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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库全书》本《明史》发覆(1)-历史学
来源:  作者:乔治忠 杨艳秋  点击:次  时间:2001-07-18 00:00于哲学网发表

  作为“二十四史”之末,清代官修《明史》十分引人注目。它的纂修活动从顺治二年(1645)首次诏修到乾隆四年(1739)正式刊行,其间跨越四朝,凡经九十五年,历时之长,在中国古代史学史上已属罕见。这部《明史》历来受到人门的称誉,被认为是“二十四史”中除“前三史”外质量最好的一部。然而,很少有人注意到,这部《明史》后来经过精心细致的勘改和修订,从而形成了《明史》的最后定本,《四库全书》本[1],这是研究明史,也是研究清代官方史学值得重视的问题。
  
                      一 《四库全书》本《明史》的产生

    《明史》虽然正式诏修于顺治二年(1645),但纂修工作则是康熙、雍正两朝完成。自康熙十八年(1679)正式开馆纂修之后,大规模的《明史》纂修活动逐渐展开,史稿次第撰成,但因历时绵长,人事更迭,几经起落,终康熙朝未能定稿。雍正元年(1723),清廷再开明史馆,至雍正十三年(1735)十二月,全书已基本告成,[2]所以,乾隆朝只做了《明史》纂修中的收尾、修订、刊刻等极少工作。
    乾隆四年(1739)八月,在武英殿刊刻《明史》即将告竣之际,清高宗发下谕旨,命令依照朱熹《资治通鉴纲目》的义例,编纂《明纪纲目》一书,[3]并随即开设了《明纪纲目》馆。由于《明史》正在以“钦定”之名刊行海内,《明纪纲目》馆总裁决定《明纪纲目》的修纂唯以《明史》所载史实为依据,而馆内主要纂修官之一杨椿却提出异议,他指出《明史》中多有失实失考和自相矛盾的记载,不能唯《明史》是凭,认为“宜将现存之书参订《明史》,何事为真,何事为伪,阙者补之,讹者正之”,[4]这是最早的对官修《明史》的批评意见。但当时,自皇帝至总裁皆着眼于《明纪纲目》的“褒贬是非之义”,对其义例、书法问题费尽心机,无人认真对待这样的建议,更谈不上对初成《明史》的考订、修正。乾隆十一年[1746],《明纪纲目》成书,清高宗亲写序文,并御制诗歌六首附于简端。
    乾隆三十八年(1773),《四库全书》的编辑工作大规模展开,官修《明史》、《明纪纲目》理所当然地应收入这部丛书之内,而所有收入的书籍都毫无例外地要经过校订和审核。这样,两书存在的问题便显露出来。乾隆四十年(1775)五月,清高宗发现《明纪纲目》所载明福王庄田数量误差很大,青海、朵颜等人的姓名沿用鄙字,与“钦定”《同文韵统》和已经改正的《辽金元三史国语解》未为画一,于是指出:“张廷玉等原办《纲目》,唯务书法谨严,而未暇考敷精当,尚未足以昭传信”,命交方略馆改纂,并将原书查缴。[5]三天以后,高宗再次谕令:“昨因《明纪纲目》考核未为精当,命军机大臣将原书另行改辑......又《明史》乃本朝纂定之书,内于元时人、地名,对音讹舛,译字鄙俚,尚沿旧时陋习,如‘图’作‘兔’之类,既与字义无当,而垂之史册,殊不雅训。今辽、金、元史已命军机大臣另刊。《明史》乃本朝撰定之书,岂可转听其讹谬?现改办《明纪纲目》,著将《明史》一并查改,以昭传信。所有原颁《明史》及《纲目三编》,俟改正时并著查缴。”[6]这样,就由改纂《明纪纲目》引至查改《明史》。不过,此时尚只注意到对少数民族人名、地名译语用字的查改,并就原版扣算字数刊正,增损成文不过数字,清高宗对此甚为不满。乾隆四十二年(1777)五月,高宗又籍口经过修改的《英宗本纪》不书汪澄、柴文显两位官员的获罪原因,也未点明“土木之败”中宦官王振挟帝亲征,极为“疏略”,命将所有的《明史本纪》“并著英廉、程景伊、梁国治、和珅、刘墉等将原本逐一考核添修,务令首尾详明,词义精当,仍以次缮进,候朕亲阅鉴定,重以刊行,用昭传信。”[7] 明令对《明史本纪》进行全面改修。然而,这次改修并不限于本纪,还对《明史列传》作了大规模精密细致的考正、订误工作,直至乾隆五十四年(1789),这部经过重新勘改、修正的新本《明史》才被誊录完毕,收入《四库全书》。[8]
