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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儒士文士与党争(二)(1)-历史学
来源:  作者:陈寒鸣  点击:次  时间:2001-07-19 00:00于哲学网发表

 

    国朝本以仁爱抚天下,常用宽典,今一旦台中(台谏)蓄私憾结党,绳小过以陷人,审刑持深文以逞志,伤本朝仁厚之风,当途者得不疾首而叹息也!……舜钦年将四十矣,齿摇发苍,才为大理评事。廪禄所入,不足充衣食。性复不能与凶邪之人相就。近今得脱去仕籍,非不幸也。自以所学教后生,作商贾于世,必未至饿死。故当缄口远遁,不复更云。但以遭此构陷,累及他人,故愤懑之气不能自平,时复嵘·于胸中,一夕三起,茫然天地间无所赴诉。天子仁圣,必不容奸吏之如此,但举期无一言以辨之,此可悲也!(118)

所谓“累及他人”,即指参与祀神宴会的王洙等人;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并不属于范仲淹新政集团,只是在王振宸、章得象一党倾陷范仲淹一派即欧阳修自称的“君子党”中充当了替罪羊。其中唯有苏舜钦、王益柔同杜衍、范仲淹有着明显的党同之处,舜钦更具异常强烈的救弊图治、兴致太平的热望和政治理想。庆历四年五月,他作《上范公参政书》,对范仲淹的新政改革提出尖锐批评,认为仲淹变革之勇气“少衰,不锐于当年”,以致“今所建事,不合指极”,所谓新政缺乏改革的广度和深度,并附《咨目七事》,极论弊政当革,主张治标须治本,多所建树(119)。但在这场党争中,不仅连被苏舜钦批评为“不合指极”的新政很快失败,舜钦自己也遭谤坐狱,被革职为民。故其“不能自平”的“愤懑之气”非独在“进奏院案”“累及他人”而生,更主要的是来自他自己不幸的遭遇和其所受到的政治理想的重创。景祐三年(1036年),范党遭贬,苏舜钦作诗颂扬范仲淹、欧阳修、尹洙“大议摇岩石,危言犯采旒”的“直节”精神,并劝慰“吾君思正士,莫赋《畔牢怨》。”(120)《畔牢怨》及汉代扬雄所著;据《汉书·扬雄传》云:“又旁《惜诵》以下至《怀沙》一卷,名曰《畔牢怨》。”颜师古注谓:“畔,离也;牢,聊也。与君相离,愁而无聊也。”舜钦以“莫赋《畔牢怨》”相劝,意即告诫范仲淹等不要为暂去国,愁而无聊。而他自己在获罪闲居吴门,面对被革职为民的命运时,“畔牢怨”则成了其所作《独步沧浪亭》、《冬夕偶书》、《西轩垂钓偶作》诸诗的主题。这种变化后了的心态,伴随着他度过了生命的余年。尽管庆历八年(1048年),朝廷恢复了其官职,并除湖州长史,其未上任,就在疾病与愤懑交加上弃世而亡了。

(二)“乌台诗案”与熙、丰党争

“进奏院案”开启了北宋党争以“文字”排击政敌异党的先声,在其后的新旧党争中,以“文字”罪人遂成定制。我们从中看不一丝一毫的民主政治意味。王明清《挥麈录·后录》卷六载:

    汪辅之……熙宁中为职方郎中、广南转运使。蔡持正(确)为御史知杂,摭其《谢表》“清有时味,白首无能”,以谓言涉讥讪,坐降知虔州以卒。……后数年,兴东坡狱,盖始于此。而持正竟以诗遣死岭外。

这几起文字狱均由台谏炮制而成。蔡确于熙宁四年(1071年)八月由御史知杂事邓绾举荐为监察御史里行,至元丰二年(1079年)五月除参知政事,其间历任御史知杂事、谏议大夫、权御史中丞。史称其在此其间“皆以兴狱以夺人位”,并“屡兴罗织之狱”(121)。他曲解汪辅之《谢表》文字,使之坐“讥讪”之罪、降知虔州以卒,就是其中的一例。但蔡确于元祐四年(1089年)反被梁焘、刘安世、吴安诗等台谏罗织成“车盖亭诗案”,贬死岭南新州,这倒应了恶有恶报的俗语,很富有讽刺意味。从中不难想见熙宁——元祐时期,台谏对“文字”的监控程度和力度;无怪乎刘邠看了苏轼其寓其政治情怀的小词后,顿生担忧,旋作《见苏子赡所作不诗因寄》相诫:“灵均此秘未曾睹,郢客探高空自欺。不怪少年为狡狯,定应师法授微辞。”(122)该诗作于熙宁八年(1075年);四年以后,刘邠的担忧便成了现实。与汪辅之相同,苏轼于该年中每次因“文字”罹祸,亦由谢表引起:元丰二年(1079年)二月,苏轼自徐州移知湖州,到任时循例进《湖州谢上表》,监察御史里行何正臣、舒亶及御史中丞李定等先后据以弹劾,遂成历史上著名的“乌台诗案”。

