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兢任“卫尉少卿兼修国史”果真如谢先生所说是在“开元五、六年(717—718)间”吗?《旧唐书》卷102《吴兢传》:
神龙中,迁右补阙,与韦承庆、刘子玄撰《则天实录》成,转起居郎。俄迁水部郎中,丁忧还乡里。开元三年服阙,抗疏言曰:“臣修史已成数十卷[18],自停职还家,匪忘纸札,乞终余功。”乃拜谏议大夫,依前修史。俄兼修文馆学士,历卫尉少卿、左庶子。居职殆三十年,叙事简要,人用称之;末年伤于太简[19]。国史未成,(开元)十七年,出为荆州司马,制许以史稿自随。
依此,吴兢任“左庶子”乃在其任“卫尉少卿”之后。《新唐书》卷132《吴兢传》:“……复修史……以父丧解,宰相张说用赵冬曦代之。终丧,为太子左庶子。”赵冬曦代吴兢与修《六典》有关[20]。《六典》之修本为丽正书院所主,盖其初本有从史馆人员中物色修书人之事,而吴兢因正丁忧而有张说以赵代吴之事,故其初有可能在名义上只是为了使吴兢因丁忧而停止的工作有人接着做,因而其初未必就是宣称罢免吴兢的“兼修国史”一职。就算是实际宣称罢免吴兢的“兼修国史”之职,吴兢原任的“卫尉少卿”之职当仍保留,因为“兼修国史”之职只是在“卫尉少卿”基础上所“兼”者,若连“卫尉少卿”之职都免除了,那等于是解除吴兢所有的职务了,怎能在其终丧后任之为太子左庶子呢?因此,只能理解为吴兢终父丧之期后因被授予太子左庶子才完全终止了原来所任的“卫尉少卿兼修国史”之职。
《新唐书·吴兢传》在“终丧,为太子左庶子”后紧接着即有“开元十三年,帝东封太山,道中数驰射为荣。(吴)兢谏……”的记载,表明开元十三年吴兢必已终丁忧之期。则吴兢为太子左庶子的时间的下限可定在开元十三年,亦即吴兢解“卫尉少卿”一职的时间的下限可定在开元十三年。但未必就是十三年。谢先生《集校》之《叙录》正文认为“吴兢为太子左庶子是父丧之后的事,时间在开元十三年”[21]。其注文说:“《旧唐书》本传不载吴兢为太子左庶子的时间,而《新唐书·吴兢传》明明白白地写着:‘丧终,为太子左庶子。开元十三年,帝东封泰山……’《资治通鉴》开元十三年十二月,有‘太子左庶子吴兢上表’云云。”[22]谢先生把吴兢为太子左庶子的时间定在开元十三年,实有强以为说的嫌疑。不然我们只能认为他处理材料的精确程度有所欠缺。根据《新、旧唐书》的记载,我们至多认为吴兢任“太子左庶子”的时间下限在十三年,但实际未必就在十三年,在十二年亦有可能。《新唐书·吴兢传》于吴兢“终丧,为太子左庶子”后再言“开元十三年,帝东封太山”事,即当以二者有时间之别的缘故,《新唐书》点校者将“开元十三年,帝东封太山……”另起一行,当也是有见于吴兢为太子左庶子与玄宗封泰山未必为同一时间之事的缘故。可见谢先生将吴兢任“卫尉少卿”的时间限制在“开元五、六年(717—718)间”而将《政要》“基本撰成”的时间的下限定在开元十三年,其道理是很不充分的,因而是完全不能成立的。
也许有人会问:谢先生是否以开元五、六年为吴兢始任卫尉少卿的时间了呢?果如此,又当重新考虑其意见的正确性了。我的回答是:谢先生所云开元五、六年吴兢任卫尉少卿见于其《成书之谜》,而在《集校》附录《吴兢学行及著述》中开元五年条言“约从此时起,兢着手编录‘贞观故事’”,但未云兢任卫尉少卿,开元五年下即为开元七年,而略开元六年事,七年条云:“(吴)兢以谏议大夫兼修国史行著作郎昭文馆学士”[23],亦未言兢为卫尉少卿事。七年到十三年之间只列八年、九年、十一年、十三年事,而八年、九年皆未言兢有职务变动,十一年言“(吴)兢以父丧解史职,张说用赵冬曦代之”,十三年言“(吴)兢起复为太子左庶子”。如此,则依谢先生之意,十一年吴兢解史职,其所剩之职就是七年之职内减去“兼修国史”一项,即所剩者为“谏议大夫行著作郎昭文馆学士”了[24]。