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奕訢对城中大臣开门纳敌的做法虽多有责难,然事已成定局,京师内外受敌,故转而速求和议,询问额尔金、葛罗何日进城换约[37]。可是对英法来说,进城换约已是唾手可得之事,此时浮上水面的却是未被尽释的英法人员的问题。
虽有奕訢“未尝苛待,居处适宜,待遇优渥”[38]的保证,然而于10月12日至16日之间,先后被送达联军大营的英法谈判人员,却是另一番情形。其中英人二十六名,死伤各半;法人十三名,七死六伤[39]。《泰晤士报》记者包尔贝更惨遭分尸之祸[40]。此等情形,对额尔金的刺激极大,作为英内阁任命的对华战争全权公使,不能保护前台的谈判人员,又怎向女王政府和公众舆论交代?遂决意对清朝皇帝虐杀外交代表的这一野蛮行为实施报复。额尔金14日拟就的信函中,一面斥责清政府违背国际公法,要求赔偿恤银英三十万两,法二十万两;一面以圆明园乃“英法侨民所受痛心疾首惨刑而死之地”为由,要求将其毁为平地,并“由中国政府出款,建碑于天津,叙明此辈不幸之人拘获死亡等情,及英政府所要求之款,以为此背信暴行之罚”;同时告知奕訢,以上责罚未行之前,和议断不能成[41]。
然而,英国此次的同盟法国却在焚园、立碑二事上与其多有分歧。对法军来说,严冬将至,军备不足,对清政府的这些过激的报复行为,易使奕訢畏难避遁,致使交涉无望,所以倾向于不提焚毁圆明园及天津立碑纪念二事,盼和议早成。往来信函中,针对火烧圆明园一事,法国人倾向于抢劫,不愿纵火焚毁,然英国人心意甚坚,其理由如下:
“第一,被囚诸人,手足缚系,三日不进饮食,其受如斯野蛮之待遇,即在此地。第二,若对于中国政府所为不顾国际公法之残酷行为,不予以久远之印象,英国国民必为之不满。若现即与之媾和,订约撤兵而退,中国政府必以吾国人民为可以任意捕杀无忌,在此点上必须警醒其迷梦也。皇帝避暑行宫固已被掠,然其所蒙损失,在一月内即可恢复原状。……圆明园宫殿之为要地,人所共知。毁之所以予中国政府以打击,造成惨局者为此辈而非其国民,故此举可谓为严创中国政府,即就人道而言,亦不能厚非也。”[42]
此外,对于先前清政府多次的反复失信,额尔金更觉得毁坏圆明园是唯一解决问题的办法,他解释说:
“要想取消毁坏圆明园这件事,若单要求赔款,在这种扰乱的情形中,中国政府,除了民脂民膏以外,也付不出大笔款项。其次,或是要求清政府交出那般苛待英人,和破坏和约的人们,一些可怜的属员,也许要呈现出来,作替身了。假若要求僧格林沁本人,中国政府大约不能答应,更决不能实行。寻思推绎的结果,只有毁坏圆明园,似乎是唯一的方法,而且这种责罚。仅降在清文宗本身,与人民无关。”[43]
故10月16日,额尔金致函葛罗:“关于派遣中国官员,护送不幸死亡者遗体至津,及由中国政府出款,建立惩罪之碑于天津一节,余愿遵公意,取消此议。惟毁坏圆明园一事,余决不能舍弃而不行也。”[44]劝议无效后,法人“恐启英法二国之隙”,于己不利,除不肯加入焚毁圆明园外,已无异议[45]。
中国方面,尽管奕訢与葛罗在此间有信函往来,葛罗在信函中也提及侨民在圆明园被戕害拘留之事,要求赔偿抚恤金和严惩残害被拘外侨之人,但由于葛罗在焚毁圆明园一事上,已对额尔金明确表示:“此说予殊厌闻,予不愿与恭王言之”[46],故往来信函多把眼光放在赔偿抚恤费和换约和议之上,并没有提及英军即将焚园报复之事,致使奕訢等人未能对此迅速做出反应,更惶论利用英法之矛盾为自己争得有利条件[47]。直至17日正式接到额尔金的照会,才发觉事情的严重性。然此时的额尔金已是态度坚决,不容疑义,照会中指出:“对于‘圆明园’势必毁为平地,此条故无须奕訢之承认,敝军统帅,所已决定,亟待执行者也。”[48]更公然贴出布告:
“宇宙之中,任何人物,无论其贵如帝王,既犯虚伪欺诈之罪,即不能逃脱其应有之责任与刑罚。兹为责罚清帝不守前约及违反和约起见,决于九月初五日焚烧圆明园。所有种种违约行动,人民未参与其间,决不加以伤害,惟于清室政府,不能不惩罚之也。”[49]
因此,待前往阻止的恒祺隔日到达,奕訢与之谆嘱商办间,英军已调第一军团的一部共3500名士兵,在圆明园内到处纵火。大火三昼夜不熄,全园变成一片火海,黑烟笼罩,火光冲天,相距20多华里的北京城上空,日光黯淡,如同日蚀。这座举世无双的宏伟秀丽的皇家园林,除少数建筑外,都化为灰烬,与此同时,他们又将清漪园、静明园、静宜园、畅春园等全部焚毁,徒留“断碣残碑,都付与苍烟落照”[50]。
结语
可以说,清政府扣押作为英国谈判代表的巴夏礼,是近代中外战争史和外交史上非常罕见的事例。尽管在中国有“擒贼先擒王”的先例,然而“两国交兵,不斩来使”,清政府是在将巴夏礼等人作为谈判代表接待、而不是与之对垒的状况下将其扣押,不能不说是处置失当。在当时明显的敌强我弱局势下,这种做法对于中国也没有任何益处,只不过是给侵略者又提供了一个施展暴行的借口而已。
