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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历史研究中的价值认识(1)-历史学
来源:  作者:张耕华  点击:次  时间:2001-07-20 00:00于哲学网发表

 

事实认识与价值认识的区别

 

通常我们把历史认识分为事实认识和价值认识两个层次。如:考察秦代修筑长城的具体经过,是历史事实的认识;考察秦代长城修筑的历史意义,则是历史价值的认识。历史事实认识与历史价值认识的区分依据,可以归纳为五个方面,

(一)认识对象的内涵不同。从广义上说,历史事实认识与历史价值认识的对象都是客观的历史事实。秦人修筑长城和秦代长城所具有的历史意义,都是客观存在的历史事实。强调这一点,对于反对和批评卡尔纳普、艾耶尔等学者否认价值认识对象的客观存在,认为价值认识只表达认识者的主观感情和态度,“而不是在表达一种即使我们个人的感情各不相同但却仍然是可靠的事实”(罗素:《宗教与科学》,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23页。),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从事实的内涵来看,作为历史事实认识对象的事实,是有关历史的属性、结构、本质、规律及其演变发展的事实;作为历史价值认识对象的事实,是有关历史意义的事实,即一定的历史现象(价值客体)与一定的历史主体(价值主体)间的价值关系及其运动结果的事实。因此,历史事实不同于历史价值,对历史事实的认识也不同于对历史价值的认识。

(二)认识的目的不同。历史事实认识的目的是要回答历史是什么,或历史是怎样的问题。历史价值认识的目的是要了解历史有什么意义,或有怎样的意义。它既包括历史原生的义,也包括历史的衍生和延伸意义。如秦长城对古人具有怎样的历史意义和秦长城对我们今人具有的历史意义,都是历史价值认识所要把握的对象。

(三)认识的方向和重心不同。历史事实认识反映的是历史的外在尺度,认识的方向是向外的,认识的重心是在历史客体方面;历史价值认识反映的是主体的内在尺度,认识的方向是向内的,认识的重心是在认识主体方面。关于内在尺度和外在尺度,马克思曾这样论述:“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42卷,第97页)。也就是说,人类的实践活动是遵循两种尺度进行的。两种尺度相互联系,不可分割。两者的方向和重心又各不相同。

(四)认识的形式不同。历史事实认识以客观历史为蓝本。认识者力求主观的认识与客观的对象相符合、一致,凡符合和一致的,则是真的、正确的,凡不符合和不一致的,则是假的、错误的。历史事实认识是真与假、正与误、是与非的判断。历史价值认识是认识者以自己的价值尺度去衡量历史的意义,凡符合一致的,则肯定它是正当的、好的、善的;不符合不一致的,则指出它的不正当、坏的和恶的。在感情方面,或加以称赞,表明它是美的;或加以谴责,指出它是丑的。历史价值认识是正当与不正当、好与坏、善与恶、美与丑的判断。

(五)在认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历史认识从根本上说是为现实社会的实践服务的,从认识到实践,大体要经历四个阶段,即历史事实认识;历史价值认识;预测、规划和尝试性的预演;社会实践。在这个过程中,历史事实认识是起点,社会实践是终点,历史价值认识是联系两者的中间环节。价值认识以事实认识为基础,对历史进行价值选择和价值定向,为现实社会的实践活动提供依据。总体上说,社会实践的有效性、自觉性来自于价值认识的正确性。没有正确的价值认识引导的社会实践必然会陷于盲目和无效,甚至走向歧途。我国学者梁漱溟在1974年的“批林批孔”运动中,曾意味深长地写下这样一段话,“今天我们若轻率地贬低孔子或抬高孔子皆于他无所增损,只是自己荒唐妄为”(汪东林:《梁漱溟问答录》(手迹),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4月版。)。因此,没有对历史的观念的把握(包括历史事实的把握和历史价值的把握),就谈不上对历史的实践把握。正如波兰史学家托波尔斯基所说:“因为有了价值评述,历史编纂学才对改造我们周围的世界作出了贡献”(托波尔斯基著,张家哲、尤天然、王寅译:《历史学方法沦》,华夏出版社1990年9月版,第640页)。

    

历史价值认知与历史价值评估

 

就已经刊出的有关论文、论著来看,学术界对于历史事实认识和历史价值认识的范围界定以及历史价值认识类型的划分,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只有价值认识主体与价值认识客体中的价值主体是同一主体的认识活动,才是价值认识活动(李德顺:《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56页》。另一种意见认为,凡以历史的价值问题为对象的,都属于历史价值认识(刘泽华、张国刚:《历史研究中的价值认识》,载《世界历史》1986年第12期)。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同时认为可从价值认识主体的地位及其与价值认识客体的关系出发,将历史价值认识区分为历史价值认知和历史价值评估两种类型。

当历史价值认识主体与作为对象的历史价值客体中的价值主体不是同一主体时,历史价值认识就表现为一种认知性的认识结构,可以称为历史价值认知。它是对历史的原生价值或衍生价值的认识,同时,历史价值认知也包括一些对历史的现实价值的认识,只要价值认识主体与对象中的价值主体不是同一主体,都属于历史价值认知类型。

当历史价值认识主体与作为对象的历史价值客体中的价值主体是同一主体时,历史价值认识就表现为一种评估性的价值认识,可以称为历史价值评估。它主要是对历史的现实价值的认识,即由历史运动的当事人和继承者直接评估历史与他们的价值关系。如秦人评论秦长城对他们的影响和意义,今人评论秦长城对我们今人的影响和意义等。

历史价值认识的类型划分,可以按各种不同的参照系来进行。按历史客体的作用时间来划分,可以分为历史原生价值认识和历史延伸价值认识,按认识者的思维层次的深浅来划分,可以分为具体的价值认识和抽象的价值认识。按价值认识主体的地位及其与价值客体的关系,将历史价值认识区分为历史价值认知和历史价值评估两种类型,实际上也就是着眼于两者在认知结构上的差异和不同特点。

