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交往中,任何一个国家无疑都要从本国的国家利益出发,维护自己的国家利益,中苏之间也不例外。不过,在“蜜月时期”,由于双方基本上遵循了“平等互利”的原则,不做损害对方国家利益的事,故双方虽在一些小的问题上也有“磨擦”,但在大的方面没有什么争执。然而,从1958年夏天起,情况却发生了变化,中苏两国在涉及国家利益的一系列问题上发生了冲突。最初的风波就是当年夏天连续发生的长波电台和联合潜艇舰队事件。苏方出于自身的需要,利用中国希望在建造潜艇方面得到苏方帮助之事,提出双方共同合作在中国建设一座长波电台和建立一支联合潜艇舰队。但中国方面却认为,这是苏方以帮助中国为借口,实际上侵犯中国的主权,并有控制中国的企图。双方为此争执了好几个月。毛泽东为之大发雷霆,赫鲁晓夫则为此急匆匆地飞到北京,为苏联辩解。此事后来虽然都不了了之,但从此双方种下恶感。接着,当年8月又发生台湾海峡问题的争执。中国为打击蒋介石集团和警告美国不要干涉中国内政,未与苏方磋商便发动了炮击金门、马祖之战,苏方虽在表面上表示支持中国,反对美国,但因担心炮击金、马会引起美国的武装干涉,将苏联拖进美苏大战之中,故实际上对中国不满,并且进而单方面撕毁1957年10月签订的“国防新技术协定”,收回了向中国提供原子弹样品的承诺。1959年中国为维护自己领土主权,反对印度在中印边界进行挑衅,采取自卫手段。但苏方认为中印边界的武装冲突对苏美缓和不利,破坏了赫鲁晓夫访美的和平气氛,因而不顾中国的一再反对,公开发表了一个袒护印度的声明。此外,苏联也对中国发动大跃进、人民公社运动不满,而中国则对赫鲁晓夫热衷同美国拉关系颇有微词,如此等等。显然,上述争执都涉及彼此的国家利益。一般来说,在国际关系中,国家利益的冲突必然会影响到彼此关系的好坏,因而中苏之间国家利益的冲突也必然损害双方的关系,即使没有意识形态的分歧,中苏关系也会发生逆转。然而,与一般的国际关系不同的是,中苏之间不仅存在着国家利益问题,又有一个意识形态的问题,而且两者又总是不可避免地交织在一起,这就使问题更加复杂,更加严重了。
事实亦正是如此。从总的方面来看,中苏之间在国家利益方面的争执造成了彼此间的不满和恶感,加剧了彼此的不信任。各方均开始怀疑对方的动机,甚至认为对方居心叵测。中苏双方都是注重意识形态的国家,当问题越来越多时,各方都必然要从意识形态方面去寻找原因,从理论、路线、政策方面去挖根子。正因为上述争执的出现,中共中央和毛泽东便开始怀疑苏共中央和赫鲁晓夫在很多问题上违背了马克思列宁主义,违背了无产阶级国际主义,进而作出判断认为赫鲁晓夫等人已经走上了修正主义或半修正主义的道路。毛泽东等人觉得,若不是在理论、路线上出现了问题,赫鲁晓夫怎么会作出如此多损害社会主义中国的事情吗?!与此同时,苏共中央和赫鲁晓夫也在想,中共中央和毛泽东的理论、路线肯定出了问题,背离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原则,犯了教条主义、冒险主义的错误等等。可见,国家利益的冲突实际上促使了意识形态分歧的升级。再从上述争执的某些具体问题来看,有些问题既涉及国家利益,也涉及意识形态。如对中国发动的大跃进、人民公社运动的不同评价,就涉及到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理论路线和政治问题。又如对美国的态度,既是外交问题,也牵涉到理论问题。中国当时反对苏美缓和时,所提出的重要理由是帝国主义的本性并没有改变,帝国主义是战争的根源,不可能真正爱好和平,因而赫鲁晓夫热衷于讨好美帝国主义,美化帝国主义的头子等等都是违背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这样一来,中苏在意识形态方面的分歧也随着国家利益的冲突而进一步扩大,大大超出了1958年以前的范围。
更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国家利益的冲突促使意识形态分歧扩大和升级,另一方面,反过来,意识形态分歧的尖锐化又加剧了国家利益的冲突。这一点,在1960年以后表现得更为明显。当赫鲁晓夫在1960年6月的布加勒斯特会议上对中国进行围攻,以便压服中国的企图失败后,便进一步采取行动,撕毁了援助中国的所有合同和协定,撤回了所有在中国帮助建设的苏联专家,从而造成了中苏之间国家利益的更大冲突。1963年,也是为了在意识形态的公开论战中打击和报复中国,苏联改变了过去一直坚持的立场,决定和美国、英国签订部分禁试核武器条约,以阻止中国拥有核武器,致使中国方面非常恼火,终于下决心与苏联分道扬镳。这些例子都说明,当国家利益的冲突和意识形态分歧交织在一起,便互为因果,互相促进,使分歧和争执变得越来越严重,越来越不可收拾,终于导致双方关系的恶化和破裂。
第二,面对意识形态分歧的扩大,中苏双方都改变了以往比较谨慎、就事论事与心平气和的做法,采取了自以为是、固执己见、强加于人、毫不妥协、无限上纲的武断态度,致使争执陷于不断地进行报复和反报复的恶性循环之中,从而无可挽回地加剧了双方关系的恶化和破裂。