不管是为了报复清帝绑架虐杀人质,还是为了掩饰英军劫掠清帝离宫别院的盗匪行为,在圆明园初遭劫难到再遭火劫的短短不到10天的时间内,额尔金毁园的意图已是日益明显。而此时的奕訢等谈判人员,眼光都还停留在尽早订立和约、赶紧了事的层面上,并没有就此做出太大的努力。奕訢畏敌身处城外,与英法的交涉是仅照会往来,实际走上外交前台的是恒祺。然而以恒祺武备院卿的微职,不可能便宜行事,充其量也只是个跑腿的,事事须到奕訢处禀报,按奕訢意旨办事。而奕訢的行事又受到远在热河的咸丰皇帝的遥制,由于咸丰皇帝对巴夏礼去留问题的态度游移不定和对亲递国书一节的坚持拒绝,使得奕訢的书面谈判无法取得进展。
外交讲的是审时度势的眼光与机敏,比的是时间和速度。从当时的情况来看,咸丰皇帝远避热河,其与京师的路途之遥使得往来的奏折圣谕不能快速到达;奕訢畏敌不敢入城,又使得对英法下一步意图反应和谈判不能在第一时间内完成。双方僵持不下之时,中方的态度是等待对方的反应和盲目的调兵拱卫京师,未能在谈判上争取主动,可谓是步步走错,步步后发,自然也就无法使本国尽可能地趋利避害。因此,正如奕訢事后的奏折中所说:“正在谆嘱商办间,即见西北一带,烟焰忽炽”[51],这其中“谆嘱商办”的环节,不能不说是圆明园免遭火劫的机会上的又一遗憾。
在圆明园的断壁残垣上,我们来考察它100多年前的这一劫难,不能不使人痛感到清王朝茫然不察外情的积习之深、为害之大。巴夏礼事件解决中的外交失败,以惨痛的名园劫难向我们证明了传统封建国家外交的穷途末路。可见,对当时的中国来说,外交近代化已确实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重大课题。
参考文献:
1、中国史学会主编:《第二次鸦片战争》(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
2、舒牧、申伟、贺乃贤编:《圆明园资料集》,书目文献出版社1984年版。
3、《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中华书局1979年版。
4、(台)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四国新档·办理抚局》,民国55年版(1966年)。
5、(美)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
6、樊书华、黄诗玉、卞修权编著:《中华近世通鉴》(外交专卷),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0年版。
注 释:
[①] 笔者查阅《复印报刊资料索引》(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社),在1980至2001年的相关论文中没有“巴夏礼事件”这种说法,用“巴夏礼事件”一词在网上检索也未见相关记录。所以,本文中“巴夏礼事件”的提法还是首次使用。之所以以此命名这一人质扣押事件,主要是因为扣押的英法谈判代表中,巴夏礼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关键性人物,英方索之甚急,中方也将其视之“谋主”,双方的交涉一度以巴夏礼此人为中心,故以这一代表性人物为该事件命名。
[②] 笔者所见关于巴夏礼事件的论述,在早期的中国通史书中并未提及,90年代以后的通史或近代外交史书中虽有所涉及,但多侧重其过程的描述。专论部分,则多集中于人质扣押原因的探讨,如童远忠《第二次鸦片战争中通州谈判中方扣压英法谈判代表原因考》(《湘潭师范学院学报》,1998年第2期),唐喜平《试论第二次鸦片战争中清政府扣押巴夏礼事件》(《邵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1期)。
[③] 中国史学会主编:《人物传记:巴夏礼》,《第二次鸦片战争》(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二),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546-547页。
[④]《黄宗汉奏上年八月后广东洋务情形摺》,《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五),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595页。