在历史价值认知中,由于价值认识主体与对象中的价值主体不是同一主体,认识对象与认识主体的需要、利益没有直接的关系,认识主体的感情、愿望、态度对认识活动的影响和作用都比较小。认识主体越是能排除自身情感、愿望、态度等因素的干扰,认识的结果就越具有客观性。在认识结构上,它更接近于历史事实认识。在历史价值评估中,由于价值认识主体与对象中的价值主体是同一主体,认识的实质就是评估者对历史与其自身需要和利益关系的评估,是主体以自身需要、利益等为尺度去评估历史的价值,对它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判断。因此,认识主体的情感、愿望、态度对认识活动的干扰和影响就比较大,认识结果具有强烈的主体性和浓厚的感情色彩。在认识结构,与历史事实认识和历史价值认知不同。

对历史价值认识进行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估的划分,有助于我们澄清历史价值认识上的争论和分歧。历史价值认识中的各种争论和分歧,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由认识主体的价值标准的不同而引起的,这主要产生在价值认知活动中。如1640年开始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马克思主义史学把它看作是世界近代史上的重大革命事件,托利党保守派史学则称它为“大叛乱”。在中国史研究领域,有关屈原、岳飞、文天样、史可法这些人物算不算民族英雄的争论等,都是由认识主体的价值标准的不同而引起的,这类分歧只有通过统一价值认识标准才能解决。

另一种是由认识主体的实际评价对象的不同而引起的,这主要产生在价值评估活动中。如公元1492年10月12日哥伦布率领船队首次登上美洲巴哈马群岛,欧洲人称之为“哥伦布发现新大陆”,认为是值得纪念的一天(下文简称“发现”说);美洲印地安人称之为“入侵”,认为这一天是“罪恶的殖民主义实施种族灭绝的开始”,是印地安民族的“忌日”和“哀悼日”(《纪念与抵制并举的一天》,载《文汇报》,1992年10月16日)(下文简称“入侵”说)。这里除了双方所持的评估标准不同外,双方实际的评估对象也是不同的。双方虽然都在评估哥伦布登上美洲巴哈马群岛这一历史事件的历史价值,但实际评估的却不是同一个历史价值事实。这类争论和分歧,只有双方统一了评估对象才能解决。即只有双方都在评估哥伦布登上美洲巴哈马群岛这一事件对整个人类历史的意义时,才有真正的争论和分歧。

    

价值判断是历史研究的必然特征

 

历史价值认识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客观主义史学对历史研究中的价值认识多持反对态度,他们主张撰写“没有判断和没有观点”、“没有评价”的历史著作。要求历史学家“收集和整理史实,犹如植物学之对待植物和动物学之对待动物,然后加以描述,但不进行评价” (参见陆泉淦:《现代历史科学》,重庆出版社1991 年4月版,第28页)。历史研究如果加入价值判断,必然会影响我们对史事的客观了解。马克斯·韦伯也反对在历史研究中加入价值判断,为此,他提出价值无涉原则,认为这是历史研究和其他一切社会科学研究的“人格”要求,研究者如不能在研究中做到价值无涉,他便没有“人格”(有关马克斯,韦伯的价值无涉原则,参见王容芬:《韦伯的比较史学研究及其史学方法》,载《世界史研究动态》,1989,2)。其实,历史研究不能做到价值无涉,完全排除了价值判断,不仅不符合历史研究为现实社会实践服务的根本目的,而且也会使实际的历史研究活动失去了方向、目标和动力。

任何一项历史研究活动都不能没有目的和动力的,这种目的和动力来自于一定的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当人们去具体从事一项历史研究活动时,已有一个先行的价值判断为我们设定了目的,并作为一种驱动机制推动着我们去研究探索。史学家陈垣曾与人谈起他在抗日战争期间研究《通鉴》胡注、明代滇黔佛教、南宋河北新道教等课题的目的和动力,他说:“所有《辑覆》、《佛考》、《诤记》、《道考》、《表微》等,皆此时作品,以为振国之道止此矣。所著已刊者数十万言。言道,言僧,言史,言考据,皆托词,其实斥汉奸,斥日寇,责当政耳” (白寿彝:《史学概论,,宁夏人民出版社1983年7月版,第325页》。这是价值判断在历史研究活动的目的和动力方面的作用。

任何一项历史研究活动都不能没有选择,历史学家并不能将所有的历史内容都列入他的研究范围,并不能写成一部渗合所有历史内容的历史书。面对无限丰富、多样的历史事实,他必须有所选择。这需要由一定的价值判断来帮助完成。英国历史学家卡尔曾说:“历史学家有双重的责任,一方面发现少数有意义的事实,使它们变成历史事实;另一方面把许多不重要的事实当作非历史事实而抛弃掉”(爱德华·霍列特·卡尔:·历史是什么?,,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0页。)。意大利哲学家克罗齐称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认为“只有现在生活中的兴趣方能使人去研究过去的事实”(贝奈戴托·克罗齐:《历史学的理论和实际,,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页。》。这些论点都包含了对价值判断在历史研究活动中的选择、导向作用的肯定。

总之,历史研究不能完全排除掉价值判断,这不仅是因为整个历史研究活动离不开价值判断的作用。而且,从历史研究的对象的特点来看,作为认识对象的以往的人类行为在其本质上说是有价值负荷的,无法用那种纯粹的物理学的方式来描述它。人们可以含蓄地表达他们对历史的价值判断,或是小心翼翼地把他的历史价值认识隐含在历史事实的陈述中,但历史价值判断是无法从历史认识活动中完全排除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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