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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论《贞观政要》之成书时间问题(二)(1)-历史学
来源:  作者:李万生  点击:次  时间:2001-07-16 00:00于哲学网发表

 [37]《唐会要》卷64《集贤院》曰:“开元五年十一月題为丽正修书院,以秘书监马怀、右散骑常侍褚无量充使。初置院,经始皆无量处置。至八年正月,以散骑常侍元行冲充使,检校院内修撰官。”以此,似是“丽正修书院”在开元五年就有了。《唐六典》卷9中书省“集贤殿书院”条注更值得注意:“开元十三年(《旧唐书》卷43《职官志》中书省“集贤殿书院”条言为“十二年”,当误)所置。……自开元五年于乾元殿东廊下写四部书,以充内库,乃令右散骑常侍褚无量、秘书监马怀素总其事,置刋定官四人,以一人判事。其后因之。六年驾幸东京。七年于丽正殿安置,为修书使。褚、马既卒,元行冲为使,寻以张说代之。八年置校理二十人。十二年驾幸东都,于命妇院安置。十三年召学士张说等宴于集仙殿,于是改名集贤殿。修书所为集贤殿书院。”亦显示五年有“丽正修书院”得名之可能。且二书都未言开元十一年有“置丽正书院”之事。《玉海》卷52《艺文·唐乾元殿四部书丽正殿四库书集贤院典籍》(括号中字为原注):“六年(《会要》:五年十一月;《注記》:六年十二月)乾元书院更号丽正修书院,置使及检校官,改修书官为丽正殿学士,十一年春置丽正修书学士……十三年改丽正书院为集贤殿书院。”此中“《注記》”即韦述《集贤注記》。值得注意者,“六年”既从《集贤注記》,则“十一年春置丽正修书学士”之文,当亦是从《集贤注記》的记载而来。韦述之记载,可信性很大,故胡注言开元十一年“置丽正修书学士”极精确。《通鉴》以置丽正书院在十一年五月,其误甚为明白。即“五月”亦有误,因韦述之书言为“春”,若“五月”乃是“夏”,故“五月”当为“三月”之讹。
[38]《集校》第605页。
[39]《集校》第605页。
[40]《旧唐书·玄宗纪》。
[41]开元初吴兢母丧,而有夺礼之事,此可参《旧唐书·吴兢传》和《全唐文》卷298吴兢《让夺礼表》。
[42]《旧唐书·玄宗纪》开元十一年正月“中书令张嘉贞贬幽州刺史”。
[43]《集校》第26页。
[44]“五月”当为“三月”,详注37。
[45]《成书之谜》,《月刊》第30页。
[46]我之所以说“有两年零五个月时间”,是因为《贞观政要·序》称“侍中安阳公”、“中书令河东公”,源为侍中、张为中书令都在开元八年五月,故可把二人“命”吴兢编书的时间的上限定在开元八年五月。
[47]详注11。
[48]《月刊》第30页。
[49]谢先生认为,所谓《书目》乃《邯郸书目》,见其《集校》第14、15页。但此《书目》言《政要》的材料来源如此之确,当有直接或间接据于吴氏《西斋书目》者。因为《太宗实录》在《玉海》中虽有所引(见卷162“唐纪功汉武台”条),但此乃据他书所引《太宗实录》之语而来,还是从当时实际存在的《太宗实录》而来,值得考虑。从实际情况看,《太宗实录》在宋代当已不存在,至少当非全本(详下文),既如此,宋人据何考证知《政要》材料主要来于《太宗实录》?而据载吴氏《西斋书目》乃将吴氏自撰之书列于正史之末者(见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郡斋读书志》卷9目录类),此必是晁公武所见吴书的实际情况,盖吴兢对自己所作之书作有简单的提要,故后人得以知《政要》的材料来源。是南宋时《西斋书目》尚存在。此点亦可从《直斋书录解题》(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卷8目录类的记载得到证明。另外,《玉海》引有韦述《集贤注记》,是宋代韦书尚有内容可见,则吴兢之书独无内容为宋人所见的可能?故《玉海》所称“《书目》”岂可只理解为《邯郸书目》或《中兴书目》?因此,我说《玉海》所谓“《书目》”“当为”“《西斋书目》或与《西斋书目》有关”。(关于《玉海》所云“《书目》”非《西斋书目》,乃承楼劲先生指教,故“或与《西斋书目》有关”八字乃接受其意见后所加。他说,《玉海》所谓“《书目》”乃指《中兴书目》或《崇文总目》,不是《西斋书目》。并认为,宋人何由得见《西斋书目》?但我有所保留,故仍言“当指《西斋书目》”而加“或与《西斋书目》有关”。是否如此,待考。)