[⑤]《黄宗汉又奏缕陈广州情形宜缓兵蓄威饬拿假冒义勇挑衅之人并与英议退城款项难筹摺》,《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四),第1143页。
[⑥] 《桂良恒福恒祺奏和战急迫已概允所请通州军营应如何办理免致生疑摺》,《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六),第2206页。
[⑦]《廷寄》,《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七),第2290页。
[⑧] 9月12日至9月14日的谈判,事机尚为顺利,对于巴夏礼、威妥玛提出的咸丰八年所定条约(即《天津条约》)及桂良在津议定之续增条约八款一概允准的要求,载垣等奉咸丰“可许则许”的谕旨,除天津通商一条因桂良业已允许,难以反悔之外,其余各条均同意一经额尔金到通,即行盖印画押,再行进京换约,但其所带队伍,必须悉驻张家湾以南五里外,不许再进一寸。此外,并未别有要求。详见《载垣穆荫奏与巴夏礼等接晤给与照会摺》,《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七),第2303~2304页。
[⑨]《载垣穆荫奏巴夏礼照会须亲递国书摺》,《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七),第2314页。
[⑩]《僧格林沁瑞麟奏巴夏礼被获英兵进攻我兵退守八里桥摺》,《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七),第2322页。
[11]《载垣等又奏巴夏礼复欲令僧格林沁退兵已知照大营将其擒获摺》,《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七),第2319页。
[12]《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七),第2340~2347页。
[13]《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七),第2342页。
[14]《四国新档·办理抚局》,(台)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民国55年版(1966年),第246~248页。
[15]《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七),第2338、2358、2401、2405页。
[16]《四国新档·办理抚局》,第318页。
[17]《宝均奏清漪园静明园为洋人土匪抢掠请将郎中文明议处摺》,《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七), 第2457~2458页。
[18]《僧格林沁瑞麟奏洋人大队并未前进官兵已难复振巴夏礼应加恩礼以为转圜摺》,《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七),第2362~2363页。
[19]《廷寄》,《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七),第2383页。
[20] 根据法国档案馆资料,奕訢在英法联军占领圆明园之前,四度(分别是9月23、27、29日和10月1日)致函葛罗男爵抗议联军的进发,先签署和约再放人质。参见郁宗成《法国档案馆有关英法联军侵略中国的史料》,《历史档案》,1983年第1期,第124~125页。
[21] 《奕訢为所有天津议定和约一一皆准并希派员定期会办事给英法照会》,《第二次鸦片战争》(五),第133页。
[22]《英使为限期三日内释还被押英法员弁并应允全部条件盖印画押方能停止进兵事照会》《第二次鸦片战争》(五),第135页。
[23]《钦差大臣恭亲王奕訢大学士桂良户部左侍郎文祥奏巴夏礼已提出住于高庙城内战守皆不足恃摺》,《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七),第2381~2383页。
[24] 《奕訢为转送巴夏礼等信件并要求派员会商退兵事给英使照会》,《第二次鸦片战争》(五),第154页。
[25]《奕訢等又奏派恒祺令巴夏礼致信英军未能办理片》,《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七),第2357页。
