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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衡、阿合马与元初汉法、回回法之争(1)-历史学
来源:  作者:未知  点击:次  时间:2001-07-14 00:00于哲学网发表

 

元朝建国初年,汉法与回回法的斗争十分激烈。这种斗争不仅暴露了元朝统治集团中不可调和的民族矛盾,而且反映出以忽必烈为首的蒙古统治者在如何治理汉地问题上态度与政策的变化。元初汉法与回回法之争集中体现在许衡、阿合马这两个代表人物身上,本文拟以此二人为典型例证,探讨上述问题。

        一

    许衡与阿合马,可说是冰炭不相容,情势不两立。许衡是位深研理学的汉族硕儒,阿合马是个善于言利的色目权臣;许衡起先受到重视,后渐遭冷落;阿合马则由默默无闻而终获宠信,操纵政柄,显赫一时。这种情形,正反映出作为最高统治者的元世祖忽必烈,在对待汉法与回回法上,前后有着复杂微妙的变化。
    在忽必烈执政之初,实行的是重儒政策,这是由蒙古入主中原初期的形势所决定的。金元之际,是个社会大变动时代。中原地区的经济、文化,受到来自北方草原的蒙古军事旋风的猛烈冲击,面临被摧毁的厄运。蒙古初期的统治,严重阻碍了中原汉地社会经济的发展,蒙哥汗在位时,“汉地不治”的情况已极为严重,正如许衡所说,“虐政所加,无从控告”,人民困弊至极,竟到了“殆将起乱”的地步。(注:参见(元)许衡:《许文正公遗书》卷7《时务五事》。)长此以往,显然不利于蒙古在中原汉地的统治,也不符合蒙古统治者的根本利益,亟待加以改变。元世祖忽必烈就是顺应这一时代需要而登上历史舞台的。史载忽必烈“思大有为于天下,延藩府旧臣及四方文学之士,问以治道”。(注:《元史》卷4《世祖本纪一》。) 他在金莲川开设幕府,“招集天下英俊,访问治道。一时贤大夫,云合辐辏,争进所闻;迨中统至元之间,布列台阁,分任岳牧,蔚为一代名臣者,不可胜计”。(注:《元文类》卷58,李谦:《中书左丞张公神道碑》。) 在忽必烈周围的汉族儒士中,就有许衡在内。
    许衡堪称元代理学巨擘,他所创立的“鲁斋学派”与另一位理学家吴澄所创立的“草庐学派”,是有元一代最具影响的理学学派,因而当时有“北许南吴”的说法。元人揭奚斯云:“皇元受命,天降真儒;北有许衡,南有吴澄。所以恢宏至道,润色鸿业,有以知斯文未丧,景运方兴也。”(注:《吴文正公集》卷首,揭奚斯:《文正吴公神道碑》。)二人都是师承、标宗朱(熹)学,讲究以尽心求天理。尽管如此,许衡又与吴澄同中有异,其最大的区别是他讲求实学,主张经世致用,“践履”于时。他认为凡事应当“运用天理,而见诸行事”,(注:《吴文正公集》卷首,揭奚斯:《文正吴公神道碑》。)反对将理学变成“高远难行之理”。(注:《许文正公遗书》卷5《中庸直解》。) 许衡不但是一位思想家,更是一位实践者,他在风云变幻的历史关头,挺身而出,建言立业于庙廊,成为“元之所以藉以立国者也”。(注:(明)黄宗曦:《宋元学案》卷91《静修学案》。)
    许衡从政的主要活动是参与推行汉法。中原历代封建王朝,长期以来形成了一整套政治、经济与文化教育制度,即所谓汉法。汉族儒士不遗余力地促使忽必烈采行汉法,以求达到“以汉法治汉地”的目的。忽必烈在即位之前,曾试用汉法治理邢州、河南、京兆等地,大见成效,为以后夺取政权做了先期准备。中统建元后,更将“以汉法治汉地”的经验推广到各地,最终形成一个按中原王朝传统体制和规模建立起来的大一统国家。许衡在辅佐忽必烈采行汉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建言。