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结论
上文简要钩勒了汉魏六朝时期人们生活中由父方、母方并重到父系意识独领风骚的发展脉络。作为“父系继嗣群体”的“宗族”是在汉代以降至宋代千余年的漫长的历史中逐步形成的,这是一个漫长而意义深远的变化,对以后中国历史的诸多方面产生深刻的影响,汉魏六朝正处在这一历史性转变的开始。此时“宗族”尚处在由多系“亲属群”转为“父系继嗣群体”的初始阶段,“父系意识”初步形成。当时史书中所说的“宗族”“九族”不可尽理解为 “父系继嗣群体”,其中也会包含母党与妻党。产生这一变化的一个重要的动力是朝廷与儒生的推动与引导,由上至下缓慢扩展。[188]至于其意图以及导致这种变化的其它原因,还有待今后的深入研究。
鉴于此,我们的眼睛不能仅仅盯在宗族上,而应如F.Steven Sangren所指出的,要把分析的目光扩大到当时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各种组织[189],需要对“宗族”以外的民间组织,如里社、僤、佛教影响下出现的“邑义”、“社邑”等,给予更多的注意,深入了解它们在生活中的作用与意义,包括它们与后来宗族形成的关系。
据此,以往认为的中国父系“宗族”自先秦以来存在连续性的假设是需要修订的,通常所说的隋唐妇女地位高也不应仅归于胡风的影响,也应考虑汉代以来的固有传统。方法上看,由于当时的“宗族”的自我认同尚不发达,依靠父系系谱而进行的家族史研究的适用性也要认真思考,概括的所谓的“家族”的特点也值得反思。对此,西方学者已有所警醒,开始重视“联姻”关系在当时的重要性,值得中国学者借鉴[190]。
[1]*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北朝乡村社会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在修订过程中台湾中研院史语所邢义田先生、吉林大学历史系许兆昌先生、日本神户市外国语大学秦兆雄先生与美国哈佛大学人类学系James L. Waston(华琛)先生给予多方帮助;2002年1月就本文的研究曾在美国普林斯顿大学东亚系做过讲演,得到与会学者的指正;2003年1月又将此文提交本所中古史研讨会,本所诸多同仁多方指点,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2]侯旭东:《北朝村落考》《庆祝何兹全先生九十岁论文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1-182页。 [3]详见鲁迅:《鲁迅辑校石刻手稿》(以下简称“鲁”), 上海书画出版社1987年版,第二函第一册,第47-52页。 [4]“鲁”,第二函第五册,第969—973页。 [5]“鲁”,第二函第二册,第363-370页。 [6]分见僧哲等四十人造像记与僧通等八十人造像记(《北京图书馆藏中国历代石刻拓本汇编》第7册,第1-2页;第3-4页),王法现造像记、陈神忻造像记与邑子七十人造像记(“鲁”,第二函第二册,第411-414页、第二函第四册,第737-740页、第二函第四册,第747-751页),并参侯旭东《北朝幷州乐平郡石艾县安鹿交村个案研究》(待刊)。 [7]参邢义田《从战国至西汉的族居、族葬、世业论中国古代宗族社会的延续》,《新史学》第6卷第2期。到宋代以后,大体上南方以“同姓聚居”的村落为多,北方则“多姓聚居”的村落更常见。这一不同可见牧野巽:《中国にぉける宗族の村落分布にかんする统计的一资料——剡县乡志にっぃて》,《近世中国宗族研究》,收入《牧野巽著作集》第三卷,御茶の水书房1980年版,第171-262页,特别是第253-257页与河北定县的比较。 [8]《晋书》卷一○三《刘曜载记》,第2694、2701-2702页。 [9]《宋书》卷八八《薛安都传》,第2215页。 [10]《通典》卷三《食货》引,中华书局点校本,1988年版,第62-63页。 [11]如果只有一子,后代的规模无法扩大,至少应有二子。 [12]为便于分辨,现代意义上的作为分析概念的宗族用“宗族”来表示,史书中所使用的则不加括号。 [13]徐复观:《中国姓氏的演变与社会形式的形成》,收入所著《周秦汉政治社会结构之研究》,新亚研究所1972年版,第342页(此书后改名《两汉思想史》卷一)。徐氏强调“姓氏”在中国历史上的巨大作用,见第326、339—340、344页, 颇有见地。 [14]如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5页;徐扬杰:《中国家族制度史》,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8-20页;赵沛:《两汉宗族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页;Maurice Freedman, Lineage Organization in Southeastern China London: Athlone Press 1958; Chinese Lineage and Society: Fukien and Kwangtung London: Athlone Press 1966, 他的研究假定中国社会的一个基本模式是基于父系继嗣的观念,见James L. Waston: Chinese Kinship Reconsidered: Anthropological Perspectives on Historical Research Chinese Quarterly 92 (Dec. 1982) p.591. 尽管Waston提出要对“族”做语源学或“心态考古学”的研究(同上,第593页),他仍然相信中国”自汉至清许多基本的亲属原则与实践几乎延续未变”,见他与伊佩霞(Patricia Buckley Ebrey)合编的Kinship Organization in Late Imperial China 1000-1940的导论,p.9.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4. [15]参林耀华《义序的宗族研究》,原作于 1935年,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73页认为宗族是为同一祖先传衍下来,而聚居于一个地域,而以父系相承的血缘群体;他的定义侧重了“宗族”作为实体组织的一面。陈其南:《‘房’与传统中国家族制度:兼论西方人类学的中国家族研究》,收入《家族与社会--台湾与中国社会研究的基础理念》,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0年版,第129-151页,突出了汉人家族亲属制度中系谱理念的重要性。王崧兴:《汉人的家族制--试论‘有关系、无组织’的社会》,收入《中央研究院第二届国际汉学会议论文集 民俗与文化组》,台湾中研院1989年版,第271-273页同样强调了观念上的系谱模式的“宗族”存在的普遍性,认为功能性的“宗族”团体并非处处可见。 [16]《汉书》卷九九《王莽传上》,第4039页。 [17]《三国志》卷三二《先主传》,第871页。 [18]《三国志》卷九《曹洪传》注引《魏略》,第278页。 [19]如东汉末的曹休、司马芝与司马朗、诸葛亮、诸葛瑾与诸葛诞等。《三国志》卷九《曹休传》说“天下乱,宗族各散去乡里”休则携母跑到了吴,与其它曹氏的去就不同,第279页。 [20]可参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1-2页;丁鼎:《<仪礼·丧服>考论》,第四章第二节,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67-185页,不过,第185页“外亲服表”中“外祖父母”服注明为大功”,误,应为“小功”。 [21]《通典》卷九二“凶礼·缌麻成人服三月”,第.2514页。 [22]庾氏着有《丧服》三十一卷、《丧服世要》一卷,并注《丧服要记》,见《隋书》卷三二《经籍志一》,第920、921页。 [23]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两汉丧服无定制”,王树民校证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68-69页;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第2章第15节“丧期”,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156-176页。 [24]见陆德明:《经典释文·序录》,《隋书》卷三二《经籍志一》,第919页。 [25]《三国志》卷四二《许慈传》,云魏郡胡潜“祖宗制度之仪,丧纪五服之数,皆指掌画地,举手可采”,第1023页。 [26]牟润孙:《汉初公主及外戚在帝室中之地位试释》(《注史斋丛稿》,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50-79页)较早揭示了这一重要现象,但讨论多集中在皇室与外戚,犹有不周。