔日本〕对过去数十年〔把朝鲜〕作为殖民地,依仗其强权单方面〔对朝鲜人民的〕膏血进行搜刮、掠夺、剥削的一种补偿”。(注:《汉城新闻》1947年10月25日、11月1日、11月8日、11月12日。)类似的主张和观点,在财务部、“对日索赔对策委员会”正式发表的文件、有关人员的发言及《朝鲜年报》等文件、言论、刊物中同样可以看到。(注:朝鲜银行调查部编发《朝鲜经济年报》,1948年版,第334—335页,“贯彻对日通货的补偿要求”。)
    对日索赔要求“并不是为惩罚日本而采取的报复性措施,而是为恢复因暴力与贪欲而造成的损失与受害,必然使其履行的义务”的观点,在1947年10月左右几乎成了过渡政府内外有关人士的共同认识。这种认识,一方面反映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南朝鲜民众的强烈的对日索赔要求,另一方面,也反映了1947年以后美国对日赔偿政策的大大缓和等国际形势重大变化对南朝鲜方面的对日索赔要求的影响。

        四、李承晚政权的对日善后准备与对日索赔要求

    1948年8月15日,在美军占领的南朝鲜地区成立了大韩民国政府(以下称「韩国」)。李承晚成为韩国政府的第一任总统。1948年9月30日, 李承晚在其施政方针演说中称:“向盟国要求,〔韩国〕作为盟国的一员参加对日媾和会议,〔大韩〕民国保有对日索赔的正当权利”。(注:《朝鲜日报》1948年10月1日。)
    作为韩国对日行动的一环,1948年11月27日,韩国第一届国会通过了“关于要求日本履行,与从事强制劳动的人未收之工资有关之债务的意见书”及“有关对日提出青壮年死亡之赔偿金之请愿的意见书”。(注:《第一次国会速记记录》(第61号—第128号),1948年,第1108—1110页。转引高崎宗司:“日韩会谈的经过与殖民地化责任——1945年—1952年4月——”,《历史学研究》1985年9月号。)
    1949年1月6日,在年初记者招待会上李承晚称:“对过去40年间日本从韩国夺取的一切提出损害赔偿,同时继续提出对对马岛的权利主张”。(注:《朝日新闻》1949年1月8日。)按照李承晚政权的上述方针,当时韩国政府法制处处长俞镇午等人认为,韩国政府在对日关系问题上有必要采取某种行动,于是开始着手进行了有关这一问题的准备工作。俞镇午回忆道:“在政府内部谁先倡导了这件事(指‘对日关系问题的准备工作’——笔者)现在已记不清了。但还记得当时任企划处处长的李顺铎与任法制处处长的我数次会面,对于该问题相互交换了意见”。(注:俞镇午:“直到举行日韩会谈为止〔上〕”,《思想界》1966年2月号。)但据第一次日韩会谈时期任韩方代表的洪琎基的回忆:1948年,洪琎基任法务部调查局局长时,每次举行局长会议,时任法务部长官的李仁都要求各局长“提出对建国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作构想”。作为上述“构想”之一,“我(指洪氏——笔者)提出的提案就是设置‘对日媾和会议准备委员会’的方案”。洪琎基提议设置上述“委员会”,“搜集韩日合并条约、赔偿、在日侨胞、归属财产等处理相关的资料”并要求把相关委员会置于法务部调查局之下。该案提交到李承晚总统后,经总统裁决在政府企划处内秘密设置了“请求对日索赔委员会”。(注:俞镇午著《韩日会谈——回顾第一次会谈》外务部外交安保研究院,1993年3月,第11—12页。)
