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民族有着悠久的法制传统,蒙古法在长期的历史交往中融汇、吸收其他民族优秀法制传统,从而形成了一个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她是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法律文明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历史上,蒙古族的政治、法律制度从产生到完备,从古老的习惯到蒙古民族第一部成文法成吉思汗《大扎撒》的颁布为止,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岁月。一般来说,蒙古族古代法制史的发展大概经过了蒙古兴起前的习惯法时期、蒙古帝国—元朝时期、明代蒙古时期(北元时期)(注:1368年元朝统治集团退居漠北到清朝建立为止这段时期的有关蒙古的称呼,目前学术界意见分歧很大,尚未达成共识。有的认为1368年到1388年特古思特木儿败亡为止称北元时期,其后称明代蒙古。有的认为1368以后就称北元时期。有学者认为这一时期的蒙古应该称蒙古汗国或四十万蒙古国时期。大部分学者认为应该称明代蒙古时期,认为这种称呼并不意味着当时的蒙古隶属于明朝,而只不过是一个时间概念。笔者在文中采用明代蒙古这一称呼。)、清代等四个阶段。(注:有关古代蒙古法制分期问题,学界称呼不一,不管怎么分法,大体上都依照蒙古历史发展演变过程来分期。日本学者羽滕修利先生分成吉思汗时代、元代、明代草原法时代、清代的对蒙古统治时代等四个阶段。内蒙古社会科学院齐格先生分为未成文的蒙古族习惯法时期、成文的《成吉思汗大扎撒》时期、蒙古族法制政教并行时期、清代蒙古族地方法制时期等四个阶段。)
17世纪中叶,漠南蒙古归附清朝以后,蒙古的政治中心转移到了四卫拉特联盟和喀尔喀蒙古地区。为了反对沙皇俄国的入侵和抵制满洲势力的扩展,加强蒙古内部的团结,卫拉特、喀尔喀蒙古统治者们,于1640年在塔尔巴哈台(今塔城)制定了著名的《蒙古-卫拉特法典》。这是一部比较完备的民族法典,在蒙古民族法制史上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学术价值。这部法典,继承和发展了蒙古传统法制传统,在蒙古立法史上是继成吉思汗《大扎撒》后的第二次高潮。这部法典,也曾一度影响了整个阿尔泰-通古斯语系的诸民族。噶尔丹洪台吉建立准噶尔汗国后,1676年和1678年对《蒙古-卫拉特法典》进行了两次补充,学术界称之为《噶尔丹洪台吉旨令(敕令)》。《蒙古-卫拉特法典》颁布100年后,西迁伏尔加河流域的土尔扈特汗廷第七任汗顿罗布喇什认为,《蒙古-卫拉特法典》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实际需要,故而于1741—1758年间对《蒙古-卫拉特法典》进行修订和补充,约有50余条,学界称作《顿罗布喇什补则》。
一、法典颁布前的卫拉特社会状况
卫拉特蒙古是蒙古族的重要组成部分。卫拉特是oyirad的汉语音译。元代时将其译作“斡亦剌惕”、“斡亦剌”、“外剌”、“外剌歹”等。明朝译作“瓦剌”。清朝至今,汉文史籍中常译作“卫拉特”。亦有译写为“额鲁特”、“厄鲁特”,或称之为“西蒙古”者也有之。厄鲁特或额鲁特只不过是卫拉特蒙古诸部落中古老的部落之一ǒgeled的汉语音译,清代有些文献中常把厄鲁特、额鲁特来指称整个卫拉特,这是不确切的称呼。西蒙古是相对东蒙古而言。而外国一些著作还往往将卫拉特称之为“卡尔梅克”(kalmuk/kalmyk)。