以此而言,谢先生并非认为吴兢始任卫尉少卿在开元五、六年,而是实际只在开元五、六年任卫尉少卿了。但此与《旧唐书·吴兢传》的记载不一致。因为此传明言吴兢任谏议大夫后“历卫尉少卿、左庶子”的。《集校》之《叙录》于吴兢“生平大略表”之“开元五年(七一七)前后”条言“以卫尉少卿之职奉诏编次书目”;表无六年项,于七年言“授著作郎兼昭文馆学士”[25];依此亦是言吴兢任卫尉少卿的时间只是开元五、六年。可知《集校》与《成书之谜》所言一致。但此却与实际情形不符,因为《旧唐书·吴兢传》既言“历”,则表明吴兢“卫尉少卿”一职是任到其为“左庶子”之时的。既然吴兢任“左庶子”当在开元十三年或十二年,则吴兢任“卫尉少卿”一职的时间下限也就当在开元十三年或十二年,而不会是谢先生所理解的开元五、六年。
《旧唐书·吴兢传》既言“……拜谏议大夫,依前修史。俄兼修文馆学士,历卫尉少卿、左庶子”,显见吴兢为“谏议大夫”时既有“兼修国史”之职,又有“兼修文馆学士”之事[26],则其职名之全称为“谏议大夫兼修国史修文馆学士”[27]。“兼修文馆学士”乃在“历卫尉少卿”之前。现在的问题是:吴兢为“卫尉少卿”后,是否还在“兼修文馆学士”?[28]我们只能肯定的是,吴兢任“卫尉少卿”时有“兼修国史”一职,此从《旧唐书·吴兢传》言其“居(史)职殆三十年”可以得到证明,从《新唐书·吴兢传》言其“终丧”后为“太子左庶子”可以得到证明,从《唐会要》(卷63)、《册府元龟》(卷556)、《全唐文》(卷298)所载奏文也可以得到证明(详下文)[29],而《直斋书录解题》所载“卫尉少卿兼修国史”亦可作为辅助证据。但是,我们却找不到吴兢任“卫尉少卿”后是否仍“兼修(弘)文馆学士”的证据。不过,我们也不能证明吴兢为“卫尉少卿”后一定未“兼修(弘)文馆学士”。故谢先生在《集校》吴兢序言前列吴兢职为“卫尉少卿兼修国史弘文馆学士”,虽有《四库全书》所收戈直集论本《政要》所题之职名可为参照,但是否一定有道理,还是值得考虑的[30]。
吴兢“兼修文馆学士”既在其任“卫尉少卿”之前,谢先生既以开元七年前后吴兢任“昭(修)文馆学士”[31],依谢先生之说那显见是吴兢已不任“卫尉少卿”了,不知何以还要把“基本撰成”的时间的下限即开元十三年的《政要》所题的职名与“卫尉少卿”联系在一起?这就是说谢先生对材料的理解是有问题的。
《旧唐书·吴兢传》“兼修文馆学士,历卫尉少卿、左庶子”中“历”字当是指从“谏议大夫”而为“卫尉少卿”,因为“修文馆学士”只是“兼”,且学士无品秩,并非正官[32],从而“历”字当不是指由“修文馆学士”而为“卫尉少卿”。但与上文所说的同样的问题仍然存在,即吴兢任“卫尉少卿”后是否还在“兼修文馆学士”呢?从谢先生《集校》吴兢序言前所题“卫尉少卿兼修国史弘文馆学士”此吴兢职名看,知谢先生是相信吴兢任“卫尉少卿”时是既“兼”“修国史”又“兼”“修文馆学士”的,因为“弘文馆学士”与“修文馆学士”只不过是同职异名罢了。不过,谢先生之所以如此定吴兢的职名,原因是考虑到《政要》进呈在开元十七年,而《唐六典》载开元七年后就改昭文馆为弘文馆了。故他不认为戈本《政要》所题吴兢职名“卫尉少卿兼修国史修文馆学士”为正确。在我看来,戈本《政要》中所题者确是大有问题,因为其显然是据《旧唐书·吴兢传》所载兢有“兼修文馆学士”之事而合以《直斋书录解题》所载吴兢“卫尉少卿兼修国史”之职而来,全然不知《唐六典》所载修文馆学士不可能在吴兢任“卫尉少卿”时尚有之事实。故谢先生改“修文馆学士”为“弘文馆学士”是对的。但此殊不足以作为《政要》进呈在开元十七年的证据。或者反过来说,就是,谢先生既以开元十七年为《政要》进呈的时间,就不可定吴兢进呈《政要》时题其职名为“卫尉少卿兼修国史弘文馆学士”,因为吴兢“卫尉少卿”之职存在的时间下限只可能在开元十三年或十二年,而“兼修国史”一职之解还要早些。[33]