  “四库”本《明史》的产生具有深厚的文化背景。乾隆朝纂辑《四库全书》是对整个文化典籍所作的一次全面清理,历史典籍的清理乃是其中的重点所在。历代史册,包括清本朝所修的史书,凡收入《四库全书》者无一不被重新查阅修订,甚至高宗祖父康熙皇帝亲自批阅的《续资治通鉴纲目》亦被重订。而且在全国范围内发动了声势浩大,历时持久的追缴原书及翻刻版本的活动。在这种情况下,乾隆初刊成的《明史》不可能不被重新查改。乾隆中期以后,重文献、重考证、重辨伪订讹、重广征博采的考据学已成为风气,影响上及于皇帝和达官贵人,他们也无不以“实学”为时尚,《四库全书》馆乃成为这种学风推波助澜的大本营。于是,清廷对史籍的清理便在两方面进行:一是查改本朝忌讳和有违纲常伦理、褒贬失当的内容。二是核订史记载是否确实。使这种清理工作在贯彻封建思想体系的同时,还带有相当的学术色彩,改定后的“四库”本《明史》即可作为其中的典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当时官方在史学上的动态和学术水平。
  若干年来,学术界虽对《明史》一书多所研究,但对《明史》刊行后的再次改修注意不够,甚至多有微辞,[9]这应当客观地予以重新审视。

           二《四库全书》本《明史》在内容上的重新修订

  《四库全书》本《明史》被清人称为“新定之本”,《四库全书总目》和《清文献通考》都照此著录。它是将乾隆四年(1739)“钦定”刊行的《明史》大加改修而成。
  《明史》的改修于乾隆四十年(1775)开始,和重订《明纪纲目》同时进行,主要是对《明史》中有关的元朝人名、地名按照乾隆时新的译音标准进行了查核改订。这次改译的人名、地名,清人王颂蔚的《明史考正捃逸》和近人李晋华的《明史纂修考》中开列甚详,[10] 在此不再赘述。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这次改译尤其注意将“鄙”字改为“雅”字的特点。关于这次改译工作,过去一般认为是清高宗因自己身为外族,害怕见轻于汉人之故。[11]这种观点事实上不尽确切,清高宗本人就曾于上谕中说:“朕非于此等音译字面有所偏袒,盖各国语音不同,本难意存牵合,即如满州、蒙古文字译为汉文,此音彼字,两不相涉,乃见小之徒欲以音义之优劣,强为分别轩轾,实不值一噱”。[12]他认为在“海寓同文”之世,不应使用带污辱性的字义翻译少数民族人名地名,这在理论上来讲是无可厚非的。
    到乾隆四十二年(1777),清高宗已不满足于仅仅改译《明史》中的人名、地名,谕令修改《明史本纪》,在这道谕旨下,不仅《明史本纪》得到全面改修,《明史列传》也经过了精心的考证和修订,其工作之繁重和成果之水平非译音字改字可比。     
    (一)《明史本纪》的改修。
    在乾隆皇帝将原本《明史本纪》“逐一考核添修,务令首尾详明,辞义精当”的谕令指导下,《明史本纪》的改修主要作了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1 史事原委的补充。从乾隆四十二年谕令之中,我们可以明确地看出,引发《明史本纪》改修的最直接原因是两名大臣获罪诛死的原因不明和“土木之败”中不载王振挟帝亲征而造成的“疏略”,所以在改修本纪时,改修人员对一事之起,一案之兴,诸王坐废,大臣被戮的原委非常重视,无不溯源竟委,详述因由,以求赅备。