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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宗族聚居的历史变迁与南北方宗族聚居的差异(二)(1)-历史
来源:  作者:刘凤芹 王询  点击:次  时间:2001-07-26 00:00于哲学网发表

 
  2、外部冲突中的合作与宗族聚居
 
  在传统农业社会,农民家庭间另一类重要的合作是其在与外部发生冲突时的合作,特别是在群体性冲突中,人们更需要以某种形式建立起合作关系。当然,人们不是只能与同族者合作,但是,在需要农户间合作或联合起来排他时,合作的农户如果存在其他亲密关系特别是同属一个宗族,无疑更便于组织起来,减少合作中的交易成本,更有效、更持久地合作。显然,当一个地区已经形成一些宗族时,其他农民家庭就更有必要形成自己的宗族聚居,建立自己的宗族组织。
 
  在这方面,始迁祖迁入时一个地区的宗族聚居格局,为宗族的演化提供了一个起点。如前所述,当北方人由于战乱而南迁时,作为迁入地的南方很多地区,已经有一些宗族生活、繁衍于斯。而在宋代以前的人口迁移过程中,举族者迁移者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当较为普遍的聚族而居格局一旦形成,宗族间冲突常常会进一步强化宗族组织。从而使这一地区的宗族聚居更为普遍,宗族势力进一步强化。可以说,这是一种自我强化机制。也与萨姆纳有关“内群团结与对外群的敌对有联系”[78]的著名结论有着密切的联系。宗族间的冲突会强化宗族内部的关系,而宗族内部的团结则造成了宗族间的离散。
在宗族聚居普遍的地区,生活在林立的强宗大族之间,零散的迁入者甚至弱小宗族经常会受到强族和其他已形成紧密人际关系的原住民的欺凌。正如孔飞力所说,“这里存在的简直是一种氏族间的帝国主义,由此,强大和等级分明的氏族内的阶级差别由于对邻近贫穷氏族的集体剥削所获的利益而被冲淡和减弱了;这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内的阶级冲突被民族主义、扩张主义以及对弱小社会的经济奴役所掩盖的情况一模一样”[79]。弗里德曼也说,“强宗大族地位低下的成员拥有法律和政治的利益。……大池中的小鱼其处境肯定比小池中的小鱼的处境要好得多”。面对这种情况,零散的家庭及弱小的宗族常常或避开强族而单独立村,或改姓归宗,托庇于大族强宗,或利用同籍等关系组织起来,甚至改为同姓,认同于同一虚托的祖先,形成新的宗族,以便与强邻相抗。弗里德曼还引述胡先缙的研究写道:“胡先缙女士的研究表明……。在广东,作为弱小宗族的胡姓和袁姓与陈氏大族的联合是基于他们都属于舜帝的后代。……胡先缙女士以广东的张、关、刘、赵姓宗族为例指出,以他们都是三国时代四位英雄的后代为由,建立共同的祖先祠堂,以此对抗更强大的邻居” [80]。
 
  在这类地区,即使在人口最初迁入时原本形成的是多姓聚居格局的村落,也常常会由于后来的排异和离散而转化为单姓村。曾祥委通过田野调查得出的结论是,丰顺的单姓村,原来多数是多姓村,经过强姓以兼并、驱逐以致肉体消灭的方式实现了村落的宗族占有,转变成了单姓村。他认为,这种排斥异姓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粤东南方山区的小水源水稻耕作的地理环境,使宗族对水源的独占成为可能和必要。与黄宗智有所不同,曾祥委强调的是为实现外部排他而形成的对合作的需要,他认为:“对比北方旱作地区,南方宗族有普遍的单姓村特征,而北方则呈普遍的多姓村形式。这与北方旱作地区的农作对水源的依赖性较小,并且可以通过打井形式解决,因而并不普遍需要大人口群实现对水源的独占,进而不需要强烈的宗族排他性可能有关”[81]。二是粤东兴梅地区,在时间的尺度上,则大有盈余,来进行宗族的发展与排他过程;三是在冷兵器时代,宗族械斗的胜败决定于有效的人口数量,而且这种暴力冲突极为残酷,甚至有屠村事件[82]。曾祥委认为,丰顺县的例子在华南具有普遍意义[83]。进一步说,在宗族林立的地区,即使宗族间冲突不那么残酷,不至于导致弱小者被远逐他乡或被消灭,也常常会造成不同宗族分村而居,从而形成各自独立的村落。甚至,同族各房支也是各自集中聚居,不同房支的居住地之间留有一定空间,形成不同的自然村。这也可以说是南方宗族发达地区村落规模常常小于北方村落的一个原因。
 