卫拉特先民斡亦剌是《蒙古秘史》所记载的“槐因亦儿坚”(oi-yin-irgen),即“林木中百姓”中的一个森林部落。居住在谦河(今叶尼赛河上游)一带,操蒙古语,以狩猎为主,也进行畜牧业、采集和捕鱼。他们“人数众多,分为许多分支,各支各有某个名称”。(注:《史集》第一卷第一分册,193页。)13世纪初归附成吉思汗并建立联姻关系。当时“林木中百姓”在行政上分成四千户,成为成吉思汗长子术赤的领地。后来拖雷夫人梭鲁禾忒尼将自己在阿尔泰山和兀良罕、吉利吉思地区的领地让给其子阿里不哥后,成为阿里不哥属民。元朝1307年建立岭北行省后,归岭北行省管辖。
13世纪中期至14世纪初阿里不哥、海笃等叛乱时,斡亦剌部一部分站在叛乱者一方西迁,一部分从叶尼赛河上游迁到阿尔泰山一带游牧。元廷北迁后,因明蒙战争和蒙古内讧,很多蒙古部众为躲避战乱,来到斡亦剌等森林部落中杂居。(注:伦布彻林著:《蒙古布里雅特史》(托忒文)。) 直到公元1500年,外剌统治集团处处维护蒙古大汗的利益。随着蒙古大汗为首的黄金家族权威的旁落,异姓贵族阶层的势力逐渐强盛。明朝永乐皇帝初年,外剌和蒙古本部分裂。经过外剌妥欢太师和也先太师父子经营,外剌势力达到鼎盛时期,时常威胁明朝和蒙古各部。1453年(明景泰四年)也先统一蒙古诸部,称大元田盛(天圣)可汗,建号添元(天元)。1454年,因统治阶级内部矛盾,也先汗被杀,从此外剌势力日趋衰微。其后经过东蒙古达延汗和土默特万户阿勒坛汗屡次兴兵征讨的结果,外剌部被迫逐渐西迁。
16世纪初,外剌的主要活动地区东至坤奎、札布罕河以东的哈喇和林一带,西连额尔齐斯河,北至唐努山,南抵察合台后裔诸王的领地。16世纪中叶,兀良罕万户在漠南蒙古阿勒坛汗等封建主的六次征讨下瓦解后,喀尔喀万户格埒森扎后裔向西发展,占据兀良罕万户地,进而不断向西推进,占据卫拉特所属的坤奎、札布罕河流域以及唐努山、萨彦岭一带的牧场。卫拉特被迫迁居到额尔齐斯河和鄂毕河中上游以及叶尼赛河上游地区游牧。从此以后,卫拉特和喀尔喀右翼之间的矛盾不断升华,互动干戈,时战时和,直到17世纪中叶共同制定《蒙古-卫拉特法典》为止。
关于卫拉特联盟的形成时间以及各个阶段组成部分的变化,目前学术界众说纷纭,此不赘述。据巴图尔乌巴什图们著的《四卫拉特史》、噶旺沙拉布著的《四卫拉特史》、无名氏著《四卫拉特史》、《蒙古溯源史》、《土尔扈特诸汗史》等托忒文文献和蒙汉文史籍对比研究,卫拉特似曾有过三次程度不同的联盟。大约15世纪中期开始,出现了看似松散,实际上相当稳固的联盟形成了。到了16世纪末、17世纪初这一联盟的形式更加明显。此时的成员包括和硕特、准噶尔、杜尔伯特、土尔扈特、辉特、额鲁特、巴噶图特等部。其中准噶尔、和硕特、土尔扈特、杜尔伯特四部最强,习惯上以“四卫拉特”(durben-oyirad)来概称卫拉特各部。
卫拉特蒙古的社会组织主要由兀鲁思、鄂托克、昂吉、集赛、爱玛克、阿寅勒、和屯来组成。
15世纪后半期以后卫拉特社会逐渐出现了鄂托克这一社会组织,由若干鄂托克组成兀鲁思,从而代替了蒙元时期的万户、千户组织。