至元二年(1265),许衡入中书省议事,辅助中书右丞相安童理政。翌年他本着“责难陈善”的态度,呈上著名的《时务五事》奏疏,畅论实行汉法的必要。这道奏疏,几乎包括了许衡的全部施政纲领。他指出:“古今立国规模”的大要,“在得天下心”。对于蒙古统治者来说,“得天下心”的途径是“非行汉法不可”。这是因为“国朝土宇旷远,诸民相杂,俗既不同,论难遽定。考之前代,北方奄有中夏,必行汉法,乃可长久。故魏、辽、金,能用汉法,历年最多。其他不能实用汉法,皆乱亡相继”。但是,“万世国俗,累朝勋贵,一旦驱之下从臣仆之谋,改就亡国之俗,其势有甚难者”。因此他认为“以北方之俗,改用中国之法,非三十年,不可成功”。(注:《许文正公遗书》卷7《奏疏》。) 在奏疏中,许衡一再鼓励忽必烈坚定不移地推行汉法,他说:“苟能渐之摩之,待以岁月,心坚而确,事易而常,未有不可变者。此在陛下尊信而坚守之,不杂小人,不责近效,不恤流言,则致治之功庶几可成矣”。(注:《元史》卷158《许衡传》。) 从根本上说,许衡所说的“行汉法”,就是要恢复“儒治”,即孔孟所说的“王道”、儒家传统的“仁治”——这可以说是许衡政治思想的核心,亦即他“行汉法”政治主张的真谛。在《时务五事》中,许衡还系统阐发了“用人立法”、“为君之难”、“以义为利”、“遂生顺情以建天下之大利”、“礼义从养民心”等主张。总之,《时务五事》可说是许衡政治思想的集中体现,其核心是“必行汉法”以恢复儒治。在忽必烈众儒臣中,曾明确而全面地论述应行汉法的只有郝经和许衡。许衡的《时务五事》虽然晚于郝经的《立政议》,但他的论述更加透彻,并提出了对付反对势力的方法。他没有使用“附会汉法”这个概念,而是主张“必行汉法”。可见许衡恢复儒治的政治思想,比起郝经等人来更胜一筹。
    2.定制。许衡既具远见卓识又练达时务,他不仅“立言”,而且“谨行”。中统、至元年间,许衡亲身参与了确定“立国规模”的活动,按照中原传统封建王朝的标准,重新建立起中央集权的统治体系以及相应的各种典章制度,从而奠定了有元一代的体统宏规。史载:“(至元)六年,(世祖)命(许衡)与太常卿徐世隆定朝仪,仪成,帝临观,甚悦。又诏(许衡)与太保刘秉忠、左丞张文谦定官制,(许)衡历考古今分并统属之序,去其权摄增置冗长侧置者,凡省部、院台、郡县与夫后妃、诸藩、百司所联属统制,定为图。”许衡所擘画之事往往会遇到阻力。例如忽必烈命许衡“集公卿杂议中书、院台行移之体”时,许衡说:“中书佐天子总国政,院台宜具呈。”枢密院官员商挺、御史台官员高鸣等对此“皆不乐,欲定为咨禀,因大言以动衡曰:‘台院皆宗亲大臣,若一忤,祸不可测。’”危言耸听,自然动摇不了坚持道义纲常的许衡,他针锋相对地回答:“吾论国制耳,何与于人!”最后,由忽必烈裁决:“(许)衡言是也,吾意亦若是。”(注:《元史》卷158《许衡传》。)许衡的政治活动,是其“必行汉法”政治主张的具体体现。
    3.兴学。兴学是许衡所提倡汉法的一个重要内容,所以他在同忽必烈议政时,反复强调“尊儒兴学”的重要性,指出圣贤之道,最重要者有二,一是重农,一是兴学。许衡始终将兴学视为“文治”的一个重要方面。为此,许衡践言力行,全身心地投入到儒学教育中。 许衡于元宪宗四年(1254)依附忽必烈时,最初担任的职务就是京兆提学,在其倡导下,“郡县皆建学校,民大化之”。(注:《元史》卷158《许衡传》。)后来许衡官至国子祭酒,为元朝国子学的创始人。他所确立的国子学制度,成为元代教育制度的成法,影响深远。许衡为了更有效地推行汉法,十分重视在“国族”(即蒙古族)中培育一批儒者,因此建议忽必烈在蒙古官贵当中,“选子弟俊秀者入学”。至元八年春正月,忽必烈“始下诏立京师蒙古国子学,教习诸生”,(注:《元史》卷81《选举制一》。)任命许衡为集贤大学士兼国子祭酒,主持国子学。