元丰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何正臣奏曰:“臣伏见祠部员外郎、真史馆、知湖州苏轼《谢上表》,其中有言:‘愚不识时,难以追陪新进;老不生事,或能牧养小民’。愚弄朝廷,妄自尊大,宣传中外,孰不惊叹。夫小人为邪,治世所不能免,大明旁烛,则其类自消。固未有如轼为恶不悛,怙终自若,谤讪讥骂,无所不为。道路之人,则又以为一有水旱之灾、盗贼之变,轼必倡言归咎新法,喜动颜色,惟恐不甚。……今法度未完,风欲未一,正宗大明赏诛,以示天下。如轼之恶,可以止而勿治乎?”(123)但朝廷并未立即采取治罪行动。同年七月二日,御史中丞李定上疏弹劾苏轼,径言“轼有可废之罪四”,而四条罪款又无一不是针对苏轼以诗文讥刺新法、制造混乱而立的。(124)同日,舒亶与之相配合地上疏弹奏,具体罗列了苏轼讥刺新法的诗文:“轼近上《谢表》,有讥切时事之言,流俗翕然,争相传诵,忠义之士,无不愤惋。且陛下自新美法度以来,异论之人固为不少,然其大,不过文乱事实,造谗说,以为摇夺沮坏之计;其次,又不过腹非背毁,行察坐伺,以幸天下之无成功而已。至于包藏祸心,怨望其上,讪讟谩骂而无复人臣之节者,未有如轼也。盖陛下发钱以本业贫民,则曰:‘赢得儿童语音好,一年强关在城中’。陛下明法以课试郡吏,则曰:‘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陛下兴水利,则曰:‘东海若知明主意,应教斥卤变桑田。’陛下谨盐禁,则曰:‘定是闻诏解意味,迩来三月食无盐。’其他触物即事、应口所言,无一不以讥谤为主。小则镌板,大则刻石,传播中外,自以为能。”(125)舒亶还缴上苏轼印行的诗稿三卷以为佐证。于是,神宗立刻诏命知谏院张璪、御史中丞定立案推治。

八月十八日,苏轼自湖州入御史台狱。二十日,台谏初勘。苏轼其供云:“除《山村》诗外,其余文字并无干涉时事。”二十二日,“又虚称更无往复诗等文字”;二十四日,“又虚称别无讥讽嘲咏诗赋等应系干涉文字”;直至三十日,苏轼始供出:“自来与人有诗赋往还人数姓名”(126)。这一供,遂使“乌台之勘”给当日其他文人儒士带来了牵连之祸。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一“元丰二年十二月庚申”条,经过四十多个月的勘治,此案的结果终于揭晓,被贬、受责者有:祠部员外郎、直史馆苏轼责授检校水部员外郎、黄州团练副使,本州安置,不得签书公事;绛团练副使、附马都尉王诜追两官,勒停;著作佐郎、签书应天府判官苏辙监筠州盐酒税务;正字王巩监宾州盐酒务;太平少师致仕张方平、知制诰李清臣罚铜三千斤;端明殿学士司马光、户部侍郎致仕范镇、知开封府钱藻、知审官东院陈襄、京东转运使刘邠、淮南西路提点刑狱李常、知福州孙觉、知亳州曾巩、知河中府王汾、知宗正丞刘挚、著作佐郎黄庭坚、卫尉寺丞戚秉道、正字吴琯、知考城县盛侨、知滕县王安上、乐清县令周邠、监仁和县盐税杜子方、监澶州酒税颜复以及选人陈珪、钱世雄等,各罚铜二十斤。

