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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问题研究综述(1)-历史学
来源:  作者:樊翠花/池子华  点击:次  时间:2001-07-09 00:00于哲学网发表

 

【内容提要】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风起云涌,成为当时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研究民变问题是透视清末社会恶性运行的重要视角。关于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尤其是乡村民变)问题的研究,学界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但从总体上看还存在一些不足和空白。

【摘 要 题】史学动态

【关 键 词】民变/乡村民变/民变问题研究

【正 文】
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此伏彼起的民变,成为了当时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不仅加剧了社会的动荡,而且对整个封建社会统治秩序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剖析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是透视清末社会恶性运行的重要视角。学界对此关注较多,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发表论文共约50篇,但还存在不足。本文就民变(尤其是乡村民变)问题的研究状况做一回顾,并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一 关于民变涵义的界定

“民变”一词由来已久,学界也较常用。然而,学者们在使用该词时,对其涵义的界定却标准、角度不一,理解笼统、模糊。
最初,“民变”是指下层群众(主要是农民)进行的具有某种正义性、以暴力聚众反抗朝廷的行为。据载,历史上最早的民变是西周时的“国人暴动”。西周时期,“九传厉王,暴虐无道,为国人所杀,此千古民变之始”[1](P.1)。在《白话东周列国志》中,澎湃将此处“民变”一词译为“百姓暴乱”[2](P.1)。
随着社会的发展,下层群众不断分化,成分日趋复杂。他们反抗封建统治的原因各异,斗争形式多样,目标不一,这些因素大大增加了对“民变”概念界定的难度,学界的理解也有了分歧。
章炳麟在《驳康有为论革命书》中说:“长素以为革命之惨,流血成河,死人如麻,而其事卒不可就。然则立宪可不以兵刃得之耶?既知英、奥、德、意诸国,数经民变,始得自由议政之权。民变者,其徒以口舌变乎?抑将以长戟劫弩、飞丸发旅变也?近观日本,立宪之始,虽徒以口舌成之,而攘夷覆幕之师在其前矣。使前日无此血战,则后之立宪亦不能成。”[3](P.96)可见,在章炳麟看来,民变不仅以议会斗争和民众抗议等非暴力方式进行,更多的是以武装起义、倒幕运动等暴力方式进行。
解放后,学者对民变问题关注颇多。《晚明民变》一书的作者李文治理解的民变是以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如李自成起义)为主,同时包括兵变、“匪寇”活动及少数民族的斗争,民变成分包括饥民、军卒、“土贼”、“流寇”及“回贼”[4]。而较早对清末民变给予专门关注的学者吴雁南则明确指出,民变即是“以农民为主体的各阶层劳动群众的反抗斗争”[5]。