[50]拙作《关于<贞观政要>的成书时间问题》(《贵州师大学报》1993年第1期)已论王说较为正确。
[51]吴枫《评<贞观政要>》,《吉林师大学报》1979年第1期。
[52]《集校》第21页。
[53]《月刊》第31页。
[54]《成书问题》,《研究》第53页。《成书之谜》说到《政要》的“修定”问题,见《月刊》第32页。
[55]可是,吴兢服丧当即离京返乡,其资料条件实不足以最终编录成书。可见谢先生的说法于情理不合。
[56]《成书问题》,《研究》第53页。
[57]《研究》第55页,又参《集校》第27—28页。此关于三个本子的推测,是很不错的。
[58]《研究》第55页,又参《集校》第28页。按:谢先生之所以言蒋乂“先见到吴兢家中尚存的底本和稿本,转相抄录,流向社会”,是因为《新唐书·蒋乂传》谓“外祖吴兢位史官,乂幼从外家学,得其书,博览强记”,既然“得其书”,当然就可以“先见到吴兢家中尚存的底本和稿本”了。但是,根据《传》文,所谓“得其书”似应理解为“得读其书”或“得尽读其书”或“得广读其书”,而不是得到吴兢的藏书。所以,吴兢之藏书虽不能排除最终归蒋乂所得的可能,但就《蒋乂传》此“得其书”的文义看来,尚不能得出吴兢藏书归蒋乂所有的结论。但蒋乂既有“幼从外家学”之事,则“先见到吴兢家中尚存的底本和稿本”,是可能的。
[59]《集校》第29页、30页。.但《新唐书·蒋乂传》并未言有乂“整理”《政要》之事。
[60]《研究》第49—50页。
[61]晁公武《郡斋读书志》卷2下《史部·目录类》“吴氏《西斋目》一卷”:“右唐吴兢录其家藏书凡一万三千四百六十八卷。兢自撰书附于正史之末,又有续抄书列于后。”
[62]人们也许对安史之乱对图书的破坏程度估计过高。如此,得考虑《政要》未必毁于乱事之中一点。此涉及《政要》进本数量及其所藏地点问题。如此,宪宗所读之《政要》未必不是吴兢原本,从而不必认为宪宗所读《政要》乃蒋乂整理本的问题。
[63]《集校》第25页。
[64]又参《册府元龟》卷559《国史部·论议》。
[65]又参《册府元龟》卷559《国史部·论议》。
[66]中华书局本《唐会要》作“开元八年”,据《旧唐书》卷97《张说传》疑当是七年。
[67]“十五年”中华书局本《唐会要》作“二十五年”,误;《四库全书》本《唐会要》作“十五年”,是。
[68]据《旧唐书》卷43《职官志二》中书省“史馆”“监修国史”下注文所载,在开元十一年正月前张说是不可能任“监修国史”的,文曰:“贞观已后,多以宰相监修国史,遂成故事也。”在开元十一年正月前即张嘉贞罢中书令前,同为宰相的三人中以嘉贞职位最高,故在其未去位前,为“监修国史”之人应为嘉贞而不为张说。
[69]《旧唐书》卷8《玄宗纪上》。
[70]《唐六典》卷26《太子左春坊》。
[71]吴兢以太宗为玄宗的“圣祖”,见《全唐文》卷298吴兢《上玄宗皇帝纳谏疏》。
[72]《成书之谜》,《月刊》第33页。
[73]谢先生所说的“直接进谏”当是指当面进谏或指就吴兢所任太子左庶子的本职范围之事而进谏。故说吴兢《上<贞观政要>表》“不是直接进谏”。但“上表”与“上疏”果有不可混的差别吗?吴兢身为太子左庶子就不可为他事而进谏吗?如此则“上表直谏”难道就不是吴兢“份内的事”了吗?还有,无论是不是“直接进谏”,都是“进谏”,自然都是臣下且身为太子左庶子的吴兢“份内的事”,玄宗能因为吴兢《表》中说了“耻”“正当盛世的大唐皇帝”的话,就要把进谏者吴兢贬到外地吗?可见,谢先生的说法是很成问题的。
[74]《成书之谜》,《月刊》第33页;又参《成书问题》,《研究》第55页;《集校》第27页。
[75]《新唐书·吴兢传》。
[76]详下正文所录《唐会要》卷63《在外修史》、《册府元龟》卷556《国史部·采撰二》之文,又参《全唐文》卷298吴兢《请总成国史奏》。
