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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年前由译介西书产生的一场歧见——关于严复译《社会通诠》所
来源:  作者:未知  点击:次  时间:2001-07-09 00:00于哲学网发表

 

【内容提要】严复译英人甄克思《政治史》,划分人类社会为图腾社会、宗法社会、军国社会(亦称国家社会)三种主要形式。严复称,中国社会自秦迄清为“宗法居其七,而军国居其三”;并借原著着重指出,“宗法社会”有“组织个体以血缘种族而不以居地”、“排外而锄非种”、“统于所尊”、“不为物竞”四大缺陷,尤其批评当时的民主革命派宣传的民族主义为不脱宗法思想。对此,汪精卫、胡汉民、章太炎曾在《民报》刊文批驳,认为《社会通诠》中对历史阶段的划分和所总结的宗法社会的特征不合中国历史实际,并指出古今不同的民族的民族主义更有差别。这场论争的意义,除显示当时“排满”革命与“君主立宪”两派斗争的政治内容之外,在学术上更显示出引进西学如何“考迹异同”、相互参照,进而比较和评判的问题,也涉及宏观之学和微观之学的相互关系及各自的地位问题。

【摘 要 题】思想·文化

【关 键 词】社会通诠/宗法社会/军国社会(国家社会)/民族主义

【正 文】
在严复翻译的西学著作中,《天演论》、《原富》、《法意》、《群学肄言》、《群己权界论》、《名学》和《名学浅释》屡被人们称道。唯独《社会通诠》译本问世后,引发了汪精卫、胡汉民、章太炎等人的不满与批评。双方分歧何在,并包含了一些什么意义?百年来未见作深入讨论。(注:略曾提及严译《社会通诠》遭《民报》批评之事的有美国史华兹著、叶凤美译的《寻求富强:严复与西方》(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王宪明的《“执西用中”,融汇创新——从〈社会通诠〉若干段落翻译看严复的文化取向》,载黄瑞霖主编《严复诞辰150周年纪念文集》(方志出版社2003年版)和皮后锋的《严复大传》(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但都未涉及分歧的具体内容及各自的得失与意义。) 本文除对严译《社会通诠》和汪精卫、胡汉民、章太炎的商榷文章的要旨加以分析之外,还拟对双方歧见之由来及这次论争本身的意义略加讨论(注:本文使用的严译《社会通诠》版本为台北辜公亮文教基金会1998年出版的《严复合集》第12册《社会通诠》,这个版本的优点是把严复译造的重要词语以注释形式还原为原著中的英文,有助于人们理解原著词语的本义。)。

