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革命博物馆的《近代中国陈列》中,展示着一幅“近代中国战争赔款统计表”。赫然的数字,令人触目惊心。笔者在设计这张统计表时,查阅了相关的档案资料,拜读了有关方面的研究文章,对一些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本文试就近代中国战争赔款的统计及其对中国社会经济的影响作一论述,以求教于同行。
一、战争赔款的内涵及其中国政府偿付的赔款内容
近代中国偿付的战争赔款总值究竟有多少?说法有七、八种之多。其中,数值最高者为银19.53亿两,①最低者为10余亿两,②被史学界广泛采用者为近13亿两。③
这些数值差异颇大。究其原因,是对以下问题的认识各异:1.“战争赔款”的内涵是什么?自鸦片战争开始,近代中国的对外赔款计有百余次,到底哪些属于战争赔款的范畴?2.确定近代中国战争赔款总值的尺度是什么?是条约中规定的赔款值,还是清政府实际支付的赔款值?中国政府为支付战争赔款而举借的外债是否计入?3.计值单位应该如何折算?近代中国的货币制度非常繁杂。仅条约中提到的计值单位就有关平银(亦称海关银)、库平银等虚银两,以及银元、卢布、卢比、英磅、马克、佛郎克、弗乐林、克勒尼等多种外国货币名称。不同的计值单位给计算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复杂性。
何谓“战争赔款”呢?战争赔款是一个国际法概念。战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敌对国家,以武力推行国家政策造成的武装冲突和法律状态。据瑞士人步伦《公法会通》和奥地利法学家阿·菲德罗斯等著《国际法》中所言,一国对另一国宣战,或虽未宣战而侵入另一国领土,或封锁另一国的海港、海岸,就是战争状态的开始。战争状态通常是通过缔结和约而结束。一国由于战败原因,根据和约支付给战胜国军费损失及战胜国商民在战争期间受害损失的款项,称战争赔款。
值得指出的是,在近代历史上,资本主义列强发动的对华战争是侵略性的,为结束战争状态缔结的条约,是列强以威胁手段强加给中国人民的掠夺性、强制性、奴役性的不平等条约。战争赔款,是规定于不平等条约之中的对中国人民的勒索。从现代国际法的角度看是无效的。然而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清政府事实上依约偿付了列强索要的赔款。后来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北洋军阀政府、国民党政府继续偿付了清政府积欠下来的剩余赔款额。参考国际法对战争赔款的界定,近代中国战争赔款的前提应是战争状态发生,中国战败;依据是清政府与列强签订的条约。非战争原因引起的赔款,以及条约规定之外列强对中国的劫掠不应包括在内。一些文章把第一次鸦片战争中英军在定海、厦门、宁波、镇海掠取的官银数,以及在厦门、舟山、宁波、镇海等地抢劫后变卖财产的值银数也计入战争赔款总值。这种作法显然不妥。试想,第二次鸦片战争中英法联军焚掠圆明园给中国人民造成的损失,怎么能简单地用钱来衡量呢?列强在侵华战争中掠取的财、物,只能做为中国方面的经济损失,另行论述。
探讨近代中国的战争赔款时,不可避免地遇到一个问题,即由于清政府软弱、妥协等因素,一些涉及赔款的条约是在中国尚未失败的情况下签订的。这部分赔款是否应纳入战争赔款的范畴?如:
(1)1841年5月,英军炮打广州,清政府靖逆将军奕山派广州知府余保纯向英军求和,并与英国代表义律签署停战协定――《广州和约》,规定中国方面偿付赎城费600万银元,以及英国商馆的损失费。对于后面一项,条约中未注明数额。查当年参战的英军军官宾汉记载,中国方面赔偿的数额为628327银元。④