如乾隆提到的两大臣之死,原本《明史》记栽为:“庚子,巡按福建御史汪澄弃市,并杀前巡按御史柴文显。” [13]经改修而成的“四库”本《明史》则记述:“庚子,巡按建御史汪澄坐失机,前御史柴文显匿不奏贼,并逮诛。”[14]说明了两人被处死的缘由。再如明景帝废英宗太子之事,原《明史》中只有“夏五月甲午,废皇太子见深为沂王,立皇子见济为皇太子”[15]一句,“四库”本《明史本纪》则在这句话前加了一段内容:“夏四月中,广西土目黄  有罪惧诛,因驰奏,请易皇太子。帝曰:‘万里外,乃有此忠臣’下廷臣议, 并释  罪。”[16]不仅点明了这件事情的发端之由,也反映了景帝汲汲易储的态度。
    原本《明史本纪》对诸王废死不书原因,只标以“有罪”二字,往往令人不明究竟。改修本《明史本纪》对此做了全面纠正。以《建文本纪》为例,其中周王  之废,[17]湘王柏自焚,代王桂之废,岷王  之废,[18]皆因由不明,而在“四库”本《明史》中已分别予以叙述详明:“  子有  告  谋不轨,命李景隆执之,废为庶人”;“或告湘王柏齐王榛代王桂反,柏惧,自焚死,废榛桂为庶人”;“西平侯沐晟奏岷王  过恶,废为庶人”。[19]其记述显然较原本《明史》为优。
   2 史事记述的润色。《明史本纪》在修改的过程中对史事记述也做了一些润色铺陈。如原本《明史》中方孝孺等人夷族诛死仅用了“丁丑,杀齐泰,黄子澄,方孝孺,并夷其族”[20]十五字叙述。“四库”本《明史本纪》中则叙述道:“丁丑,召方孝孺草登基诏,孝孺投笔,且哭且骂。帝大怒,泰、子澄亦抗辩不屈。遂与孝孺同磔于市,皆夷其族”,[21]再现了建文忠臣宁死不屈的场面。再看建文二年(1400)五月庚辰的“济南之战”,原本《明史本纪》中只简单记载:由于盛庸、铁铉的坚守,燕王朱棣进攻不克。[22]“四库”本《明史》中这段史事则被大加渲染,加上了铁铉佯装请降,却在城门上预悬铁板,伺机击杀朱棣的叙述:“王至,板骤下,王惊走,伏发,桥仓促不立断,遂得逸”[23]这些润色和铺陈显然增强了叙述的生动性。
   3 增补史事。由于原本《明史本纪》的“疏略”,乾隆皇帝在四十二年的谕令中还有“添修”之命,于是,《明史本纪》在改修的过程中,于各卷都增补了原先未能载入的史事,共计有百余条。
   这些增补的史实中有许多非常重要,如《洪武本纪》中,于洪武三年六月立开中盐法;[24]《宪宗本纪》中,成化员年乙丑诏雪于谦冤;[25]十年八月始设云南巡抚;[26]《武宗本纪》中,十一年八月王守仁巡抚南赣,讨平江西寇盗;[27]《神宗本纪》中,元年八月罢海运等,[28]都是原本《明史》所遗漏的重要内容,“四库”本《明史》予以增补,极为允当。
   《明史本纪》中增补的史事还具有针对性。如《宪宗本纪》中增补的史事大多是宪宗的稗政。其中,象他任用方士,宠信僧道的事就有五条:十五年夏四月丁亥,“以方士李孜省为太常寺丞”;十七年春正月,”以方士顾  为太常寺少卿”;十七年冬十月,“以道士邓常恩为太常卿”;十九年九月丁亥末,“诏旌僧继晓母朱氏”;二十三年二月庚辰,“以李孜省为礼部右侍郎”。[29]而《世宗本纪》中所增的各条史事,多为大臣弹劾严嵩而获罪的事件,这些增补直接影响到本纪赞语的修改。
   4 赞语的修改。将乾隆四年本《明史》和“四库”本《明史》相校读,我们发现,在明十三朝皇帝的本纪中,景帝、英宗、武宗、宪宗、孝宗、世宗、穆宗七位皇帝的赞语都经过了修改。
   通观改后赞语,可以看出,除却明孝宗受到称赞,将其提升为一代“令主”外,[30]其余皇帝都受到了贬抑。如穆宗赞语只有五个字的更改,是将“可为令主也”改为“汔可小康矣”,[31]对原本《明史》中称世宗为“中才之主”的评价,在《明史本纪》的改修中也未得认可,而是以“且倚任权奸,果戮直臣,以快其志,亦独何哉!”[32]给世以尖锐的批评。