  应该指出的是,并非所有的外部冲突都会增进宗族聚居及宗族势力。前述所谓外部冲击强化内部团结的说法更适合于经常性的、规模和激烈程度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的冲突。经常性的小灾小难有助于加强宗族的内部团结,强化宗族聚居。而偶发性的大灾大难则会打碎原有的人际关系网络。正如俗语所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时各自飞”。夫妻尚且如此,父子、兄弟亦然,遑论其他同族。宗族间的冲突恰恰通常是经常性的、规模和激烈程度适中的冲突,因而能够促进宗族聚居。此外,与集一村一力能够予以抵御的小股土匪或其他外来势力间的冲突常常也能够增进宗族聚居和宗族势力。大规模的、极端惨烈的外部冲突则可能消灭宗族或迫使其迁移他方。在这一点上,中国的南北方之间差异同样有利于形成宗族聚居南盛于北的格局。在历史上,北方地区曾多次遭到北方少数民族的入侵和长期占领,及其他大规模战乱,战乱中,一部分原有的强宗大族被驱走,另一部分则被打破甚至消灭,从而造成了多姓混居的局面。而在明清时期人口重建过程中的人口迁移中,基本上没有举族迁移者。与南方相比,北方人口不仅人口迁入相对较晚,而且在人口最初迁入时,迁入地本身就不具备聚族而居的习俗,迁入方式更是以小家庭和个体为主。从而在一开始就没有形成一个宗族聚居一处并在与其他零散家庭和弱小宗族冲突中占据优势的强宗大族,在宋以后新式宗族形成发育的起点上,北方在宗族聚居和宗族势力方面便输于南方。证之于南方一些人口迁入较较晚的地区,亦可得出同样的结论。如华中的湖北省,其宗族聚居程度就弱于华南和华东大部分地区,而四川的宗族势力则更弱。这两个省份与北方大部分地区类似,在人口重建时的起点上,不如南方其他地区那样更有利于宗族的发育成长。
 
  3、经济实力、组织力量与意识形态
 
  组织与财富的取得是互为因果的。一方面,获取更多的财富是人们组织起来的一个重要动机;另一方面,有了财富的支持,人们就有可能更好地组织起来,没有财富的支持,就很难形成和维持一个强大的组织,宗族组织也是如此。弗里德曼认为水稻种植区更易形成较强宗族的原因便在于,“首先,高生产率的稻作经济的剩余积累有助于共同财产体系的运行,反过来,共同财产又推动了大的继嗣社区的发展”。日本学者石川滋也曾引述这一观点:“关于中国南方宗族制度以及族田发达……;另一种见解是,南方农业发达,较富裕,因此容易产生形成族产的剩余”[84]。除了农耕外,在传统农业社会中,财富的另一重要来源是商业。唐力行、叶显恩在对徽州和珠江三角洲宗族的研究中指出,商业的发展对这两个地区宗族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支持作用。在这两个地区,一方面,宗族力量对商业发展提供了支持,另一方面,商业的发展也加固了宗族社会的经济基础。购买族田、修谱建祠、兴办族学、救助族中贫困者以及其他各种宗族活动,均得益于商业利润的支持[85]。显然,自宋代以来,中国经济重心南移的过程完成之后,在支持宗族聚居和宗族势力发展的经济基础方面,同样是南方强于北方,无论农业、还是商业,南方均较北方更为发达。
 