    一

首先要说明的是书名和两个关键词语的问题。原作者甄克斯(Edward Jenks,1861—1939),英国法学权威,曾任英国牛津大学法律学高级讲师(reader)。严复翻译的《社会通诠》,就是甄克斯于1900年出版的《政治史》(A History of Politics),严复曾称之为《政治短史》,亦有人译为《政治简史》,而台北《严复合集》在《社会通诠》名下还原了英文原书名A History of Politics。所以,该书实际上讲的是政治进化史。同时,严复在书名上和译文中使用的“社会”,不是我们今天通常理解的把国家与社会两分的社会,而是对包括人群和各种层次级别的社会组织的这个被其视为有机整体的称谓。
甄克斯把总体社会演化的进程划分为太古社会、宗法社会、国家社会,他的太古社会(still older groups),强调其为一种静寂的古老群落,并说“学者向称此等为图腾社会(totemistic society),鄙意不若即称蛮夷社会(savage society)”。宗法社会(patriarchal or tribal society),今译一般作家长制或种(部)族社会。甄克斯把国家社会表述为military(或“political” in the mordem sense)society,意思是军事的或现代政治的社会。他说,“古今社会,莫不有所以系属其民者。今社会所以系属其民者, 曰军政”。 他把军政写作 military allegiance,严复理解为“尚武”,故在“国家社会”四字之后加上小注“亦称军国社会”。甄克斯又称,“惟古之社会则不然,其所以系民,非军政,乃宗法也”(注:《社会通诠》,《严复合集》第12册,第2—4、95、93、19、22—24、77—80页。)。宗法作kinship,即依靠血族、亲属关系之意。
甄克斯和严复都认为,在宗法社会和国家社会(即军国社会)之间存在着一个“拂特之制”(feudelism,今译封建制度)的时期。当然,此处的“封建”是指分封建国,即诸侯国林立的时代,“封建者,宗法、军国二社会间之闰位也”。这个过渡阶段在欧洲即中世纪,其结束则始于16、17世纪。甄克斯未论及中国,而严复在此处加上了“秦之变古即亦如是(注:《社会通诠》,《严复合集》第12册,第2—4、95、93、19、22—24、77—80页。) 一语,即认为中国的“封建”阶段结束于秦统一中国。所不同的是,欧洲从“宗法社会”经过“封建之制”进入了近现代“军国社会”,而中国在“封建”取消之后却成了“宗法居其七,而军国居其三”(注:《社会通诠》,《严复合集》第12册,第2—4、95、93、19、22—24、77—80页。) 的社会。
《社会通诠》认为宗法社会不同于军国社会的特点有四:一为“重民而不地著”,即判定一个人属于何国只“问其种族,而不问其所居”;军国社会却是“其人既受廛占籍而为民矣,则于其种族旧居靡所问也”。二为“排外而锄非种”,即“宗法社会之视外人,理同寇盗……于国教则为异端,于民族则为非种,其深恶痛绝之,宜也。故宗法社会无异民,有之则奴虏耳”;而军国社会“则以搀合为进种最利之图”。三为“统于所尊”,即“宗法社会,以一族一家为么匿(本位)者也”,“若子侄,若妻妾,若奴婢,皆家长之所治也,家长受治于族正,族正受治于大宗”;而军国社会“以一民之小己为么匿者,民皆平等”。四为“不为物竞”,即宗法社会之人“无所用其智力,心思坐眢,而手足拘挛,一切皆守祖法”,故“沮进化而致腐败”;而军国社会则享“自由之幸福”,“各竭其心思耳目之力,各从其意之所善而为之是已。国有宪典,公立而明定之,使吾身不犯其所禁者,固可从吾之所欲”,“无涉于人,皆所自主”(注:《社会通诠》,《严复合集》第12册,第2—4、95、93、19、22—24、77—80页。)。在结束宗法社会这一章的分析后,原作者和译者再次用“以种族为国基”、“以羼杂为厉禁”、“以循古为天职”、“以家族为本位”(注:《社会通诠》,《严复合集》第12册,第2—4、95、93、19、22—24、77—80页。) 这样四点作为其特征的强调。
严复在《社会通诠》中,为了突出中西社会的差异与“优劣”还对传统和现状作了若干指陈,并认为无论是传统还是现今的措置,“顾其事虽若天设,而强半乃出于人为”(注:《社会通诠》,《严复合集》第12册,第12、174—175、168、145、181、96、98—99、145—146页。),即以为人的作为应该是造成“成迹”和现状的主要因素。