尽管苏共二十大以后,中苏之间就对一些重大问题产生了不同的看法,双方当时的观点也不一定都对,但如前所述,双方对待分歧的做法相对来说,都还比较谨慎,基本上是就事论事,虽然也在内部互相争论和批评,但注意心平气和,不强加于人。然而,1958年夏天以后,由于国家利益的冲突和意识形态分歧的扩大,双方都开始变得不冷静,变得武断了。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自以为是,固执己见。面对分歧,双方均认为,自己的看法是真正符合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对方则是错误的,违背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在争论中,双方都坚持自己的观点,总是批评对方,却不注意考虑对方的意见是否有道理,更不愿作自我批评。二是强加于人,毫不妥协。双方都声称自己有消除分歧的愿望,然而在一次又一次内部会谈中,在一篇又一篇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双方又都坚持自己的观点最正确,声称对方只有接受自己的观点,承认并纠正错误,分歧才能消除。结果,所谓的谈判、讨论均成为对对方的批评。双方均把对方的批评说成是“攻击”,苏方指责中方“反苏”,中方则指责苏方“反华”。更糟糕的是,在争论中,双方都采取“鸡蛋里挑骨头”和“算旧帐”的作法,以图击败对方。明明彼此的看法很接近,只是提法上有所不同,但双方不是“求同存异”,而是“弃同求异”,硬要找出所谓的“原则分歧”,大做文章。算历史旧帐,则是将过去的争执重新翻出来,以斥责对方。实际上事情早己过去,这样做的结果只能徒增彼此的恶感。三是无限上纲。分歧本来都很具体,涉及到一个一个具体内容,本可以通过具体分析去分清“是非”,即采取所谓“就事论事”的做法。然而,随着分歧的扩大,双方均改变了态度,采取了“无限上纲”,将每一个分歧都上纲到是否符合马克思列宁主义原则的态度,上纲到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修正主义、机会主义路线斗争的高度。中方认为苏方执行了一条彻头彻尾、彻里彻外的修正主义路线,赫鲁晓夫是背叛马克思主义、背叛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叛徒”,在苏联实行了资本主义复辟,如此等等;而苏方也给中方加了一大堆帽子,如教条主义、冒险主义、托洛茨基主义等等,总之是帽子满天飞,纲越上越高。诚然,双方的分歧不能说没有任何“是非”,也不是不可以通过讨论来分清“是非”,但究竟什么是“真理”,不是自己说了就算数的,也不能靠“引经据典”来证明,更不能通过强加于人,通过无限上纲来判断,而只能由实践,由历史来检验。而实践与历史均证明,双方当年自以为正确的许多观点实际上并不正确,争执中双方坚持的许多观点均经不起历史的检验,正如邓小平所说:“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回过头来看,双方都讲了许多空话。”(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版,第291页。)四是不断进行报复与反报复。在争执中,双方都指责争论是由对方首先挑起的,因而自己一方只是“自卫反击”,只是行使“答复对方攻击的权利”,实际上就是不断地进行报复与反报复,结果必然陷入恶性循环之中,谁也不愿退让一步,甚至认为退让就是“投降”,就是“屈服”于对方,如此“循环往复”,只能是分歧越来越多,矛盾越来越尖锐,气氛越来越紧张,后果则越来越严重。
第三,为了在意识形态争执中最终战胜对方,双方均采取了“公开论战”的做法,从而将争执引向极端,成为对中苏关系的致命打击。
众所周知,中苏之间在意识形态方面的争执最后发展到最高峰时,采取了大规模“公开论战”的方式。实事求是地说,“公开论战”的发生有其必然性。既然双方如前文所分析,固执己见,毫不妥协,又把争执看得如此严重,势必要导致“公开论战”。一般地说,党派之间、国家之间,甚至个人之间出现意识形态分歧,也都有可能采取“公开论战”的做法。对“公开论战”也不能一概否定。通常说,“真理愈辩愈明”,也不是毫无道理。然而,20世纪60年代前期中苏之间爆发的大规模的“公开论战”却非同一般,应另当别论。首先,论战的规模之大称得上是史无前例,不仅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上十分罕见,即使在人类历史上也很难找到先例;其次是论战的双方都是历史上从未出现过的大党和大国,双方都拥有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都拥有数亿支持者,并能通过当时堪称现代化传播手段,故影响广及全世界;第三,也是更重要的一点,即双方均各执一词,对立之严重,矛盾之尖锐,态度之蛮横,在历史上也十分罕见。