  宗族的发展和兴盛之势的保持,除“豪家巨室之资”外,还需要有“达官大人之势”[86]以及有组织才能的人才为其提供组织力量。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的科举制下,科举兴盛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地区为宗族发展提供的“达官大人之势”和组织人才的情况。或者说,取得功名者及取得较高官职者的多寡也构成了南北方宗族兴盛程度差别的一个原因。丁文江用二十四史上有传的历史人物作了一个各省人才分布的统计,求证宋代以前中国文化的重心在北方,而“江苏、浙江两省在南宋以后,变成为中国文化的中心”。做同类人才之地域分布的研究者还有朱君毅、张耀翔、潘光旦等,结论大致与丁文江相同[87]。由于在官本位的传统中国,史上有传者多为有官职者,而且官职越高,越可能载入“青史”,因而,这种统计的结果自然也反映了南北方取得高官职,从而具有较高政治、经济和文化地位者多寡的差别。有功名、任官职者的宗族更容易聚居并组织起来的原因是多重的。首先,“有功名者有扩大亲族关系的倾向,这反映了地位上升,交往的需要增加”[88]。“对于一个有较高社会地位的男人来说,有必要与婚姻家庭之外的网络保持广泛联系”[89]。因此,“在多少个世纪内,许多刚刚出了名的人,首先要干的最重要事情之一,就是出钱雇专家成立家谱事务所,调查和追溯与自己宗族有关的所有分支之间的联系”[90]。其次,这些人为宗族提供了组织力量,他们既懂得如何组织宗族活动,有组织才能,也在宗族成员中有足够的威信。即使他们不亲身参与宗族活动的组织工作,也可提供建议和支持。再次,这些人的收入较高,从而有能力为宗族活动提供财力上的支持。从各地方的方志、碑刻、谱谍等资料可以看出,很多南方宗族的族田、祠堂等族产是由当官的宗族成员提供资助的。这些人本身的地位以及与整个官僚体系的联系,也可以为整个宗族提供一定的保护,使其免受当地官府或其他强族的侵扰。此外,宋以后,程朱理学占据了主导地位,追求功名过程中所受的教育也鼓励其为宗族的兴盛和宗族活动做贡献。
 
  宗族聚居的强弱还受有关宗族的意识形态或观念层面文化传统的影响。而在这一方面,同样为南方宗族的发展提供了远较北方更为优越的条件。显然,在构成整个中华民族的诸多民族中,汉族远较绝大多数其他民族更为重视宗族。而在现代的汉族人口中,实际上渗入了许多少数民族的血液和文化。颜之推所谓“南染吴越,北杂夷虏”,说明南北方的汉族人口中均溶入了大量少数民族的因素。但是,在汉族与其他民族的融合过程中,不同地区后来形成的文化成份是不同的。一般说来,与南方相比,在北方人的血液及其文化传统中,溶入了更多北方少数民族的因素。自古以来,华北和西北地区,就经常受到北方少数民族的入侵,并且在南北朝、五代十国、南宋、元、清时期均处于北方少数民族政权的统治之下。北方少数民族迁入的结果,不仅引起“化胡”的过程,也使北方原有汉人“胡化”。从而也淡化了聚族而居的习俗,减弱了在后续发展过程中,宗族形成的意识形态基础和文化动力。相比之下,南方汉族聚居区的人口中,溶入少数民族因素则少于北方。首先,虽然在上古时期,南方的大部分地区原本是少数民族聚居地,但在汉族人口南迁过程中,很多少数民族并未与迁入的汉族融合,而是受汉族人的挤压,向西南地区迁移,形成了现代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其次,与北方不同,在南方的各民族融合过程中,汉族人不仅在文化上,而且在政治、军事上处于强势地位。因而,在融合而成的文化中,保留了更多原来中原地区汉族的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而在宋以后南北方各自内部的人口迁移中,由南方早期迁入地进一步迁往其他各地的人口中,有着更为浓厚的宗族意识。而由北方人口密集地区迁往北方其他各地的人口中,宗族意识则已经淡薄,在迁入地人口重建的始点上,宗族发展的意识形态基础也就相对薄弱。
 
