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李孝言判對認爲,中橋“衣冠之所往來,商賈於焉交集,所以亙茲星柱,架此虹橋,疑海上之浮黿,似天津之飛鵲。誠合因人啟塞,隨事修營,……楊忠蒞斯劇縣,輙樹私恩,不遵十月之規,有損二周之化。造舟之義,自有公營,浮航之機,詎宜私僱;道橋有闕,懦弱可知。請依直指之科,寘以曲從之坐。”文中所稱“不遵十月之規”,是唐代營繕強調的遵循時令的原則,所謂“繕理通衢,必遵時令”[12],此即農閒修營的原則。按《新唐書》卷四八《百官志》,“自十月距二月休冶功,自冬至距九月休土功”。在《天聖營繕令》中宋19津橋道路條規定:“諸津橋道路,每年起九月半,當界修理,十月使訖。若有阬、渠、井、穴,並立標記。其要路陷壞、停水,交廢行旅者,不拘時月,量差人夫修理。非當司能辦者,申請。”对津橋道路的修缮时间做了规定,當界修理则指所在州县。此条宋令基本上延续了唐制,复原唐令时,文字上没有不同。圍繞《營繕令》所謂的“每年起九月半,當界修理,十月使訖”的制度的实施,也可從《文苑英華》卷五四五《不修橋判》得到說明。判文稱:
得丁爲刺史,見冬渉水者哀之,下車以濟之。觀察使責其不順時修橋,以徼小惠。丁云恤下。
對曰:
津橋不修,何以爲政;車服有命,安可假人。丁職是榮班,體非威重,輕漢臣之寵,失位於髙車;徇鄭相之名,濟人於大水。志雖恤下,道未葉中。與其熊軾渉川,小惠未遍,曷若虹橋通路,大道甚夷。啟塞旣闕於日修,揭厲徒哀其冬渉。事關失政,情近沽名,宜科十月不成,庻辨二天無政。
《判對》中“宜科十月不成”,即對刺史未依制度按時修橋的科責,所依據的應該就是《營繕令》“津橋道路條”這條令文。
最后是崔釋的《判对》:
三川朝市,六合樞機。冠蓋如雲,擁金錢之馬埒;軒車若水,赴鐡鎻之虹橋。遐邇所資,往來爲要。不謂波湍溜激,柱朽梁摧,捉烏鵲填河,空餘處所;驅黿鼉駕海,尚有規模。自合修營,豈宜停廢。……雖當冬月,況屬閒時。造橋用功,冀暫勞而永逸。渡船費力,但有損而無成。官橋自可官修,何關縣長。私船輙爲私估,便累宰君。郡人褒揚,將何稱首;廉察附請,即可甘心。以狀告知,庻無喧訴。
前引各判都涉及将作与州府县司的连带责任。可见,具体城内诸桥因在州县所辖范围内,故其長官负有直接责任,而實施營修則有下屬各專當官。
對洛水中橋損壞事宜的判文,白居易判對只提及河南府一級長官,而崔釋則進一步提出,洛水中橋屬於官橋,位置重要,所以要由官修,而與所在地方官無涉,即判對中說的“官橋自可官修,何關縣長”。這裏,作爲官橋,中橋之所以地位特殊,是因爲中橋的位置恰好是與城門相對。據《舊唐書》卷八七《李昭德傳》:
初,都城洛水天津之東,立徳坊西南隅,有中橋及利涉橋,以通行李。上元中,司農卿韋機始移中橋置於安衆坊之左街,當長夏門,都人甚以為便,因廢利涉橋,所省萬計。然嵗為洛水衝注,常勞治葺。昭徳創意積石為腳,銳其前以分水勢,自是竟無漂損。
經過韋機的改建,中橋被移到了安衆坊左街,所謂“當長夏門”,即“從立德坊曲徙於長夏門街”[13],亦即《天聖令》宋18條的“當城門街者”。因爲位置特殊,所以由將作監負責維護修理。這也就是說,官橋因爲其處於交通要路,關係重大,所以要由將作管理,以區別于普通橋梁。
同樣,與中橋並列于洛水之上的天津橋,更是如此。隋煬帝授命宇文愷營造東都,因洛水貫穿都城,有河漢之象,所以取橋名爲天津。天津橋亦爲官橋。白居易《雪後早過天津橋,偶呈諸客》[14]中首句爲:“ 官橋晴雪曉峨峨,老尹行吟獨一過。”首先,因爲“天津接帝畿”[15]、“名實帝道”[16],其“正對端門,當車駕出入之途”[17],爲重要的御路,位置和地位尤爲殊要。唐高宗弘道元年(683年),高宗自奉天宮還東都時,文武百官聚集于天津橋南迎奉。其次,該橋還是衣冠商賈往來交集之樞紐,因而,人頭攢動,熱鬧非凡。所以,許多昭示百姓的大事選在這裏舉行。如高宗永隆元年(680年)廢太子賢爲庶人,遣送長安,“幽於別所,黨與皆伏誅,仍焚其甲于天津橋南以示士民”[18]。武周證聖元年(695年)薛懷義造像,並“張像于天津橋南,設齋”[19]。中宗神龍元年(705年)正月,宰臣崔玄暐和張柬之起羽林兵迎太子,誅殺張易之、張昌宗,其黨“並梟首于天津橋”[20]。而熙來攘往的鬧市中也不乏一如李白的酒樓那樣的店肆。據說,有洛陽人董糟丘爲李白在天津橋南造酒樓,以其奇偉卓絕而名聞天下[21]。