同年五月,又“令蒙古官子弟好学者,兼习算术”。(注:《元史》卷7《世祖本纪四》。)忽必烈对开办国子学相当重视,亲自选拔了一批蒙古贵族子弟交与许衡训教。许衡欣然受命,认为蒙古子弟“大朴未散,视听专一,若置之善类中涵养数年,将必为国用”。(注:《元史》卷158《许衡传》。)许衡所教蒙古族门生,后来果然有不少人“致位卿相,为一代名臣”。(注:(元)欧阳玄:《圭斋文集》卷9《文正许先生神道碑》。)除了在国子学中栽培蒙古诸生外,许衡还受命向一些年岁较轻的蒙古重臣传授儒术。例如中书右丞相安童就曾从许衡受教。在许衡的精心辅导下,安童后来成为熟谙汉法的蒙古儒臣。皇太子真金也曾师事许衡,真金所以会在汉法、回回法斗争中,坚定地站在汉人儒臣一边,与其接受许衡等人的熏陶濡染有直接关系。
总之,中统年间和至元初年,许衡作为一名汉族硕儒,力主“必行汉法”,并亲身参与了推行汉法的一系列政治、文化活动。在元世祖利用汉法开创元朝的历史进程中,许衡无疑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

    然而,忽必烈的重儒政策并非一成不变。许衡与他同时代的许多儒臣一样,其命运随着蒙古最高统治者政治态度的变化而升降浮沉。自至元初年起,朝堂之上的斗争愈来愈激烈复杂,起因就是在忽必烈的扶持下,逐渐形成一个与众儒臣相对立的政治势力——“理财”权臣派,其代表人物就是回回人阿合马。
    阿合马是第一个为忽必烈重用的“理财”权臣。他出生于中亚花剌子模细浑河(今锡尔河)畔的纳客忒城(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塔什干西南),初隶属于弘吉剌部按陈那颜,曾是按陈之女察必(即顺圣皇后)的媵臣,随之入宫。史载“阿合马为人多智巧言,以功利成效自负,众咸称其能”。(注:《元史》卷205《阿合马传》。) 随着忽必烈用人政策的变化,以“聚敛之才”见长的阿合马逐渐得到重用,崭露头角。中统三年(1263),阿合马被任命为领中书左右部兼诸路都转运使,专管财赋之事。阿合马为显示其能,大兴河南钧、徐等州的冶铁业,使岁产铁103万7千斤,铸造农具20万件,换取官粮4万石;后又增加盐课,弥补了太原地区因私盐泛滥造成的盐课亏欠。这两件事大为忽必烈激赏,更加倚重之。至元元年,阿合马升任中书平章政事,进阶荣禄大夫,权势愈重。至元三年,朝廷设置总理财政的制国用使司,阿合马以平章政事兼领使职,开始总揽全国财政大权。次年正月,设立尚书省,又以阿合马为平章尚书省事。此后,忽必烈对阿合马极为倚重,“授以政柄,言无不从”。(注:《元史》卷205《阿合马传》。)
    权倾一时的阿合马,强行将回回人理财之法贯彻上下,从而严重地影响了忽必烈时期的财经政策。
    为了尽快充实国库以取悦于忽必烈,阿合马厉行聚敛,“一以掊克为事”。(注:《元史》卷173《崔斌传》。) 他利用所掌握的财政大权,用竭泽而渔的手段多方敛财,例如兴铁冶、铸农器以易粟输官,以及增盐税、括户口、钩考(即核查)钱谷、籍括药材、滥发纸钞、立转运司以增课税等等,蠹国虐民,无所不为。正如史书所载:“(阿合马)挟宰相权,为商贾,以网罗天下大利,厚毒黎民。”(注:《元史》卷205《阿合马传》。) 阿合马所作所为,目的即是千方百计地增加财政收入,从而获宠信于忽必烈,以巩固自己的地位。对于日益丰盈起来的国库,忽必烈确实感到满意,他曾对人言:“夫宰相者,明天道,察地理,尽人事,兼此三者乃为称职,回回人中,阿合马才任宰相”。(注:《元史》卷205《阿合马传》。) 其对阿合马的器重,溢于言表。