[26]《翁文恭公日记》,《第二次鸦片战争》(二),第94页。
[27]《翁文恭公日记》,《第二次鸦片战争》(二),第94~95页。巴夏礼第一封信中,除正文外,“旁写夷字一行。不知何语也?”(同书第442页),《西书中关于焚毁圆明园纪事》中有语:“十月二日,巴夏礼来书求衣,书尾有克罗以印度文附作暗记,谓此为中国人所逼写。”而《奕訢等由奏已委恒祺取得巴夏礼汉字信函片》(《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七)第2396页)中有:“惟旁有夷字数行,未能辨识,现闻密云县县丞黄惠廉能识夷字,已札饬调取,俟该员到京译出后,再行酌办。”可见当时已对巴夏礼留的这一手有所提防,然不知何故,书成后第二天,信就已抵联军手中。巴夏礼此举,对日后和谈进程有一定影响。
[28]《巴夏礼给威妥玛函》,《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七),第2407页。
[29]《奕訢桂良文祥奏洋人占据圆明园现退至卢沟桥驻扎摺》,《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七),第2413页。
[30]《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七),第2421~2425页。
[31]郁宗成:《法国档案馆有关英法联军侵略中国的史料》,《历史档案》,1983年第1期,第125页。
[32]《奕訢桂良文祥奏所发照会未经递到以至园庭被据留京王大臣已将巴夏礼放还摺》,《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七),第2421页。
[33]《第二次鸦片战争》(二),第446页。
[34]《奕訢桂良文祥奏英法照会带兵守安定门请派大员统带诸军以一事权摺》,《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七),第2444页。
[35] 《奕訢为同意英法军强占安定门但须明定章程给英法照会》,《第二次鸦片战争》(五),第177页。
[36]《僧格林沁瑞麟奏统兵不足御敌洋兵已经进城西北郊兵匪现饬拿办摺》,《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七),第2452页。
[37]《奕訢等又奏前派员送和约用宝现派马队接护前来片》,《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七),第2456页。
[38]《额尔金爵士拟致恭王函》,《第二次鸦片战争》(二),第449页。
[39]《第二次鸦片战争》(二),第455页。关于这三十九名被扣押谈判人员的详细情况,“被捕的二十六名英国人中,有十三名——巴夏礼、洛奇、一名英国的龙骑兵和十名印度的塞克骑兵——得到生还”,“在被杀害的人中,诺尔曼、包尔卑、安德逊中校,一个名叫费浦斯的英国龙骑兵和八个印度的塞克骑兵的尸体被归还了;布拉巴宗海军大佐的生死不明”,“在被捕的十三个法国人中,有五名——戴斯克雷斯和四名士兵——得到生还;并归还六具尸体,那就是格兰德香浦上校、艾德尔、杜必特和三名士兵的尸体;此外戴陆克神甫和一名士兵的尸体则仍留在那里”。转引自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第685~686页。
[40]《第二次鸦片战争》(二),第396页。
[41] 同⑤
[42]《Henry Knollys 纪事》,《第二次鸦片战争》(二),第394页。
[43]《Henry Knollys 纪事》,《第二次鸦片战争》(二),第403页。
[44]《第二次鸦片战争》(二),第452页。
[45] 舒牧、申伟、贺乃贤编:《圆明园资料集》,书目文献出版社1984年版,第148页。
[46] 《葛罗男爵致额尔金爵士书》,《第二次鸦片战争》(二),第453页。
[47] 葛罗原函见《第二次鸦片战争》(二),第453~454页。
[48]《额尔金爵士拟致恭王函》,《第二次鸦片战争》(二),第448页。
[49]《第二次鸦片战争》(二),第400页。
[50] 舒牧、申伟、贺乃贤编:《圆明园资料集》,第308页。
[51]《奕訢等又奏初五日英军焚毁圆明园片》,《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七),第247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