(2)1874年春,日本以琉球船民在台湾遇难为由,悍然出兵侵犯台湾,遭到中国军民的坚决抵抗。清政府遂派恭亲王奕?与日本特使大久保利通谈判,于同年签署中日《北京专条》,规定中国赔款银50万两,日军退出台湾。⑤
(3)1875年,为在中国西南扩张势力,英国驻华机构职员马嘉理带引英国武装“探路队”,由缅甸侵入中国云南,并蛮横地向前往盘问和阻拦的当地人开枪。当地人民激于义愤,打死了马嘉理。1876年,中英签署《烟台条约》,规定中国偿付“恤款”银20万两。⑥
(4)中日甲午战争后订立的《马关条约》中规定,中国割让辽东半岛给日本。此举引起俄、德、法三国干涉。结果,1895年11月,中日双方签订《辽南条约》,规定日本归还辽东半岛,清政府补偿银3000万两作为赎款。⑦
笔者认为,上述4笔赔款属于战争赔款性质。理由是这些赔款均起因于战争,并规定于旨在结束战争状态的条约之中;前3笔赔款是清政府妥协签约,战争可视为“不败而败”;第4笔赔款是战败与俄、德、法三国干涉双重因素作用的结果。
此外,1901年,八国联军攻陷北京后,胁迫清政府订立《辛丑各国和约》,规定中国赔偿银4.5亿两,是为大赔款。与此同时,约有17个省的中国地方官绅分别与各国领事、教士、教民协商议定了22272708两银的地方赔款。其中5386000两银归入大赔款。地方赔款的实际支付额为银16886708两。⑧因为地方赔款源于八国联军之役,故当属于庚子赔款的一部分,归入近代中国战争赔款总值。这一笔款项,被许多人忽视了。
基于上述原则,在近代战争史上,中国偿付的赔款有:(1)第一次鸦片战争赔款,含《广州和约》规定的赎城费600万银元,英国商馆损失费62372银元;中英《南京条约》中规定的鸦片烟价600万银元、商欠300万银元、军费1200万银元。⑨(2)第二次鸦片战争赔款关平银1600万两,含中英《北京条约》中规定的英军军费银600万两、商亏银200万两;⑩中法《北京条约》中规定的法军军费银700万两、商亏及抚恤费银100万两。⑾(3)1874年琉球事件赔款库平银50万两,含中日《北京专条》中规定的日本修道筑房费40万两、抚恤费10万两。⑿(4)1876年马嘉理事件赔款关平银20万两,含中英《烟台条约》中规定的军费、商欠、抚恤费。⒀(5)1881年伊犁事件赔款900万银卢布,含中俄《改订条约》中规定的军费、商亏、抚恤费。⒁(6)1895年甲午战争赔款库平银23150万两,含中日《马关条约》中规定的军费2亿两、威海卫驻军费150万两;⒂《辽南条约》中规定的赎辽费3000万两。⒃(7)1901年庚子赔款,含《辛丑各国和约》中规定的偿付诸国赔款关平银4.5亿两;⒄地方赔款16886708两。(8)1906年拉萨事件赔款,含中英《续订藏印条约》中规定的250万银卢比。⒅共计八大笔。
二、近代中国战争赔款的实际支付情况
计算近代中国的战争赔款,必须妥善处理条约规定的赔款值与实际支付的赔款值的关系,以向索赔国实际支付的款额作为确定近代中国战争赔款兑值的标准。由于国内外局势的变化,以及货币制度的变革等原因,赔款的实际支付情况比较复杂。其中,以下几个问题是应该引起注意的。
1.条约中涉及利息的赔款及其偿付情况。与这个问题相关的有第一次鸦片战争赔款、甲午战争赔款和庚子赔款。
(1)第一次鸦片战争赔款。在中英《南京条约》中,规定全部赔款于4年内分做7次全部偿清,“倘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数,则酌定每年每百元加息五元”。⒆结果,清政府在1842―1845年如期偿付了这笔赔款。因为赔款并未逾期,故不存在付息问题。