15-17世纪,封建大领地被称为兀鲁思,即含有国家的意思。兀鲁思的首领称之为汗或洪台吉。鄂托克是当时卫拉特基本的社会和经济单位,它是古代千户的基础上演变过来的。由在一定地域内游牧,并使用其牧地的数量不等的阿寅勒集团组成。这些阿寅勒集团不是以血缘纽带,而是由以地域单位为基础的亲族结合在一起的。因此,鄂托克必须以占有一定的游牧地区为前提,地缘关系是组成鄂托克的最重要的条件,没有游牧于鄂托克之外的蒙古人,每一个卫拉特人必须属于某一鄂托克。在军事方面,每一鄂托克按规定应提供千人的部队,所以又称为和硕,和硕与鄂托克往往相互混用。所以鄂托克是社会、经济、军事合一的单位。(注:《卫拉特蒙古简史》(上册),266-267页,新疆人民出版社,1992年6月。) 卫拉特有新旧24鄂托克,并且有些鄂托克是按一定的专业组成的,如乌鲁特(由铁匠组成)、库图齐纳尔(负责汗的设营事务)、阿尔塔沁(专司绘塑佛像)等等。
除鄂托克外,还有昂吉(anggi分支、部分、队伍等意)这一同鄂托克性质基本相同的社会组织(这是一个行政单位,跟17世纪初卫拉特内讧时期形成的临时军事组合左右两个昂吉有本质的区别)。据《准噶尔全部纪略》载:“鄂托克为其汗之部属,昂吉为各台吉之户下”。鄂托克和昂吉的游牧地以及对兀鲁思的服务方面,据清人文献记载:“鄂托克游牧之地环于伊犁,昂吉游牧之地又环鄂托克之外。准部一切贡赋及重大差务则鄂托克承输。若零星供给,合二十四鄂托克、二十一昂吉均输焉”。(注:《西域图志》,卷29,官制一。)
17世纪初,黄教传入卫拉特地区后,出现了专门管理宗教事宜的机构——集赛(jisa)。“初为五集赛,后增其四,成九集赛,亦领以宰桑,略如鄂托克之制”。(注:《西域图志》,卷29,官制一。)
爱玛克是彼此又亲族关系的家族集团。游牧于同一地区(努图克)的同族阿寅勒集团称之为爱玛克,它是近亲家属的结合,是由渊源于一个共同祖先的人们结合而成。在东蒙古,爱玛克的组织比较明确。几个爱玛克可以组成一个鄂托克,或者大爱玛克可以单独组成一个鄂托克。鄂托克与爱玛克的区别仅仅是有无血缘关系上。而阿寅勒是组成爱玛克的最基本的单位,阿寅勒是同姓或近亲组成的同一个努图克上游牧的,以禹儿惕(帐幕、蒙古包)为核心的蒙古社会最小生产单位。他们以和屯的方式游牧。“卫拉特人的这种和屯是以长老(阿哈aha,即哥哥,一般指某一群体中的年龄最大的人或有威信的人)为首领的共同宿营的和共同游牧的氏族的一部分或近亲集团”。(注:《蒙古社会制度史》,第266页。)也就是由相近血统关系联系在一起共同进行游牧和管理事务的家庭集团。
所以,卫拉特联盟的社会组织是兀鲁思-鄂托克(昂吉)-爱玛克-阿寅勒(和屯)来组成。(注:有关鄂托克、昂吉、集赛的详细情况参见《西域图志》外,还可以参考田山茂《清代蒙古社会制度》第63页,《卫拉特蒙古简史》(上册)第267-273,巴岱、金峰、额尔德尼整理注释《卫拉特历史文献》第131-133。)兀鲁思、鄂托克的诺颜们进行楚勒干决定卫拉特联盟内外事宜。
卫拉特联盟从社会阶级结构上来看,由诺颜阶层和阿拉特阶层组成。从《蒙古-卫拉特法典》的条文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当时社会各个阶层的情况。世俗封建领主由汗、珲台吉、台吉、宰桑、图什墨尔、扎尔固齐、德墨齐、阿尔巴齐宰桑、收楞额、阿尔班尼阿哈等大小封建主。宗教封建主由呼图克图、大喇嘛、陀音等。庶民阶层按其生产资料占有情况的不同而分若干阶层。大致分为阿拉特、哈喇出、哈喇里克。若详细分,赛音昆(上等人)、敦达昆(中等人)、阿达克昆(贱人)、哈喇昆(一般人)、恩衮昆(平民)、称为默德勒(属下人)的家仆、奇塔特(汉人)或默德勒孛斡勒(属下奴隶)的奴隶和专门服务于寺庙的沙比纳尔(寺院属民)等不同称呼,不同性质,不同义务的阶层组成。