宋18條中的理解,之所以要理解爲將作監僅負責管理所在城門街的道路橋梁維護修理,也是因爲作爲營繕諸司最高長官的營繕官不大可能負責所有的城內橋道,而城門街的重要意義所在,使之將其作爲自己的專管是有意義的。這樣也體現了一種統領全局的至高權威和重要地位。
官橋與一般普通橋梁的區別,還可見《唐六典》卷七《工部》水部郎中員外郎條:
凡天下造舟之梁四,(河三,洛一。河則蒲津;大陽;盟津,一名河陽。洛則孝義也。)石柱之梁四,(洛三,灞一。洛則天津、永濟、中橋,灞則灞橋也。)木柱之梁三,(皆渭川也,便橋、中渭橋、東渭橋,此舉京都之衝要也。)巨梁十有一,皆國工修之。其餘皆所管州縣隨時營葺。[22]
《唐六典》此段內容中,注文“此舉京都之衝要”在“木柱之梁三”內,似乎專指便橋、中渭橋、東渭橋。實際上,此處所列巨梁十一座(造舟之梁四、石柱之梁四、木柱之梁三),皆爲沖要大橋。《日知錄》卷十二《橋梁》引《唐六典》與此大致相同,僅“此舉京都之衝要也”書於“皆國工修之”之後,即爲此意。在此,僅沖要大橋由國工修理,“國工,良工也”[23],即技藝精湛之人,不限於百工,其醫者、樂人中皆有國工。除重要橋梁由其修理以外,其餘皆由所屬州縣隨時修理。所以,包括中桥在内的冲要大桥即“官桥”是不归州县修理的。前述将作与州县关系时,《县令不修桥判》是以长安城内桥为对象的,而《私雇船渡人判》则针对冲要大桥中桥而设判,所以才产生“公”“私”之辩,公屬將作官營,私謂州縣私雇。前述州府縣官與將作的責任劃分也以此爲准,這也就是爲什麽要將宋18條的理解最終認定爲第二種解釋,即“諸兩京城內諸橋及道,當城門街者,並將作修營,自餘州縣料理”的原因所在。
從以上材料來看,將作和諸司相對應的關係是上下級的關係,作爲營造諸司最高級別的將作監,對於各級執掌營修的官司都負有職責,雖然對於某些具體事項,處理不當時,當司長官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是就將作監而言,亦當負其職責,這種連帶責任的追究在其他事項上也是如此。比如,文宗太和五年(831年),“上以太廟兩室破漏,逾年不葺,罰將作監、度支判官、宗正卿俸”[24]。宗廟不修,連罰三司之官,原因是將作監掌土木工程營繕,度支掌調度支用,而宗正卿掌太廟齋郎,都負有責任,故皆以失職而受罰。
上述主要討論了唐將作監對於“當城門街”的橋梁的管理。至於在宋代的實施,意義更加重要。北宋以開封爲都城,橋梁的重要性也非常突出。在當時,這個位於中原的陸路交通發達的城市,更以水路交通而著稱。就漕運而言,以汴河、黃河、惠民河(蔡河)、廣濟河(五丈河)所構成的水利網,使東京成爲“四方所湊,天下之樞,可以臨制四海”[25]。在河道縱橫的東京開封,穿城而過的河道有蔡河、汴河、五丈河和金水河,河上橋梁林立,名目繁多。據《東京夢華錄》卷一《河道》載:
穿城河道有四。南壁曰蔡河,自陳蔡由西南戴樓門入京城遼繞,自東南陳州門出。河上有橋十一(三)。自陳州門裏曰觀橋(在五嶽觀後門),從北次曰宣太橋,次曰雲騎橋,次曰橫橋子(在彭婆婆宅前),次曰高橋,次曰西保康門橋,次曰龍津橋(正對內前)……出戴樓門外曰四裏橋。
中曰汴河,自西京洛口分水入京城,東去至泗州入淮,運東南之糧。……河上有橋十三。從東水門外七裏曰虹橋……次曰順成倉橋,入水門裏曰便橋,次曰下土橋,次曰上土橋 ,投西角子門曰相國寺橋,次曰州橋(正名天漢橋),正對於大內禦街……
東北曰五丈河,來自濟鄆,般挽京東路糧斛入京城,自西曹門北入京。河上有橋五。東去曰小橫橋,次曰廣備橋,次曰蔡市橋,次曰青暉橋、染院橋。
