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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近代中国的战争赔款(1)-历史学
来源:  作者:相瑞花  点击:次  时间:2001-07-28 00:00于哲学网发表

     1.从第一次鸦片战争赔款到伊犁事件赔款,是近代中国支付战争赔款的开始时期,清政府的财政负担增加。据记载,道光时期(1820―1850年)清政府的年财政收入约4000万两。(39)
   第一次鸦片战争赔款约占该额的37%。在偿付赔款的过程中,清政府一方面大量动用关税收入,一方面加重地丁漕赋、盐课、兵饷和商捐等的征收科派,致使本该应用于自身发展的大笔款项被索赔国掠走。但是,从宏观上观察,这一时期清政府尚能做到收支平衡,赔款对财政经济的影响还不显著。这是因为:
   第一,清政府的财政收支结构发生了变化。鸦片战争前,中国只有广州一个通商口岸,关税收入甚少。鸦片战争后,随着通商口岸的增加和对外贸易的扩大,关税渐成为中国最大的财源之一。仅1861年至1866年,关税收入总额就达到46374398两。(40)再加上1853年以后,厘金税的开征,国家岁收增多。同治末年,清政府年收入达到6000万两左右,(41)比道光时期提高了50%。到光绪初年,又增到8000万两,(42)比道光时期提高了1倍。这些新增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赔款对清政府的压力。
   第二,赔款在国家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例还不太大。第一次鸦片战争赔款分4年偿清,平均每年偿还373万两,约占岁出的9%。伊犁事件赔款900万银卢布,合库平银5251645两,约占岁出的6%。(43)琉球事件和马嘉理事件赔款在岁出中所占的比例就更小了。所以,这一时期赔款的负担,清政府还能承受得起。
    2.甲午战争赔款在中国财政史上产生了划时代的影响,近代中国的财政经济自此一蹶不振。
   由于清王朝建立后,沿袭的仍是“量入为出”的传统收支原则,所以,当中日甲午战争爆发后,清政府的财政顿感万分支绌。为筹集战时军费,清政府先后两次向英国汇丰银行借债,共计库平银28653961.78两。(44)这两笔债款直到1914年才还清。甲午战后,财政已十分拮据的清政府在短期内根本无力筹集和支付超过当时年财政收入3倍的战争赔款。万般无奈之际,只好借债偿还。其中,1895年俄法借款,计4亿法郎,合银98968370两,折扣94.125%,年息4厘,分36年还清;(45)1896年英德借款,计1600万英镑,合银97622400两,折扣94%,年息5厘,分36年还清;(46)1898年英德续借款,计1600万英镑,合银112776780两,折扣83%,年息4.5厘,分45年还清。(47)以上3笔债款,相当于甲午战争前中国所借外债总和的7倍。中国年均摊还外债本息约2000万两,(48)偿还外债成为国家财政支出的大宗。
   苛刻的借款条件,不仅使中国在经济上蒙受了巨大损失,而且在主权上受到了极大损害。(1)俄法借款合同声明,中国“无论何国、何故,决不许其办理照看税入等项权利。如中国经允他国此项权利,亦准俄国均沾”。(49)据此,俄国取得了参与管理中国海关事务的权利,打破了过去由英美法三国垄断中国海关大权的局面。(2)英德续借款规定,中国不得加速偿还,或提前一次清还,也不得变更偿还办法。“至此次借款未还时,中国总理海关事务应照现今办理之法办理”。(50)这样,英国就用限制中国提前偿清债款的办法,获取了在45年内担任中国海关总税务司一职的书面保证。(3)英籍总税务司赫德借英德续借款签署之机,扩大其职权。1898年2月21日,赫德在致驻伦敦办事处税务司金登干的电文中得意地说:“新借款1600万镑的草合同已签字。总理衙门已听从我的意见,应允由我管理盐税和厘金,以每年约五百万两的收入,做为赔款担保,并允将来扩大管理范围。”(51)
   由此可见,中国为支付日本赔款举借了庞大的债务,列强通过借贷攫取了中国大量利权,控制了中国部分财政主权。从此,清政府“量入为出”的收支平衡状况遭到破坏,中国的财政经济长期处于列强的压迫之下不能自拔。
    3.庚子赔款是对中国人民最大的一次勒索,清政府的财政经济陷入全面崩溃。