(2)甲午战争赔款。在中日《马关条约》中,规定2亿两军费分8次交清,第1次5000万两于批约后6个月内交清,第二次5000万两于批约后1 2个月内交清,其余分6次交清,自第2年起每年交一次。条约还规定,“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如从条约批准互换之日起,3年之内,能全数清还,除将已付利息或两年半,或不及两年半,于应付本银扣还外,余仍全数免息”。⒇条约并规定,第一、二次赔款付清之前,日本军队暂行驻守山东省威海卫。(21)中国每年支付其军费50万两。(22)为了筹集偿付日本的赔款,也出于免交利息,并尽早撤除驻威海卫日军的考虑,财政困窘的清政府被迫先后于1895年、1896年和1898年订立俄法借款、英德借款和英德续借款合同,共借债约库平银3亿两。按当时核定的还本付息表计算,中国须偿还本息共库平银741578255两。(23)
这笔债款能否计入赔款,是计算近代中国战争赔款总值中颇具争议的问题之一。笔者对此的回答是否定的。因为,赔款与债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甲午战争赔款支付的对象是日本,而不是俄法英德。中国与俄法英德是债权国与债务国的关系,不应把向俄法英德支付的债款计为向日本支付的赔款。中国在1895年至1898年,如期付清了给日本的赔款,对日本不存在付息问题。应以索赔国日本所得的库平银23150万两做为甲午战争赔款的实际支付值。
(3)庚子赔款。在《辛丑各国和约》中,规定中国偿付诸国赔款关平银4.5亿两,以“保票”的形式,按比例数字,交给各国收执。年息4厘,摊还期39年。条约规定的赔款值与分期摊还本息之和为关平银982238150两。(24)因赔款的支付时间长,过程复杂,庚子赔款的实际支付值与应付本息值出入很大。据江海关档案和旧海关“债赔各款专帐”,以及《辛丑各国和约》“附件十三·还本息表”(1905年7月至1911年)(25)等资料逐年核算,庚子赔款的实际支付值为关平银668661220两。(26)内含赔款原额、实际补息数额、镑亏数额等项。不少文章将按条约推算出的应付本息值作为庚子赔款值,夸大了许多。
2.拉萨事件赔款值的认定。
在拉萨事件赔款值的认定上,以往的一些文章多依据《藏印条约》中作出的西藏向英国交付赔款50万英镑,合750万银卢比,分75年付清,赔款未清前,英国“于丕春驻兵,暂守作质”(27)等规定,把拉萨事件赔款值计为750万银卢比。实际上拉萨事件赔款值并非如此,回顾历史,可以帮助我们做出比较符合实际的结论。
1904年9月,中英《藏印条约》传到伦敦后,英国的印度事务大臣公然声称:该约不符合英国政府的对藏政策。英国政府的对藏政策在于排除别国在西藏的势力,而英国势力的加强又以不引起国际纷争为限度。
当时,在列强对西藏地区的角逐之中,英俄的矛盾比较突出。英国若向西藏索取大量赔款,并长期占领丕春,必使俄国不满。况且,《藏印条约》的签订也在美、德等国产生了反响,他们纷纷表示,希望英国不要改变中国在西藏的地位。英国外交大臣兰士敦清醒地看到,如果英国政府不立即减少西藏赔款,“将产生一种极为严重的困扰局势”。(28)鉴于此,1904年11月11日,印度总督?士尔根据英国内阁的指示,声明“允饬将该约第六款西藏应赔补英国人兵费,由原定七百五十万卢比,减为二百五十万卢比”,并将此声明之款“附于已经批准之光绪三十年七月二十八日,即西历一千九百零四年九月初七日所立英藏条约之内”。(29)该文和《藏印条约》一道,成为1906年中英《续订藏印条约》的附约。所以,应把删减后的250万银卢比做为拉萨事件的赔款值。
3.计值单位的折算。
在近代中国的战争赔款中,不同的计值单位给计算工作带来了相当的难度。计算赔款总值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考订并划一计值单位。
