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民主革命派对严译《社会通诠》的批评,集中于1905年冬发刊的《民报》。在年余时间里,《民报》相继刊登了汪精卫、胡汉民、章太炎三个重量级人物的文章,而且他们三人都引用了严复的“中国社会,宗法而兼军国者也。……虽然,民族主义将遂足以强吾种乎?愚有以决其必不能矣”那段案语,传现出他们的关注所在。
汪精卫在《民报》第1、2期连载了《民族的国民》的长文,内容主要是用历史事实论证反对民族压迫的合理性,以批驳《社会通诠》中所说的“宗法之民”以“排外而锄非种”为“天职”;同时强调,革命派用以动员民众的,不仅限于民族主义,更有国民主义,以批驳严复所谓“至于言军国主义,期人人自立者,则几无人焉”的不实之辞。两人分别使用的“军国主义”和“国民主义”,含义大体相近。
胡汉民的《述侯官严氏最近政见》则首先强调严氏“所得见”的“民族主义”,仅“为二三少年率尔操觚之作,暨畸人发愤一吐其怨毒之文”,这种种族复仇之论不是革命党人的民族主义,后者是要排除内外的民族压迫,使各自处于平等相竞的地位。胡氏认为,“苟能读中国之历史,与知进化之理,则未有敢蔑视民族主义者”,不独中国,“即今白种列强,其治化已踰越宗法主义时代,而入于军国主义,然畛畦之不能化,触处可睹者,固不能为讳也”,即西方国家又何尝没有人种、民族之见?又怎能以此独责东方诸国?“民族主义为吾人种智所固有”,那么“太上因之,其次善导,使吾民而奄有民族、军国二主义,则可以排满,可以自立,可以破坏,可以建设”。他还认为,妨害合理的正义的民族主义思想的,一是“以君臣之名义,而灭却种族之思想”。二是以生物比喻社会政治的“有机体学说”,其“拟议之过甚”使得人们“不知个人之有自由独立”,“不知机关之性质”。在所谓“有机体”的概念中,掩盖了个体与整体、被压迫者与压迫者、被统治民族与统治民族的界限和矛盾。推而广之,广大非洲、亚洲被英、法、俄等殖民帝国统治的各民族的“亡国之民”,处于“不以同种,不以同教,亦不以同利益保护,惟以压力”的“非自然之国家”中,如果也用“有机体”为喻,视民族主义为大害,则更无异于禁锢被压迫者头脑,束缚其手脚,对于现存“秩序”莫辨所由来,而以为“天定”了。不过尽管胡汉民对严氏“蔑视民族主义”的态度从学理和事实两方面作了剖析,但对严氏仍表示尊重,称严氏仍有民族思想和救国愿望,其“所不同于时之革新论者,亦在程度之问题,而不在性质之问题”,并说君主立宪派利用《社会通诠》为自己张目是“皮相严氏”,“以词害意”,是“不善读严氏书之过”(注:胡汉民:《述侯官严氏最近政见》,《民报》第2期(1905年11月)。)。不过这显然是策略之言。
章太炎的《社会通诠商兑》显然具有更广更深的批驳意图,而大致涉及四个问题。
首先是甄克斯的《社会通诠》对历史和现实的分析是否合于中国?还有国人对待此种舶来学说应取何种态度?在章氏看来,甄氏把人类社会发展划分为图腾社会、宗法社会、军国社会三大“形式”和阶段,“所征乃止赤黑野人之近事与欧美亚西古今之成迹,其自天山以东中国、日本、蒙古、满洲之法,不及致详,盖未尽经验之能事者”。原著既然基本未涉及中国的历史和现实,中国人怎么能据此“以为权概”,“臧往知来”呢?他强调“社会之学,与言质学者殊科”,“质学”“验于彼土者然,即验于此土者亦无不然”,而反映“心能流衍,人事万端”的“社会”诸学则显然不能一概以西学为准绳。由此出发,章太炎批评了译介西书和“执西用中”时“不欲考迹异同”的态度,尤其批评了以西人的“条例”为真理,以为“历史成迹合于彼之条例者则必实,异于彼之条例者则必虚;当来方略合于彼之条例者则必成,异于彼之条例者则必败”的思想。