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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失千年 重见天日——北宋《天圣令》的发现整理及其重要价值(1)
来源:  作者:黄正建  点击:次  时间:2001-07-25 00:00于哲学网发表

 

三、《天圣令》全文的整理和刊布

 

由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有较强的研究力量,因此天一阁博物馆慨然允诺将《天圣令》交由历史所整理,并于2005年5月与历史所签订了合作整理协议。历史所随即成立了以黄正建为主持人的整理小组。10月,课题组与中华书局达成出版协定,约定2006年6月定稿。在随后不到一年的时间内,课题组成员不计报酬,奉献学术,艰苦努力,终于按时完成了整理任务。

这次对《天圣令》的整理主要可以分三部分:第一是校录本,即将《天圣令》按原行款迻录,异体字照录,加以标点,并以每条令文为单位出校记。若有错字漏字衍字,均不改动原文,只将正确者改正于其下。第二是出一部清本,即将校录本中所有改正的文字誊正,并使用通行繁体字。清本可说是天圣令的一个善本,学者使用《天圣令》时可以直接使用清本。第三是复原唐令,即将天圣令中的宋令部分复原为唐令,并与附录的唐令混排在一起。复原工作分条文顺序复原和条文文字复原两部分,最后在每篇令文之后附有复原后的唐令清本。

课题组的分工是:宋家钰:田令、厩牧令;李锦绣:赋役令、仓库令;孟彦弘:关市令、捕亡令;程锦:医疾令;赵大莹:假宁令;雷闻:狱官令;牛来颖:营缮令;吴丽娱:丧葬令;黄正建:杂令。基本发挥了各学者的专业特长。

《天圣令》虽只有10卷4万字左右,但与其它一些明抄本一样,错误严重。不仅错字漏字衍字比比皆是,甚或有抄满一行发现漏一字就随意补上的事情发生。还有严重的错简,比如《营缮令》就有三个半页完全抄反了。因此整理起来难度很大。再有就是整理理念问题。比如《天圣令》是宋令,又是孤本,只能本校和他校,但是其中的宋令是必须用宋代史籍校呢还是可以用唐代史料校,如果是后者,能否直接写“据改”?复原唐令是更困难的工作,我们往往会因为找不到复原根据而犯难。有些明知应是唐令条文,有些字也可以复原,但另些字又没有复原根据,而不加那些字不成句子,在这种情况下,只好根据制度、行文方式等来选择推补。个别条文整条都无法复原。经过课题组的努力,基本复原了唐令487条,余19条未复原;又有7条被定为宋令,并补了10条唐令。

2006年10月课题组完成了《天圣令》的点校和复原为《唐令》的工作,全书已由中华书局正式出版[6]。《天圣令》的整理出版让这部佚失了千年之久的珍贵资料得以呈现在世人面前。它的出版必将推动中国古代史相关领域的研究走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四、《天圣令》的重要学术价值

 

这次新发现的《天圣令》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从文物的角度说,因其为海内孤本,本身即具有珍贵的文物价值。从学术价值说,起码可以指出以下五个方面:第一、使我们了解了宋令与唐令的原貌。这对研究宋令、复原并研究唐令极为重要。例如过去我们认为唐宋令每条令文必以“诸”字起始,但《天圣令》中的“宋令”和“唐令”都有许多条开头并无“诸”字。这其中的原因就需要我们认真考虑和研究了。

第二、由于看到了唐、宋《令》原文,使我们在研究《令》在“律令格式”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乃至中国古代法律的性质等问题方面有了更可靠的依据。现在已有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令》是唐宋法律体系中的主干,没有《令》的规定,社会各项制度就无法正常运转。那种认为中国古代法律是以“律”(特指刑律)为主的观点可能是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误解。

