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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顿会议关于山东问题的会议“边缘”谈判始末(1)-历史学
来源:  作者:吴正俊  点击:次  时间:2001-07-08 00:00于哲学网发表

 

赎路方法成了胶济铁路问题的焦点。中日就此展开了激烈的控制与反控制的斗争。

中国首先坚持用现款赎路的主张,但这并不适合中国当时的实际,中国是否具有这一实力,代表团心中自然有数,对现款赎路毫无信心,遂渐倾向于以国库券赎路的办法。在中国的坚决斗争及美英的调停下,日本代表团也一步步地放弃了其借款赎路的主张,逐渐接近中国的主张;但要求在铁路胶济段由中、日各派副车务长、副会计长一人,统归津浦车务长及会计长节制。12月25日,中国外交部与交通部商量后电告代表团表示:“由于副车务长既在必争,似可放松”,日本“要求中、日各派副车务、副会计一人”,“事尚可行”。至于赎路方法,“用发行债票办法。惟应声明,先尽中国人购买。期限问题,只须有若干年后可一时付清一层,长短请随宜酌定”[12]。中国为推进谈判,作出了一定的让步。

但日本政府并不甘心,对日本代表接受美国调停,许纳筹款赎路的让步表示不满,这导致了谈判的再度停顿。于是,日本政府转而向中国政府施加压力,企图否定日本代表团在“边缘”会谈所做的表示,重新回到借款赎路的立场上来。这立即遭到中国的反对,美国也立即向日本政府施加压力,同时告诫北京政府“宜坚持,勿为所动”;而在人事问题上,又劝中国让步,他们不愿看到由于中日的争执而影响其整个华盛顿会议战略的实施,希望华盛顿会议成功。正如休斯所强调,“山东问题会谈虽然是在华府会议的‘边缘’举行,其实也是会议的一部分,只有解决了山东问题,这个限制军备大会才能圆满结束”[13]。

日本政府在中国政府的坚持下,同时受到中国舆论的坚决反对,美英的压力,不得不表示退让,重新回到筹款赎路的立场上来。日本代表在12月30日表示:“政府复称所拟办法已超出政府原有训令之外,但既已进行,自当照准。”[14]在此情况下,中国政府态度也更加明朗,日本代表团被迫接受了中国代表团关于赎路问题的建议。31日,中国外交部与交通部拟定出4条办法,主要内容有:现款赎路,恐难实行;国库券作保证,偿还期十年或十二年,均可允。三年半后提前清偿,亦可通融,以为拒绝用人之交换;车务较会计尤重,倘争议至不得时,可仅允用日人充副会计长,再不得已,可允日人充副车长[15]。

这样,在美英的推动下,1922年1月4日,中日谈判恢复。尽管此后日本仍有反复,但中国认清了日本的本质,未曾表示软弱作出退让。同时,美英也基于华盛顿会议战略的实施,不断出面斡旋,积极推进谈判的进行。1月中旬,美英两国分别向中日双方提出了四种调停方案。其中丁种方案为:中国以国库券赎路,期限12年,3年后得一次还清,还清前聘日人为车务长、会计长[16]。中国代表团认为此种方案较合中国实际,主张在此基础之上作一些调整来解决山东问题。1月18日,日本代表向贝尔福提出了在丁种方案基础上修改的新方案,同意中国以国库券赎路,期限15年,5年后可先行付清;该路雇中日会计长各一人,职权相同,并雇日人为车务长。

此时华盛顿会议已进入尾声,美英都迫切希望中日会外交涉能取得成果,因此对日本的这一新方案十分满意,认为日本同意中国以国库券赎路已作出重大让步,遂转而对中国施加影响。1月19日和22日,休斯和贝尔福两次与顾维钧、施肇基等会晤,极力劝说中国接受日本的新方案。顾维钧等对日本的提案并不完全赞同,提出在用人问题上,应改为日人在华人下充任副车务长、副会计长,也就是回到日本代表在12月提出过的方案。这两次会晤后,中国代表团立即向北京政府外交部汇报,并提出自己的看法:“窃以为所提解决办法,未予中国以完全公道,但可得亦不过如此。大会事项系于本问题之解决者甚多,似应各方兼顾,并于中国对外关系之前途,详为考虑也。”[17]虽然在会谈中中国代表还希望在用人问题上有所修订,已十分明了美英的态度,中国根本无力得到更多的东西,因此实际上是在向北京政府建议接受日本的新提案。

在收到中国代表团发回的电报后,北京政府外交部也明白日本的新提案是“最后办法”,“虽不能完全满国人之望,特事势如斯”。于是在1月26日电示代表团,“如实无商量余地,只可就此决议”,实际上采纳了代表团的建议,授权他们接受美英调停,在美英的“最后办法”上签字。27日,中国政府正式电令中国代表签字。