西北曰金水河,……河上有橋三。曰白虎橋、橫橋、五王宮橋之類。[26]
在宋代,原來由將作監負責的事務由東西八作司管轄。按《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東西八作司掌京城內外繕修之事。在如此多的橋梁中,将八作司責任認定爲令文中“兩京城內諸橋及道”中“當城門街者”更具意義。由此亦可見該令文的形成過程,即 前述《唐會要》開元十九年(731年)六月勅,在開元二十五年(737年)編定《開元後令》時被寫進《營繕令》,至宋天聖年间修令,以唐令(開元二十五年令)爲基礎,根據宋代制度的變化,經過刪改增減,即令中所說的“並因舊文,以新制參定”的過程,再次成爲《營繕令》條文。
三、橋道使司與街道司
爲了保障道路橋梁的暢通無阻,唐宋時期,除經常性的橋道維護之外,還臨時爲特殊需要的橋道修治設置專門的人員。
首先,爲皇帝出巡沿線的橋道修護的需要。《舊唐書》卷八四《劉仁軌傳》:貞觀十四年(640年),太宗將幸同州校獵,正值收穫未畢,仁軌上表進諫曰:
今年甘雨應時,秋稼極盛,玄黄亘野,十分纔收一二,盡力刈穫,月半猶未訖功,貧家無力,禾下始擬種麥。直據尋常科喚,田家已有所妨。今既供承獵事,兼之修理橋道,縱大簡略,動費一二萬工,百姓收歛,實為狼狽。臣願陛下少留萬乘之尊,垂聼一介之言,退近旬日,收刈總了,則人盡暇豫,家得康寜。輿輪徐動,公私交泰。
爲了保證太宗出行安全順暢,從長安到同州一路橋梁道路需要維護修理,時值農忙,沿路百姓要應付收穫,還要供承校獵的一應力役驅使,這是造成附近州縣勞役繁重的主要原因。
又開元四年(716年),玄宗將幸東都,以京兆尹蕭璿充置頓使,戶部侍郎崔皎為副使,太常少卿崔子璟充橋道使。“自華州東北趨同州,於渭水造一浮橋。”[27]所造浮橋是臨時之舉,專爲隨駕通過。
至五代,也有橋道使之置,供巡幸沿路橋梁道路建設維護,如,晋天福六年(941年),高祖幸雒都,“沿路供頓並委所司以官物排比,州縣官不得科率人户”。此行以前均州刺史劉禧為隨駕橋道使,鄆州節度使杜威為隨駕御營使。[28]
其次,爲護送帝后靈駕至陵寝而設專使。憲宗荘憲皇太后妹壻李翛,元和十年(815年),以京兆尹為山陵橋道置頓使。
據《舊唐書》卷一六二《李翛傳》:
(翛)恃能惜費,毎事減損。靈駕至灞橋頓,從官多不得食。及至渭城北門,門壊。先是,橋道司請改造渭城北門,計錢三萬,翛以勞費不從,令深鑿軌道以通靈駕。掘土既深,旁柱皆懸,因而頓壊,所不及輼輬車者數歩而已。初欲壊城之東北墉,以出靈駕,中人皆不可,乃停駕,徹去壊門土木而後行。翛懼,誣奏輼輬軸折,山陵使李逢吉令御史封其車軸,自陵還,奏請免翛官。上以用兵務集財賦,以翛前後進奉,不之責,但罰俸而已。
又《舊唐書》卷一六三《崔元略傳》記載:
寳厯二年(826年)四月,京兆府以元略前任尹日為橋道使,造東渭橋時,被夲典鄭位、判官鄭復虛長物價,擡估給用,不還人工價直,率斂工匠破用,計贓二萬一千七百九貫。敕云:“元略不能檢下,有渉慢官,罰一月俸料。”
按穆宗長慶四年(824年)正月穆宗死於寢殿,十一月葬於光陵。其間崔元略任京兆尹,時在七月。元略以京兆尹爲橋道使時物料不實,後任京兆尹劉栖楚 “准御史臺勘光陵造作”[29]予以彈劾。
此外,还有为战事填道造桥需要所设置的桥道使。後橋道使又爲南郊五使之一,成爲定制。據《五禮通考》卷十二記載:
五代以來,宰相為大禮使,太常卿為禮儀使,御史中丞為儀仗使,兵部尚書為鹵簿使,京府尹為橋道頓遞使。宋制大禮、頓遞如舊,而大禮使或以親王為之。又耑以翰林學士為禮儀使,其儀仗、鹵簿使或以他官充。太平興國元年(976年),始鑄五使印。