[77]谢先生《集校》附录二《吴兢学行及著述》则天长安二年吴兢三十四岁条云:“兢以‘励志勤学,博通经史’深受魏元忠、朱敬则器重。(《旧唐书·吴兢传》)”“《传》称:(魏元忠、朱敬则)‘及居宰辅,荐兢有史才,堪居近侍,因令直史馆,修国史。’”“按:魏元忠拜相在圣历二年,而朱敬则拜相在长安三年七月。长安三年正月诏修国史,朱敬则尚为正谏大夫,‘直史馆吴兢’已名列其中了,传文稍误。”(第598页)长安三年吴兢三十五岁条云:“正月,敕武三思、李峤与正谏大夫朱敬则、司农少卿徐彦伯、司封郎中徐坚、左史刘知几、直史馆吴兢等修唐史。采四方之志,成一家之言。长悬楷则,以贻劝诫。(《唐会要》卷六三)”(第598页)以此看来,谢先生以吴兢入史馆在长安三年了。《集校》之《叙录》所列吴兢“生平大略”表长安三年条言“直史馆修国史……”(第10页),表前又有“长安三年(七○三)正月诏修唐史,吴兢以直史馆身份奉命与朱敬则、徐坚、刘知几等共同修撰,这是吴兢史学生涯的开始”的文字(第4页)。可见谢先生关于吴兢入史馆时间的认识是一致的。他以吴兢入史馆在长安三年的证据只是《唐会要》卷63的记载。惜未注意《新唐书·吴兢传》此“始,兢在长安、景龙间任史事”的文字。在我看来,吴兢入史馆并不在长安三年。因为《旧唐书·吴兢传》明言兢“居职殆三十年”,此“职”即史职。此“三十年”的下限为开元十七年(729)。若以谢先生的说法推之,吴兢居史职只有二十六年左右,而云“殆三十年”,有所未当。特别值得注意者,《全唐文》卷298有吴兢《乞典郡表》,云:“臣自掌史东观,十有七年……”此《表》当来于《册府元龟》卷554《国史部·恩奖条》,因为二者文字相同。《册府元龟》明言吴兢上《表》在开元六年(718)七月。以此时间计之,则知吴兢入史馆当在长安元年(701)。如此则知《旧唐书·吴兢传》言兢“居职殆三十年”是恰当的。由于《册府元龟》的材料太有说服力,故不能以长安三年为吴兢入史馆的时间。谢先生当是考虑到长安三年正月修唐史的需要而有吴兢被推荐入史馆之事。但何不可能是吴兢先入史馆,而后由于朝廷修唐史乃因便预其事?《旧唐书·吴兢传》既言“(魏元忠、朱敬则)‘及居宰辅,荐兢有史才,堪居近侍,因令直史馆,修国史。’”盖因魏元忠之荐而有吴兢“直史馆”之事,又因朱敬则之荐而有吴兢“修国史(即唐史)”之事。果如此,可见《旧唐书·吴兢传》之文字是颇为讲究的。我以前对《旧唐书·吴兢传》之文字未有这样的理解,故认为推荐吴兢入史馆的只是魏元忠,而不是朱敬则,不准确。当然,我们得考虑长安元年魏元忠是否在相位的问题。《旧唐书》卷6《则天本纪》:“(圣历)二年春二月……左肃政御史中丞魏元忠为凤阁侍郎、吉顼为天官侍郎,并同凤阁鸾台平章事。”“(圣历三年)六月,魏元忠为左肃政御史大夫,仍旧知政事。”“是月(长安三年九月),御史大夫兼知政事、太子右庶子魏元忠为张昌宗所谮,左授端州高要尉。”同书卷92《魏元忠传》:“圣历二年,擢拜凤阁侍郎、同凤阁鸾台平章事。”魏元忠罢“知政事”既在长安三年九月,则其有长安元年推荐吴兢入史馆的可能,是非常显然的。
谢先生以吴兢上《乞典郡表》在开元八年,此见《集校》第6页、第11页、第605页,其依据与我的依据相同。但他改“开元六年七月”中的“六年”为“八年”,是为了与他所说的吴兢长安三年入史馆的意见相一致,其理据却不充足,见《集校》第625页。我说“理据不充足”,是因为他认为《册府元龟》所载“八年”诏书安置吴兢之父一事与吴兢表乞典郡一事有关,故他说“若以开元六年表乞典郡,至八年才有诏安置其父,间隔未免太长了”。但我认为,开元六年表乞典郡不好说是玄宗下诏安置吴兢之父的原因,因为《册府元龟》明言原因是吴兢“修国史”,因而当是吴兢修国史以来的成绩使玄宗有优待之举。特别是,吴兢表乞典郡,是颇有情绪的,如果因闹情绪而有立即得到优待之事,此无异君为臣挟,不合事理。故即使玄宗的优待之举与吴兢表乞典郡有关,其优待之事也当等待一些时间方可发生。从而也不能认为《册府元龟》所言的吴兢表乞典郡的“六年”为“八年”。何况,定“八年”吴兢表乞典郡与《旧唐书·吴兢传》言兢“居(史)职殆三十年”的记载不相符合。也就是说,谢先生对吴兢入史馆的时间的认识有所不确,这是他要改《册府元龟》的“六年”为“八年”的原因,但这一改就导致一系列的矛盾。故我认为,《册府元龟》的“六年”是不能改为“八年”的。