  汉族人的宗族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不仅体现在民间,而且体现在受国家政权支持的正统意识之中。作为中国传统正统意识形态的儒学源于北方。但自宋以来,随着经济、文化中心的南移,儒家文化同样也呈现出了南强北弱的格局。作为宋以后新式宗族发展的意识形态基础的宋明理学也发源于北方。正是中原理学家张载、程颐率先主张恢复古代的宗法制,倡导设宗子,建家庙,立家法。但对宋明理学的形成贡献更大,对后世影响也更大的朱熹则是南方人,并且基本活动于南方。自此之后,南方宋明理学式的儒学及其教育一直是南方强于北方。宋代儒学的复兴最初起于北,终则盛于南。如前所述,在科举兴盛程度的南北方差异上也体现了这一点。
 
  五、国家政权组织与宗族聚居
 
  不同地区宗族聚居程度不同,宗族势力强弱各异的另一重要原因是国家政权组织与宗族的关系。从丛向的历史过程说,就整个中国而言,国家政权组织与宗族关系是变化的。这种关系显然会对宗族的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在宋至清代,总体上说,宗族与政权组织是一种相互合作的关系,国家统治者视宗族为维持社会秩序,执行某些政权功能的工具,历代政府对宗族采取了宽容乃至鼓励的政策。但宗族与政权组织也时常发生矛盾、冲突,对政权组织的某些行为起到一定的替代和抑制作用。当宗族活动干扰了国家行政,构成对政权组织的威胁时,国家就会对宗族采取抑制政策。这种“国家的宗族政策”正是宋以后与以往具有不同形式的宗族在中国一些地区兴起的原因之一。
 
  不过在一些人看来,在一个统一的主权国家范围内,国家的政权制度、政权组织性质、结构,国家推行的政策、政令,乃至国家支持的正式意识形态是一致的。因而,在有关宗族聚居地域差异形成原因的一些文献中,没有考虑到“国家的在场”。值得欣喜的是,在近年的文献中,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注意“国家-社会”的关系,并将国家-社会关系的分析引入宗族问题的地域性研究之中。例如,科大卫、刘大伟、萧凤霞、郑振满、王铭铭、叶显恩等人在其有关华南宗族的研究中均注意到了“国家的在场”,在他们看来,华南特别是珠江三角洲宗族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民众与国家及正统意识形态认同的过程。同时,他们中间的一些学者也认识到,在不同地区,国家的作用,国家政权组织对宗族的发展具有不同影响,特别是科大卫,甚至宣言“告别华南研究”,到华北等其他地区去,看看不同于华南的例子[91]。赵世瑜在对华北的研究中则明确指出:“做华北的研究又特别要注意国家的在场。自从“国家与社会”的问题被纳入社会史学者的分析范围之后,即使研究边陲的历史学者或人类学者也都特别注意国家的或者官府的力量投射,政治事件和国家制度以完全不同的身分重新进入“新史学”的眼帘。这对于华北来说,又有不同的意义。”[92]
 
  统一的国家政权组织对一国内不同地域的社会生活,对宗族的发展具有不同影响的原因在于:第一,统一的国家政权组织有可能对不同地区,实行“因地制宜”的差别性政策乃至具体的制度安排。第二,一致的正式制度安排及相同的政策在运行和执行中的差异化、地方化。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统一的制度、政策,到了各个地方,就不再是严整一致的朝纲,经下面“对策”的修订,就会表现出千姿百态的地方特色,从而对的宗族发展产生不同的影响。应该指出的是,这两个原因实际上存在很大的相互性。在制度演化和政策制定的动态过程中,“因地制宜”的制度和政策的常常是在相同的制度和政策产生了差异化的结果之后,经过调整而生成的。第三,不同的地方官员在价值取向、性格、能力上存在差别,因而引起不同地方的制度、政策及其执行上的差别。但是,这种个性的差别及其影响具有更多的偶然性,而不具有系统性,因而难以加以科学的分析,从而难以用来解释地区间宗族聚居和宗族势力的差异。因而,本文集中分析上述前两点。
 