    1901年《辛丑各国和约》签署之时,清政府因甲午战争举借的外债远未还清。这一年偿付的债款本息即达库平银20593157两。(52)加上八国联军之役中支付的军费,清政府已是不堪重负。而庚子赔款又比甲午战争赔款增加了近1倍,相当于清政府4年以上的财政收入。按当时中国人口平均,每人承担1两。这是近代中国数额最大,涉及国家最多,支付时间最长,过程最复杂的一笔赔款。清政府的户部大员们绞尽脑汁,奏陈筹措偿还赔款之法:一方面由政府紧缩,令户部将各省、关应解部的加放俸饷、加复俸饷、加拨边防经费、漕折等项抵拨赔款,每年计得银3900500两;另一方面由各省、关分摊。全国计有19个省,包括新疆、云南、贵州、广西等向来受协饷的贫瘠省份,也分摊了赔款任务。总计各省筹划之款项、户部改拨之款项,以及部分关税,每年凑足之数当约2500万两。(53)
   对于赔款的筹措之法,各省叫苦不迭。署浙抚余联沅早在和约未签之时就奏道:“将来洋款必奉摊派,罗掘均穷,每一念之,兴嗟仰屋,而到处民穷财尽,真有不可终日之势。”(54)光绪二十七年十月二日,湖广总督张之洞等在关于各省分派赔款数额巨大,请减免四成以纾民力电中称:“各省分派赔款为数过巨,筹措万难。方今民生困穷,商业凋弊,经去年之变,各省商民元气大伤,种种筹款之法,历年皆经办过,久已竭泽而渔,若再痛加搜括,民力既不能堪,赔款仍必贻误。”张之洞等并指出:“无论如何,筹加筹捐,无非取之于民。当此时势,民心为国家第一根本。以民穷财尽之时,倘再尽力搜括追呼,以供外国赔款,必然内怨朝政,外愤洋人,为患不堪设想。”“若百事俱废,专凑赔款,将兴学练兵,农工商务,一切养民治民卫民之自强要政,概行搁置不办,则民心日涣,士气日离,国势日微,外侮日甚,内乱将作,大局亦必难支。”(55)
   上文揭示了当时地方各省的财政困境及其后果。清政府的财政已经到了无财可言的地步。但是,为了能够“凑足分派之数,如期汇解”,各省、关仍然不得不倾力搜刮。主要办法是加重旧税、开征新税。计有地丁、杂赋、租息、粮料、耗羡、盐课、常税、厘金、洋税、节扣、续完、粮捐、盐捐、官捐、杂捐、节省和赔款捐等项。在这些名目下,各省的筹款方法虽不尽相同,但沉重的赋税负担,都毫无例外地加在百姓身上。结果,中国的社会经济愈加停滞落后,人民的生活状况愈加贫困不堪,财政制度愈加纷乱繁杂,不成体系。国家的财政运转呈恶性循环之势。
   (二)资本主义列强利用索取赔款的担保品――海关税、常关税、盐税等,截留中国财源,控制中国财政,左右中国政局。
   资本主义列强鉴于中国海关具有组织完备的征收机构、保证可靠的收入、能够进行有效控制等特点,首先把它做为索取赔款的理想来源和重要担保。根据1860年签订的《北京条约》,中国方面偿付的赔款,除先由清户部直接付给英法各50万两,以及由粤海关付给英法各333333两做为撤兵条件外,其余银两,“在中国各海关每年收税银若干,按五分之一扣归”,由此开创了中国以海关税收担保并偿付对外赔款的先例。此后,甲午战争赔款、庚子赔款等均以海关税收做为担保。
   在《辛丑各国和约》中,规定距各通商口岸50里以内的“所有常关各进款,在各通商口岸之常关,均归新关管理”,(56)于是,常关税又成了抵押赔款的财源之一。据此,津海、东海、牛庄、宜昌、九江、芜湖、沙市、江海、浙海、瓯海、福海(三都澳)、闽海、厦门、粤海、潮海、江门、梧州、琼海、北海等常关均被划归税务司管理。(57)外籍税务司的职权大大扩展了。帝国主义的经济势力亦由此遍及长江流域和沿海地区,以至东北、西南等边远省份,并进而深入到全国各地。
   《辛丑各国和约》还同时规定,中国政府的重要税收盐税,也一并做为赔款担保。据1913年民国政府财政预算,关税占年收入的24.4%,盐税占年收入的23.2%,两者合起来约占年收入的一半。这样,列强就通过截留、控制关税和盐税,扼住了中国政府的财政咽喉。其中,资本主义列强对中国海关的控制,起了特殊的重要作用。
   资本主义列强借口关税是赔款的重要担保,谋求攫取中国关税的管辖权。1911年,在辛亥革命的风暴席卷神州大地,清王朝的统治迅即崩溃之际,总税务司英国人安格联命令归革命党控制的各口岸税务司,设法取得关税保管的权利,以“确保关税不致为革命党用作军费,并留供偿还外债”。(58)为此,各地税务司威胁革命政府:海关税收担保外债赔款,“如擅自动用,可能因而与列强发生严重纠纷”,(59)“为了避免与列强发生纠纷,最好暂时将税款交由总税务司或领事团保管”。(60)与此同时,列强又诱迫清政府将其控制下的各口岸的关税也交给总税务司管辖,声称:如果清政府控制的口岸不照办的话,革命党可能要动用税款,这就大大有利于革命党,而不利于清政府。结果,革命党和清政府都节节退让,拱手把关税管辖权交给了外籍税务司。