应该说,章氏这些对待西学西书的原则主张倒不失为有见之论。但是,他接下来以自己的固有文史之长以及学派歧见,轻蔑严复,如说严复只“略知小学”,对中国文史诸书仅“能得其句读”,于“旧邦历史特为疏略,辄以小说杂文之见读故府之秘书”,还有“拾余沫于宋人”,文风未脱八股帖括,效颦桐城而“未趋其庭庑”,等等,已近于嘲讽苛责。至于他说严复“游学于西方,震叠其种,而视黄人为猥贱,若汉若满,则一丘之貉”等语,只能说是过头的人身攻击了。
章氏承认,中国确曾有过宗法主宰的时代,“春秋以往,以宗法系民生”,但“其法惟行于公子、大夫、元士之家,礼不下庶人,则民间固无宗法之可守”。认为即使是在战国之前,宗法也是行于世卿贵族之家而不行于庶民。自秦以后,“国家统一,而百姓不以阶级相丽,其宗法亦奄然荡没。然山谷阻深之地,往往自成村落,其民无虑千万,都为一族之民,则有祠堂以相系连,而决定听于族长。至于都会地当孔道,则五方杂错,民族不纯,祠堂之制,视之蔑如也”,故中国古今宗法组织及其观念已有很大变化。他的结论是,“古者宗法,行于大夫元士,不行于其民;今者宗法,行于村落素人,不行于都人士”,前之世卿行宗法是“以其事为天倪定分”,今之乡村行宗法不过“以其事为补阙拾遗”。即认为战国之前中国就很难说完全是宗法社会,现实的中国更只在乡村有若干宗法残余。
接下来章太炎逐一批驳《社会通诠》中所说的宗法社会的四大特色,称此“所谓四端,于中国未必能合”(注:章太炎:《社会通诠商兑》,《民报》第12期(1907年3月)。),尤其对第一条“重民而不地著”费笔墨甚多,因为这里面既有外语中译的对应问题,更有观念与历史及现实是否吻合的问题。查台北版《社会通诠》,甄克斯原著总结宗法社会与军国社会的第一个区别时用的英文是personal union,即“个体的联合(方式)”,以下的文字表达的意思是宗法社会以种族、血缘关系把个体的人组织起来,而军国社会则以“生于此土即为此国人”的法律把个体的人组织起来。 这个意思严复、 章太炎都是明白的, 但严复把personal union译为“重民而不地著”,而且在案语中表示怀疑司马迁的《匈奴列传》中冒顿单于“尽斩言予地东胡者”的记载是否属实,以为游牧民族的匈奴人不会如此“地著”(注:《社会通诠》,《严复合集》第12册,第22页。)。显然,这条案语恰如章太炎所说属于历史成例“异于彼之条例者则必虚”的情形,所以更招章太炎的批驳。
章氏未必懂英文,但他当时在东京,自有懂英文者为之助,故能看出破绽。他说:“地著与土断,其义各异。地著,谓城廓宫室之民,居有定地,异于游牧者;土断,谓就地著籍耳。此甄氏所言地著其义当为土断。或严氏译文未审,今姑仍之。”但他强调,“主宗法者,固不必与地著相违”,即主张宗法的人,在重视种族、宗族、血缘的同时,仍然实行着重视与土地相关联的管理制度。并列举了众多例证说明“重民而不地著”的论断不合中国情形:“怀土重迁之性,惟农民为最多,而宗法社会所凭依者,泰半不出耕稼”,所以“土断之制,自古然矣”。即使是游牧民族,因有土地才有水草,故亦按部落划分“行国”,怎么会轻易放弃自己活动的疆域?故认为严复怀疑《匈奴列传》中的记载毫无道理。秦统一中国之后,“宗法已不同昔,而地著复较往日为彰明”,如“迁徙之民,但令移居满二十年,而有田宅于迁所者,即许著籍”就是明证。而且在汉人统治中原时,对周边少数民族“亦一切以编氓相视”,怎么能说是“不地著”,即对人单纯系以种族、宗族而没有与土地相联系的“籍贯”制度呢?