谢先生虽然不同意日本所藏之《政要》题吴兢职名为“卫尉少卿兼修国史崇文馆学士”,但参考戈本《政要》所题吴兢职名“卫尉少卿兼修国史修文馆学士”,将其改为“卫尉少卿兼修国史弘文馆学士”他就同意了,因为他知道崇文馆学士与弘文馆学士乃两个不同系统的官[34]。也就是说,谢先生在日本藏本《政要》所题吴兢职名与戈本《政要》所题吴兢职名之间,选择了戈本所题者而略有改动。此种选择和改动都自有其理由,因为根据《唐六典》的记载,“弘文馆学士”在开元七年后是有的,而“修文馆学士”在开元七年后是不可能有的,既然主张《政要》进呈于开元十七年,就只有在吴兢职名中加以“弘文馆学士”,而戈直对《唐六典》所载“修文馆学士”只当在神龙二年至景云二年之间方有此一点全然不察[35],甚为疏忽,即戈直只注意到《旧唐书·吴兢传》吴兢有“兼修文馆学士”之事,而未注意到此传的这个记载并不精确。但谢先生有理由不等于就正确。应当考虑的是:陈氏《直斋书录解题》所载《政要》前题吴兢职名“卫尉少卿兼修国史”当是全称而非有所省略者,陈书又早于戈本《政要》,不知谢先生何以舍陈书而过多地信从戈书呢?谢先生既以陈书之所记而立说,何以又过多地信从戈书之题而定吴兢进呈《政要》时书前所题的职名呢?因此,我只能说:谢先生参照戈本《政要》而题吴兢职名只有“弘文馆学士”一点合于《唐六典》等制度书的记载。也就是说,如果谢先生定《政要》进呈于开元十七年,而“弘文馆学士”在开元七年后即有,是与其所持《政要》成书时间说不矛盾。但“卫尉少卿”和“兼修国史”都万万不能说在开元十七年时还有,因而谢先生既主《政要》进呈于开元十七年,又不能从《政要》应该有的吴兢职名得到支持,我们就可见他的说法是难于成立的了。
还有的问题是:上文已言,卫尉少卿乃从四品上阶的官。《旧唐书·吴兢传》既言吴兢是先为“修文馆学士”,后“历卫尉少卿”,而其为“修文馆学士”在开元三年之后,是知谢先生言“开元七年”吴兢授“著作郎兼昭文馆学士”[36],与史籍所记不尽相合。《旧唐书》的编者有以“修文馆”、“弘文馆”、“昭文馆”只是一馆多名而不加细别的可能。但《旧唐书·吴兢传》“开元三年”与谢先生的开元七年相差远,不似《吴兢传》“俄兼修文馆学士”之“俄”所可能兼有之义。
《新唐书·吴兢传》既说“宰相张说用赵冬曦代之(吴兢)”,那么,吴兢父丧是在张说为相前后。此点十分重要。《通鉴》开元十一年五月有“上(玄宗)置丽正书院,聚文学之士秘书监徐坚、太常博士会稽贺知章、监察御史鼓城赵冬曦等,或修书,或侍讲;以张说为修书使以总之”的记载。依此,则赵代吴乃在此年五月或五月之后了。但《通鉴》此记载当是有问题的:
《新唐书》卷58《艺文志二》乙部史录职官类于“《六典》三十卷”下明言:“开元十年,起居舎人陆坚被诏集贤院,修《六典》,玄宗手写六条,曰理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张说知院,委徐坚,经岁无规制,乃命毋煚、余钦、咸廙业、孙季良、韦述参撰。始以令式象《周礼》六官为制。萧嵩知院,加刘郑兰、萧晟、卢若虚。张九龄知院,加陆善经。李林甫代九龄,加苑咸。二十六年书成。”依此,可有两种理解:一为陆坚有总修书之任的事实,而不只是传达玄宗的修书命令;一为陆坚只是传达修书命令,修书之任实为张说所总。但依《大唐新语》卷9《著述篇》和《直斋书录解题》卷6的记载,则只能认为陆坚为传达修书命令之人,而总修书之任者为张说,时间在开元十年:《大唐新语》曰:“开元十年,玄宗诏书院撰《六典》以进。时张说为丽正学士,以其事委徐坚……”《直斋书录解题》曰:“按韦述《集贤记注》,开元十年,起居舍人陆坚被旨修《六典》,上手写白麻纸凡六条,曰理、教、礼、政、刑、事典,令以类相从,撰录以进。张说以其事委徐坚……”《旧唐书》卷190中《贺知章传》:“开元十年,兵部尚书张说为丽正殿修书使,奏请知章及秘书员外监徐坚、监察御史赵冬曦皆入书院,同撰《六典》及《文纂》等。”此亦可作张说总修书之任在十年的证据。亦即赵冬曦之预修《六典》的时间在开元十年。赵既是代吴之人,则吴父丧亦当在十年。