在这次文字狱中,被贬或责罚者,共计二十五人,其中绝大部分与苏轼一样不赞成乃至反对王安石变法,可见这是一次典型的以“文字”全面排击政敌异党的政治事件。但与此前的“奏进院案”相比,“乌台诗案”又有自身的特点:其一,治有确证而非深文周内。苏轼自熙宁以来本就一直反对安石变法,写了不少讥刺新法的诗文,而由于其文名和诗艺之高,致使“传乎人者甚众”(127),故台谏奏以勘之,实乃事出有因,非深文周内也。在被勘的作品中,大致可以分为四关:一类是切中新法病民之弊者,如《东坡乌台诗案》“与王诜往来诗赋”条记:“(《戏子曲》)又云:‘平生所惭今不耻,坐对疲氓更鞭箠。’……言鞭箠此等贫民,轼平生所惭,今不耻矣,以讥讽朝廷盐法大急也。……又,《山村》第二首云:‘老翁七十自腰镰,惭愧春山笋蕨甜。岂是闻《韶》解意味,迩来三月食无盐。’意山中之人饥贫无食,虽老犹自采笋蕨充饥。时,盐法峻急,僻远之人无盐食,动经数月,若古之圣人,则能闻《韶》意味;山中小人,岂能食淡而乐乎?以此讥盐法太急也。”第二类是述新法不利地主行政官员生活之情状,如《东坡乌台诗案·和李常来字韵》条记:

    熙宁八年六月,李常来字韵诗一首与轼,即无讥讽。轼依韵和答云:“何人劝我此中来,弦管生衣甑有埃。绿蚁沾唇无百斛,蝗虫扑面已三回。磨刀入谷追穷寇,酒涕循城掩弃骸。为郡鲜欢君莫笑,何如尘土走章台。”此诗讥讽朝廷新法减削公使钱太甚,及造酒不得过百石,致管弦生衣甑有尘。……

同书“为王安上作《公堂记》”条亦载苏轼供词云:“此记大率讥讽朝廷新法以来减削公使钱,裁损当直公人,不许修造屋宇,故所在官舍,例皆坏陋也。”宋制,各路州军皆给公使钱,用以宴请、馈赠和官员赴任、罢官及入京往来、修葺官舍时费用,并设公使库,经营回易、开抵当、卖熟药、酿公使酒。但据《文献通考》卷二三《国用》:“自(熙宁五年)专置(中长)司,继以旁通目子,而天下无遗利,而公使钱始立定额,自二百贯至三千贯止。州郡所入,才醋息、房园、祠庙之利,谓之收簇。守臣窘束,屡有陈奏。(原注:谓如本州额定公使钱一千贯,则先计其州之收坊场、园地等项课利钱若干,却以不系省钱贴足额数。然诸项课钱逐年所收不等,或亏折不及元数,而所支不系省钱、贴足之钱更不增添,则比额定数有不及一半者,此其所以窘束也。)”对公使钱进行定额管理是王安石新法对地方财政严加控制,使财政进一步集权化的一个表现,也是新法给地方财政带来困难的表现之一,致使“守臣窘束,屡有陈奏”。而苏轼则以文学作品反映了其时守臣“窘束”的情状。不过,减削公使钱对抑制地方官员铺张浪费或滥支公钱取得了一定效果,故而邵雍《无酒吟》诗云:

自从新法行,尝苦樽无酒。

每有宾朋至,尽日闲相守。

必欲丐于人,交见自无有;

必欲典衣买,焉能得长久。(128)

邵氏终生布衣,在洛阳生活于文彦博、富弼、王拱辰、司马光等人的社交圈子里。在他们的资助下,邵雍享有优厚的物质待遇,并于天津桥边拥有豪华住宅。他在此诗中埋怨新法使他费用拮据,交游稀少,又“尝苦樽无酒”,这当与东坡“绿蚁沾唇无百斛”一样,是减削公使钱的结果。第三类是讥刺场屋取人之法。《东坡乌台诗案》“知徐州作《日喻》一篇”条记:

     元丰八年,轼知徐州。十月十三日,在本州监酒、正字吴琯锁厅得解,赴省试,轼作文一篇,名为《日喻》,以讥讽近日科场之士但务求进,不务积学,故皆空言而无所得,以讥讽朝廷更改科场新法不便也。