  从国家政权组织特别是集权政权的取向上说,总是希望并力图更直接、更完全地控制社会,并且希望并力图由中央政府进行直接控制。当国家对社会能够有效地进行直接控制时,就不会有目的地利用宗族一类的组织进行间接控制。但是,由于控制是有成本的,国家政权在对社会进行直接控制时,需要国家直接地支付成本,因而国家对社会的控制总是有限的。因此,国家也常常会利用社会中间组织进行间接控制,而在传统农业社会的中国,很缺乏其他中间组织,宗族就成了被国家利用来控制社会的一种中间组织。
 
  在中国这样国土广大,人口众多的国家,中央政府还必须通过地方政府来进行控制的。由于对于南北方两大区域来说,省以下各级政府间关系具很大的类似性,我们可以将分析简单化为两个层次:一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二是地方政府对各地社会的控制。在中国二千余年的历史进程中,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和官员的控制是逐渐强化的。在将中央政府的意志贯彻到远离京城的地方上,宋以后的中央政府显然比宋以前的中央政府更为有效。与以前的历代相比,地方政府及其官员能够更好地体现皇帝及中央政府的意志,代理皇帝及中央政府对地方进行控制和治理。特别是,自宋以来,军事制度的演进削弱了地方政府与军队的联系,强化了中央政府对军队的控制;科举制的建立和随后的不断完善,打破了地方豪强氏族对官职的垄断;异地任官的制度割断了地方官员与地方势力的亲缘、地缘关系。与此同时,选官制度的“标准化”,以及县以上官员皆由皇帝亲自任命并实行回避制度的任官制度,消除了由于地方官员的地域来源和个人素质差异可能造成的南北方政府行为的“系统性偏差”。
 
  但是,在中国的南北方,政府对社会的控制力和影响力上仍然存在着明显的差别。从总体上说,在二千余年的历史中,一直是北强与南,北重于南。
从地缘政治学上看,距政治中心越近,则国家政权组织对社会的控制力越强,控制成本越低,越能进行有效的控制。在中国这样国土广大的国家,距政治中心的距离差异很大,由此产生的政权组织对民间社会控制力的差别也很大。尤其是在交通不很发达,信息传递慢传统农业社会时期。尽管自秦以来,中央政府便一直大力建设和维护全国交通驿道系统和与之相配套的人、畜力和设施,但“天高皇帝远”的南方与“天子脚下”的北方仍是不可同日而语的。自秦统一中国后的二千多年来,中国南北方在地缘政治学上的一个重要差别就是,除明初时短期建都南京外,从来没有真正统一了中国的政权将京城设在南方。尽管在中国经济史上,在宋代就完成了经济重心由北南移的过程,但政治中心却一直是在北方。不过是发生了政治中心由西向东的转移,而自元代以来,统一的中国首都一直设在北京。[93]
 