章太炎对宗法社会“排外而锄非种”的批驳尤有意义。他认为在真正的宗法时代即春秋战国之前,恰恰“无排外之事”,因为当时夷夏混居,界限不明。到谈“夷夏之辨”的儒家经典出世时,已是春秋后期了。而且就是在这个阶段及以后,区分夷夏的标志也在文化而非种族血缘,所以历朝历代均有外族外国人在中原做官,也有成部落的外族人“内附”和“同化”。他还说,即以文化而论,中国社会也很难说一概“排外”。“宗法者,敬宗而严父”,但“六亲不敬、鬼神不礼”的佛教在汉代传入中国,明末清初“基督旧教传播中国且二百年”,虽有“韩愈、杨光先辈,以其私意抒之简毕,陈之庙堂,则于全体固无所与”,即认为排斥佛教和旧基督教的只是一部分甚至少数人的看法,不是社会全体反对异教。章太炎还提出,对“外”该不该“排”,不可一概而论,外人有“以宾旅入”,有“以暴客入”,有“以契约入”,有“以戎马入”,对于以暴力来“侵其刍牧,夺其田畴”的外人,当然只有“扞御之而已。虽今之军国社会而遇此者,能敛手不与校乎”?强调正义的反对侵略和掠夺不是所谓“排外”。
章太炎还分析了近代中国社会“教案”众多的原因,认为这也不能归之为宗法社会习惯于“排外”。他说,“若曰距今五十年中,常有排教之事,则不知基督教之来也,常挟国权以俱来,而所至有陵轹细民之事,入其教者又借此以武断闾里之间,是所以促其反动”,这是民间的情形。至于政府暗中支持排教,“其意本不在异种异教,而为集众倡乱之为惧”。所以,两者“皆于宗法社会无所关系”。章氏还反驳《社会通诠》中“宗法社会无异民,有之则为奴隶”的观点和军国社会“民皆平等”的溢美之词,他说,海通以后,“欧美人之在中国者,亦或据田宅长子孙矣”,能说他们是“奴隶”吗?相反,在南非的矿工,在美国的黑人和华工,才犹如真正的奴隶。所以,他说西方从种族和族类的界限到“言民族范围,虽较欧洲旧疆为稍广,要之以白种为界限耳”,而这并无关于是宗法社会还是军国社会的问题。
对于宗法社会“统于所尊”和“不为物竞”两点,章氏未多着墨。对于前者只说中国在秦以后“宗子降为皂隶,政柄既去,则不能号令其下,虽宗权亦因以俱去”。乡村残存的“祠堂”、“族长”之法,不过多为周济同族贫苦、祭祀祖先及处置家庭纠纷之用,对族人个体并无决定性的约束力,尤其秦代以来“父子异财”的传统已经确立,故宗法根本不能“系民生”。对于后者,章氏则认为秦以来中国早就没有“世业”制度,即不是宗法式的世代相传只能继承“祖业”,而是有择业自由。中国“实业犹未能竞进者,则以人无学术,欲骤变而有不逮”。
显然,章氏对这两点的批驳非常乏力,他局限于宗法的狭义,把“尊”仅定于“宗子”、“族长”,把“祖法”仅定为“世业”,而避开了宗法的变型,更忽视了观念长期存在的影响。诸如秦以后的皇帝仍以“君父”自命,小小的州县长官亦以“父母官”自居,宗法社会“家国同构”的影响显然还在。要之,严复借《社会通诠》来针砭中国的君主尊如帝天,人民处于奴隶地位,社会习于故常,不敢轻言变革,不尚竞争的痼疾,用心良苦而言之成理。而章太炎在“宗法”问题上仅注重了对各个时段制度的考据,但“制度”的形式和名称是可变的,这导致他在批驳“统于所尊”和“不为物竞”时狭隘地自限范围。
三
严译《社会通诠》与汪、胡、章三篇批驳文章的歧见,除了极易发现的“排满”革命与“君主立宪”两派斗争这一政治含义之外,还有以下三点学术意义能给人启发。
