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清末外债抵押品一个明显变化是从所谓关税和铁路等产权的实抵转而以内地税捐作虚抵,信用担保的色彩突出。与此相关,晚清关于外债抵押的观念经历了萌生、成型、完善的过程。但从整体而言,模糊抵押与担保的准确界限,以优先、切实偿还取代资信;混淆抵押的信用意义与抵押物本身,是晚清外债所以成为恶债的内在因素。
【摘 要 题】社会·经济
【关 键 词】晚清/外债/抵押/盐厘
【正 文】
清末外债抵押品一个明显变化是从所谓关税和铁路等产权的实抵转而以内地税捐作虚抵,信用担保的色彩突出起来。清末外债涉及到的内地税捐主要是与盐税、厘金相关,为行文简明,统称为盐厘抵押。清季用盐厘抵押举借外债大致有二种情况,一是军政外债因关税抵押殆尽而转用盐厘作抵,二是实业外债中“实抵”形式的产权抵押受到内外的抵制而以“虚抵”形式的财政抵押取代。前者主要体现在法俄借款、英德借款、英德续借款和庚子赔款中;后者则主要为铁路外债抵押方式的变化。
一
甲午战争赔款和战后所谓“力谋新政”使财政缺口愈来愈大,所借军政外债数额远远超出甲午战前,导致抵押方式出现了质的变化。为偿付对日战争赔款,清政府于1896年至1898年连续三次大举外债:俄法洋款、英德洋款和英德续借款,总额达到3亿两。三次洋款虽均是“抵税借款性质”,但相对以前,抵押方式一次比一次苛刻。俄法洋款交涉中俄方提出债款须由“海关作押,由俄主颁谕加保。”俄政府加保表面上目的是增强信用,“倘至海关不能付款,应预告俄国以何项抵押”,实际上是为将来控制中国海关预留地步,“中国以后借款,如允海关及他项权利,亦准俄国均沾。”(注:《许文肃公遗稿》,第10卷,第15页。)对此用意,英德极为明了,他们向总理衙门说:“西国借用商款,事所恒有,从无他国国家代保者,既保借款,即为保护国之渐。”(注:《清季外交史料》,第113卷,第18页。)清政府也认为,若如此会“大失体面”,一再电令许景澄与沙俄磋商更改。沙俄方面只允许在字面上作一些修饰,至于基本原则,绝不容许有丝毫更动。在缔订借款合同的同时,许景澄与罗拨诺夫、威特两人签订了一项“中俄四厘借款声明文件”。在这个文件中,除规定在管理和监督中国税收上俄国能一体均沾外,还有这样的条款:“此款偿还过程中,不拘何故而发生中断或延缓时,俄国政府在中国政府同意之下,对签订借款合同之银团负责,如期垫付为支付到期本息所需之款项,但中国政府应另许俄国以别项进款(指海关以外之进款)加保。至另商加保之事,由中俄两国政府全权代表在北京办理。”这就为列强要求扩大抵押范围并借此加强对海关权力的控制提供了借口。此后的英德借款和英德续借款则在这方面付诸实际行动。在英德借款中,为使抵押品能“尽先偿还”,不致“逐年抵还之质保所窒碍减色”,采用了所谓的关票连环作保的方式,即以年票和月票为附加担保品。年票上标明每一银行每一年应收本息总数,盖有总理衙门及户部之印信,并由总税务司签字,交有关银行收执为凭;月票款额是每一银行每一月应收本息数目,盖有两江总督及江海关的印信,并由江海关税务司签字。在关税不能如期还本付息的情况下,“此项关票应可一律抵完中国所有通商各口税饷。”(注:《中国清代外债史资料》,中国金融出版社1991年版,第200、477、515页。)
在英德续借款中,则把抵押范围从关税扩大到盐厘。在借款交涉之际,中外均意识到关税抵押之不足,寻求新的抵押是个“大问题”,此时关税一年可收2100-2200万两,扣除出使经费、各关经费和船钞外,关税最多可供抵押的只有1600万两,“提还以前借款本息。所余无多,不敷抵借。”而盐课、地丁等正税,“系每岁正供,不宜作抵,且所收数目,洋商无知,若令洋商照看,更碍于俄法借款一体均沾之条,益恐别生枝节。”于是在赫德的建议下,将指定地区的盐厘和货厘,抵偿借款。(注:《清季外交史料》第129卷,第22页。)2月21日,清政府迅速通过赫德与汇丰银行和德华银行订立了草约,同时明确地同意由海关“管理盐税和厘金,以每年约五百万两的收入,作为借款担保,并允将来扩大管理范围”(注:陈霞飞主编:《中国海关密档》(9),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177、177页。)。借款合同规定,除以中国海关关税作保外,将苏州、松沪、九江、浙东货厘,宜昌、鄂岸、皖岸盐厘共500万两,“应即行委派总税务司代征”,以“尽先为抵偿还”借款其对主权的损害应是不争的事实,连赫德自己也坦言:“总理衙门大臣们只顾眼前,不计后果。”“中国如果吞下这块钓饵,下一步就将被吞并了!”(注:《中国海关与英德续借款》,《帝国主义与中国海关》第八编,科学出版社1959年版,第4、5页。)面对如此大的诱饵,他甚至感到力不从心,“这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因为这将把我们的工作扩展到全中国,各地官吏和人民都不欢迎,还须经过多少年才能有效地纳入正轨。”继而感叹:“如果我再年轻二十岁,我将会把一切事情都办好。”(注:《中国海关与英德续借款》,《帝国主义与中国海关》第八编,科学出版社1959年版,第4、5页。)当时有英国报章对以厘金作抵颇为不满,认为汇丰银行为私人企业的利益,而不顾中英贸易的大局。