   为使外籍税务司保管和支配关税“合法”化,列强还迫使中国政府同意成立各国银行委员会,由税务司负责全权保管关税并偿付外债赔款。1912年1月15日,安格联向中国政府提交了具体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是:(1)成立各国驻沪银行委员会,由“关于庚子以前以关税作抵尚未付清之各洋债银行与关于和约赔款之各国银行之总董”组成。该委员会“应决定各洋债内何款应行尽先付还,并编制一先后次序单”,以便上海关税务司遵照办理。(2)总税务司应向该委员会说明海关净存税款情况,直到“中国政府复能偿还洋债赔款之时为止”。(3)总税务司应制订方案,使“各收税处所将净存税项,每星期汇交上海一次”。(4)英国汇丰银行、德国德华银行、俄国道胜银行,作为上海存管海关税项之处。(5)倘至1912年底情况仍未恢复正常,“届时必须弄清下余若干,可作付还赔款之用。此项清单须交外交团酌核如何分拨”。(6)该委员会应每三个月将所收关税如何拨付的情况提出一份报告,“由驻沪各国领事报告驻京各国大臣”,等等。(61)中国政府很快批准了这个方案。
   上述方案是中国关税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它宣告了各国驻沪银行委员会的成立,确定了接收中国海关的全部净存税款,监督这些税款的保管和分配,并全权处理用这些税款偿付外债和赔款的办法。汇丰、德华、道胜三家外国银行,获取了存贮中国关税的利益。中国的关税从征入到付出的全部过程都控制在外人之手。
   资本主义列强还借中国政府偿付赔款之机,操纵中国的财政金融。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北洋政府用停付或缓付各国赔款等做为担保,大量发行公债。英籍总税务司安格联正式参加了“内国公债局”。1914年8月1日,在“财务部呈报公债局董事推定专员经理出纳公债款项,并定名为会计协理文”中,言明公债局董事“推定公债局协理总税务安格联为经理专员,定名为会计协理”。规定所有“该局收存款项及预备偿本付息及支付存款,均由该员安格联经理,以专责成。一切关于公债款项出纳事务,除经总理签字外,仍均由安格联副署”。(62)于是,安格联成了中国的公债基金保管人,被称为“太上财政总长”。
   综上所述,近代中国政府在抵抗资本主义列强所发动的战争中,屡战屡败,并由此背负了庞大的赔款。列强通过中国政府为支付赔款而抵押的关税、盐税等税收,以及赔款的索取过程,控制了中国的财政收支,破坏了中国的财政经济。近代中国的战争赔款,在中国由一个独立的封建社会转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
   


   
   注释:
    ①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编:《中国的人权状况》。
    ②林恂:《青少年要学一点近代史》,载1991年4月21日《光明日报》。
    ③魏洛:《近代中国割地赔款情况简述》,载《教学与研究》(京)1990年第5期;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近代战争陈列”。
    ④〔英〕宾汉:《英军在华作战记》,载中国史学会主编《鸦片战争》第5册,第236页,神州国光社1954年版。
    ⑤⑥⑦⑨⑩⑾⑿⒀⒁⒂⒃⒄⒆⒇(21)(22)(25)(45)(46)(47)(49)(50)
   (56)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343、347、637、31、144―145、147、343、347、382、615―618、637、1005、32、615、616―617、617―618、1014―1016、626―629、641―644、733―737、630、735、1006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
    ⑧王树槐:《庚子地方赔款》,载《中央研究院中国近代史研究专集》第3期。