其一是战国以后中国社会进步迟缓,在严复、章太炎两者的认识上如出一辙,但对这两千余年的历史阶段如何定性,或者找出进步迟缓的根本原因,他们却产生了分歧。严复称之为“宗法而兼军国”或“宗法居其七,而军国居其三”的社会,“宗法”导致人群重血缘种族而轻视政治、军事,“排外”,墨守祖法,不思进取竞争。章太炎则认为战国之前才是宗法笼罩的社会,战国以后宗法只有残留,不过是“补阙拾遗”。他把秦汉以来的社会称为“君主社会”或“专制社会”,认为两千余年中社会进步迟缓,祸根在君主专制。尽管他们两人均只着眼于社会组织中的上层建筑,未从经济基础的考察入手,但却显然起到了率先思考秦汉以来中国社会为何进步迟缓,以及如何为这段时期定性正名的问题。同时,在讨论社会历史的进程时,章太炎注重“制度”,而严复强调“精神”,两者适足以互相补充。
其二,这场论争更重要的学术意义也许在涉及翻译西书时如何“考迹异同”、相互参照上。进入19世纪后半期,中国开始有人专治西学,当时虽是处在“学习西方”的初级阶段,但恐怕为译书而译书,或者仅为“知彼”即认识了解西方而译书的情况是不多的,更主要的是想“拿来”或至少是“借鉴”西方的富强之术。出于这种动机,“考迹异同”,相互参照,乃至或明显或隐晦的比较和评判,势在必然。而当时西方真正了解东方和中国的人也不多,于是原作者以西方为坐标,对东方和中国认识失真之处必所在难免,而译者或因忠实于原著,或因膺服其学说,在“执西用中”时出现认识上的失误或价值判断上的偏颇,就可能遭到中学根底深厚、取“执中用西”态度者的非议和批驳。对于严复翻译西书,章太炎责之为“游学于西方,震叠其种,而视黄人为猥贱”;而史华兹则赞扬他能“在近代西方寻找人类未来的形象”(注:史华兹著、叶凤美译:《寻求富强:严复与西方》,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6页。);周振甫认为1895—1899年严复在思想上主张全盘西化,从1899年到1912年处于“中西折衷”(注:周振甫:《严复思想述评》,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199—250页。)。可见,在以“执西”和“执中”为两端而构成的光谱图上,把严复定位在何处,不同的人、不同的时代,还会有不同的看法。
其三,即《社会通诠》原作者甄克斯提出的“通”与“微”的关系问题。其原序(此仍按严译)说:“夫学,有通有微。通者挈纲维,溯流变,自繁赜而观其会归者也;微者剖体分肌,致一曲之诚,自同物而指其殊趣者也。今吾书,通也,非微也,学者若以是为未餍,而欲进其微者乎?”(注:《社会通诠·原序》,《严复合集》,第12册,卷首第7—8页。) 这就是今之所说宏观之学与微观之学的问题。宏观之学重在对长时段、大范围、大议题的总结和概括,强调的是普遍性,而且为建构体系和驾驭材料必然采取划分阶段、区别类型以及提出“模式”、“公例”等作法,它虽然仍以有关局部乃至个案的经验研究为前提和基础,但毕竟不能穷尽局部与个别。而微观研究则能深入到局部和个别的深处。再加上前述西方与中国在历史成迹和认知思维上的种种差异,所以对西方学说尤其是宏观之学的著作,中国的膺服者不难选择相合的事例以示赞同,而怀疑和反对者亦可选择大量的微观研究加以批驳,其“用心之妙”各有不同。从百年前因严译《社会通诠》而展开的争论,似乎至今还难有定论。不过从《社会通诠》在1904—1915年间连续印刷7次,社会上还有盗版;而对汪精卫、胡汉民、章太炎的批驳文章则连专门学者也未认真对待这一事实,说明严复那种“执西用中”的宏观译著,更能引起社会读者的关注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