 “科场新法”指的是王安石将以诗赋取士改为以经义取士。同书“与僧居则作《大悲阁记》”条亦载东坡供词:“意谓旧日科场以赋取士,赋题所出,多关涉天文、地理、礼乐、律历,故学者不敢不留意此等事。今来科场以大意取人,故学者只务空言高论,而无实学。以讥讽朝廷改革科场法度不便也。”苏轼对于王安石更改科场之法一贯持反对态度,早在熙宁四年(1071年),安石议订以经义取士之法时,他便上书加以反对(129);该法实施后,便更屡言其不便。其他文人儒士对王氏的这一改革举措也不无反感情绪,如吕南公《与汪秘校论文书》云:“窃有所疑者,当今文与经家分党之际,未知秘校所取何等文耳?若尧、舜、以来,杨、马以前,与夫韩、柳之作,此某所谓文者。若乃场屋诡伪劫剽、穿凿猥冗之文,则某之所耻者。”(130)吕南公于熙宁中进士试不第后,“退筑室灌园,不复以进取为意”(131),其所以如此,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耻于“场屋诡伪劫剽、穿凿猥冗之文”,亦即王安石改革场屋取士之法后用以取士的经义策论之文。可见,苏轼的反对意见具有一定代表性。当然,也不是所有旧党人物都反对以经义取士,如王安石的劲敌司马光就认为场屋以经义取士乃是“百世不易之法”。第四关是因政见不合而不容于时生发出的不平心境。《东坡乌台诗案》“与湖州知州孙觉”条记:

        轼作诗与补觉云:“嗟余与子久离群,耳冷心灰百不闻。若对青山谈世事,直须举白便浮君。”轼是时约孙觉并坐客,如有言及时事者,罚一大盏。虽不指时事,是亦轼意言时事多不便,更不可说,说亦不尽。

所谓“言时事多不便”既指新法不便,又指推行新法者多不具、多谗谤。同书“游杭州风水洞留题”条载苏轼供其“世事渐艰吾欲去,永随二子脱讥谗”句意云:“谓朝廷行新法,后来世事,日益艰难。小人务多毁谤,轼度斯时之不可以合、又不可以容,故欲弃官隐居也。”以上仅大略归类例举而已。被勘治的苏轼诗文,对新法的诸多条例如免役法、青苗法、农田水利法等等多有直接或间接的批评,体现了苏氏反对新法的政治观点和情绪。而台谏兴狱治案就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这与庆历台谏仅据王益柔《傲歌》中的“戏语”就深文周内显然有别。

苏轼以诗文讥刺新法与台谏据以兴狱治案,是不同政见之争的产物,而苏氏讥刺新法的作品,无论是否切中要害,或者属于“诽谤”,要皆体现了其“言必中当世之过”(132)的创作精神。《宋史》卷三三八《苏轼传》谓轼“以诗托讽,庶有补于国”,堪称史家的评。讽刺与美颂都是儒家诗学的传统,其中的讽刺尤为可贵。因此,在台谏推治“乌台诗案”期间,张方平曾上疏营救东坡,疏中即以儒家经典为营救之资:

    自夫子删《诗》,取者讽刺,以为言之者无罪,闻之者足戒。故诗人之作,其甚者以至指斥当世之事,语出谤黩不恭,亦未见收而下狱也。(133)

张方平于庆历期间任台谏时曾参与弹劾王益柔《傲歌》“谤及时政”,并“列状请诛益柔”,但此疏却不乏理智。他以儒家文化中的诗学思想,肯定苏轼“讽刺”时事之作,并作为营救东坡的依据,这在儒家文化业已全面复兴的当时应该说是最具说服力的;也应该最有效果,但事实并非如此。儒家诗学乃至整个儒家文化精神在复杂而又残酷的政见之争面前显得很是软弱,无法挽救苏轼坐狱遭贬的政治命运。或许可以说,随着苏轼被勘、被贬,儒家诗学在儒家文化与君主专制一体化而主导整个人文世界的背景下已经受到了严重践踏,再也难以具有孔子所谓“可以兴,可以怨,可以群”的精神了。