  当然,地方政府控制力和影响力的强弱与距中央政府地理距离的远近并不存在简单的线性关系。地方政府处于中央政府与其所治理的地方社会之间,要有效地实施对地方社会的治理和控制,一方面需要取得中央政府的支持,另一方面需要获得地方社会的认可。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作为集权制度下的中央政府,当然愿意支持地方政府对地方社会的控制。但是,中央政府提供这种支持的意愿强度、能力大小、成本高低也与各地距离京城的远近有关。显然,发生动乱或出了麻烦的地方离京城越近,对中央政权的威胁就越直接,越迫切,中央政权也越容易迅速地发现所发生的事件,并感受到其所造成的威胁。相反,发生同等动乱或麻烦的地点距离京城越远,越难以对中央政府构成直接的威胁,越难于迅速发现事情的真像。事实上,在那一时代,信息传播速度远远慢于现代社会,某些发生在边远地区的事件,可能在传到身处京城的最高当权者耳中时,事件业已平息。耗费巨大的信息传递成本将向这种信息传到皇帝耳中,其效果很可能被皇帝认为是“徒乱人耳”,对事件发生地的官员常常是费力不讨好的。因此,距离京城越远,一旦发生动乱,地方官员向中央政府隐瞒事实真像的动机和成功隐瞒的可能性也越大。所有这些,都会使中央政府在对距离京城距离远近不同的地方政府提供的支持上产生差别,并进而影响地方政府对地方社会的控制力。与北方地方政府相比,在与民间地方势力发生冲突时得到中央政府支持较少的南方地方政府无论在与地方势力对抗的意愿和能力上都会弱于北方的地方政府。而政府对社会所实施的控制力越小,民间势力争取独立自主的意愿和相对势力越强。正如科尔曼所引述的亚利克西斯.德波维尔所说:“革命并非总是在形势恶化之时爆发。与此相反,通常革命发生的时机是,长期忍受暴虐统治的人们突然发现政府正在减缓压力,因此,人们拿起武器,加入反抗政府的行列”[94]。按照科尔曼的观点,当人们预期与政府不合作甚至对抗不会受到严重的惩罚,甚至会取得政府的某种让步或容忍,进而获得一定收益时,更容易引起人们的不合作或对抗行为。
 
  影响地方政府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当地社会的具体情况,也就是当代人经常说的省情、市情、县情等。地方官员新到一地任职,必先了解当地的自然状况、经济情况、风俗人情、社会网络等,古今同此一理。其中,当地民间势力的组织力量无疑会对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员对地方社会的控制力、影响力以及控制方式产生重要影响。如前所述,中国的南北方在社会结构上的一个重要差别是家族聚居和家族势力强弱的不同。家族势力常常会与政权组织合作,甚至成为政权组织的基础。例如,在中国的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政权在相当程度上是建立在门阀氏族基础上,门阀氏族也是政府官员的主要来源。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晚期的明清两代,家族与国家政权组织也存在相互支持的关系。弗里德曼就曾经指出:“无疑,中国东南宗族能够独立存在的关键之一在于宗族精英与国家官僚之间的连接。……国家无须花费任何官员的薪俸而允许宗族领导者呈现强烈的官僚色彩,国家减轻了它对宗族的控制。”[95]
但是另一方面,家族势力同时也是政权组织特别是地方官府和官员的一种异己的力量,对其起到某种制约或制衡作用。在作为中国政治中心的北方地区家族势力普遍而强大的传统中国传统农业社会早期,这种作用尤为显著。例如,汉代的士族知识分子对皇权就保持着一种独立性,而这种独立性在很大程度上是靠氏族门弟来支持的。徐复观就曾指出:“知识分子的门弟,保证了知识分子对政治的独立性。……他们并不随朝局为浮沉……。他们凭籍自己的门弟,睥睨朝廷,并不变为某一朝廷的寄生物。所以六朝士大夫,多带名贵气。”[96]。孙国栋也说:“自西汉至隋唐,知识分子于社会上别有根基,进可以列身朝廷,退可以立身社会。……。西汉至隋唐知识分子的社会最大的根基就是当时的士族。”[97]。而到了传统农业社会的晚期,大量的中国知识失去了氏族力量的支持,“他们丧失了东汉士人的不畏强御的忠贞气节……。在消极方面,他们还不敢再发陶渊明之类的脾气”[98]。失去了家族力量和独立经济来源支持的知识分子,成了必须附于“皮”的“毛”。正如在前现代化时期欧洲的那些具有自己的领地,并且世代传承的封建贵族,以及掌握了教权并独立于政权的教会抑制了国王的权力一样。这些氏族门阀也抑制了当时中国的皇权。而失去了独立于政权的制衡力量,政权就必然会不断地自我膨胀,将凡是可以直接控制的选择空间,尽可能地控制在自己手中。传统农业社会晚期的中国北方就正是这样。在家族势力薄弱的北方,官府和官员们面对的是更为“原子化”,缺乏组织力的小农,与此同时,社会中也缺乏其他独立于政权的组织,因而也就更为为所欲为。
 