   原本《明史本纪》赞语的最初作者是应博学鸿儒试的前明遗老。论断难免有所回护或宽恕。而《明史本纪》改修于清王朝的统治已得到巩固的乾隆后期。其赞语的立论自然会发生改变,原本赞语的不切实也明显的显露出来。如英宗赞语的修改完全是针对原本《明史》而发。原《明史本纪》“英宗赞”称英宗前后在位二十四年,无甚稗政,[33]经改修的“英宗赞”则毫不客气地写道:“前后在位二十四年,威福下移,刑赏僭滥,失亦多矣,或胪举盛德,以为无甚稗政,岂为笃论哉?”[34]原《明史·宪宗纪赞》中对宪宗的批评仅限于他被汪直所惑,最终结论也归结为“妇寺之祸可畏”。[35]改修本《宪宗纪赞》则评论说:“顾乃举措混淆,杂流竟进,且不鉴土木之失,柄用汪直,威福下移,厂卫之祸遂兴,有明始终,履霜坚冰,势成积重,可不慎哉!可不慎哉!”[36]词锋犀利,批评严厉,又从祸国的厂卫制度陷明于危亡的角度上立论,见识更为深刻。当然,改修纪赞也有评论不当之处。如原《武宗纪赞》中认为明朝在当时未致灭亡是因为皇帝亲操用人大权,由有一些直臣来补苴匡救,经改修后,则将当时的“危而不亡”归因于“将天心未厌,犹欲挟持而安全之耶?”,[37]反而添入了天命论的色彩,但这仅为极个别的一例。
    (二)《明史列传》的考证与修改。
    依据《四库全书》本《明史》,我们发现,《明史列传》的考证工作非常繁重,从卷117诸王传到终卷332,列传之末都有考证。卷250,卷255,卷258—264,卷268—280,卷288—295还都附有“考证后”开列乾隆四十一年(1776)赐谥诸臣的姓名和谥号;卷300则附顺治元年(1644)的赐谥诸臣。《明史列传》的考证工作主要由章宗瀛、方炜、黄寿龄、严福四人担任,他们个人总计完成考证分别为74卷、58卷、43卷、39卷。另有刘锡嘏、罗修源、宋铣三人,人各任考一卷(分别为卷156,卷189,卷211),七人皆为进士翰林官。
    据光绪年间的官僚王颂蔚入值枢院时所见的列传部分《明史》考证,共有四种进本   1进呈本。为蓝面册《明史》列传,列传首尾略具案语,用黄签粘于书之上方。人名地名改译和修改处用黄签粘在原文上。
    2 稿本。是由总裁审阅的考证,案语和进呈本略同,间有被总裁删改处。
    3正本。只有考证,没有《明史》原文,每卷题《明史》卷几考证,意在分附《明史》各卷之后。
    4初刊样本。为已将考证附于列传之后的卷本,仍有粘签校改处。[38]
    这些都是《明史》列传考证的阶段性工作,可见《明史列传》的考证经过了反复的斟酌,而且进行考证的同时,对正文的错误也作了修正。
    《明史列转》引述的资料,从《清实录》、《明实录》明清两代案卷章奏到私家明史著述,明人碑刻墓铭等无不涉及。仅以《公主传》为例,考证纂辑者就引用了刘振《识大录》、王世贞《高帝功臣表》、《恩泽公侯伯表》、《盛世述》、《明异典述》;何乔远《勋封记》、陈仁锡《世法录》、《明实录》、清顺治年间实录,顺治年间刘有福及宁德公主谢恩红本等十余种史料,由此可窥《明史列传》考证引用之丰富。
    《明史考证》对原文有注释说明,考异存疑,更正用语,辩误定讹等内容,难以一一尽举,滋简要举例说明:如卷200《刘天和传》称其“奏当兴革者十事”,却无具体内容,卷末《考证》条列奏疏中“当兴者五,当革者五”各项名目,注明见王世贞所撰《刘天和墓志》,[39]这是注释说明之例。卷129《傅友德传》称他曾以五十骑冲却元将库库特穆尔的军营。考证则曰:“臣严福按,友德袭库库营,《开国臣传》《明书》皆作500人,史作五十骑,未知何据?谨识。”[40]这是考异存疑之例。卷133赞语中有“终罹党籍者”,卷末考证认为:明初胡惟庸、蓝玉之案连甚广,但不能与东汉党锢之祸、北宋党争相类比,所以“党籍”二字用语不当。[41]这是更正用语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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