    ⒅(27)(29)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册,第348、347、348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9年版。
   (23)1896―1898年本息额据徐义生编:《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第75页“表六”计算,中华书局1962年版;1899―1914年本息额据《中国海关与英德续借款》第52、53页,中华书局1983年版。
   (24)中国银行总管理处经济研究室编:《中国外债汇编》第32页,1935年版。
   (26)王树槐:《庚子赔款》第570―571页,精华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74年版。
   (28)PeterFleming:BayonetstoLbasa.付勒《进军拉萨》第273页,引自丁名楠等著:《帝国主义侵华史》第2卷第223页。
   (30)李向前:《关于南京条约用“圆”作计值单位问题》,载《学术月刊》1984年第12期。
   (31)(32)(33)《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第61卷第2405―2406页;第65卷第2574页;第72卷74、第2862、2918―1919页,中华书局出版。
   (35)(36)王宏斌:《晚清货币比价研究》第256、258页,河南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34)马士:《中朝制度考》,载《清代货币金融史稿》第80―81页。
   (37)货币单位折算(文中做过专门阐述的项目除外):①1关平两=1.0164库平两,据汤象龙编著:《中国近代海关税收和分配统计》第8页;②1银元=库平银7钱2分,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第789页。
   (38)(53)汤象龙:《民国以前的赔款是如何支付的?》,载《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集刊》第3卷第2期,第262、266―26 7、275页。
   (39)王庆云:《石渠余记》第3卷,直隶岁入总表,转引自中国财政金融学院财政教研室编:《中国财政简史》第167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0年版。
   (40)(57)汤象龙编著:《中国近代海关税收和分配统计》第163、18页,中华书局1992年版。
   (41)罗玉东:《光绪朝补救财政之方案》,载《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集刊》第1卷第2期。
   (42)(43)《清史稿》第125卷,《食货志》。
   (44)(52)据徐义生编:《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第28、74页,中华书局1962年版。
   (48)(51)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英德续借款》第52、36页,中华书局1983年版。
   (54)(55)《清季外交史料》第150卷第11页;第146卷第11―12页;第149卷第15页。
   (58)(60)(61)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辛亥革命》第330、95、349―350页。
   (59)BPP,China,1912年第1号第4页。转引自丁名楠等著:《帝国主义侵华史》第2卷第337页,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62)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委会主编:《旧中国公债史资料》第40页,财政经济出版社195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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