[78]所谓“纪事疎略”,除了可能确实存在的吴兢之书稿所存在的疏忽或错误以外,当亦有吴兢之书体现其“叙事以简要为主”的主张却不为他人认可的实情的可能。
[79]按:根据文气,“在”字当为衍文。
[80]此《唐会要》乃中华书局1955年版。“俄又令(兢)就史馆”,据下文当是在开元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之后。此记之,“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后之文又记之,盖各就始末而言之也。
[81]“撰将”当作“将撰”。《唐会要》即作“将撰”。
[82]也许“令就史馆”后,吴兢就有“兼修国史”之职名了。此或许就是《旧唐书·吴兢传》言其“居(史)职殆三十年”的由来。就算未有“兼修国史”之职名,在《旧唐书·吴兢传》的编者那里,吴兢“就史馆”之事是被当做“居(史)职”了的。这是可以肯定的。
[83]此《册府元龟》乃中华书局影印本。
[84]研究《政要》者似以吴兢服父丧满期而为太子左庶子或开元十三年后可以随时“修定”《政要》,至少在谢先生那里似乎是这样。可是,由上录奏文看,吴兢更看重的是其所修的国史即《唐书》、《唐春秋》。这样,更可理解《政要》在吴兢那里似乎只是“副业”,是以余力为之者。从而更可理解《政要》当是在宰相之“命”下急作速成者。这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谢先生的“基本撰成”后而有的“修定”之说,缺乏说服力。自然亦为我所主张的《政要》在开元九年九月至十年十月间的成书说提供了一个辅助性理由。
[85]尤其是,据《唐会要》之文,“集贤院”非“秘其事”之所,吴兢到“集贤院论次”,更是典型的“公修”了。后“就史馆”后,史馆虽为“秘其事”之所,但史馆中非仅吴兢一人,张说等亦在其中,故兢居史馆修《唐书》、《唐春秋》,仍是典型的“公修”,即在公开场合修史,其内容易为人知,亦属自然之事。
[86]读者或许有疑问:吴兢既然同时作《唐书》《唐春秋》二书,会不会前者只有列传部分而无本纪部分,从而《唐书》《唐春秋》在内容上密切配合,故一书未成即当以“未能就”目之呢?我的回答是,这样的疑问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在历史上似乎还找不到只有列传而无本纪的正史之书。故不能认为《唐书》九十八卷者只有列传而无本纪。如果要说《唐书》《唐春秋》在内容上密切配合,那也只不过是《唐春秋》之作乃吴兢欲使史事大纲更加具体详细而已。所以,吴兢当是有感于纪传体的史书的本纪部分不应太详且不便发挥“春秋笔法”的缺憾而特作《唐春秋》以弥补之。因而《唐书》《唐春秋》二书在内容上无疑是各自独立的。这一来,《唐会要》《册府元龟》“其书未能就”“其书竟未能就”中的“其书”,会不会是“其一书”呢?果如此,是明言只有一书未完成了。或者,乃因为“其一书”的表述有欠自然,乃写为“其书”?不过,吴兢作二书乃一完整之计划,故只要有一书未完成,就可以以“未能就”目之。因此,还是当从总体上理解为好。当然,若理解为“其一书”亦无不可,因为那也是有可能的。
[87]《新唐书·吴兢传》不载此一百卷的《唐书》,当以其书非吴兢终其成的缘故;而不载八十余卷的《唐史》,当以其书有缺点的缘故,此缺点即《旧唐书·吴兢传》所载“事多纰缪”,故非吴兢的代表性的著作而有所忽略。
[88]我们这样考虑,乃是因为此书进奏时当是只进奏了一本而非数本,故难有幸免的可能。不似早年李延寿的《太宗政典》进奏后写有数本的情形。
[89]瞿林东《吴兢与<贞观政要>——纪念吴兢逝世一千二百三十周年》,《河南师大学报》1979年第6期(第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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