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看不清?点击更换 忘记密码 注册   加入收藏  
 
 
戊戌前後国人对“民权”、“民主”的认知(1)-历史学
来源:  作者:谢 放  点击:次  时间:2001-07-29 00:00于哲学网发表

 

  戊戌前後的思想论说中,「民权」和「民主」是频繁出现的两个关键词。国人对「民权」、「民主」的认知,凸显了中国近代政治思想演变的某些特点。本文对「民权」、「民主」的涵义以及国人的认知,略予考察和剖析,以增进我们对戊戌前後国人对「民权」、「民主」观念的理解,进一步发掘戊戌变法的思想资源。


  有学者考证,「民权」一词不见於中国古代典籍,而乃是西文「民主」(democracy)一词的日译,故「民权」与「民主」本为同义词,并据democracy来源於希腊文,释「民权」为「人民的权力」。「民权」一词来自日文当无疑问,但谓其乃西文democracy的日译则不确。据日本学者实藤惠秀考证,democracy在近代日语中译为「民主」。查《日本国语大辞典》和《日本语大辞典》,「民权」与「民主」分列为两词。「民权」的涵义为:一、人民参政的权利(suffrage);二、人民维护人身、财产的权利(civil rights)。「民主」的涵义为:一、人民的主宰者,君主(即《尚书 多方》中的「民主」);二、一国主权属於国民(democracy)。可知日语中的「民权」与「民主」仍为涵义有区别的两个词。

  另据时人何启、胡礼垣所言,中文词汇「民权」一词,有可能是由日文「自由」(liberty)经「中国学士大夫」转译而来。其《劝学篇书後 正权篇辨》称:

「里勃而特」译为自由者,自日本始。虽未能尽西语之意,然以二字包括之,亦可谓能举其大由。自由二字而译为民权者,此必中国学士大夫读日本所译书者为之,其以民权二字译「里勃而特」一语,吾无间然,独惜译之者於中外之理未能参究其同,阅之者或至误猜其意。

此说或许不错,但尚可深究。黄遵宪《日本国志》卷一〈国统志〉称:「近日民心渐染西法,竟有倡民权自由之说。」此乃介绍日本明治维新时的「自由民权运动」所言,可知「自由民权」亦来自日文,而在中文文献中亦分为两词。严复《原富》按语中即同时出现有「自由」、「民权」二词,略谓「吾未见其民之不自由者,其国可以自由也」,「民权者,不可毁者也」。

  「自由」与「民权」在日文中虽分为两词,但涵义却有关联。据《日本国语大辞典》的解释,日文「自由」一词涵义较多,作为西文的译语则有二:一为freedom,一为liberty,前者主要指精神的自由,後者主要指政治的自由。在法学上,自由(liberty)则指法律上的自律活动。如《大日本帝国宪法》(即《明治宪法》)二十二条规定:「日本臣民在法律范围内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从法学的角度,「民权」即可理解为法律所确认的「自由」。日文中的复合词「自由民权」,《日本国语大辞典》释为「人民的自由与权利」。可知「民权」之义,简言之,即「人民的权利」。

  严复即译rights为「权利」,後又主张译为「民直」而与「民义」(obligation,又译义务)相对应。《东浙杂志》1904年第4期所刊〈民权篇问答〉称:「权字在西书者为right五字,此五字者,或译为毅力,或译为愿力,或译为心德,日本人概译为权。」唐才常引王韬语:「欧洲有议院,有国会,君民共治,一秉至公,所有法律,皆受成国会,故其为法,以护人民权利为主。」杨度言及「民权」时亦说:「民若皆知国者我之国,而君为民而设者也,则必於身命财产之权利各出其死力以自保。」这表明,时人也多释「民权」为「(人民的)权利」。

  与「民权」相关联的「民主」一词,在中文中最早见於《尚书 多方》:「天惟时求民主,乃大降显休命於成汤。」(蔡沈《书经集传》注:「言天惟是为民求主耳。桀既不能为民之主,天乃大降显休命於成汤,使为民主。」)「简代夏作民主。」(蔡注:「简择也,民择汤而归之。」)。蔡沈《书经集传》作为「五经」之一,在晚清士人中有普及性的影响。