其中赛音昆阶层属于富人,塔布囊(驸马)、赛特(臣僚)、达尔罕(自由人)等经常从这一阶层出。敦达昆是封建领主征用实物的主要对象。阿达克昆是征用劳役的主要对象。这两个阶层是军队的主要来源。每一个阶层都对上一个阶层提供阿勒巴(贡赋和服役)的义务。由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决定阿勒巴的轻重。提供阿勒巴的人被称为阿勒巴图。从称呼上可以看出对领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众多史料表明,封建领主可以任意处置自己的属民。在兀鲁思内的土地、牧场、牲畜等都公开和隐蔽地为领主所掌握,个体牧民有使用权而没有支配权。
卫拉特被迫西迁后,失去了相当广阔的牧场,因人口和牲畜的不断增长,带来了游牧领域相对紧张的局面。各部之间因争夺牧场而经常发生内讧和时常受到来自于喀尔喀右翼阿勒坛汗一系的威胁。为开发新的领地,求得生存与发展,解决彼此之间的矛盾,联盟首领们对内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卫拉特联盟建立了“楚勒干”(或丘尔干,qigulgan)制度。楚勒干是蒙古语会议、会盟的意思,类似于古代蒙古社会忽里勒台制度。楚勒干是贵族会议,由卫拉特各部贵族参加,共同商讨内外大政,协调内部关系,组织对外战争等事宜。
卫拉特联盟楚勒干并非常规机构,各部共同推荐一到二名强大部落首领当盟主(qigulgan-daruga)。前期一直由从东蒙古科尔沁部迁徙过来的哈撒儿后裔的和硕特部封建主担任。17世纪20-30年代,卫拉特联盟内部力量对比发生了变化,尤其是准噶尔部巴图尔珲台吉的势力迅速增长,打破原来和硕特封建主为盟主的状态。托忒文史料记载,卫拉特联盟封建主们通过楚勒干决定,为寻求新的牧场和发展,妥善解决这一对生存带来的矛盾,1628年,土尔扈特部首领和额尔勒克率土尔扈特大部和一部分和硕特部、杜尔伯特部民,越过哈萨克草原,远徙之额济勒河(今伏尔加河)下游。紧接着卫拉特联盟首领和硕特部顾实汗1637年率领部众和部分其他部落卫拉特人占据青藏高原,建立了和硕特汗廷。这时候卫拉特联盟是由和硕特部额齐尔图台吉和准噶尔部巴图尔珲台吉共同治理时期。卫拉特联盟的领地空前的扩大,为建立准噶尔汗国奠定了基础。
前面说过,16世纪后半叶,黄教传入东蒙古地区。蒙古社会掀起了一股“政教并行”的政治改革。其主要措施之一是制定法典。因地缘的原故,西蒙古的这项改革措施比东蒙古地区较晚。但值得一提的是,1640年大法典制定前,卫拉特联盟好像有过地方法规。目前学术界所掌握的后来被称之为旧《察津毕其格》的法典的残片8条。有些学者对其真实性提出过质疑。
当时在东蒙古站住脚的西藏黄教势力也需要卫拉特的支持。于是17世纪初,卫拉特联盟封建主们,适应时代的需求,积极引进和倡导藏传佛教,消除萨满教的影响,皈依黄教,成为虔诚的佛教徒。黄教的传入起到了统一思想和行动,增强内部团结,消除因争夺牧场、属民而酿成的隔阂、矛盾的积极作用。在这一过程中,著名的咱雅班第达呼图克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他从土虎年(1638年)到水虎年(1662年)的24年中,东起青海,西迄斋河(今乌拉尔河),南至裕勒都斯草原,北达额尔齐斯河流域,足迹遍及卫拉特地区,而且一度去过喀尔喀传教。(注:参见拉德纳巴德拉著《咱雅班第达传》和《卫拉特蒙古简史》(上册)所列的《咱雅班第达行程表》,第62-64页。)
