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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亚述奴孜地区土地所有权和收养问题研究(1)-历史学
来源:  作者:未知  点击:次  时间:2001-07-10 00:00于哲学网发表

        二、购买土地所有权的收养

    “购买土地所有权的收养”又被学者们称为“虚构的收养”(fictive adoption)、“假收养”(false adoption)。这种收养形式是奴孜地区特有的制度,在其他地区不为多见。究其原因,这可能与奴孜的法令相关。“文明伊始以后,在各个私人所有的土地之外,也还有某些土地分别为各氏族、各胞族和各部落所公有”。[13](p.288) 根据法令规定,公有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不得出售、 转让给本族之外的人。而当土地所有者为形势所迫,必须出售或转让土地时,他们就会另觅新途,以达到其目的。“在历史上的任何一个时期,只要有可能,就必有置任何伦理道德于不顾的残酷的获利行为。”[14](pp.40~41) 这样,为获得更大的经济收益,买卖土地的“收养”的现象便出现了。作为转让不动产的一种方式,这种收养形式满足了新的社会需求。韦伯提出并论述了“邻里共同体”这个概念,它的形成是由于空间的接近和因此而赋予的久远或短暂的利害与共,是在困难情况时表现出来的理智的、经济上的“博爱”及其具体的后果[15](pp.403~406)。具体而言,公有土地的所有者需要通过播种、投资以提高其土地的产量,因此,他急需金属货币与实物,他通过出售或转让其不动产的使用权而获得经济支持。很可能他出售的不动产只占其不动产总量的一部分。同时,社会上还有一批人,他们拥有金属货币、实物但缺乏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他们希望通过投资土地等手段而获得收益。“在任何时候都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是,要以货币形式进行资本核算,无论是用现代的薄记方式,还是用其他不管多么原始和粗野的方式。总是,做任何事情都必须考虑收支问题。”[14](p.9) 不动产的所有者与金属货币、实物的所有者为了经济利益走到了一起。“只有当或者双方都希望从中受惠,或者存在着一方由于经济实力或困顿所制约的窘迫处境,合理的交换才是可能的。”[15](p.95) 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他们转而采用了“收养”这一方式。这样,名义上是“父亲”把土地转让给了自己的“儿子”,而实际上两者之间是赤裸裸的金钱关系,并且被收养者无须承担任何义务,无须入住收养人的家里。例如:
    舒克瑞亚和舒如卡亚的收养泥板文书:(注:选自AAASOR(The Annual of the American Schools of Oriental Research,美国学术界东方研究年鉴)第10卷,第10号文。)
    他们收养了卡提瑞的儿子阿库亚。他们给了阿库亚位于卡提瑞地区的6阿维哈瑞面积的土地。阿库亚给了舒克瑞亚和舒如卡亚20斤的铜以及2霍美尔的谷物。任何破坏契约的一方要赔付1斤的金和1斤的银。
    (10个证人;4个人的印章。)
很明显,这种收养方式属于商业运作的范畴,而“商业则是求得他人权益符合自己适当权益的一种较为温和但较为确定的方法”[16](p.29)。在具体格式上,叙述了“从属于A的收养文献;A收养了B”之后,文献详细记叙了被收养人所获土地的精确面积及位置,以及被收养者给予收养人的“礼物”,这份“礼物”其实相当于那些不动产的价值,但由于为法令所禁,双方不能明价出售或转让,从而出于所谓的“孝敬”之意,“义子”送一份“礼物”给“养父”。“礼物”主要以金钱(银、铜、铅)、谷物为主,有时也有衣服等物品。这一条规定,在“赠送土地所有权的收养”里面是决不会发生的。为了确保能稳妥地转让土地所有权,在将来如果有人主张出售该土地的所有权,收养人即出售者负责解决争端,然后再把土地所有权转让给被收养人。