上举两例难以尽述党争背景下北宋儒者文士的命运,但以概窥全,我们对于历史的真实景象当不难想见。诛灭一切异己之见以捍卫一己绝对权威,这是君主专制的基本特征之一。在这种政治文化状况中所出现的党争,只能为君主专制政治利用。而绝不可能具有类于近代民主政治的意味。尽管党争中不同派别也都各持己见,但这也不能表明处于君主专制政治生活之中的儒者文士就真的可以畅所欲言了,范仲淹以至苏轼,无数北宋正直的儒者文士所遭遇的政治厄运不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吗?所可慰藉于世人者,就是正直的儒者文士,在其当世屡遭厄运,然其思想、学问、言论、行为与其人品,以及由此而透射出的儒家君子风范和大丈夫人格精神,彪炳史册,光照后人,成为铸造我中华民族不屈之脊梁的内在精神动力之一。

 

 [注释]


(1)《东山存稿》卷一。

(2)《朱子语类》卷一二九。

(3)《陈亮集》卷一《上孝宗皇帝第三书》。

(4)《宋史》卷四三九《文苑传·序》。

(5)欧阳修:《归田录》卷一。

(6)《荀子·儒效》。

(7)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三“孝宗论用人择相”条。

(8)王永熙:《宋代文学通论》第27页,河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9)此部分对余英时氏《朱熹的历史世界》(上册,三联书店2004年版)多有参鉴、节录,特此说明,并谨向余氏致意!

(10)《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

(11)据《元丰类稿》,曾巩于神宗即位前不久,治平四年(1067年)正月,为馆阁校正过《新序》一书。而以好学著称的神宗,读过此书,以至对孙叔敖之语颇为留意,应在情理之中。

(12)《朱熹的历史世界》(上)第254页。

(1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二。

(14)《朱子语类》卷一二八。

(15)《宋史》卷四七一《章惇传》。

(16)上书卷三四三《邓润甫传》。

(17)上书卷四七一《曾布传》。

(18)上书卷一八《哲宗纪二》。

(19)《邵氏见闻录》卷三引蔡京等所修《王安石传》。

(20)余英时:《朱熹的历史世界》上册,第263页。

(21)《宋史》卷二四三《神宗钦圣皇后传》。

(22)上书卷四七一《曾布传》。

(2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四“熙宁五年六月辛未”条引。

(24)《宋史》卷一九《徽宗纪一》。

(25)《全宋文》卷一五一,第四册第440页,巴蜀书社1987年校点本。

(26)《汉书》卷三六《刘向传》。

(27)《全唐文》卷七○九,中华书局1983年排印本。

(28)上书卷六四五《对宪宗论朋党》。

(2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八“景祐三年五月丙戌”条。

(30)同上“景祐三年四月丙戌”条。

(31)同上“景祐三年五月”附。

(32)《居士集》卷一七,《欧阳修全集》第124页,中国书店1992年排印本。

(33)《朱文公文集》卷一一《与延平李先生》。

(34)全祖望:《宋元学案序》。

(35)《朱子语类》卷八○。

(36)《能改斋漫录》卷二“注疏之学”条。

(37)张伯行:《朱子语辑略》卷八。

(38)《河南程氏遗书》卷一八。

(39)《颜子所好何学论》,《河南程氏文集》卷第八《伊川先生文四·杂著》。

(40)《温国公司马光文集》卷二二《上仁宗论谨习》。

(41)《新五代史》卷五四《冯道传》。

(42)《旧五代史》卷一二六《冯道传》。

(43)范仲淹:《范文正公集》卷八《上资政晏侍郎书》。

(44)《宋史》卷三一四《范仲淹传》。

(45)《论语·泰伯》。

(46)《温国公司马公文集》卷六四。

(47)参见《范文正公集》“附录”《言行拾遗录》卷一。

(48)参见《宋史·李觏传》。

(49)参见上书《张载传》。

(50)见《欧阳修全集》卷首,世界书局1936年版。

(5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七“熙宁三年四月甲申”条。

(52)上书卷六八“熙宁三年八月乙丑”条。

(53)上书卷六九“熙宁四年八月辛丑”条附。

(54)上书卷七一“熙宁八年十月庚寅”条附。

(55)上书卷二一四“熙宁三年八月乙丑”条。

(56)上书卷二二五“熙宁四年七月丁酉”条。

(57)上书卷二二六“熙宁四年八月己卯”条注引林希《野史》。

(58)《王荆公诗注》卷六。《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七九“绍兴四年八月戊寅”条亦载范仲淹此论。