第三、由于《令》规定了国家的许多制度,因此对研究唐宋时期的各项制度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为经济制度和一些社会制度(如土地、赋税、徭役、畜牧、仓储、医疗、丧葬、建筑工程、商贸、交通、诉讼、监狱等制度)的研究提供了许多新资料。例如关于唐代的交通制度,过去对“馆驿”了解的比较多,而对“传”则知之甚少。这次发现的唐《厩牧令》中有大量关于“传送马”“传送驴”的记载,这就为我们全面认识唐代交通运输制度提供了难得的珍贵资料。

第四、由于《天圣令》具有一《令》而同时包含唐、宋两《令》的独特性质,因此对于研究唐代法律制度向宋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唐代各项制度到宋代以后的变化、唐宋社会的变化(所谓“唐宋变革”)等都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举一个小的例子:过去我们知道唐《狱官令》规定“诸犯流断定,及流移之人,皆不得弃放妻妾及私遁还乡”。这次发现的《天圣狱官令》宋令第10条将此规定改为“诸流人科断已定,及移乡人,皆不得弃放妻妾。如两情愿离者,听之。父母及子孙,去住从其私便,至配所,又不得因使(便?)还乡”。这其中,《宋令》在《唐令》“不得弃放妻妾”后面增加了“如两情愿离者,听之”的补充规定。这就是说,唐代法令规定流放的犯人不能抛弃自己的妻妾,宋代法令在此规定后又补充规定说:如果两人自愿离婚,则可以。这一补充规定使夫妇双方多了一种选择,反映了宋代社会的进步,即政府对夫妻关系的控制弱化了。

第五、由于日本令也是在唐令基础上制定的,因此《天圣令》对研究日本令对唐令、唐制的吸收;以及唐日《令》比较、唐日制度比较等也都有重要的学术价值。还举《狱官令》为例。日本《养老令》“囚死条”规定:“凡囚死无亲戚者,皆于闲地权埋,立牓于上,记其姓名,仍下本属”。同样的规定在这次发现的《天圣狱官令》唐令第4条中记作:“诸囚死,无亲戚者,皆给棺,于官地内权殡(其棺并用官物造给。若犯恶逆以上,不给棺。其官地去京七里外,量给一顷以下,拟埋诸司死囚,大理检校)。置砖铭于圹内,立牓于上,书其姓名,仍下本属,告家人令取”。唐代制度是将无亲戚的死囚埋在固定的“官地”里,政府要提供棺材,墓中还要放置墓志铭。日本的制度与此不同,既不给棺材,也没有专门的埋葬地(只是暂埋在“闲地”里),没有墓志铭。这反映了唐、日丧葬制度以及死囚待遇的不同。同时可看出日本令根据这些不同对唐令的取舍和扬弃。

以上只是最一般地介绍了新发现的《天圣令》的价值。由于《唐令》和《宋令》都没有相对完整的文本存世,因此这部虽仅存10卷但却相对完整的《天圣令》就具有了多方面的珍贵价值,值得我们今后去认真探讨。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律文化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只有充分认识了中国古代社会中“礼”的文化和“法”的文化的内涵和作用,才能对中国传统文化有更深的了解。这次新发现的《天圣令》则正是了解唐宋时期高度发达的律令文化不可多得的、佚失千年又重见天日的重要法律典籍,值得喜爱中国传统文化的读者去认真地阅读它和认识它,让这一珍贵典籍发挥它应有的重要作用。

                                                 

 

注释:

[1] 以上关于《天圣令》版本状况的介绍,参见袁慧《天一阁藏明抄本官品令及其保护经过》,载《天一阁藏明抄本天圣令校证》(中华书局,2006年)。

[2] 据推测,应与唐开元二十五年令的篇目相同。

[3] 《宋会要辑稿》刑法一之四。

[4] “某”代表阿拉伯数字。

[5] 此处省略了所发文章的题目和出处。以下所涉学者的论着题目和出处也作了省略。详细内容请参见《唐研究》12卷(2006年12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所载相关文章。

[6] 书名为《天一阁藏明抄本〈天圣令〉校证》。以下文章中所涉《天圣令》的录文或复原唐令的令文,均出自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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