    阿合马所施行并为忽必烈所支持的聚敛政策,却是对汉法的巨大冲击与破坏。忽必烈即位之初,为了稳定蒙古政权在中原汉地的统治,曾采纳姚枢等儒臣“重农桑,宽赋税,省徭役”的建议,募民屯田,安辑流亡,兴修水利,大力提倡垦殖,以“使百姓安业力农”。(注:《元史》卷8《世祖本纪五》。)这些经济措施,是行汉法的一个重要内容。正是由于推行汉法,使中原社会经济得到恢复与发展,出现了比较平稳安定的“中统至元初治”,也促使建立于北方草原的大蒙古国转变为以中原汉地为政权中心的元王朝。至阿合马等人掌权后,企图以回回法代替汉法,大肆搜刮聚敛,“以网罗天下大利,厚毒黎民”,这就使当初施行汉法所建立起来的经济秩序遭到严重的破坏,正如史载:“阿合马在位日久,益肆贪横……逋赋不蠲,众庶流移,京兆等路岁办课至五万四千锭,犹以为未实。民有附郭美田,辄取为己有。内通货贿,外示威刑,廷中相视,无敢论列。”(注:《元史》卷205《阿合马传》。)
    不仅如此,阿合马还利用忽必烈用人政策发生变化的机会,大肆培植私党,所用者皆容悦谄谀之徒;同时多方排斥打击异己力量。洛阳宿卫官秦长卿忍无可忍,“慨然上书发其奸”。(注:《元史》卷205《阿合马传》。) 阿合马得知后,“诬以折阅课额数万缗”,将他逮捕入狱,又指使狱吏将他杀害。(注:参见《元史》卷168《秦长卿传》。)阿合马对曾弹劾过他的江淮行省左丞崔斌,也是百般诬陷,取旨杀之。(注:参见《元史》卷173《崔斌传》。)对下层官员如此,对于朝中重臣,阿合马也有恃无恐,敢于触动。坚持行汉法的右丞相安童,极力反对阿合马的倒行逆施,使得阿合马怀恨在心,意欲报复。至元五年,阿合马奏请以安童为三公,企图解除他的实权。廷议时,商挺表示反对并道破阿合马的用心:“安童,国之柱石,若为三公,是崇以虚名而实夺之权也,甚不可。”(注:《元史》卷126《安童传》。)阿合马的阴谋虽未得逞,但并不甘心,仍处心积虑地与安童争权。当他领尚书省后,凡奏事或任人,皆不经中书省,实际将安童架空。安童无奈之下,只得向忽必烈说:“自今唯重刑及迁上路总管,始属之臣,余事并付阿合马,庶事体明白。”忽必烈表示同意。(注:《元史》卷205《阿合马传》。)至此,安童的实权被争夺殆尽。至元九年,两省合并,表面上是尚书省并入中书省,实际上是阿合马以尚书省的力量控制了中书省。至元十一年,安童难忍阿合马擅权日重,遂奏劾他“蠹国害民”,但忽必烈不予理会,反而认为阿合马才堪任相。第二年,安童奉诏从皇子北平王南木合出镇北边,实际是被阿合马排挤出了朝廷。安童以元勋木华黎之后裔位居右丞相,是朝中汉法派的有力支柱,他的去职,对汉法派力量无疑是一个严重的削弱。对至元五年成立的御史台,阿合马也视为骨鲠之患,屡屡奏请予以撤消。由于汉法派群臣力争,御史台才得以保存,但阿合马依仗权势,千方百计地钳制它发挥监察作用,以至形同虚设。
    至元十七年,为了对阿合马的专擅政务有所制约,礼部尚书谢昌元建议设立门下省以封驳制敕,为忽必烈所采纳,决意实行,并有意让汉化的畏兀儿人廉希宪任侍中。太子真金从防止阿合马专权的角度,也支持设立门下省,他派人劝说廉希宪赴任,并说:“上命卿领门下省,无惮群小,吾为卿除之”。(注:《元史》卷126《廉希宪传》。)但阿合马觉得这样于己“不利”,便极力阻挠,事情竟然作罢。阿合马等“理财”权臣对忽必烈影响力之大,由此可见一斑。
 总之,阿合马及其同党桑哥、伯颜(又称赛典赤)、梁暗都剌等相继执掌全国财政大权二十余年之久,横征暴敛,竭泽而渔,致使民不聊生,天下怨忿。正如史乘所记载:“自阿合马、桑哥、赛、梁辈相继秉政贰拾余载,轻用官爵,重贪财货,滥放冗员,沮坏选法,奸邪得位,遂为天下无穷之害。”(注:《元史》卷126《廉希宪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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