另據《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與車駕行幸有關的道路修整等事還設街道司,“掌轄治道路人兵,若車駕行幸,則前期修治,有積水則疏導之”。 街道司隸屬都水監,而不歸東西八作司管轄。至真宗景德四年(1007年)六月,“並東西八作司、街道司爲一司”, 街道司隸屬八作司。至天聖元年(1023年)五月又分爲兩司。[30]寶元元年(1038年)六月“罷街道司,令東西八作司領之”[31]。至仁宗嘉祐二年(1057年)“置街道司指揮兵士,以五百人爲定額”[32]。宋以降,街道司也“掌川澤、津梁、舟楫、河渠之事”,有“掌灑掃街道,修治溝渠”之责。[33]
從職能上看,街道司與唐代橋道營修諸司以及宋代文献中出现的橋道司[34]的相互關係,尚有待於進一步研究。總之,隨着《天聖營繕令》的發現及復原研究的開展和深入,對於唐宋時期有關城市公共工程建設修繕諸方面的研究領域也將隨之拓展,相應的職能部門的操作也會逐步細化,而不再局限於類似《職官志》或《百官志》的粗略概述,爲我們進一步瞭解和把握都城乃至全國營造體系的構成及有序運作程序提供幫助。
参考文献:
[1]《唐六典》卷二三《將作監》。
[2]《新唐書》卷四八《百官志》。
[3] 《天一 閣藏明抄本天聖令校证——附唐令復原研究》, 中華書局2006年。
[4]宿白《隋唐長安城和洛陽城》,《考古》1978年第6期,409頁。
[5]楊鴻年《隋唐兩京考》,武漢大學出版社2005年,194頁。
[6]劉俊文《 敦煌吐魯番唐代法制文書考釋》, 中華書局 1989年 ,333頁。
[7]史念海《唐代長安外郭城街道及裏坊的變遷》,見《唐代歷史地理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297—301頁。
[8]《新唐書》卷四九上《百官志》。
[9]《唐會要》卷八六《橋梁》。
[10]《白居易集》卷六七《判》,中華書局1985年,1404頁。
[11]《天一 閣藏明抄本天聖令校证——附唐令復原研究 》, 中華書局2006年。
[12]《全唐文》卷九五六馬光粹《對科木作道判》。
[13]《舊唐書》卷一八五上《良吏》上《韋機傳》。
[14]《白居易集》卷二八《律詩》,649頁。
[15]《文苑英華》卷一八九張光朝《天門街西觀榮王聘妃》。
[16]《冊府元龜》卷四七六《台省部》奏議七。
[17]《舊五代史》卷六八《崔沂傳》。
[18]《資治通鑒》卷二0二高宗永隆元年(680)八月條。
[19]《朝野僉載》卷五,中華書局1997年版,116頁。
[20]《舊唐書》卷七八《張行成傳附易之昌宗傳》。
[21]《李太白文集》卷十一《憶舊遊寄譙郡元參軍》
[22]《舊唐書》卷四三《職官志》略同,無“此舉京都之衝要也”等。
[23]《 白孔六帖》卷五八《戈殳矛戟》“六建既備謂之國工”注文。
[24]《資治通鑒》卷二四四文宗太和五年(831)五月條。
[25]《宋史》卷九三《河渠志》。
[26]中華書局2004年版,27—28頁。
[27]《冊府元龜》卷一一三《帝王部》廵幸二。
[28]《冊府元龜》卷一一四《帝王部》廵幸三。
[29]《冊府元龜》卷一五三《帝王部》明罚二。
[30]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五。
[3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二三。
[3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八六。
[33]《金史》卷五六《百官志》。
[34]按《端明集》卷二八《通逺橋記》,寳元二年(1039),“命三班奉職勾當橋道司王懐吉専董其役”營橋,“蓋西屬於陜,達於秦雍,盡關中地方數千里。又西南踰襄漢,通巴蜀,其王官之奔職,邦士之修貢,傳郵之將命,商旅之遷貨”,“凡東走京師以往來者,車蓄背負,蹄軌相軋,莫不出此”。故以“通逺”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