不少学者将民变分解为各种斗争类型。章开沅等将民变分为抗捐抗税抗租斗争、反洋教斗争、工人罢工和起义、秘密会社起事、少数民族的反帝反封建斗争等几种主要形式[6]。张振鹤与丁原英等在《清末民变年表》中整理了清末人民群众各种斗争的概况,包括抗租抢米、抗捐抗税、抗官抗暴、反饥饿、反新政、反洋教、抵制美货和日货运动、保路运动、罢工罢市、学潮、兵变、农民起义、少数民族起义、秘密会党起事、革命党活动、盐枭、马贼和土匪活动等。可见,张振鹤等理解的民变,内容涵盖非常丰富,城镇乡村民众的各种斗争几乎无所不包[7]。以后的学者也基本沿用了这样的划分。甚至在有的文章书籍中,把挟嫌报复、杀人抢劫、拐卖妇女儿童等行为也视为“民变”。从学者的理解中,不难看出对民变词义理解的扩大。但仅仅从斗争形式上来界定民变,是无法真正体现民变涵义的。因此,一些学者从内涵和外延上对民变概念进行了界定。陈旭麓将民变与革命区分开来,提出“民变是下层群众用直接诉诸行动的方式以表达自己对现存社会的不满和反抗,是中国社会内在矛盾激化的产物。与革命相比,民变具有自发性、分散性和落后性,因此二者并不相同”。他根据民变内容将民变大体概括为抗捐抗税、抢米风潮、为求食而导致的城乡骚乱、会党和农民起义、罢工斗争、兵变、学潮、反对教会与外国侵略者的斗争、反对“新政”以及其他反对压迫的斗争共十类[8](PP.296-304)。
桑兵和曲晓范等对罢市与一般民变的性质进行了区分。他们在肯定了罢市与民变的密切关系的同时,强调由资产阶级组织领导的反封建的商人罢市决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变[9]。
更多的学者将视线集中于乡村民变,他们将民变一般理解为乡村民众进行的各种形式的聚众反抗斗争。李时岳认为,乡村民变包括农民起义、暴动、毁学、闹县署等[10]。程指出,民变是贫苦民众的暴力骚动,农民反抗封建压迫的武装起义是“民变等无组织的大众集合行为向有组织的集团斗争发展”。而下层民众反对外国侵略势力的斗争与资产阶级各派系组织和影响下的农民斗争则不属于民变[11](PP.16-17)。刘平认为农村民变是“农业社会里自发产生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民反抗运动”,表现形式多样,如仇教排外、抗捐抗粮、盗匪活动、游勇扰乱、家族械斗、贩毒贩盐、灾民暴动、秘密结社起事等[12]。主要以反洋教和反封建压迫为内容,在民变过程中,“伴随着大量的抢、砸、烧、杀行为”[13]。
有些学者着重研究了与清末新政密切相关的农民反抗斗争。章征科将民变按内容分为乡村民变和城市民变,乡村民变主要有反赔款摊派、反抽捐加税、抗租抢粮、反洋教、反禁烟、反户口调查以及维护旧风习等,而抵制美货运动、抵制日货运动、反新学堂的学潮则是城市民变[14]。殷俊玲将民变的类别分为抗捐抗税斗争、反教会、抢米粮、闹罢工、毁学风潮、反户口调查、反禁烟等[15]。
“民变”涵义的分歧,引起了一些学者的注意。马自毅在民变概念界定方面,进行了更深入的尝试。她指出,“民变”涵义应从广义与狭义来理解。从广义上说,作为推翻清政府的力量,任何“反政府、反社会行为”都可称为民变,但就严格意义而言,将毁坏公共设施、杀人抢劫、贩毒、贩卖人口和私盐、少数民族以分裂祖国为目的的反清斗争视为民变,这是不合适的。她将清末民变分为两类,一是以有功名的乡绅、地主为主要首领的乡村民变,二是两广、长江流域等地以会党为主体,包括土匪、马贼、盐枭活动在内的民变[16]。杜涛也对民变概念做了厘清。作者认为,对“民变”一词的理解不能过于宽泛。作为体制内的反抗斗争,民变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1)民变的主体具有合法身份,是“民”而不是“匪”;(2)民变本身具有突发性,不是一种有组织、有预谋的对抗官府的行为;(3)民变通常没有明确的政治目的,主要是对地方统治秩序形成冲击,本质上并非要推翻政府。秘密社会的活动、农民起义、资产阶级组织的武装斗争,兵变、土匪的活动等就不应纳入清末民变的范畴。有些民变可能附属甚至转化为上述斗争,但一旦完成这种转变,其性质便随之转变[17]。笔者认为对“匪”、“民”的这种界定有失清末历史客观,当时“民”一旦发动民变,多被政府污蔑为“匪”,二者无法彻底分清。
综上所述,对于民变概念的界定,学者们理解的角度不一,说法有所不同,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从最宽泛的角度理解,民变包括一切反对政府、反对统治阶级、反对社会秩序和反对外来侵略的斗争行为,最狭义的民变仅指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民反抗斗争。