在1933年国民党政府财政部宣布废两改元之前,近代中国的货币制度,一直处于银元、银两并行的状态。不仅有元和两之分,又有实银两与虚银两之别。前者指实际流通的白银,如银锭,其重量和成色,各地不一。后者是一种记帐货币。赔款的计值单位库平银、关平银等即是虚银两。库平,是清政府征收赋税时,出纳银两所用的衡量标准。清政府的国家预算,用库平计算。关平,是海关收税时,出纳银两所用的衡量标准,较库平大。1海关两等于1.0164库平两。计算近代中国的战争赔款总值,用库平银作为统一的计值单位比较合适。
中英《南京条约》中规定,用银元做为赔款的计值单位,但未规定银元的具体种类。据考,中国政府正式设局铸造银元,始于光绪十六年(1890年)。此前在中国市场上流通的是外国银元。外国银元自明朝万历年间开始流入中国,到晚清时期,多达数十种。第一次鸦片战争赔款的计值单位应是当时流通最广的西班牙银元。(30)
西班牙银元与中国货币的比价是多少?《南京条约》也没有注明。据道光二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耆英、伊里布奏报,中国在支付第一期赔款(600万元)的谈判中,“再三驳议,始约定每圆以纹银七钱一分折给,共应折银四百二十六万两”。(31)比值以一银元总库平银七钱一分讲定。然而,后面的6次分期付款是在广东筹措的,计值单位又有变化。道光二十三年正月二十日伊里布等奏,“臣等查癸卯年份(1843年)议明共给洋银六百万圆,内有商欠三百万圆”,“先于洋商名下,勒限著追”,“至余银三百万圆,应折给广平纹银二百一十万两。”(32)道光二十四、二十五年,清政府偿付赔款的折兑方法是“以洋行老司码平,每洋银一圆合纹银七钱”。(33)“广平”和“司码平”,同为广东地区使用的一种平码。
一些研究赔款的文章多据以上记载,按1银元折广平银7钱的比价,将第一次鸦片战争赔款折算为1470万两,并计入近代中国战争赔款总值。笔者认为不妥。地方性的货币计值单位不宜作为国家对外赔款总值的计值标准,更不宜将该数值与其它不同计值单位的赔款数相加。据马士实测,广平的绝对重量为每两等于579.85英厘,比库平重4.05英厘,是当时中国几种主要平码中重量最大的。(34)所以尽管广平比库平少1分,其实际重量却是大体相同的。故第一次鸦片战争赔款中银元与银两的比值可认定为1银元折合库平银7钱1分。2100万银元折合库平银1491万两。
另据有关条约规定,伊犁事件赔款的计值单位是俄国银卢布,拉萨事件赔款的计值单位是印度银卢比。因为英国货币是当时世界上通用的货币,故又在条约的“专条”或“附约”中,将卢布、卢比与英币进行了折算。按江海关所定汇兑币值统计,1881年关平银与英币的比价为66.5便士。(35)伊犁事件赔款合关平银5166908两,库平银5251645两。1906年关平银与英币的比价为39.5便士,(36)拉萨事件赔款约合关平银1084988两,库平银1102782两。
综上所述,近代中国战争赔款总值约为库平银956814007两,合关银941375451两,合1326323847银元。(37)相当于1901年清政府财政收入的11倍。
三、战争赔款对近代中国社会经济的影响
巨额战争赔款,犹如套在中国人民头上的枷锁,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和深重的灾难,严重地阻碍了近代中国的社会进步,加速了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进程。
(一)中国的财政危机日趋加重,“民生重困”。
在近代中国的财政中,赔款、外债以及战争期间的军费,是三宗最大的支出,总数常占国家岁出的三分之二以上。(38)其中,赔款所占的比重颇大。综观整个近代史,战争赔款并不是一开始就左右了中国的财政经济命脉,而是随着战争赔款数额的不断增多,致使其在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例愈来愈大,最后导致了中国财政经济的崩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