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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缮令》桥道营修令文与诸司职掌(1)-历史学
来源:  作者:牛来颖  点击:次  时间:2001-07-25 00:00于哲学网发表

 

一、《天聖營繕令》概述

  天一閣藏《天聖令》卷二十八《營繕令》分宋令和唐令兩部分,其中宋令歸入“右並因舊文,以新制參定”部分,爲根據唐令修改後形成的令文。唐令歸入“右令不行”部分,爲因制度變化不再行用的令文,保存了唐令的原貌。該卷中,共有令文32條,其中宋令28條,唐令4條,是研究唐代都城及地方土木建築、津橋道路、軍仗器物營造和修理的珍貴史料。
  《天聖營繕令》從內容上分爲兩類,一爲營造類,二爲修繕類。前者包括城郭、宮廟、王公至士庶宅舍等營造規格制度,後者包括橋梁道路、軍器儀仗、舟船堤堰、公廨等營修及管理。都城的營造雖然在隋代已成規模,但是隋祚不長,入唐以後,圍繞城市建設有關的一系列土木营建的客觀要求,決定了作爲第一個獨立成篇的《營繕令》應運而生。《營繕令》的內容、形式以及所反映出的唐宋制度上的變化,乃至對日本《養老令》的影響,都是極具研究價值的。

二、一條令文的理解

  唐代將作監主營造之事。因隋制而置,於龍朔二年(662年)、光宅元年(684年)分別改名爲繕工監和營繕監。“掌供邦國修建土木工匠之政令”[1],有內外作之分,其中“大明、興慶、上陽宮,中書、門下、六軍仗舎、閑廄,謂之內作;郊廟、城門、省、寺、臺、監、十六衛、東宮、王府諸廨,謂之外作。”[2]諸街、橋、道也屬於外作。《營繕令》中有關橋道管理營修內容的有三條:宋18“京城內諸橋及道當城門街條”、宋19“津橋道路條”、宋20“堰穴漏造絙及供堰雜用條”。[3]前兩條在《養老令》中分別爲第11“京內大橋條”和第12“津橋道路條”,池田溫《唐令拾遺補》復原唐令爲補3“兩京城內諸橋條”和補4“津梁道路條”。

  《天聖營繕令》宋18條內容爲:

京城內諸橋及道當城門街者,並分作司修營,自餘州縣料理。

  仁井田陞《唐令拾遺》的《營繕令》復原中沒有此條。池田溫《唐令拾遺補》根據《唐會要》卷八六《橋梁》開元十九年(731年)六月勅,並參照《養老令》,復原爲開元七年(719年)令:‘諸兩京城內諸橋,及當城門街者,並將作修營,餘州縣料理。’該條編號爲‘補3’。從與《天聖令》的比照來看,勅文與之非常接近,《唐令拾遺補》據以復原是正確的。
  令文中所謂“城門街”,以長安而言,是指在郭城內南北向大街十一條、東西向大街十四條当中,通南面三門和東西六門的六街,即京城交通主幹道。其中除最南面連接延平門和延興門的東西大街寬55米外,其餘各條大街的寬度皆超過百米,尤其是明德門內南北大街朱雀大街的寬度達150米至155米。除此以外,還有寬度在35米至65米的不通城門的街、寬度在20米至25米的順城街,以及坊內15米左右的十字街等,[4]各種街道的功能及重要性從其規格和寬度上已經區分和界定得非常清楚。
  此次依據天一閣藏《天聖令》復原唐令時,發現此條有兩個問題:
  其一,宋18條 中‘自餘州縣料理’一句,《唐會要》無‘自’,《令集解》卷三0《營繕令》“京內大橋條”作“自餘役京內人夫”,其“自餘”與《天聖令》同,疑《唐會要》脫“自”字,唐代在形成令文時應該也有“自”字。所以復原時據《天聖令》、《令集解》補“自”字。
  其二,《唐會要》與《天聖令》宋18條首句的差異還在於,《唐會要》中沒有“道”字,復原時是否應該補上此字?對於令文文字上的復原,應該建立在對令文內容的理解基礎之上。從字面意思上看,宋令提供了一個具體的明確的“道”字,规定了令文确切的含义,而《唐會要》卻不確定。一種理解是,如果按照唐令現在的句式來看,“及”後逕接“當城門街者”,其意思如果是指橋的話,那麽就和前面的“兩京城內諸橋”重復,因爲“兩京城內諸橋”已經包括了“當城門街”的橋,然而這樣的理解又確實可以和《養老令》相關條目相對應。按《令集解》卷三0《營繕令》:“凡京內大橋,及宮城門前橋者,並木工寮修營,自餘役京內人夫。”其中只涉及了橋梁而沒有道路。日本《養老令》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唐令原貌,這從通過《養老令》文與其他材料相互參照進行的唐令復原研究中已經得到證明。但是具體到本條來說,與唐令不同的是,《養老令》中明確地說是“京內大橋”和“宮城門前橋”,是指特殊规模和位置的重要桥梁,所以不會産生歧義。另一種理解是,如果依宋令的意思是指道,文义上是說得通的。從《天聖令》來看,《唐會要》與之相差的只是少了“自”和“道”字,既然可以證明丟掉了“自”字,“道”字的丟失也不是不可能。按照這樣的推理將宋令復原成唐令,即成爲:

諸兩京城內諸橋及道當城門街者,並將作修營,自餘州縣料理。

  關鍵的问题是,應該如何理解這條令文的准确意思。如果按照兩種不同的斷句方式,此條可以有兩種含義:

1 諸兩京城內諸橋,及道當城門街者,並將作修營,自餘州縣料理。
2 諸兩京城內諸橋及道,當城門街者,並將作修營,自餘州縣料理。

  按照第一種理解,是包括兩京城內所有橋和位於城門街的道路,都歸將作監負責修理和營建。而第二種理解是,將作監僅負責位於城門街的橋梁和道路。究竟應該如何理解此條的意思,這實際上涉及將作監的具體職掌以及京城道路橋梁的營建和維護的問題。
  按照將作監的職掌來看,似乎如《百官志》所說,街、橋、道等外作都是歸將作所管。事實上只是籠統的概括,而真實的情況如何,就像宋18條所遇到的具體的橋道問題,將作監的具體職掌如何,似乎並不清晰,只能憑比對和分析。
  這也就出現了另一種解釋。即楊鴻年《隋唐兩京考》推測“及”字“似應作其”[5]。首先,由於在此前沒有類似《天聖令》等相關材料的參考,只能從字面上推測。因爲“及”字確實有害理解,所以作者才認爲此字是錯字。今得見《天聖令》,與《唐會要》都作“及”字,可知此字不誤。
  那麽,要解決對此條令文的理解,关键要搞清楚將作監所負責的都城以内橋梁的范围,究竟是兩京城內所有的橋,還是只是當城門街的橋。
  《全唐文》卷三0玄宗《修整街衢坊市詔》:

京洛兩都,是唯帝宅,街衢坊市,固須修整。比聞取土穿掘,因作穢汙坑塹。四方遠近,何以瞻矚?頃雖處分,仍或有違。宜令所司,申明前敕,更不得於街巷穿坑及取土。其舊溝渠,令當界乘閑整頓疏決。牆宇橋道,亦當界漸修,不得廣有勞役。

其中提到了兩京城內街衢坊市的溝渠、房屋住宅設施以及橋梁道路,均由當界修理,即由所在地負責,就近於所在徵調勞力,而不必大範圍地動用人力。
  關於當界修理的問題,P.2507《開元水部式殘卷》[6]有一段材料於此可作參照。  

    110行 皇城內溝渠壅塞停水之處及道損壞,皆令
    111行 當處諸司修理。其橋,將作修造。十字街側,令當
    112行 鋪衛士修理。其京城內及羅郭牆各依地分,當坊
    113行 修理。   (下省)