在讨论传统方面,严复依然从“治制”的“义理”入手,认为“西人之言政也,以其柄为本属诸民,而政府所得而操之者,民予之也”;而“中国之言政也,寸权尺柄,皆属官家……假令取下民之日用,一切而整齐之,虽至纤悉,终无有人以国家为不当问也”。这种“言治根本之大不同”乃是源于“中西义理大殊”(注:《社会通诠》,《严复合集》第12册,第12、174—175、168、145、181、96、98—99、145—146页。),而这种“中西义理大殊”,“盖自炎、黄、尧、舜以来,其为道莫有同者”(注:《社会通诠》,《严复合集》第12册,第12、174—175、168、145、181、96、98—99、145—146页。)。又说,“周、孔者,宗法社会之圣人也,其经法义言,所渐渍于民者最久,其入于人心者亦最深”(注:《社会通诠》,《严复合集》第12册,第12、174—175、168、145、181、96、98—99、145—146页。)。其讨论把政治和社会制度的演进与传统文化联系起来,以显示探求本源。他认为人是文化的创造物,“不察国民优劣,而徒于治制争之,只成戏论”(注:《社会通诠》,《严复合集》第12册,第12、174—175、168、145、181、96、98—99、145—146页。)。当然,严复对炎、黄、尧、舜、周、孔之道,仍然正面看待其历史上的价值,但以为其已过时的言下之意,则是不言而喻的。
对现实的讨论方面,由于甄克斯是英国君主立宪制度的衷心拥护者,严复于是顺理成章地把原著中反对废除君主的话加以翻译和宣扬,诸如“吾闻泰东之人,谓君臣之伦,为与世宙终始。此其说虽不尽尔,然亦可见其制之至坚难破者矣”(注:《社会通诠》,《严复合集》第12册,第12、174—175、168、145、181、96、98—99、145—146页。),严复又加上按语说,“近世崛起齐民之中而操国柄者,英有克伦摩(威)尔,法有拿破仑,皆有传业子孙之意”;紧接着又借甄克斯之口说,“且国位传子之制,虽出于私,而自其果效言之,未始非社会之幸福,盖其事与宗法社会之众情合”,这样“可无至于生乱”。相反,如果废除君主和世袭,则有三种可能:“政党互争,玄黄水火,朝野内外,冲突破碎,无一地之安”;“人怀帝制之心……主权旁落,不可复收”;“操政柄者,欲得利己易事之君……以为傀儡,而己则执神之机”。三者均会导致“风潮滔天,国有覆亡之虑”。故“社会之民德未烝,彼乌托邦之政论,其不可用”(注:《社会通诠》,《严复合集》第12册,第12、174—175、168、145、181、96、98—99、145—146页。),中外皆然。无疑,作者和译者认为可以保留君主及世袭制的主张是一致的,但这里明显存在一个悖论,译者不是强调要去“宗法”吗?何以这里又能以“其事与宗法社会之众情合”为由,保留东方社会“宗法”制最明显的标志世袭君主呢?
严复还在甄克斯说“犹太种人,其俗固重宗而不重国,故国亦随亡”之后,表明自己对现实中国社会的认识:“中国社会,宗法而兼军国者也,故其言法也,亦以种不以国。观满人得国凡三百年,而满汉种界,厘然犹在;东西人之居吾土者,则听其有治外之法权;而寄籍外国之华人,则自为风气,而不与他种相入。……是以今日党派,虽有新旧之殊,至于民族主义,则不谋而皆合。今日言合群,明日言排外,甚或言排满,至于言军国主义,期人人以自立者,则几无人焉。盖民族主义,乃吾人种智之所固有者,而无待于外铄,特遇事而显耳。虽然,民族主义将遂足以强吾种乎?愚有以决其必不能者矣”(注:《社会通诠》,《严复合集》第12册,第12、174—175、168、145、181、96、98—99、145—146页。)。至此,严复终于把他对中国社会性质的判断与反对“排外”、“排满”和提倡民族主义的政治立场联系起来了。
严译《社会通诠》于1904年春由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之后,又于4、5两月在《大公报》、《外交报》刊登他自己撰写的《读新译甄克斯〈社会通诠〉》一文,强调“外人交通以来,实以此为无二惟一之宗旨”,“而自谓识时务者,又争倡民族之主义。中国欲富强自立,必脱其宗法之故而后可。彼徒执民族主义,而昌言排外者,断断乎不足以救亡也”(注:《读新译甄克斯〈社会通诠〉》,《严复合集》第2册,第340、343—344页。)。把自己翻译此书的现实针对性表白得十分清楚。严复对《社会通诠》十分重视,此后在译著《法意》时,尤其是在1905—1907年间或撰文宣传君主立宪碌碌奔走,或讲演如《宪法大义》、《进化天演》、《政治讲义》等等时,均一再援引《社会通诠》中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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