这样我们得说明《旧唐书》卷102《韦述传》的记载:“中书令张说专集贤院事,引述为直学士,迁起居舍人。说重词学之士,述与张九龄、许景先、袁晖、赵冬曦、孙逖、王翰常游其门。”《旧唐书·玄宗纪》:张说为中书令在十一年正月。《唐六典》卷9《中书省》:开元十三年改丽正修书院为集贤殿书院。看来,《韦述传》之所以说张说“专集贤院事”,只因其参与修《六典》在开元十三年或十三年后,其时张说正“专集贤院事”,而不能理解为张说总修《六典》事在韦述为集贤院直学士之时,从而更不能认为赵冬曦代吴兢之事发生在韦述为集贤院直学士之时,即开元十三年或十三年后。《通鉴》记“上(玄宗)置丽正书院,聚文学之士……”在开元十一年五月,当是误将十年事作十一年事了。因为《大唐新语》是明言张说为“丽正学士”在开元十年的,《新唐书·艺文志》所说“张说知院”的“院”,承上文虽是指集贤院,而其实际也是丽正书院。胡三省于《通鉴》开元十一年五月之注云开元六年即有乾元殿“更号丽正修书院……改修书官为丽正殿学士”之事,“十一年,置丽正修书学士”,“十三年改丽正修书院为集贤殿书院”。胡氏之言极精确[37]。以此,《通鉴》是把“置丽正修书学士”之事误作“置丽正书院”了。
谢先生《集校》以吴兢父丧在十一年[38],恐未是。因为当是吴兢父丧已有一段时间,即吴兢之史职因其丁忧而空缺了一段时间,张说乃以赵代吴。故与其说吴兢父丧在此年,毋宁说其时吴兢正居父丧之期为佳。
《旧唐书·玄宗纪》开元九年九月:“癸亥,右羽林将军、权检校并州大都督府长史、燕国公张说为兵部尚书、同中书门下三品。”是张说为宰相在开元九年九月癸亥。《政要》序言不提张说,则吴兢父丧有可能在开元九年九月或九月之前。但即使如此,张说用赵冬曦代吴兢并未在此时,而是在开元十年,是出于修《六典》的需要。以往的研究只强调张说以赵代吴是出于张与吴之间的私怨,其实不尽然。修《六典》乃出于玄宗的命令,故源乾曜、张嘉贞不能阻止张说以赵代吴。只有如此理解,才能解决所有的矛盾。不然,我们就要问:张说刚为相就换修史之人,行之太促,合于事理吗?张说刚为相,其位置在源乾曜、张嘉贞位置之下,吴兢与源乾曜、张嘉贞关系密切,张说能不考虑就以赵代源乾曜、张嘉贞二人所安排编辑《政要》的吴兢的史职吗?当然,人们可以说:张说可以在与源乾曜、张嘉贞商议后乃以赵冬曦代替吴兢修史。但如果是那样,赵代吴只是为了使修史之事有人继续做,而不是为了罢免吴兢的史职,因为不仅源乾曜、张嘉贞二人一定知道吴兢乐于史职,而且如谢先生所理解,源乾曜、张嘉贞二人所嘱吴兢编辑的《政要》还未进呈于玄宗,源乾曜、张嘉贞二人是不会同意张说轻易免除吴兢的史职的。因此,如果张说以赵代吴是在张嘉贞尚在相位之时即开元十一年正月之前,那么,根据以上分析,大概其初只是一方面使赵代替吴兢修史,以免修史之事有阙,一方面仍保留吴兢的史职。但到开元十一年正月张嘉贞罢中书令、张说继任中书令后,张说当也接替了“监修国史”之职,从而就可以将原来只是临时代替吴兢修史工作的赵氏的史职加以正式化,进而在吴兢服父丧期满后通过另任吴兢为太子左庶子而使吴兢真正离开史职。这样,我们就得对吴兢《请总成国史奏》所说“顷岁以丁忧去官,自此便停知史事”一点,有所说明。看来,吴兢服父丧即不能继续修史,当然也就是“停知史事”,而服父丧期间张说就以赵冬曦代吴兢修史之职,服父丧满期后又只以吴兢为太子左庶子而未使之有“兼修国史”之职,从总体上当然也就可以通言“顷岁以丁忧去官,自此便停知史事”了。
