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曾采取允许周边各少数民族首领定期朝贡、明廷给以丰厚的赏赐并可在会同馆进行一定程度的互市贸易的政策,由此而形成明代的朝贡体制。但在嘉靖年间,明世宗顽固地拒绝和蒙古通贡互市,以至从嘉靖十一年(1532)以后,整个北边防线战争不断,终于酿成京城被围的“庚戌之变”。明世宗对蒙“绝贡”政策是违背历史大势的非常有害的错误政策,它给明蒙双方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制约了明代历史的发展。
在明代历史上,明廷和蒙古族的关系问题是关乎到明王朝治乱安危的大问题,而最高统治集团对蒙古族采取一种什么样的政策和态度,则对明蒙关系有着直接的影响。明世宗嘉靖年间,蒙古族在其首领俺答汗的率领下频繁入掠,给明王朝的北部边防造成了巨大的压力,进而酿成明代北边危机的第二次高潮——庚戌之变,并且终嘉靖一朝,北部边防一直处于刀光剑影的战争状态。但是,穆宗隆庆帝即位仅仅5年,同样是面对蒙古族的俺答汗,明蒙之间却实现了历史上传为佳话的“俺答封贡”。仔细考察这段历史不难发现,嘉靖年间北边危机的出现,与明世宗对蒙古族尤其是俺答汗采取的“绝贡”政策有着直接的关系。然而对于这样一个重大的历史问题,仅在20世纪80年代有宝音夫、洪俊的《论俺答求贡》、(注:《历史教学》1982年第8期。) 乌云宝的《论“庚戌之变”发生的原因及其意义》(注:《内蒙古社会科学》1986年第4期。) 两篇文章在论述“庚戌之变”时谈到明廷对蒙古族的错误政策问题;90年代有任冠文的《俺答、张居正与蒙汉关系》,(注:《晋阳学刊》1993年第6期。) 所论不出前两篇文章的范围;而从1994年至今,这方面的研究竟付阙如。这说明学界尚少从明廷最高统治者的政策角度考察嘉靖年间的北部边防问题,更少从农业文化与游牧文化的紧密联系及相互依存、互补、融合的角度来分析论述明廷对蒙古族的政策。本文即拟对此做一探讨,以便更深刻地了解嘉靖年间以北边危机为表现形式的农牧文化冲突之症结所在。
一
明王朝建立后,为了妥善处理与包括蒙古族在内的周边少数民族的关系,采取了允许各少数民族首领定期入朝进贡、明廷给以丰厚的赏赐并可在会同馆进行一定程度的互市贸易的政策,由此而形成周边少数民族对明廷的朝贡关系。对于这种朝贡关系,《明会典》卷105—108礼部主客清吏司有系统的记述,计有东南夷上、下,北狄,东北夷,西戎上、下,土官,朝贡通例等内容。从这些记载中我们可以感受到:入贡、通贡乃是周边各族(包括海外诸国)与明廷之间经常进行的交往,明廷为此而采取了一应制度化的措施,规定了各部不同的贡期、贡道、贡物,还规定了对入贡者给以优厚的赏赐、宴赉等。
《明会典》所记之朝贡体制下的“北狄”即蒙古,包括:迤北小王子,瓦剌三王,顺义王,朵颜、福余、泰宁三卫等,即明代蒙古三大部的鞑靼、瓦剌、兀良哈,只顺义王是俺答受封以后才有的名号。其记述蒙古族的朝贡情况时说道:“北狄,鞑靼最大,自胡元遁归沙漠,其余孽世称可汗。东兀良哈,西哈密,北瓦剌。瓦刺强,数败鞑靼。其后兀良哈、哈密皆内附,而兀良哈遂分为朵颜等三卫。瓦剌酋马哈木封顺宁王,鞑靼酋阿鲁台乞降,封和宁王,皆遣使入贡。自后叛服不常,成化中小王子亦通贡,贡无常期。隆庆中,俺答封顺义王,每岁贡马互市,至今不绝。”(注:《明会典》卷107《礼部》65《朝贡三·北狄》,中华书局1989年影印本,第578页。) 这是各部朝贡的总体概况,每部由于地理位置、与明廷关系等因素,又有细微的差别。如贡期,鞑靼部是“岁或一贡,或再贡,以为常”。(注:《明史》卷327《鞑靼传》。) 瓦剌部是“岁一入贡”。(注:《明史》卷328《瓦剌传》。) 两部“贡道皆由大同入居庸”。所贡物品除了马、驼等畜牧业产品外,还有貂鼠皮等狩猎产品和海青。兀良哈三部的贡期则为一年两贡,贡道“由喜峰口入”。(注:《明会典》卷107《礼部·朝贡三·北狄》,第579页。)
综合分析《明会典》所记之朝贡体制,我们可以得到如下认识:
首先,蒙古族向明廷的朝贡是以政治上的臣服为前提,即各部要接受明廷的册封,这是在成祖永乐年间确定的。如永乐七年(1409),成祖封瓦剌部首领马哈木为顺宁王、太平为贤义王、把秃孛罗为安乐王,“给赐诰印”。(注:《明太宗实录》卷92,永乐七年五月乙未条。) 永乐十一年(1413)封鞑靼部首领阿鲁台为和宁王,赐给金印,并封赠其母、妻,“俱赐诰命冠服”。(注:《明太宗实录》卷141,永乐十一年七月戊寅条。) 其余兀良哈三部亦无不如此,只不过没有封王而已。需要注意的是“世称可汗”的元朝后裔没有向明廷臣服讨封,但仍与明廷保持朝贡的关系,如脱脱不花之向明廷的朝贡,天顺、成化以至弘治年间不断更立的小王子也是“频年入贡”。这里的“诰”、“诰命”实际是委任的证书,用以作为入京朝贡及领朝廷赏赐的凭据;“印”是朝廷颁发给蒙古族首领由其行使管理权的象征,凭此可以对部下发号施令;“冠服”则是由朝廷按品级颁给的规定制服。接受了这些,就是接受了明王朝的统治,诚如郑天挺先生所言:“所谓朝贡,就是臣属关系的表现,就是统治与被统治、保护与被保护关系的确定。”(注:郑天挺:《明代在东北黑龙江的地方行政组织——奴儿干都司》,《史学集刊》1982年第3期。)
其次,明廷对迤北蒙古族的朝贡特别重视。朝贡使臣一入明境,其衣食住行几乎全由明廷包管了。“迤北小王子来贡,礼部差该司官一员前往大同,会同镇巡等官,将差来使臣逐一译审,分豁使臣若干,随来男妇若干,赴京若干,存留若干,使臣自进并带进某头目下马骡方物皮张数目,俱要辨别毛齿等第,编成字号,填写勘合,用印钤盖,给付各使臣收照,仍著落山西行都司备造黄册奏缴,青册先行送部,以凭给赏。其在彼茶饭并沿途供应及榆河驿汤饭,一听本官提督。”(注:《明会典》卷108《礼部·朝贡四·朝贡通例》。) 这里包括对使臣和随行人员的统计造册,一方面是保证其饮食起居,一方面是作为赏赐的依据;对所进和带进的物品要区分等第、造册盖印、发给勘合,这也是为了按物给赏。
再次,明廷对于来朝贡的蒙古族有丰厚的赏赐、给赐、回赐物品。关于赏赐,如“永乐、宣德中,赐瓦剌顺宁王綵段十表里,妃五表里;头目一等者五表里,二等至四等者四表里。正统二年,赐鞑靼虏王綵段十五表里,虎斑绢十匹,妃八表里;头目一等八表里,二等六表里,三等五表里,四等四表里,外有加赐”。这反映出明廷对瓦剌顺宁王等和蒙古族名誉上的最高统治者“虏王”是有区别的对待,以后由于也先势力的强盛亦有变化,正统六年(1441)“赐迤北太师段绢与虏王同”。关于给赐,也分等第,“一等每人綵段八表里,二等六表里,三等三表里,四等二表里,内一等、二等紧要头目,加赐织金綵段一表里。”关于回赐,“永乐九年,回赐顺宁王,上等马者各綵段十表里;海青一连,四表里;白狐皮二十七个,四表里。宣德间,回赐顺宁王及使臣人等进马,中等者每匹綵段二表里,折钞绢二疋;下等者紵丝一疋,绢八疋,折钞绢一疋;下下者绢六疋,折钞绢一疋;驼每只三表里,折钞绢十疋”。(注:《明会典》卷111《礼部·给赐二·外夷上》。) 其他各种皮毛无不有回赐。
复次,会同馆开市。明廷规定,到京朝贡的“各处夷人朝贡领赏之后,许于会同馆开市三日或五日,惟朝鲜、琉球不拘期限”。(注:《明会典》卷108《礼部·朝贡四·朝贡通例》。) 这种会同馆开市的交易对于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来说是很具有吸引力的,他们在开市期间既可以出售自己所携带的马匹、皮毛等畜牧业产品,也可以将进贡所换得的物品出卖。如明英宗时期瓦剌朝贡使团到京后,“顺宁王脱欢使臣阿都赤以私马求市,许之”。(注:《明英宗实录》卷21,正统元年八月庚辰条。) 正统十年(1445)皮儿马黑麻使团到京,“以瓦剌使臣贡物过多,命马收其良者,青、银鼠皮各收一万,惟貂鼠皮全收之,余悉令其使臣自鬻”。(注:《明英宗实录》卷136,正统十年十二月丙辰条。) 明廷赏赐、回赐、酬值给他们的段绢布匹,也“听于街市与官员军民人等两平买卖”。(注:《明会典》卷111《礼部·给赐二·外夷上》。) 但是,不许交易违禁物品如兵器、铜铁等物,不许与民间私相交易。
明代从成祖永乐以来所确立的与边疆少数民族“朝贡体制”具有两种社会功能:第一,边疆少数民族对中央王朝的政治臣服、接受封号,构成当时历史条件下中央与地方关系体制的特殊形态,即朝贡体制下的羁縻统治,这是边疆少数民族高度自治情势下对中央王朝的认同。第二,边疆少数民族向中央王朝的进贡和中央王朝给予他们的赏赐、回赐物品以及会同馆的交易,形成农业民族与游牧民族之间的双边经济交流,即朝贡体制下的朝贡贸易,朝贡贸易的正常进行沟通了草原与内地的经济联系,弥补了游牧经济的不足和缺陷。因此,朝贡体制所表现的明廷与蒙古族之间的政治、经济结构特征,本质上反映的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蒙古族对中原王朝的向心力,是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具体历史表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