这里作些补充。刘増贵:《汉代婚姻制度》(台)华世出版社1980年版,第140-149页对牟说的论据提出商榷。如刘氏所说,其论据所涉及文句解释问题(第142页),有些似乎牵强,但如果综合考虑其它方面的因素,牟文所强调的现象在汉代,乃至六朝,的确是广泛存在的,其说可从。详见下文。 [27]仁井田升与刘俊文均将此令视为“封爵令”,见《唐令拾遗》,栗劲等编译,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219-220页,《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944页。不过,这里说的是“户绝”而不是“国绝”,也许是“户令”。 [28]《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二年律令”简三六九—三七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83页。 [29]《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二年律令”,简三七七,第184页。简文“同产”后衍一“产”字,删。 [30]《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二年律令”,简一八○—一八一,第227页。 [31]《汉书》卷九七上《外戚传上》,第3947-3948页。 [32]《汉书》卷九七上《外戚传上》,第3961-3962页。 [33]《汉书》卷一八《外戚恩泽侯表》,第702页。 [34]《汉书》卷一○《成帝纪》,第304页;卷九八《元后传》,第4015、4017页,传称“食邑”,未举出具体数位,但从数年后封侯时的封户推断,数量必不多。 [35]《汉书》卷一○《成帝纪》,第310页;卷一八《外戚恩泽侯表》,第703-705页,王谭封户2100户、王商封户2000户、王立封户2100户、王根封户3700户、王逢时封户3000户。 [36]《汉书》卷九八《元后传》,第4018页。 [37]《汉书》卷九九上《王莽传上》,第4039-4040页。 [38]《汉书》卷九七下《外戚传下》,第3099、4002页。 [39]《汉书》卷一八《外戚恩泽侯表》,第712-713页。 [40]陈平、王勤金:《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先令券书〉初考》《文物》1987年第1 期,第20-25页;陈平:《再谈胥浦〈先令券书〉的几个问题》《文物》1992年第9 期,第62-65页;久保田宏次:《中国古代にぉける家产相续——江苏省仪征县胥浦101号前汉墓出土〈先令券书〉を中心に》《堀敏一先生古稀纪念 中国古代の国家と民众》,汲古书院1995年版,第129-146页。诸家的释文与解释不尽相同,但在我涉及的问题上,并无分歧。 [41]这一点美国学者韩献博有所讨论,见所著《汉代遗嘱所见女性、亲戚关系和财产》,李天虹中译,《简帛研究2001》,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77、783页。 [42]《后汉书》卷四九《王符传》,第1630页。 [43]《南史》卷二五《到溉传到洽传》,第678、680页。 [44]颜之推:《颜氏家训》卷一《后娶篇》,王利器集解增补本,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34页。 [45]《隋书》卷七七《隐逸·崔廓传》,第1755页。 [46]《三国志》卷二三《裴潜传》注引《魏略》,第673页。 [47]具体的事例与讨论见唐长孺:《读〈颜氏家训·后娶篇〉论南北嫡庶身分的差异》《历史研究》1994年第1期。 [48]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皇子系母姓”,第61页;吕思勉:《吕思勉读史札记》(上) “汉人多从母姓”,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第544-545页;牟润孙:《汉初公主及外戚在帝室中之地位试释》之六“子女之称母姓”,第71-74页。 [49]《潜夫论·志氏姓》,汪继培笺校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04页。 [50]参上引牟润孙文,第55-60页。 [51]《后汉书》卷三六《范升传》,第1226页。 [52]分见《后汉书》卷三九《刘般传》,第1303页、卷二二《朱佑传》,第769页、卷四三《朱晖传》,第1457页。 [53]《晋书》卷四一《魏舒传》,第1185页。 [54]《晋书》卷三九《荀勖传》,第1152、1153页。 [55]《晋书》卷八六《孝友·庾衮传》,第2281页。 [56]《晋书》卷六七《郗鉴传》,第1801页。 [57]《南史》卷四一《萧景先传》,第1045页。 [58]《梁书》卷五○《文学·颜协传》,第727页。顾协(《梁书》卷三○《顾协传》,第444页)、江总(《陈书》卷二七《江总传》,第343页)、王元规(《陈书》卷三三《儒林·王元规传》,第448页)幼年均有类似的经历。 [59]《周书》卷二○《贺兰祥传》,第336页。 [60]《隋书》卷三八《皇甫绩传》,第1139页。 [61]《隋书》卷六六《房彦谦传》,第1561页。 [62]《隋书》卷四三《河间王弘传》,第1211页。尉迟纲与尉迟迥兄弟年幼时也有此类经历,见《周书》卷二○《尉迟纲传》,第339页。 [63]《晋书》卷七五《范汪传》,第1982、1989页;卷九○《良吏·范晷传》,第2336页。并参潘光旦:《存人书屋历史人物世系表稿·范晷、范汪、范弘之、范泰》,《潘光旦文集》第4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5页。 [64]《隋书》卷六六《房彦谦传》,第1561页。 [65]《三国志》卷一○《荀彧荀攸传》及注引《续汉书》《荀氏别传》,第307、319、321页等。并参潘光旦前引表,第134、136页。 [66]参潘光旦前引表,第346-347页、 [67]《晋书》卷三一《后妃传》,第952页。 [68]《晋书》卷九三《外戚传》,第2412-2413页。 [69]《晋书》卷九三《后妃传》,第952-953页。 [70]《晋书》卷四一《杨骏传》,第1178页。 [71]《晋书》卷九三《外戚传》(第2412页)说,皇后之父杨文宗“其先事汉,四世为三公。文宗为魏通事郎,袭封蓩亭侯”,据《后汉书》卷五四《杨震传》(第1769页),震的曾孙杨众在建安二年(197年)被封为蓩亭侯,杨众当为杨文宗之父。 [72]《宋书》卷二七《符瑞志上》,第783页、卷一《武帝纪上》,第1页。 [73]参费孝通:《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8页。 [74]潘光旦先生在他所翻译的恩格斯《家族、私产与国家的起源》的注释中很详细地讨论过这个问题。他相信中国古代也存在过重舅权的现象,并着重分析了丧服上抑制舅服与春秋时舅甥继承的事例以证明他的看法,见《潘光旦文集》第13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1-234页之注214,又见《文集》第10卷《论中国父权社会对于舅权的抑制》,第458-463页(此条承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所吕文浩先生示知)。这里仅就潘先生未论及的汉代以后的情况作些补充考察。 [75]人类学家对此讨论很多,参见里弗斯《社会的组织》,商务印书馆1990年影印1940年版,第82-83页;费孝通《生育制度》,第196-198页。 [76]详参周天游《两汉复仇盛行的原因》《历史研究》,1991年第1期,第123-124页的统计。 [77] E.S Hartland: Primitive Law.
张建国:《夷三族解析》(原刊《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后收入《帝制时代的中国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最晚出,讨论详尽,但他提出的“夷三族”亲属范围的“卡”字形结构,是难以成立的。他所确定的亲属范围只限于“父系”,没有注意到上述汉代兼重母方的观念背景,也与文献记载矛盾。他在文中提到东汉末曹操因从妹夫宋奇被诛而从坐免官(《三国志》卷一《武帝纪》注引《魏书》,第3页),为罪及妻族之证(第138-139页),在分析“夷三族”时却完全忽视了这一事例。实际上《三国志·李恢传》记东汉末恢任郡督邮,姑夫爨习为县令,犯法,恢坐习免官,亦证明从坐牵连妻党。如果说“罪三族”都包括“父族、母族、妻族”的话,比它更重的“夷三族”对“母族、妻族”倒网开一面,实在难以理解。至于张晏、如淳为何注史书中的“三族”罪,不应忽视魏明帝制定新律后“夷三族”已不是常刑,《晋书·刑法志》载《魏律序》云“至于谋反大逆,临时捕之,或污潴,或枭菹,夷其三族,不在律令”(第925页),因此注家才需要为这种已渐稀少的刑罚作注。