(59)《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七九“绍兴四年八月戊寅”条。

(60)同上。

(61)郎哗:《经进东坡文集事略》卷首。

(62)引自罗大经:《鹤林玉露·乙编》卷四“文章邪正”条。

(63)《苏轼文集》卷六三《祭欧阳文忠公夫人文》。

(64)李薦:《师友谈记》。

(65)王世贞:《书苏诗后》。

(66)吴曾:《能改斋漫录》卷十一。

(67)邵伯温:《邵氏闻见录》。

(68)《东坡七集·奏议集》卷九《杭州召还乞郡状》。

(69)《经进东坡文集事略》卷二四《万言书》。

(70)《东坡七集·奏议集》卷九《杭州召还乞郡状》。

(71)《东坡续集》卷四《与滕达道书》。

(72)《宋史·苏轼传》。

(73)《东坡七集·奏议集》卷九《杭州召还乞郡状》。

(74)《宋史·苏轼传》。

(75)《宋史》卷四四四。

(76)吴垌:《五总志》。

(77)《河南程氏遗书》卷二上。

(78)《河南程氏外书》卷七。

(79)《朱文公集》卷七十二《张无垢中庸解》。

(80)《河南程氏文集》卷九《答杨时论〈西铭〉书》。

(81)《河南程氏遗书》卷二上。

(82)《河南程氏文集》卷九《答杨时论〈西铭〉书》。

(83)《河南程氏遗书》卷二上。

(84)《河南程氏粹言》卷二。

(85)《河南程氏文集》卷九《与金堂谢君书》。

(86)《河南程氏遗书》卷十八。

(87)上书卷十九。

(88)同上。

(89)上书卷一。

(90)《河南程氏文集》卷一《再上疏》。

(91)同上《论十事札子》。

(92)《淮海集》卷三十《答傅彬老简》。

(93)苏辙:《老子解》卷二。

(94)《苏氏易传》卷七。

(95)《栾城后集》卷九《历代论·王衍》。

(96)《河南程氏遗书》卷十八。

(97)《苏氏易传》卷七。

(98)《栾城后集》卷十《历代论·梁武帝》。

(99)同上。

(100)《河南程氏外书》卷十二。

(101)《栾城后集》卷十《历代论·梁武帝》。

(102)陈元晋:《渔墅类稿》卷二《上魏左史了翁启》。

(10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五○“庆历四年六月壬子”条。

(104)《宋史纪事本末》卷二九《庆历党议》。

(105)《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五三“庆历四年十一月甲子”条。

(106)《庐陵欧阳文忠公年谱》,见《欧阳修全集》卷首。

(107)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五三“庆历四年十一月甲子”条注。

(108)《苏舜钦集编年校注》卷九《与欧阳公书》。

(109)《宋史》卷二四二《章献明肃刘皇后传》。

(110)《宋大事记讲义》卷八“尊太后、抑外家”条。

(111)《宋史》卷二四二《李宸妃传》。

(112)《太平治迹统类》卷一○《范仲淹出处大节》。

(113)《宋史纪事本末》卷二九《庆历党议》。

(114)《宋大事记讲义》卷八“宰相、执政”条。

(115)同上“尊太后、抑外家”条;另参见《宋史》卷二四二《李宸妃传》。

(11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四三“庆历三年九月丁卯”条。

(117)《宋大事记讲义》卷八“宰相、执政”条。又据《宋史纪事本末》卷二九《庆历党议》记:庆历四年六月,范仲淹路过苏州时,已致仕的吕夷简还为其处境出谋划策。

(118)《苏舜钦集编年校注》卷九。

(119)上书卷八。

(120)上书卷一。

(121)《宋史》卷四七一《蔡确传》。

(122)《全宋诗》卷六一三。

(123)朋九万:《东坡乌台诗案》。

(134)同上。又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九九“元丰二年七月己巳”条。

(125)同上。

(126)《东坡乌台诗案》“中使皇甫遵到湖州勾至御史台”条。

(127)《东坡乌台诗案》。

(128)《全宋诗》卷三六九。

(129)详参《苏轼文集》卷二五《议学校贡举状》。

(130)《灌园集》卷一。

(131)《宋史》卷四四四《吕南公传》。

(132)《苏轼文集》卷一○《凫绎先生诗集叙》。

(133)《乐全集》卷二六《论苏内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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