    二 关于民变的诱发因素

综合大多数学者的观点,辛亥革命前十年间诱发民变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民变是近代西方列强的侵略和清王朝的压迫剥削及农村经济崩溃的结果,具体表现为苛捐杂税、吏治腐败、土地兼并加剧、高利贷盘剥等。李时岳指出,清末十年农民反抗斗争不断高涨,是由于农村经济崩溃的结果。具体表现在:一是封建地主阶级和清政府的无耻榨取;二是帝国主义及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的疯狂掠夺;三是农民的赤贫化引起农业生产的衰退[10]。乔志强也持有类似观点[18]。李新等认为,1902-1911年间广大农民的自发斗争之所以广泛、激烈,主要是由于帝国主义勒索赔款和清政府推行新政,征收苛捐杂税,大大加重了全国各阶层人民的经济负担而直接引起的[18](P.2)。章开沅等认为,土地兼并、地租和高利贷的剥削以及清政府的田赋、盐税搜刮造成农民赤贫如洗、被逼反抗[6]。刘平、高小燕甚至将近代西方列强的侵略和清王朝的残酷压迫,看作是造成民变的根本因素[20]。刘平还认为,吏治败坏是导致民变发生的重要因素[12]。马自毅认为,乡村民变的发生,“多半因为提高捐税、官吏贪污、调查户口,或是新政、地方自治的某项具体措施损害了民众、尤其是乡绅地主的既得利益而起,少数因乡绅内讧甚或官绅矛盾而起”[16]。
其二,灾荒是促发民变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封建社会里,农民是抵御天灾人祸最脆弱的阶层,自然灾害往往会成为民变的重要诱发因素之一。李新、章开沅、李时岳等指出,清末全国许多地区灾荒频仍是民变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21]。有的学者甚至将灾荒看作是引发民变的必然因素。简婷以长沙抢米风潮为个案进行的研究,认为连年灾荒使社会生活紊乱、道德失范、人性扭曲,灾荒破坏了自在控制与自为控制这两大社会控制系统,从而导致社会失控,必然引起社会的变乱[22]。刘平、高小燕认为,“清末的灾荒与民变实在是一对常见的孪生儿”,“灾害的发生无疑是一个重要的促变因素”[1]。
其三,民变因新政而起。清末新政因加派捐税而引起民变,这一点学界已达成共识,同时许多学者还分析了新政中其他一些消极因素。杨齐福在研究了清末新政时期的毁学风潮后,认为乡民毁学的原因主要有四:一是新政的横征暴敛使乡民仇视学堂;二是学堂的现代性得不到乡民的普遍认同;三是社会转型期乡民惊慌的心理惯性;四是乡民缺少文化归属感[23]。辛泸江通过对清末新政中的民众抗查户口的分析,认为民变的发生,一方面在于百姓文化程度低,不明户口调查实质,担心普查户口会成为捐税源头,因而产生抵触乃至反抗心态;另一方面官绅操作不善,藉端需索,敲诈百姓[24]。殷俊玲在分析宣统元年反户口调查风潮时,也指出清政府因调查户口而增加的开支加重了民众的负担,引发了群众的反抗斗争[15]。周积明、谢丹认为,“晚清新政时期的农村骚乱,既有反压迫反剥削反欺凌及维护基本生存权的一面,同时也具有反现代化变革的守旧落后的历史内容”[25]。二位学者分析了新政时期农村反地方自治风潮的复杂历史内涵,认为晚清农村对地方自治的抗拒原因有四:一是农民自身利益受到损害,二是乡村旧俗受到冲击,三是由于社会转型期的普遍紧张心理,在流言的挑动下,农民容易群起骚动,四是地方恶势力也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26]。朱英等在承认官员贪污、农民宗教信仰被触动等因素的同时,认为辛亥革命前夜的农村民变的主要原因是新政征派捐费。朱英从近代农村社会变迁的独特视角,将民变视为城镇与村落的整体对立与冲突的表现[27](PP.647-658)。
其四,从民众的心理角度进行深层次探析。杨齐福、周积明、谢丹等学者都注意到了社会心理因素对民变的诱发作用。殷俊玲在探讨清末新政时期的民变时,深刻地指出:民变是民众的生存本能与生存危机矛盾交织引发的恐惧心理所促成的攻击反映,来宣泄对官府的仇恨,释放心中的压抑,以求解决生存的威胁;民变也是民众在紧张不安的氛围中的从众心理的反映,欲通过群体的力量增强安全感[28]。此外,还有些学者另辟蹊径,就民变的发生原因,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在分析晚清新政时期民变的原因时,胡成指出,民变是“历史急骤转型过程中的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除了“普遍焦虑和紧张的社会心理”因素外,政府和官员的“伤害和凌辱所激化的社会矛盾”、“因地方势力扩张而加剧的政治抗争”、士绅的“权力失衡”诸因素也是引发民变的原因[29]。刘平认为,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帝国主义的侵略剥削和清王朝的残酷统治外,清末土地关系的恶化和人口流动加剧加重了人口膨胀的社会问题也是民变发生的不能忽视的因素[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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