17世纪初,中国国内外政治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616年,努尔哈赤建立了后金政权(爱新固伦),势力逐渐强大,蒙古东部科尔沁兀鲁思等几个部落归降后金。后金三征察哈尔国的结果,号称四十万蒙古大汗的林丹汗败亡,导致1636年内蒙古十六部四十九个封建主归附满洲,蒙古的势力大为消弱。新建立的清朝逐渐跟和硕特汗廷、喀尔喀三汗和部分准噶尔贵族取得了联系。清朝的扩张对卫拉特联盟和喀尔喀蒙古形成了直接的威胁,清朝的领土扩张和兵戎相见只不过是时间问题。
此时对卫拉特和喀尔喀领土觊觎多时的沙皇俄国,开始侵略我国北部边境。他们对蒙古各部首领采取各种卑鄙措施的同时,还武力相加,侵占了不少的领土。他们在已占领地区建立军事据点,掳掠和驱逐当地居民,煽动内战,欲蒙古部落臣服于俄国,奴役蒙古人。面对沙皇俄国的侵略行径,卫拉特和喀尔喀首领和人民坚决进行了不同方式的斗争。他们武装反抗的同时毅然拒绝侵略者的政治、经济方面提出来的无礼要求,揭穿侵略者的种种阴谋,维护了领土和主权。但因各部尚没有同一的领导和共同御敌的行动计划,并且卫拉特、喀尔喀双方多年来因牧场、人口等诸多问题而造成的矛盾,一时无法缓和。
在来自外部势力的步步进逼,内部纷争不断的情况下,不满时局的人民,以逃亡等形式反抗封建领主。因此,双方统治阶层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才能抵制这种情况的进一步蔓延。在这种严峻时刻,他们深深的感到,加强各部之间的团结,巩固内部封建秩序,共同抵御外侮的重要性。《蒙古-卫拉特法典》是在这种内忧外患的情况下喀尔喀、卫拉特僧俗统治阶级共同制定颁布的。
二、铁龙年(1640)楚勒干以及《蒙古-卫拉特法典》的颁布
喀尔喀和卫拉特封建主们在准噶尔部额尔德尼巴图尔珲台吉(名和图克沁)和喀尔喀札萨克图汗素巴第(或者其子诺尔布)的积极倡导和共同努力下,1640年九月初(英雄铁龙年仲秋第五吉日),在塔尔巴哈台玛尼图渡口地方举行了楚勒干会议。会议由札萨克图汗为首的七鄂托克喀尔喀诺颜们和巴图尔珲台吉、额齐尔图台吉为首的卫拉特诺颜们和蒙藏黄教僧侣参加。占领青海的顾实汗和远在伏尔加河流域驻牧的和鄂尔勒克也率其二子参加了会议。
但我们所掌握的资料当中,没有一个资料证明,这次王公会议是如何筹备和怎样进行的。除了共同通过《亦克察济》(大法典)以外,无从得知其他的事项。从法典的内容来看,此次会议上讨论了一些很紧迫的问题。譬如怎样巩固政权、双方如何联合共同御敌、怎样处理逃亡问题、扩展领地等诸问题。《卫拉特简史》一书认为,“这次会议正处在顾实汗等人进军西藏的前夕,因此不能排除在这次会议上曾就进军西藏的问题进行过讨论并达成过某些协议的可能性”。(注:《卫拉特蒙古简史》(上册),第69页。)
这次楚勒干总共有多少人参加会议,尚不清楚。以前很多学者依据《蒙古-卫拉特法典》前言中提到过的署名,参加会议的有三位(一说四位)呼图克图,二十六位(一说二十七位)诺颜,共29位。迪雷科夫认为参加了32位诺颜和呼图克图。(注:迪雷科夫:《大法典——十七世纪蒙古封建法的古文献》,转引自马大正摘译,民族译丛,1984年5期。)法典前言中署名者是:参加会议的三位呼图克图,即恩振仁布齐(又称音赞仁布齐)、昂吉·合比·满珠室利、阿穆巴·希第·满珠室利。参加会议的喀尔喀和卫拉特诺颜依次是额尔德尼札萨克图汗(素巴第或诺尔布,不详)、土谢图汗(衮布)、乌巴什达赖诺颜、达赖洪诺颜、车臣诺颜、岱青洪台吉、叶勒丁诺颜、墨尔根诺言、额尔德尼洪台吉、戴本洪台吉、腾格里陀音、墨特池台吉、博额耶尔登、阿尤希哈顿巴图尔、额尔德尼巴图尔珲台吉、昆都仑乌巴什、顾实汗、鄂尔勒克台吉、舒库尔戴青、额尔登台吉、岱青和硕齐、额齐尔图台吉、莫尔根岱青祖克尔、彻辰台吉、莫尔根诺颜、达马琳等。