    1949年2月,韩国政府企划处内设立了“请求对日索赔委员会”,同年3月15日,很快整理出版了《对日索赔要求调查报告》〔上卷〕,并于同年4月7日,把该“调查报告”提交给了占领日本的“盟军总司令部(SCAP)”。在该“调查报告”中,韩国把对日索赔要求分为:(1)金块;(2)银块;(3)书籍;(4)美术品及古玩;(5)其他等5大类,要求日本归还现物或进行赔偿。(注:《东亚日报》1949年3月26日。)同年9月,韩国又整理出版了《对日索赔要求调查报告》〔下卷〕。下卷主要由“因中日战争及太平洋战争而蒙受的损失”,“因日本政府的低价政策而遭受的损失”等内容构成,韩国要求日本对上述损失进行赔偿。(注:俞镇午:“直到举行日韩会谈为止〔上〕”,《思想界》1966年2月号。)1954年8月15日,韩国政府把《对日索赔要求调查报告》上、下卷合订为一册,出版了:“檀纪四二八七年(1954年)八月十五日大韩民国政府《对日索赔要求调查报告》”。
    在《对日索赔要求调查报告》的序文中,韩国政府阐述了在对日索赔问题上的韩国的原则立场。
    “(一)从1910年到1945年8月15日,日本对韩国的统治是日本违反韩国国民的自由意志,单方面强加于韩国的。是基于非正义、不公平、非互惠基础上的充满暴力和贪欲的统治。其结果,韩国及韩国人蒙受了比其他任何国家都要大的损失。表明‘轸念到韩国人民所受之奴役待遇,决定使韩国自由独立’的开罗宣言及再一次确认‘履行该宣言的诸条款’的波茨坦公告,已明确地向全世界宣告了日本人对韩国统治的非人道性与非合法性。
    (二)大韩民国之对日赔偿要求的正当性不容怀疑。这一点,在(1)波茨坦公告;(2)盟国的对日管理政策;(3)鲍利赔偿使团的报告等文件的规定中也有明确反映。但是,我们大韩民国对日本提出的赔偿要求的基本原则是,赔偿并不是报复性的赋课,是为挽回和恢复〔韩国〕所蒙受之牺牲而提出的公正的、理性的、合理要求”。(注:大韩民国政府编《对日索赔要求调查报告》,第1—2页。)
    不难看出,随着美国对日政策的完全转变,韩国的对日索赔要求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韩国政府在对日索赔要求方面的基本立场,从过渡政府时期的“为恢复因〔日本的〕暴力与贪欲造成的损害而必然使其履行的义务”,转变成为“为挽回和恢复所蒙受的牺牲而提出的公正的、理性的合理要求”。
    作为这种“公正的、理性的合理的”对日索赔要求,韩国政府提出了4大类16个项目的对日索偿要求。(注:大韩民国政府编《对日索赔要求调查报告》,第1—2页。)
    “第一类现物归还要求。其中包括:(1)金块249633198.61瓦(匁?);(2)银块89112205.12瓦(匁?);(3)书籍(古籍善本)212种;(4)美术品及古玩827种及其他;(5)船舶268艘(818461700日元);(6)古地图原版522张及其他;(7)其他(朝鲜银行海外动产、不动产等)8320746日元。
    第二类明确的债权。其中包括:(1)日系通货1514134098日元;(2)日系有价证券7435103942日元;(3)上海元4000000美元;(4)保险金、养老金、其他未收金6436617521日元;(5)递信关系特别帐目款2043506744日元;五项合计17429362305日元。
    第三类因中日战争及太平洋战争而蒙受的人的物的损害。其中包括:(1)人员损失565125241日元;(2)物的损害11326022105日元;(3)8·15前后因日本官吏的不法行为而蒙受的损害231585215日元;三项合计12122732561日元。
    第四类因日本政府低价掠夺遭受的损害。即因强制供出而蒙受的损害1848880437日元”。
    后三大类合计总额达31400975303日元。
    如果按韩国政府后来提出的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不久修订的15日元兑换1美元汇率计算,韩国的上述对日索赔金额超过20亿美元。(注:李元德:“日韩请求权交涉过程(1951年~1962年)的分析”,法政大学《法学志林》1995年11月号。)