  故在时人的认知中,《尚书 多方》中「民主」之本义固然是「民之主」,但这一「民之主」是由「天」为民求得或由「民」择而归之,则「民主」一词实隐含有「传贤不传子」、「民择主」之意。鸦片战争前後,传教士及国人在介绍美国政制时就已经注意到其国元首「不世及」这一特徵。1838年,美国传教士裨治文(Elijah C. Bridgman)所刊印的《美理哥国志略》言及华盛顿当选美国总统,「於乾隆五十三年(1789),各省衿耆会议费治弥亚(Virginia)共推华盛顿为首,身後公举贤者更代,不世及,不久任」。魏源《海国图志》卷59亦称,美国「公举一大酋统摄之,匪惟不世及,且不四载即受代」。到十九世纪後期,这一认知已较普遍。所谓「唯称伯理玺天德(President)则知为民主之国而无世及之例也」,「美国皇帝传贤不传子」,即为明证。正是从这一认知出发,时人将美国、瑞士等国由民「选举」的「伯理玺天德」称之为「民主」。如1879年5月31日《万国公报》541卷所刊〈纪两次在位美皇来沪盛典〉称:「篇中所称伯理玺天德者,译之为民主,称之国皇者。」同年5月17日《万国公报》第539卷所刊〈华盛顿肇立美国〉称:「美国虽得自主而尚无人君治理,故通国复奉顿为民主,四年任满,再留任四年。……美国有民主以顿为始。」康有为亦曾说:「众民所归,乃举为民主,如美、法之总统然。」这表明,十九世纪後期中文文献中作为「总统」之义的「民主」一词,如《万国公报》上出现的「选举民主」、「民主易人」、「新举民主」、「民主晓谕」等等,与《尚书 多方》中的「民主」,实有涵义相通引申之意。时人常谓西洋之「民主」不过是得中国经籍之要旨精义,往往以「礼失而求诸野」之说,为采纳西政之文化认同,鉴於时人对「民主」之义的最初认知,这亦自在情理之中。戊戌前後,国人对「民主」的这一认知,可谓是一种较普遍的现象。

  西文民主(democracy)源於希腊语,其词根为demos(人民),kratein(治理)。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称:「我们可以以此作为准则:不容许所有公民共享的制度是寡头的,容许所有公民共享的制度是民主的。」十九世纪後期中文文献中出现「民主」一词亦有明确为democracy本义者。例如,1875年6月12日出版的《万国公报》340卷所刊的〈译民主国与各国章程及公议堂解〉一文,是近代较早介绍欧美民主政制的重要文献,其解释「何谓民主国乎?」则谓:「按泰西各国所行诸大端,其中最关紧要而为不拔之基者,其治国之权属之於民,仍必出之於民而究为民间所设也……治国之法亦当出之於民,非一人所得自主矣,然必分众民之权汇而集之於一人,以为一国之君,此即公举国王之义所由起也。而辅佐之官亦同此例矣。」该文所说的「民主国」的主旨为「治国之权属之於民」,「治国之法亦当出之於民」,正是democracy的本义「人民治理」,即稍後之中译「民治」,而「公举国王」不过是「治国之权属之於民」的一种体现形式(并非唯一的形式)。该文还详细介绍了欧美的三权分立和议会制度。言及三权分立时谓:「若必举各西国之章程而历言之,则大同小异,无庸赘述矣。然即其中之最要者言之,不过分行政权柄而已。其权柄之所必分者,欲行之有利而不相悖,有益而不相害耳。约举其目,盖有三焉:一曰行权,二曰掌律,三曰议法。」言及议会时则谓:「议法之员分言之为上下两院,合言之即为公议堂。其上院中大员,在英国则以国中亲王与爵位及朝廷所派之员充之,在合众之美国即由各国(按:即各州)所派人员充之。其下院中大员则直由民间公举之人充之,特管钱粮与国用也。」可知,至迟於1875年,关於西方民主政制已由《万国公报》向国人作了比较具体的介绍。

  严复1895年3月在《直报》上发表的〈原强〉所说「以自由为体,以民主为用」一语中的「民主」亦当是democracy之意译。Democracy还被严复译为「庶建」。严译《法意》谓:「庶建乃真民主,以通国全体之民,操其无上主权者也。」《法意》中西译名表:「庶建Democracy,本书中又作民主。」又据梁启超转引严复所言:「欧洲政制,向分三种:曰满那弃(monarchy)者,一君治民之制也:曰巫理斯托格拉时(aristocracy)者,世族贵人共和之制也:曰德谟格拉时(democracy)者,国民为政之制也。」释「庶建」为「通国全体人民,操其无上之主权者」,「德谟格拉时」为「国民为政之制」,都大致符合democracy之本义。

 

  戊戌前後,国人之使用「民权」往往与「君权」相对应,且视两者有互补关系。薛福成称欧洲「君民共主」之国,「其政权亦在议院,大约民权十之七八,君权十之二三」。梁启超说:「君权与民权合则情易通。」「民主(国)」则常与「君主(国)」相对应,但两者则有相互排斥的关系,因「民主」由民「公举」,意味著「传贤不传子」,废除「君主」世袭制。故从对西洋政制的认知来说,时人言「民权」多指「君权」与「民权」互补的「君民共主」政制;言「民主」则是特指废除「君主」世袭的共和政制。薛福成即指明:「而立泼勃立克(Republic),译言民主国,主政者伯理玺天德,俗称总统,民间公举,或七岁或四岁一易。」何启、胡礼垣也曾强调「民权」与「民主」的这一区别:「民权之国与民主之国略异,民权者其国之君仍世袭其位,民主者其国之君由民选立,以几年为期。吾言民权者,谓欲使中国之君世代相承,践天位於勿替,非民主之国之谓也。」可知时人是比较注意区别两词之涵义的。