目前学术界认为,在法典前言中署名的,只是当时有威望和有影响的人,事实上参加会议的决不止是他们,相当多的代表人物参加了这次会议。因为法典前言中至少没有提到喀尔喀七鄂托克宗教领袖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和卫拉特咱雅班第达呼图克图。有关咱雅班第达没有被署名,“因为当时他离开西藏到卫拉特不过一年多时间,他在卫拉特的宗教活动刚刚开始,影响尚不大,所以未在法典前言中署名,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种种迹象表明,咱雅班第达应是参加了这次会议”。(注:《卫拉特蒙古简史》(上册),第68-69页。)有学者认为,被提名的这些二十九名宗教和世俗封建主都有全权代表的资格,而当时哲布尊丹巴和咱雅班第达还没有这种资格。(注:参见金峰:《四卫拉特联盟》一文,载《卫拉特历史文献》,新疆人民出版社。)
法典的名称,自从帕拉斯搜集整理以来,很久一直没有固定的称呼。我们根据法典蒙文抄本前言中“都沁杜尔本二部诺颜制定了大法典”的记载,应称为《大法典》。另外巴图尔乌巴什图们所著《四卫拉特史》上也说“亦克察济”。想必当时把1640年的法典都叫做《大法典》。随着法典被学术界的重视,目前学术界有对法典有几种命名:
1. 《都沁·杜尔本大法典》,“都沁”(四十)指大漠南北的东蒙古,即蒙文史书所记载的“都沁图们蒙古”(四十万蒙古)“杜尔本”指卫拉特蒙古,即“杜尔本卫拉特”(四卫拉特)。蒙古文献习惯上“都沁·杜尔本”来泛称全蒙古。以前曾有学者把法典前言中提到的“都沁·杜尔本和叶尔(二部)的诺颜”(四十四二部的首领)一句错误的理解为,本次会议上参加了四十四名封建主或四十四部,(注:持这种观点的多为俄国早期研究法典的学者们,如列昂托维奇教授、戈尔通斯基等,他们的误解一直影响到梁赞诺夫斯基。)现在这种观点已经被纠正。
2. 《喀尔喀-卫拉特法典》,因为这次会议是由喀尔喀蒙古和卫拉特蒙古双方封建主联合召开的,所以有此称呼。
3. 《蒙古-卫拉特法典》,因为当时大漠南北的蒙古部落通称蒙古,为区别于卫拉特,喀尔喀单独也被称为蒙古。另外法典第一条“无论何人破坏此政权,如杀掠、抢劫大爱玛克、大兀鲁思,蒙古卫拉特联合起来,擒斩其身,没收其全部财产。擒杀者得其财产之一半,另一方两方共分之”条款来看,如此称呼也是合情合理。
4. 《卫拉特法典》,目前学术界普遍所接受的一种称呼。这是因为,一方面,此法典是在卫拉特的领地上制定的,从法典的内容看,比起喀尔喀地区,它较适用于卫拉特地区。另一方面,从法典制定之日起,卫拉特社会严格遵照法典来调整内外关系,自觉维护法典的精神。准噶尔汗国(政权)建立以后,成为国家大法,并有所更新。远在伏尔加河下游的土尔扈特汗廷也一直使用此法典,并使其进一步发展。
5. 新《察津毕其格》,这是为区别于1640年法典以前的旧《察津毕其格》而命名的称呼。
6. 《1640年法典或铁龙年大法》,因为此法典是铁龙年(1640年)制定的,所以有此称呼。
7. 《卡尔梅克法典》,因为手抄本是从卡尔梅克获得,故有此称,国外学术界多有这样称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