從《水部式》在這段文字的前後規定來看,都是敍述關於橋梁番守役使和所須物料供應的事項。110-113行涉及各地段的設施包括橋道的修繕營造,是由不同部門分別負責的。不同地段的街道、溝渠、围牆由各處修理,其維護修理與前引《全唐文》玄宗詔書是一致的,都是由當處負責,只是地段劃分得更明確,分別針對皇城內和外郭城而言。十字街側意指其旁側的曲巷,[7]唐代“凡城門坊角,有武候鋪”[8],在規模不等的城門有大小鋪之設,衛士由五人至三十人不等。《水部式》中的當鋪指坊角各鋪,由所在衛士修理。修造橋梁歸於將作監,只是這裏的橋沒有明确具體所指。
  有關各處橋梁設施的維修,又見《唐會要》卷八六《橋梁》:

  大曆五年(770年)五月敕:“承前府縣,並差百姓修理橋梁,不逾旬月,即被毀拆,又更差勒修造,百姓勞煩,常以爲弊。宜委左右街使勾當捉,,勿令違犯。如歲月深久,橋木爛壞,要修理者,左右街使與京兆府計會其事,申報中書門下,計料處置。其坊市橋令當界修理,諸橋街,京兆府以當府利錢充修造。”

其年八月勅:“其坊市內有橋,不問大小,各仰夲街曲當管共修,仍令京兆府各差本界官,及當坊市所由勾當,毎年限正月十五日內令畢。如違,百姓決二十,仍勒依前令修,文武官一切具名聞奏,節級科貶。如後續有破壞,仍令所由時看功用多少,計定數修理,不得輒剩料率,及有隱欺。”
  以上敕文當中,府縣所調百姓修造的橋梁是京城以內的橋梁,即《天聖令》宋18條中所說的“兩京城內諸橋”,府爲京兆府,縣爲所屬的長安縣或萬年縣。在府縣修理橋梁的過程中,有左右街使參與辦理,核其出入,計會錄簿。此外,左右街使計會還包括“計會取城內諸街枯死槐樹充修灞、滻等橋板木等用,仍栽新樹充替”[9]等事項。左右街使,按《資治通鑒》卷二0九睿宗景雲元年(710年)六月中書舍人韋元徼巡六街條胡注:“長安城中左右六街,金吾街使主之。”主要職責是警戒清道、糾治不法、街鼓報曉昏等事。另如敕文所載,街使也參與街道橋梁的維護修理。另外,五月敕和八月敕中,都明确提到坊市內各橋則由所在各街曲當處修理。各處橋梁分別由不同職司管理,在《唐會要》卷八六《橋梁》敕文中是比較清楚的。在《文苑英華》(《全唐文》略同)中收錄的一些判文,如《縣令不修橋判》、《私僱船渡人判》等,也提供了相關的訊息。
     《文苑英華》卷五四五《縣令不修橋判》:

長安、萬年縣坐去嵗霖雨,不修城內橋,被推按。訴云各有司存,不伏科罪。

缺名《判對》曰:

天開紫極,地列鎬京,渭水即飲龍之津,橫橋得牽牛之象。而二縣稱劇,兩城攸壯,望雙闕而如雲,對九途而若厲。頻年淫雨,中逵泥濘,石梁隳構,鐡鏁不修,馬惜連乾遲廻於欲渡,人嗟揭厲歎息於無良,旣愆十月之期,須明三典之坐。然則據地雖從縣管,修橋乃合監營。……請凖此狀,各牒所由。

趙和《判對》曰:

中京帝宅,上洛星橋,宮城俯臨,九重密邇,康莊或斷,一切停留。架海黿鼉,誰看往迹;填河烏鵲,不見新營。冠蓋相喧,遏紅塵而不度;車徒競擁,駐白日而移隂。修構旣在,科須差遣,誠歸正典。事合屬於將作,不可責以親人。訴者有詞,請停推劾。