谢先生定开元十一年“(吴)兢以父丧解史职,张说以赵冬曦代之(吴兢)” [39]。我们只承认其以张说用赵冬曦代吴兢在开元十一年为近真,而不承认吴兢父丧在此年,因为《新唐书·吴兢传》并未明言吴兢父丧在此年,根据此传文字隐含的意义进行分析,也不能得出吴兢父丧在开元十一年的结论。因此,如果谢先生所说“(吴)兢以父丧解史职,张说以赵冬曦代之(吴兢)”的含义就是指吴兢“父丧”、吴兢“解史职”和“张说以赵冬曦代之(吴兢)”此三事都在开元十一年,那么,我不得不说,至少前一事只是谢先生的根据并不确实的猜测。不过,即使依谢先生的理解,即吴兢“父丧”在开元十一年,那么,吴兢在“父丧”之前实任“卫尉少卿兼修国史”,因此若十一年进呈《政要》于玄宗,则书前题“卫尉少卿兼修国史”就是十分恰当的,从而不必将吴兢进呈《政要》于玄宗的时间强推到开元十七年了。不过,我更倾向于认为吴兢父丧在开元十年十月之前。理由是:《新唐书·吴兢传》载,开元十三年玄宗封禅泰山,吴兢是参加了的,表明其时的吴兢必已服满三年的父丧之期而到朝中任职;吴兢被任为太子左庶子又是被记在玄宗封禅泰山之前的,则其为太子左庶子的时间下限可定在玄宗东封泰山之前。玄宗封禅泰山在开元十三年十月[40]。我们即使以开元十三年十月为吴兢服父丧满期而为太子左庶子的时间计之,上推三年也已是开元十年十月了,可见吴兢父丧必不可能在开元十一年。因为其时的吴兢与玄宗的关系已不能与开元初的情形相比,因而不可能有夺礼即被要求提前到朝中任职之事[41]。我们不能寻出丝毫证据以证明吴兢未服满三年的父丧之期。从总体考察,可以看到,吴兢与玄宗的关系是循着由亲密而逐渐疏远再到完全疏远的方向发展的,开元十七年吴兢被贬外地是二人关系的绝大的分界线,可视之为完全疏远的标志。因此,谢先生以吴兢父丧在开元十一年,是完全不能成立的。如果理解为吴兢父丧在开元十年十月之前,就与有关记载相符合。开元十年十月之前的吴兢正好任“卫尉少卿兼修国史”,其进呈《政要》于玄宗,在书前题其正任的“卫尉少卿兼修国史”是非常恰当的。这样的理解正好与(1)《政要》前所题之职名“卫尉少卿兼修国史”,(2)其时张嘉贞、源乾曜都在相位,从而《政要》序言又称二人为“良相”和(3)开元十一年正月张嘉贞即罢相[42]从而不似《政要》序言同称源、张二人为“良相”之背景此三点相一致。因此,我们没有必要如谢先生那样绕弯子将《政要》的“基本撰成”时间的下限定在开元十三年[43],而将进呈《政要》的时间强推到开元十七年。
其实,即使依谢先生的理解,《政要》前所题吴兢职名为“卫尉少卿兼修国史弘文馆学士”,也只有理解为《政要》进呈玄宗在开元十一年五(三)月之前[44],而不能定在开元十七年,因为虽然“卫尉少卿”一职在吴兢所任的时间的下限可以推到开元十二年或十三年,“弘文馆学士”在开元十二年、十三年也有——虽然实际上吴兢未必任有此职,但吴兢“兼修国史”一职在开元十一年三月就被赵冬曦接替了,因而只有开元十一年三月前才可能有吴兢任“卫尉少卿兼修国史弘文馆学士”之事,如果《政要》前所题吴兢职名果为“卫尉少卿兼修国史弘文馆学士”,就只有把《政要》进呈时间定在开元十一年三月前了。但这不能作为《政要》进呈时间可以定在开元十一年的证据,因为我们除了考虑吴兢职名“卫尉少卿兼修国史弘文馆学士”一点以外,还要考虑吴兢服父丧的时间问题。前文已言吴兢父丧当在开元十年十月之前,《政要》当不会在吴兢服丧期间进呈,因为一则没有急于进呈的必要,再则吴兢服丧即当已离京还乡而不能进呈。如此,就只有把《政要》进呈玄宗的时间定在开元十年十月之前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