  但在中国的南方,即使是在农业社会晚期,家族仍然保持了一定的实力和势力。毛泽东曾就湖南的状况提出了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的四权说。族权是有异于其他三种权力的“四权”之一,这种异于政权的族权自然会对政权的行使有一定的制衡作用。韦伯也曾指出:“在中国,氏族的影响力持续增长,直可以政府的统治权力相匹敌。......事实上,氏族拥有为其成员立法的权力,此一权力不仅具有超越法律的效力,而且在某种情况下,甚至在宗教礼仪问题上,还具有抗拒法律的效力”[99]。在和平时期,这种异于政权的族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抵御政府的无限度征罚和越界干预,从而,在家族力量较强的地区,地方官府和官员在行使政权时的随意性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族权固然有压制家族内小家庭和个体成员的作用,但另一方面,也因其抵御了政权的越界干预而增进了人们的自由选择空间。
 
  在地方民间社会与官府的关系中,另一个重要影响因素是当地出身的官员对家乡民间社会的“庇护”。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的后期,官员并非源于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他们来自民间,与民间社会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而在亲缘和地缘关系极受重视的中国,这些官员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常常会对自己亲戚和同乡加以庇护。一个村落如果出了一个大官,这个村则很可能在与官府发生关系时受到某种程度的“照顾”。即使在实行“回避制度”的情况下,一个在外地任职的官员,也可以通过官场上的关系影响在其家乡任职的外来为官者。显然,一个富产官员的地区当然地受到这种照顾会更多一些。尽管我们没有直接可以利用的数据资料来全面地比较生长于南北方的官员数量之多少。但在一些有关科举制的研究中,有一些利用人物传记进行的数量研究,这些研究表明,自宋以来,研究所涉及的人物出身于南方者多于出身于北方者。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高级官员自然更有可能通过传记而“青史留名”。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的后期,进入官场的“仕途”主要有两条:“正途”和“异途”,正途就是通过科举考试而任官,异途则主要是通过捐纳而任官。显然正途出身者在仕途上具有更好的“前程”,更有可能升任高级官职。而在科举方面,自宋以来南盛于北是学界所公认的。显然,职位越高,越有能力实施这种庇护。另一方面,官员们实施这种庇护的意愿与其成长时期家乡父老对其给予的支持之多少成正比的。在更为重视科举,家族聚居更为普遍,也更为重视亲缘、地缘关系的南方,家乡父老更有可能提供这种支持。事实也正是如此,在南方,家族对本家族子弟以及同乡对本乡参加科举者的支持远较北方更为普遍,支持的力度也更大。而且,在家族聚居规模较大的乡里,官员们提供这种庇护也能够更多地获得家乡父老的认可,官员们本身也更具有这种价值取向,这种庇护的范围更为广泛,受到庇护的人数也更多,因而也更愿意提供这种庇护。
 
  与此同时,家族聚居和家族势力的存在,常常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那些置根于本土的地方权势人物的劣行。这一方面是由于在家族聚居的环境下,人们相互间存在着很为浓厚的情感性关系,因此对损害他人的行为构成了一种内在约束机制;另一方面,对周围的人造成重大损害者必然会为其他人所排斥,从而限制了其进一步损害他人的能力。在家族聚居的地方,“劣绅”是难以持久立足的。正由于此,很多学者所说的,自清代中期以后,中国农村的“劣绅化”倾向,在北方的表现远远比南方更为严重。[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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