   《縣令不修橋判》明確了京城內橋梁的修理維護是由長安、萬年縣的縣令來負責的。而在兩篇判對中卻都涉及了將作監不容推卸的責任。在第一篇中提出,雖然橋屬於“縣管”,但是“修橋乃合監營”,即長安、萬年縣所屬的橋的修理將作監是有責任的。這裏就表明,城中的橋因爲處於長安、萬年縣的轄區內,所以要追究縣令的責任。而將作監總體上負責包括橋梁在內的外作,所以也要追究其責任。在趙和《判對》中,也明確了“事合屬於將作”,即修橋爲將作監的職權所屬,同樣強調了將作監的責任。   判中在承認縣令對所轄區內橋梁有責任維修的前提下,對於將作監應負的責任是明確的,即比較明確地表明了對兩者的連帶責任的追究。
  洛陽與長安制度相同。白居易有判對《得洛水暴漲,吹破中橋,往來不通,人訴其弊。河南府云:雨水猶漲,未可修橋,縱苟施功,水來還破,請待水定。人又有辭》[10]也涉及同類問題:

大水爲災,中橋其壞。車徒未濟,誠有阻於往來;修造從宜 ,亦相時之可否。顧茲浩浩,阻彼憧憧。人訴川梁不通,壅而爲弊;府慮水沴薦至,毀必重勞。苟後患之不圖,則前功之盡棄。將思濟衆,固合俟時。征啓塞之文,雖必葺於一日;防懷襄之害,未可應乎七星。無取人辭,請依府見。

以下所引《文苑英華》卷五四五《私僱船渡人判》各篇同樣是對中橋而言,判文爲:

洛水中橋破,絶往來渡。縣令楊忠以爲時屬嚴寒,未可修造,遂私僱船舫於津所渡人。百姓杜威等連狀舉忠將爲幹濟,廉使以忠懦弱,不舉職事以邀名,欲科,不伏。

其一爲不具名者所對:

上洛飛湍,中橋施構,參差危柱,若星影之全開,斷絶浮梁,似虹光之半起,望九衢之車馬,未見川流,瞻兩岸之風煙,更疑波委。楊忠宣風帝輦,作宰神州,以修造之辰,當沍寒之節,私估船舫,公然來往,論惠雖是恤人,語事便非濟物。且雨畢理道,水涸成梁,莫不率由舊章,抑亦編諸甲令。故違憲法,自寘刑科。廉使以懦弱繩愆,正符厥理,杜威以幹濟連狀,未識其宜。

篇中提出“雨畢理道,水涸成梁,莫不率由舊章,抑亦編諸甲令”,說明橋道修理應該在雨水停歇之後進行,如此規定早已形成制度。“甲令”即法令。按《唐會要》卷二九《節日》:“開元十七年(729年)八月五日,左丞相源乾曜、右丞相張說等上表,請以是日爲千秋節,著之甲令。”其甲令即指《假寧令》。上引《判對》中所說的“編諸甲令”,今檢《天聖營繕令》,沒有找到相應的令條。作者在此強調了法令實施的重要性,“故違憲法,自寘刑科”,縣令楊忠不能遵循,廉使所爲,正符合制度即甲令的要求。雖然縣令未能及時修橋,但雇船渡人還是遵循制度的做法。這裏所依據的制度,可見《天聖雜令》宋16條復原唐令:“諸要路津濟不堪涉渡之處,皆置船運渡,依至津先後爲次。州縣所由檢校,及差人夫充其渡子。”[11]可見,縣令是按照《雜令》規定執行的。《判對 》只是側重于指摘縣令的“不舉職事”。
  另一篇缺名判對對此不以爲然:

當此沍寒,難於修葺,役徒未集,且叶愛人,船舫有私,何乖蒿事,杜威藴德,載述風猷。廉使繩違,遽投霜翰,究其所以,蓋取義於隨時;觀其所由,亦何煩於褒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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