三、“边缘”谈判的结果

经过两个多月,三十多轮的艰难谈判,中国利用

较为有利的国际形势及列强之间矛盾,在中国人民的坚决斗争下,迫使日本在山东问题上做出一定程度的让步,中日双方终于在1922年1月31日达成协议。2月1日,休斯将协议在华盛顿会议上全文公告。2月4日,中日双方正式签署《解决山东悬案条约》。至此,华盛顿会议围绕中国主权问题争执的“边缘”谈判宣告结束。6月2日,中日双方在北京交换批准书。该条约正文11节28条,附约及协定条件22条。其主要内容有:

(1)胶州德国旧租借界地交还中国。条约规定,“日本应将胶州德国旧租借地交还中国”;“各任命委员三人,共同组织一联合委员会”商订胶州德国旧租界地之行政权、公产及其它事项移交办法;上述移交“至迟不得逾本约实施后六个月”;移交所需文件资料亦应同时交付中国;“胶州德国旧租借地内所有公产”,“全部移交中国政府,上述公产中为日本官厅所购置、建造或前属德国官厅所有经日本增修者”,中国政府应“按日本政府所用之实费”给予补偿,此外移交的公产,“不得向中国政府要求偿价”;胶州德国旧租借地的公产中,“为设立青岛日本领事馆所必需者”及“为日本居留民团体公益所必需,如学校、寺院、墓地等”,仍归日本保留。条约还规定,中国政府应“将胶州德国旧租借地全部开放为商埠,准外人在该区域内自由居住并经营工商及其它合法职业”。

(2)日本军队撤出山东。条约规定,“日本军队,包括宪兵在内,现驻沿青岛、济南铁路及其支线者,应于中国派有警队或军队接防铁路时,立即撤退”,“至迟不得逾六个月,其中驻青岛之日本守备队,应在交出行政权之日后三十日内撤尽”。条约所附协定条件中还规定,日军按条约规定撤出后,“无论何种日本兵力概不得留于山东境内任何地方”。

(3)中国赎回胶济铁路。条约规定,胶济铁路及其支线由中国以5340.6141万金马克赎回,铁路的一切附属产业亦移交中国;中国政府用国库券支付赎金,该国库券以铁路产业及进款作抵押,期限十五年,但中国政府也可决定,从交付国库券满五年之后,在任何时候全数或部分偿清;在国库券未偿清前,中国任用一日本人为车务长,一日本人为会计长。协定条件中规定中国政府遴选日本车务长、会计长人选时,应与日本政府协商;中、日两国政府应各派委员三人组织联合铁路委员会,以评定铁路产业实价并商定铁路移交详细办法。

(4)其它。条约规定,自该条约实施起,1915年8月6日中日所订关于重开青岛中国海关之临时协定无效,“青岛海关应即完全为中国海关之一部分”;原由日本占有或经营的矿山、盐场、海底电线、无线电台等,均移交中国,移交详细办法由前述中日关于行政权及公产移交的联合委员会商定[18]。

中日《解决山东悬案条约》的签订,是各种矛盾综合的产物,同时也是中国废约斗争史上取得的一个胜利。中日山东问题因欧战而起,抗争前后历时八年,终因华盛顿会议的“边缘”谈判而将“中日民四条约”、中日山东问题换文,以及对德和约中的山东问题的三大条款等不平等条约、条款统统推翻,在法律形式上结束了日本对山东的军事占领和政治控制,中国收回了部分丧失的主权。但中国也为此付出了一定的代价,不仅要偿付高额的铁路赎金等,更为重要的是日本通过安插日人任车务长及会计长,仍然牢牢控制着胶济铁路。同时,条约中开放胶州为商埠的规定,实际上是使山东敞开大门任由帝国主义各国共同侵略。此外,由于中国政府在解决山东问题时仰赖美、英的帮助,因而作为妥协,未能在取消治外法权、撤退外国军警、恢复关税自主权、取消势力范围、废止“二十一条”等方面取得实质性成果。相反,却同意列强所提出的“机会均等”、“门户开放”的原则,从而不仅未能真正消除帝国主义加诸中国主权的各项限制,而且使中国由日本独占变为几个帝国主义国家共同支配的局面。这再次表明了弱国无法真正主宰自己命运的事实。

[1][18]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3册,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201-202、208-217页。

[2][3][4][5][7][8][9][10][12][15][16]《秘芨录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344、353、348、382、409、414、415、479、481、481、487页。

[6][11][13]《顾维钧回忆录》第1分册,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25、228、233-234页。

[14] 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8卷,三联书店1981年版,第318页。

[17]《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册,台湾近代史研究所1987年版,第4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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