魏晋时期作为临时性刑罚的“夷三族”涉及的亲属也逐渐发生变化,大致是范围在缩小,并偏向父系,如不诛及已出之女(《晋书·刑法志》,第926页)等。另,由于魏法于诸儒章句“但取郑氏”(同上,第927页),郑玄为古文经学家,在“九族”问题上强调“父系”,不能不影响对“夷三族”之“三族”的界定。张晏的“父母、兄弟、妻子”的解释,或许就是曹魏时的新规定。由西晋时“夷三族”的使用看,基本限于“父母、兄弟、妻子”。潘岳被诛,“夷三族”,其母、兄弟、兄弟之子与已出之女一时被害(《晋书·潘岳传》,第1506页),而潘岳的从子潘尼却未受株连(《晋书·潘尼传》,第1515页)。陆机被株,“夷其三族”,波及子、兄弟、兄弟之子,而从父兄弟之子已不从坐(《晋书·成都王颍传》,第1106页;《陆机传》及《陆云传》,第1480、1485-1486、1487页)。而在汉代,大概父系有服亲都会受到牵连,《三国志·常林传》载建安二十二年(217年)吉茂因其宗人吉本起事被捕,后因锺繇证明茂与本“服第已绝”,方得不坐。到了北魏时,除了个别特殊情况,如诛崔浩案外,“族”刑牵连的亲属范围就更仅限于直系父系亲属了。“夷三族”范围的变化也与各个时代人们对亲属的亲疏界定分不开,它从含母党、妻党到仅限父系与父系意识的发展,与主导观念同步。
[99]《颜氏家训》卷一《兄弟》,第23页。
[100]《通志》总序。 [101]徐复观:《中国姓氏的演变与社会形式的形成》,收入所著《周秦汉政治社会结构之研究》,第342页。徐氏强调“姓氏”在中国历史上的巨大作用,见第326、339—340、344页, 颇有见地,但他以为平民一旦有“姓”,就会有父系“宗族”组织出现,说见第326,过于简单化。 [102]牧野巽:《汉代の姓氏と亲系》,《中国家族研究》下,《牧野巽著作集》第二卷,御茶の水书房1980年版,第61-71页;徐复观上引书,第317-323页。 [103]见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第51-53页;杜正胜:《编户齐民》第5章,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0年版,第193—194页,到西晋时似乎仍有少数百姓无姓,盗墓发现“汲冢书”的人叫“不准”,可能就无姓。 [104]尾形勇就已注意到周代“姓氏”与秦汉以后的“姓”之间的“断层”,见所著:《中国古代的“家”与国家》,张鹤泉译,吉林文史出版社1993年版,第102页。但他没有具体指出哪些“姓”是汉代新出现的。 [105]《元和姓纂》卷四.179. 卷八.58、卷八.249、卷六.224、卷三.150、卷五.177.、卷八.124、卷三.48。 [106]《元和姓纂》卷二.165、卷一○.117。 [107]见《华阳国志》卷一一《后贤志·常宽》曰“时蜀郡太守巴西黄容,……着……《姓族》……凡数十篇”,任乃强校补图注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660页。 [108]如南朝陈的姚察,史称“尤善人物,至于姓氏所起,枝叶所分,官职姻娶,兴衰高下,举而论之,无所遗失”(《陈书》卷二七《姚察传》,第351页)。 [109]当然,洪氏所说的“希姓”不尽罕见,如“劳”姓。 [110]杜正胜前引1990年书,第194-195页。 [111]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皇子系母姓”,第61页、吕思勉:《吕思勉读史札记》(上) “汉人多从母姓”,第544-545页、张孟伦:《汉魏人名考》第10章“改名”,兰州大学,1988年、杜正胜前引1990年书,第194-196页。 [112]《三国志》卷六二《是仪传》,第1411页。林宝《元和姓纂》卷6“是”姓条将此事做为“是”姓的源头,实误。东汉汉安二年(143年)立的“北海相景君碑”碑阴题名有 “故修行营陵是盛字护宗”、“故干营陵是迁字世达”(见永田英正编:《汉代石刻集成》图版·释文篇,同朋舍1994年版,第88-91页),均早于孔融改姓。可知是仪改姓前,营陵已有“是”姓,孔融只是提议用当地存在的同音的“是”姓取代“氏”而已,并非另造新姓。 [113]《三国志》卷八《张燕传》,第261、262页注引陆机《晋惠帝起居注》。 [114]《三国志》卷二二《陈矫传》注引《魏氏春秋》,第644页。 [115]《三国志》卷二二《陈矫传》,第645页。 [116]《三国志》卷四三《马忠传》,第1048页。 [117]《魏书》卷九四《抱嶷传》,第2021页。 [118]《三国志》卷一七《张辽传》,第517页。 [119]《周书》卷一七《怡峰传》,第282页。 [120]《三国志》卷一五《贾逵传》注引《魏略列传》,第486页。 [121]《晋书》卷五一《束晳传》,第1427页。 [122]《三国志》卷五三《程秉传》注引《吴录》,第1249页;又见《太平御览》卷三六二引《文士传》,第1667页。 [123]晚至北朝时,仍偶见改姓的情况,见《北齐书》卷四一《独孤永业传》,第544页。 [124]王充:《论衡》卷二五《诘术篇》,黄晖校释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027-28页。 [125]《论衡》卷二五《诘术篇》,第1032页。 [126]《汉书》卷七五《京房传》,第3167页。 [127]见《汉书》卷九九《王莽传下》,第4166页,卜者王况对李焉语。 [128]参黄正建《敦煌占卜文书与唐五代占卜研究》,学苑出版社2001年版,第72-81页。 [129]《晋书》卷一○二《刘聪载记附陈元达传》,第2679页。 [130]《后汉书》卷一○下《皇后纪下》,第444页。 [131]《三国志》卷二二《陈矫传》注引《魏氏春秋》,第644页。 [132]《三国志》卷五六《朱然传》,第1305、1309页。 [133]分见《三国志》卷四三《马忠传》,第1048页;同卷《王平传》,第1049页。 [134]《三国志》卷四三《马忠传》,第1048页。 [135]《三国志》卷四五《杨戏传》注引《益部耆旧杂记》载卫继事,第1091页。 [136]《三国志》卷六二《是仪传》注引徐众评,第1411页。 [137]关于徐众着《三国志评》,见《隋书》卷三三《经籍志二》,第955页;及沈家本:《三国志注所引书目》的考证,二十五史三编,岳麓书社1994年版,第4册,第1003页。徐众为东晋人的根据,见《通典》卷九五“为内外妹为兄弟妻服议”,第2570页;及同卷“族父是姨弟为服议”,第2573页。 [138]《晋书》卷六四《会稽王道子传》,第1733页。 [139]顾炎武:《日知录》卷二三“冒姓”,岳麓书社1994年版,第814页。 [140]王充:《论衡》卷二五《诘术篇》,第1028-1040页。 [141]见《后汉书》卷四九《王充传》注引袁山松书,第1629页;《北堂书钞》卷九八“蔡邕谈论更远”引《抱朴子》,中国书店1989年影印本,第374页。 [142]《潜夫论·卜列》,第296页。 [143]《潜夫论·卜列》,第297页。 [144]《潜夫论·志氏姓》,第404,及第454-462页,如对“张”姓来历,最远只追述到《诗经》中的“张仲”。 [145]《史记》卷八《高祖本纪》及索隐引皇甫谧、王符说,第341、342页。 [146]据《后汉书》卷一三《隗嚣传》,第517页列举了王莽的“九庙”,西晋的宗庙制度见《宋书》卷一六《礼志三》,第446-447页。 [147]《汉代石刻集成》图版·释文篇,第156页。 [148]《汉代石刻集成》图版·释文篇,第166、168、174、176、202、208、224、226、246、252、262页。 [149]《汉代石刻集成》本文篇,第260页的说明。 [150]顾炎武:《日知录》卷二三“氏族相传之讹”,第801页。 [151]《汉代石刻集成》图版·释文篇,第252页。 [152]《白虎通》卷九“姓名”,第402页。 [153]《潜夫论·志氏姓》,第401页。 [154]《三国志》卷六二《是仪传》注引徐众评,第1411页。 [155]见仲长统:《昌言》,《全后汉文》卷八九,第954页;《潜夫论·论荣》,第34页。 [156]《通志·氏族略·氏族序》。 [157]唐晏:《两汉三国学案》卷九“春秋”,第447-472页,列举习《左传》的汉儒甚详。东汉永康元年(167年)立的武荣碑说荣“孝经、论语、汉书、史记、左氏、国语,广学甄微,糜不贯综”,亦是一例。 [158]《后汉书》卷三六《贾逵传》,章帝初年贾逵上奏语,第1236、1237页。 [159]“鲁”第二函第一册,第29-30页。 [160]如东魏兴和四年(542年)李氏合邑造像碑(“鲁”第二函第二册,第314页)、西魏大统十四年(548年)蔡氏造像碑(“鲁”第二函第三册,第553-554页)等。 [161]大统十四年蔡氏造像便如此。将蔡邕、蔡谟与蔡元联在一起,见“鲁”第二函第三册,第 553页。 [162]“鲁”第二函第一册,第213页。 [163]如北魏正光二年锜麻仁造像(“鲁”第二函第一册,第121页)、东魏兴和二年廉富造像(“鲁”第二函第二册,第285页)、武定七年王光造像(“鲁”第二函第二册,第431页)、北齐河清元年赵科造像(“鲁”第二函第四册,第745页)、天和五年郭始孙造像(“鲁”第二函第五册,第995页),天统三年张静儒造像(“鲁”第一函第六册,第1037页)等。 [164]《汉书》卷四七《文三王传》,第2212页;又见卷四八《贾谊传》,第2230页。 [165]《汉书》卷四八《贾谊传》,第2261页。 [166]《汉书》卷四七《文三王传》,第2212、2207页。 [167]《史记》正义引《谥法解》。《谥法解》原出《逸周书》,《史记正义》所引为“现存《谥法解》最为近古的一种版本”,语出汪受宽《谥法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232页。 [168]《晋书》卷六四《武十三王传》,第1719、1721、1722页。 [169]《晋书》卷三八《文六王传》,第1137页。 [170]《后汉书》卷二九《鲍昱传》注引《东观汉记》,第1021页。 [171]《通典》卷六九“异姓为后议”引后汉吴商《异姓为后议》,第1914页。 [172]同上,第1914-1915页。 [173]《三国志》卷五《后妃传》,第163页。 [174]《三国志》卷四○《刘封传》,第991页。 [175]《三国志》卷四五《杨戏传》注引《益部耆旧杂记》载卫继事,第1091页。 [176]《通典》卷六九“异姓为后议”引范宁与谢安书语,第1914页。 [177]参安·沃特纳着,曹南来译,侯旭东校:《烟火接续--明清的收继与亲族关系》,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63-72、98-103页。 [178]据《晋书》卷八四《殷仲堪传》载,东晋时他“又以异姓收养,礼律所不许”云云(第2155页),提到“律”,说明这一类做法已在法律中受到禁止,此“律”制定于西晋,为东晋所沿用,参程树德:《九朝律考》“晋律考序”,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225-226页。又见《唐律疏议》卷一二《户婚》,刘俊文笺解本,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942页。《大明律》卷四《户律》、《大明令·户令》。 [179]《晋书》卷四○《贾充传》,第1175-1176、1170页。 [180]《晋书》卷四○《贾充传》,第1171页。 [181]《通鉴》卷八一“太康三年”,第2580-2581页。 [182]《晋书》卷四○《贾充传》,第1171页。 [183]《通典》卷六九“异姓为后议”,第1914页。 [184]《三国志》卷五《后妃传》注引孙盛曰,第164页。 [185]《太平御览》卷三六○,又卷八八三引。 [186]周一良:《〈博陵崔氏个案研究〉评介》,《魏晋南北朝史论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22—523页。伊佩霞也有类似的观点,见所著“The Early Stages in the Development of Descent Group Organization” pp.18-19,收入上引1984年她与James L. Waston合编的论文集中。 [187]参侯旭东《五六世纪北方民众佛教信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23-226页。 [188]关于这一问题,可参看(英)科戴维、刘志伟《宗族与地方社会的国家认同——明清华南地区宗族发展的意识形态基础》《历史研究》2000年第3 期。 [189] F. Steven Sangren,“ Traditional Chinese Corporations: Beyond Kinship”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Vol.43.3. (May, 1984), pp .391-415. [190]见J. Holmgren, “Northern Wei as a Conquest Dynasty: Current Perspectives; Past Scholarship” Paper on Far Eastern History 40. (Sep.1989), pp. 2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