        三、涉及兵役份地条款的收养

    在纯粹农业状态下,“土地是生活的唯一来源,是构成财富的唯一条件”[17](p.6)。在古代奴孜地区同样如此,土地是上至王室, 下至平民最为重要的生活来源和生存支撑。一个家庭的土地所有权在奴孜地区很可能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由家族世系遗传而来的,由继承而取得的这部分财产属于私人财产,可能由所有者自由支配。二是国家给予每个公民的份地,其交换条件是公民必须服兵役或劳役,这种类型的土地在奴孜时期和古巴比伦时期又被称为“兵役份地”。“没有财产权,人类就不会进步,就会滞留在最原始、最野蛮的生存状态。”[16](p.167) 对财产拥有权利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的理性概念,而对财产权的争夺一直是历史发展中最为脉络清晰的动力。奴孜城的国家为了公民的正常生活,把土地分给每个公民,并确保土地所有权的稳定,防止国有土地的流失。法律规定这些兵役份地不能转让或出卖给没有服役义务的人。
    在奴孜地区有关收养的文献中提及了转让兵役义务和权利的“收养”,这成为一种比较特殊的收养方式。在公民份地的制度下,一个需要土地的公民为了获得土地,只能通过取得服役义务的方式来获得名分。收养人之所以把兵役份地转让给被收养人的原因可能是他没有儿子继承他的兵役份地,而被收养人可能是无法继承父亲兵役份地的次子或更小的儿子,或者是为自己的后代谋得一份兵役份地的所有权,他因此采取购买被收养权获得兵役份地。例如:
    阿什塔尔台舒坡的儿子们哈那卡和胡提坡台舒坡的收养泥板文书:(注:选自AAASOR(The Annual of the American Schools of Oriental Research,美国学术界东方研究年鉴)第10卷,第15号文。)
    我们收养了阿提拉穆的儿子尼赫瑞亚。我们把位于乌尔黑亚家产的西面、那鲁塔瑞家产的东南、乌昝杜人街北面的一块奴孜城中的不动产给予尼赫瑞亚,作为他的继承财产。尼赫瑞亚送给哈那卡和胡提坡台舒坡9霍美尔的谷物,40斤的铅,20斤的青铜,还有两件新衣服作为“礼物”。如果这份不动产存有争议,哈那卡和胡提坡台舒坡负责解决。如果这些不动产(面积)比估计的多,他们不能缩减(剩余部分);如果(面积)小,他们也不负责补加。哈那卡和胡提坡台舒坡将承担与这些不动产相关的兵役,尼赫瑞亚对此不负有责任。如果他们之间的任何未践约的一方发生反悔,他要支付10斤的金。
    这块泥板签署于奴孜城门处。书吏是卡希的儿子那布那采尔。
    (4个证人的姓名。)
    这四个人是这些不动产的测量者和银子的(中间)交付者。
    (看门人及另外一个证人的姓名;9个印章。)
    以上涉及公民义务的收养契约一般包括四个部分。首先是提及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时指明收养人给予被收养人的不动产的详细状况。其次是标明被收养人送给收养人的货币“礼物”,金属货币一般包括铜、银、铅等,实物一般是大麦、羊毛、动物等衣食品。并规定收养人有义务解决由不动产所引发的争议。第三是对未履行契约的当事人所进行的处罚。最后通常是证人名单,有时还列举出测量土地及转交货币的中间人。这些不动产的目前所有者仍然要继续服役直到其去世,否则这些“兵役份地”就可能被国家收回。
    在亚勒侃台培(Yalghan Tepe)出土的“台黑坡提拉(Tehip-tilla)家族”的文献中也提到了这种涉及服役条款的收养,为认识和解释此种收养方式提供了另外一个不同的视角[18](pp.15~23)。台黑坡提拉是奴孜地区的官员, 负责掌管国家土地的分配。在文献中他经常被收养,达上百次之多。其中的原因之一可能是国家采取特殊的方式来控制公民份地的继承和转让。这位王室官员作为被收养人出现在公民份地的契约中,其意义在于公民身前不得私自把份地转让给其他以“养子”身份出现的人或自己的亲生儿子。这位官员可以以“儿子”的身份收回国家给予公民的份地,然后把土地再分配给另一位无地公民,可以包括原死去公民的儿子。契约中还规定被收养的官员必须给予公民一定的报酬来换取对公民份地继承和转让权的控制。这些报酬大都是耕种土地的必需品,这也可以被看作是国家给予收养人用以耕种土地的王家赐物(注:《汉穆拉比法典》第34条,也提到了国王赐给里都(古巴比伦时期的一种士兵,名称起源于动词“驱赶”,“追随”)的赐物。)。另一种可能性是此位负责分配土地的官员以权谋私,大量购买公民份地的所有权,并雇佣他人去服兵役。

        四、结论

    “个别兴趣和自私欲望的满足的目的却是一切行动的最有势力的泉源。”[19](p.20) 对于金钱与利益的追求支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动。但是,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又约束着人们欲望的肆意妄为,“文明之抑制冲动不仅是通过深谋远虑(那是一种加于自我的抑制),而且还通过法律、习惯与宗教”[20](p.39)。
    发生于古代奴孜地区的收养就恰当地体现了上述社会演进过程中的显著特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借“收养”之名,行获得土地所有权之实,不同情况下形成了不同的对策和规则。通过对奴孜地区“收养”制度这一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的分析,得以窥见与之相联系的古代奴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内容,并于再次认识到经济所起的主导作用的同时,也加深了对奴孜地区社会状况的了解。

【参考文献】
    [1] Roux G. Ancient Iraq [M]. Penguin Books,1964.
    [2] Kupper J R. The Cambridge Ancient History 14:Northern Mesopotamia and Syria[M].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6.
    [3] Saggs H W F. The Might That Was Assyria [M]. London: Sidgwick and Jackson Limited,1984.
    [4] Falkenstein A. The Near East: the Early Civilizations[M]. New York: Delacorte Press,1967.
    [5] 李泽厚.历史本体论[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
    [6] 蒋新苗 佘国华.国际收养法走势的回顾和展望[J].中国法学,2001(1).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
    [8] Stone E C, Owen D I. Adoption in Old Babylonian Nippur and the Archive of Mannum-meshu-lissur[M]. Indiana: Eisenbrauns,1991.
    [9] Nemet-Nejat K R. Daily Life in Ancient Mesopotamia[M]. Massachusetts: Hendrickson Publishers, 2002.
    [10] Steele F R. Nuzi Real Estate Transactions [M]. Millwood: Kraus Reprint Co,1978.
    [11] Driver G R, Miles J C. The Assyrian Laws [M]. Oxford: Clarendon Press,1975.
    [12] 郭建.五刑六典:刑罚与法制[M].长春:长春出版社,2004.
    [13] [美]路易斯·亨利·摩尔根编,杨东莼、马雍、马巨译.古代社会(下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
    [14] [德]马克斯·韦伯编,于晓、陈维纲等译.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
    [15] [德]马克斯·韦伯编,林荣远译.经济与社会(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16] [法]贡斯当编,阎克文、刘满贵译.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17] [比]亨利·皮朗编,乐文译.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18] Lewy H. The Nuzian Feudal System [J]. Or(NS)(Orientalia Nova Series),1942,11.
    [19] [德]黑格尔编,王造时译.历史哲学[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1.
    [20] [英]罗素编,何兆武、李约瑟译.西方哲学史(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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