    1952年2月15日举行的第一次日韩会谈中,韩国向日本提出了包含上述《对日索赔要求调查报告》中绝大多数内容的《韩日之间的财产及请求权协定纲要案》。(注:外务部政务局编发《韩日会谈略记》(极秘),1955年,第377—378页,日本国会图书馆藏。)韩方提出的“纲要案”与《对日索赔要求调查报告》相比较,由于受到国际形势变化的影响,韩国的对日“索赔”要求有了很大的后退。
    首先,韩国的对日“索赔”要求从“赔偿”转变成了“请求权”。其次,“纲要案”中,韩方并没有提出明确的“请求”金额。再次,《对日索赔要求调查报告》第三部中的“因中日战争及太平洋战争造成的人员及物质损失”,在“纲要案”第5项中以“被征用韩国人未领受之资金及其他请求权”的形式出现,有了大幅度的削减。第四,在“纲要案”中,韩方删除了《对日索赔要求调查报告》中的第四部分“日本政府低价收刮造成的损害”。也就是说,和《对日索赔要求调查报告》相比,“纲要案”更强调了基于确切根据的现物“归还”及损失“补偿”。但是,即便是这样的要求,日方不仅没有接受韩方的“纲要案”,反而对日本人遗留在韩国的财产提出了请求权主张——即向韩方提出了“逆财产请求权”主张。
    由于韩国方面的强烈反弹,日方虽然最终在第四次日韩会谈中收回了“逆财产请求权”主张,但是在此后的会谈中,日方采取纠缠技术性问题,要求缺乏更多可靠资料的韩国进一步提供更详细的相关资料的手段和策略,逼迫韩国不断做出让步,最终迫使韩国接受了日本提出的以“经济援助”的模式“一揽子”解决日韩之间请求权问题的方案。
    1965年6月22日, 同《日韩基本条约》一起签订的《请求权及经济合作协定》规定:日本分十年向韩国无偿提供相当于3亿美元的“日本国产品及劳务”;分十年向韩国提供相当于2亿美元的长期低息贷款, 用于韩国从日本购买所需之“日本国产品及劳务”;从而“完全且彻底解决了两国及两国人民(包括法人)之间存在的财产请求权问题”。(注:鹿岛和平研究所编《日本外交主要文书·年表(2)1961~1970》原书房,1984年2月,第584~585页。)

        五、结束语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朝鲜人民从其摆脱日本殖民统治之日起即向日本政府、日本殖民统治机构及日本人,提出了对殖民统治期间及战争期间对朝鲜及朝鲜人民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或赔偿要求。但由于受冷战及美国对日政策转变的影响,韩国的对日索赔要求逐渐后退,从一开始的战胜国对战败国的赔偿要求,后退为“为了恢复因暴力与贪欲而造成的损失与受害必然使其履行的义务”或补偿,进而又后退到“为挽回和恢复所蒙受的牺牲而提出的公正的、理性的合理要求”范围之内。
    从以上的南朝鲜民众、南朝鲜过渡政府、韩国政府的“对日索赔要求”的演变中可以清楚地看到,韩国及韩国民众的对日索赔要求,虽然随着美国对日政策的转变、特别是美国对日索赔政策的变化而发生了较大变化,但总的来说,韩国及韩国人不仅坚持否定日本对朝鲜的36年殖民统治,而且还强烈要求日本,赔偿因其殖民统治及对外侵略战争而对殖民地朝鲜所造成的损失。
    在日本殖民统治和战争损失赔偿问题上日韩两国存在着尖锐的对立,伴随着美国对日占领政策的演变,围绕战后处理问题,日本方面为使战后各个方面的处理“不妨碍战后日本经济的复兴与重建”;(注:外务省编《初期对日占领政策——朝海浩一郎(上)》每日新闻社,1978年,第14页。)新生的韩国则为使韩国能够从过去日本殖民统治的破坏及战争的损失中得到“恢复”,进行了针锋相对的外交斗争。这种对立实质上是两国国家利益的对立,它对日后的两国会谈产生了深刻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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