尽管这样大规模的“公开论战”曾被毛泽东戏称为只是“笔墨官司”,“天不会塌下来”,“树木照样长”,“河里的鱼照样游”,“论战一万年也无妨”,(注:吴冷西:《十年论战》,下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9年5月版,第914页。)但由于双方的态度并不正确,论战并不是真正讲道理,因而规模虽大,真理却没有愈辩愈明,任何一方也没有被击败。相反,大论战把本来浑浊不清的水搅得更浑了,把双方百姓的思想搞得更混乱了,甚至由于大论战将意识形态分歧作为主要内容,反而将国家利益冲突这一实质性的问题掩盖了;大论战还变成了大批判,双方在报纸上电台上互相骂来骂去,除了使双方的对立更严重,错误更深,更不愿妥协,不会产生任何积极的作用,这已为历史所证明。总之,公开大论战的方式将双方的意识形态争执推向极端,对中苏关系来说,无疑是致命的一击。在公开进行了大论战之后,中苏关系除了走向彻底破裂,再无别的路可走了。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中苏之间的意识形态分歧后来确实对双方关系的恶化与破裂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之所以会如此,主要在于意识形态分歧与国家利益冲突交织在一起,双方又对分歧和争执采取了不正确的态度。必须指出,笔者这样说并不完全否认分歧和争执也有“是”和“非”、正确与错误,也不完全否认有些“斗争”,如中国对苏联企图控制中国进行斗争的必要性和意义,但就意识形态争执的主要内容和双方争论的主要方式而言,基本上没有什么积极的意义,这是可以断言的。至于在争执中,中苏双方谁应负更大的责任,则又须作具体分析,但这已不是本文所要回答的问题,需要另文探讨。
(三)
中苏之间意识形态的分歧和争论及对双方关系造成的危害,给人们留下了很多重要的历史教训,值得后人认真汲取。限于篇幅,本文只能简要地提一下笔者的初步看法。
第一,在处理国与国的关系时,应尽可能将国家利益与意识形态分开,并且尽可能地谈化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因素。
不同的国家之间,既有国家利益的问题,也必有意识形态的问题,不论是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基本相同,还是根本不同的国家之间,都是如此,且都会发生矛盾。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应以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为重,这是基本的,第一位的。意识形态的分歧和社会制度的差异虽然不能不考虑,但毕竟是第二位的,应尽可能地予以淡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千万不要将国家利益的争端与意识形态分歧混淆在一起,否则,就可能重蹈中苏关系恶化、破裂的覆辙。
第二,对其他党其他国家在意识形态方面的是非,尤其是对其他兄弟党和兄弟国家提出的理论、路线和政策,除涉及本国国家利益和世界各国共同利益的,应当十分慎重,不要轻易地肯定和否定,也不要妄加评论。
这是因为各国都有自己特殊的国情,各国的党也总是根据自己的经验和自己的国情提出自己的理论,制定自己的路线和政策,并在实践中进行探索。其他的党和国家因为经历、经验不同,也不大了解这些党和国家的情况,难以理解这些党和国家的想法,因而不应轻易地判断其是非,更不应以自己所谓的“原则”、“框框”去套人家,对人家指手划脚,正如邓小平所说:“就是任何大党、中党、小党,都要互相尊重对方的选择和经验,对别的党、别的国家的事情不应随便指手划脚。”“如果他们犯了错误,由他们自己去纠正。”(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版,第236页。)
第三,如果兄弟党、兄弟国家之间确实产生了涉及双方的重大原则分歧,而是非又比较清楚,正确的一方认为必须坚持,也应采取说理的态度,同对方进行讨论,或对对方进行适当的批评,同时允许对方提出或保留不同的看法,尽可能地“求同存异”,而不应强加于人,不应无限上纲,并且尽量避免采取“公开论战”的方式去解决分歧。
总之,如何对待党与党、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意识形态分歧,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笔者认为,研究时既要认真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也要结合新的情况进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