  既然如此,主张建立「君民共治」的「改良派」自然赞同「民权」而不赞同「民主」。王韬说:「君为主,则必尧舜之君在上,而後可久安长治;民为主,则法治多纷更,心志难专一,究其极,不无流弊,惟君民共治,上下相通,民隐得以上达,君惠得以下逮。」薛福成说:「西洋各邦立国规模,以议院为良,然如美国则民权过重,法国则叫嚣之气过重,其斟酌适中者,唯英德两国之制颇称尽善。」郑观应说:「君主者权偏於上,民主者权偏於下,君民共主者权得其平。」陈炽在为郑观应《盛世危言》一书写的序中甚至说:「民主之制,犯上作乱之滥觞」。有学者早已徵引上述论说,注意到了「改良派大多数倡『民权』而反对『民主』」的现象。惟因以为「民权」系西文「民主」之日译,乃同义词,便将时人对两词作不同义之理解并褒贬不一称为「一个奇怪的现象」。其实,时人对这两词作不同义的解释并不奇怪,是有其道理的。

  戊戌时期,一些维新人士倡言「民权」时,常有一流行的说法,即「民权」意味著「人人有自主之权」,或者说,「人人有自主之权」是「民权」的体现形式。欧甲说:「变之自下者何,泰西诸国是也。当美、法之民之大变也,全球震荡,民智豁开,欧洲诸国,人人知有自主之权,人人知有当为之事,而哗然而起,英民尤甚。……迨其後,民气日昌,民权日重。」何启、胡礼垣也说:「凡以善善从长,止问可之者否之者人数众寡,不问其身份之贵贱尊卑也,此民权之大意也,其所以为此者,则由於人人有自主之权之故。」

  平心而论,所谓「人人有自主之权」,其涵义实不太明确。何谓「人人有自主之权」?梁启超1896年在〈论中国积弱由於防弊〉一文中解释说:「西方之言曰:人人有自主之权。何谓自主之权,各尽其所当为之事,各得其所应有之利,公莫大焉。」而与张之洞关系密切的王仁俊则解释说:

西人之言曰,彼国行民主法,则人人有自主之权。自主之权者,各尽其所当为之事,各守其所应有之义,一国之政,悉归上下议院,民情无不上达,民主退位与齐民无异,则君权不为过重。噫此说也,是言其利也。然不敌其弊之多也。即如美之监国,由民自举,似乎公而无私,乃选举时,贿赂公行,更一监国,则更一番人物,凡所官者,皆其党羽,欲治得乎?

比较而言,梁氏的解释便不及王氏明晰。梁氏仅说「各尽其所当为之事,各得其所应有之利」,但以甚麽来作为确定「当为之事」与「应有之利」的法则呢?又以甚麽形式或程序来实行「人人有自主之权」呢?则语焉不详。而王氏认为「自主之权」的前提条件是「行民主法」,「当为之事」与「应有之义」(即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并通过代议制来实现「民情无不上达」。看来,王氏的解释更接近西方民主政制的原则。虽然王氏因与张之洞关系密切,其文又被收入《翼教丛编》,而被研究者视为「维新派」的「对立面」,但治史者尊重历史事实,则不应忽视王氏的这一见解。

  值得指出的是,王仁俊强调「民主退位与齐民无异」及美国公举「监国」之弊,也表明他理解的「人人有自主之权」即指美国式的民主。王氏的这一认知,又恰与思想激进的谭嗣同的有关看法相近。谭氏《仁学》写道:「废其所谓君主,而择其国之贤明者,为之民主,如墨子所谓『选天下之贤者,立为天子』,俾人人自主,有以图存,斯信义可复也。」按谭氏的说法,实现「人人自主」的前提,正是废除「君主」而选立「民主」,即王氏所说的「行民主法」。欧甲虽然没有明确说「人人有自主之权」即指美、法式的民主,但至少指明是受「美、法之民之大变」影响而产生的後果。「人人有自主之权」也确是被人理解为美国式的民主,如同治十二年八月十二日《申报》所刊〈译旧金山气孙君论〉,称美国「有民人自主之明例」,「为民自主之国」,即是一个明例。何启、胡礼垣认为「民权之大意」即「人人有自主之权」,与王仁俊的见解有异,但其关於「议院者,合人人之权以为兴国之用者也」的看法,则又与王仁俊所说的「一国之政,悉归上下议院,民情无不上达」意思相近。他们的共同之处,是都看到了欧美各国,不论是「民主」还是「民权」,最重要的是建立立宪政制。


 



哲学网编辑部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地址:上海市虹梅南路5800号2座416室 邮编:200241
ICP证号:晋ICP备 050068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