外国人管理厘金,会使“外洋进口之货,或转致滞销,而有碍于商务”(注:《论中国借款》,《集成报》第二十四期,光绪二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译论节要,第10页。)。但赫德并不这样认为,他对金登干袒露其野心道:“此事除政治上的价值以外,我认为是财政改革的开端,是中国复兴的第一个必要的条件,前途充满希望。”(注:陈霞飞主编:《中国海关密档》(9),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177、177页。)他放弃已拟定的休假计划,“我羞于在此关键时刻离开”。(注:Frank H. H. King. The History of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Vol2, The HongkonganBank in the Period of Imperialism and War, 1895-1918,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8, P288.)后因种种原因而放弃对盐厘的直接征收,但其却开启了列强对中国财政全面控制的序幕。
二
至于铁路外债抵押的变化则更为复杂。实际上,关于产权抵押的危害社会各界早已有所警觉。出现这种情况,反映出社会各界对铁路抵押问题的关注。在1905年后收回路权的过程中,社会舆论虽将目标定在绝对地排拒铁路外债,但是在他们看来铁路外债并不是完全不可接受的,令中国丧失利权是以路作抵这种借款模式。在收回利权运动中,人们开始对芦汉铁路借款进行反思。他们认为芦汉的症结是“所筑之路与材料供担保,并管理行车事家亦概付之外人,虽我国亦派有行车监督,不过徒有虚名,位置一官吏,开支一薪水而已,其实权皆授予与外人而莫敢顾问,是无异于允外人在其殖民地筑路也。”(注:《论铁路国有主义与民有主义之得失》,《东方杂志》,第4年第7期。)以路作抵的实质是一种特殊抵押,又称准抵押,以权利为抵押标而设立的抵押权,权利标主要是指所有权的不动产物权,包括财务管理权、经营管理权。芦汉等铁路外债的实际效果是:在难以预知是否能如期还本付息的情况下,事先执行了“用于抵押的收入届时不能兑现,抵押品将归债权方支配”的抵押原则,否定了债务人对抵押物的实际所有权(注:夏利民:《担保》,学苑出版社1994年版,第70-93页。)。杨度曾著长文《粤汉铁路议》指出以芦汉为蓝本的粤汉铁路之借款,即是“盖即以铁路及全路产生归美公司所有而已”。以路作抵并没有从法律上赋予债权人所有权,但这种以路作抵使债务人实质上丧失了抵押品的所有权(注:杨度:《粤汉铁路议》(1905年3月),刘晴波主编:《杨度集》,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3月,第116页。)。清政府也曾对此作出过政策上的应对,1898年路矿总局曾颁布《矿务铁路公共章程》二十二条,除声明商借商还,中国国家概不担保外,也明确提出:“凡办矿路,无论洋股、洋款,其办理一切权柄总应操自华商,以归自主。”(注:宓汝成:《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第二册,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528-529、530、809页。)此后又对以路作抵表示质疑:“所立合同,皆载有本息未还之前,将所办之路作为抵押。……所有应付洋债本息及养路各费,恐无实在著,则抵押之路,必难收回,是权利仍属他人操纵,岂能由我?商路之害,亦国家之害。”(注:宓汝成:《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第二册,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528-529、530、809页。)但因时势的制约,一直流于空谈。
日俄战争后,列强在华的势力处于均衡状态;虽在借款问题上依然竞争激烈,但已不如过去那样露骨地争夺,而是追求资本输出的规模、实际效益和打破相互之间的垄断;在债权人的权利上,也不再苛求具体的干涉控制的承诺,而是注重潜在的影响力。因为“在建立外国在华政治影响和促进外国在华的贸易方面,投资具有重要的作用。”资金流入中国,可以保障“将来的经济机会”,并“促成中国内部的重大发展。”(注:(美)韩德著,项立岭等译:《中美特殊关系的形成——1914年前美国与中国》,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21页。)在国内,由1905年收回粤汉铁路而掀起的收回权利运动,以及全国范围的筹还国债运动,都给清政府施加了压力,迫使它在外债政策上主动作一些调整,在举债动机上有取“外交均势”和拯救财政之意(既非应急,也无自觉利用外资的用意,维持生存是其出发点,但此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在举债方式上则避免直接的利权损失。其间关于抵押的政策和对策中均有相当主动的利权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