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卷一四四《杜希全傳》,12/3922
何啓沃之所宜,自古今而未得?且以讜言者逆耳,讒諛者伺側,故下情未通,而上聽已惑,俾夫忠賢,敗於凶慝。
《舊唐書校勘記》卷四九:“自古今而未得,《御覽》(五百九十二,3/2666)‘自’作‘亘’。是也。且以讜言者逆耳,《會要》(七十三)、《御覽》‘且’作‘良’,是也。”當從《御覽》及《校勘記》,《舊唐書》“且”爲“良”之誤字。
34. 卷一四七《杜牧傳》,12/3987
俄又夢書行紙曰:“皎皎白駒,在彼空谷。”寤寢而歎曰:“此過隙也。吾生於角,徵還於角,爲第八宮,吾之甚厄也。予自湖守遷舍人,木還角,足矣。”
《舊唐書校勘記》卷五○:“俄又夢書行紙曰,《御覽》(四百,2/1848)、《冊府》(八百九十二)‘行’作‘片’。按《全唐文》(七百五十四)載牧《自撰墓誌銘》云‘夢書片紙’。徵還於角,《御覽》‘徵還’作‘昴畢’。按《全唐文》同。”[66]當從《御覽》及《校勘記》,《舊唐書》誤。
35. 卷一六四《王龜傳》,13/4281
龜字大年,性簡澹蕭灑,不樂仕進……京城光福里第,起兄弟同居,斯爲宏敞。龜意在人外,倦接朋遊……
《舊唐書校勘記》卷五五:“京城光福里第起兄弟同居斯爲宏敞,《御覽》(五十四,1/264)‘起’在‘第’上。”今按,點校本在“起兄弟同居”之“起”下加人名號,即指王龜之父王起。揆諸文理,王起自有傳,將王起兄弟事置於其子傳記之中,頗嫌不類。當從《御覽》,《舊唐書》“第起”爲“起第”之誤倒,與王起無涉,字從上句,點校本斷句亦連帶而誤。
36. 卷一六四《李絳傳》,13/4287
絳後因浴堂北廊奏對,極論中官縱恣、方鎭進獻之事……曰:“……且臣與內官,素不相識,又無嫌隙,祗是威福太盛,上損聖朝,臣所以不敢不論耳……”
《舊唐書校勘記》卷五五:“極論中官縱恣方鎭進獻之事,《御覽》(四百五十四,2/2090)‘極’作‘及’,上有‘違忤上旨,指切時病’八字,《冊府》(五百四十九,五百五十二)同。上損聖朝,《御覽》‘朝’作‘明’。”今按,當從《御覽》及《冊府》,《舊唐書》涉音近而誤“及”爲“極”,又奪上文八字。下文“朝”亦應爲“明”之訛字。
37. 卷一六四《李絳傳》,13/4287
嘗因次對,憲宗曰:“戶部比有進獻,至卿獨無,何也?”絳曰:“將戶部錢獻入內藏,是用物以結私恩。”
《舊唐書校勘記》卷五五:“是用物以結私恩,沈本‘物’上有‘官’字。丁氏子復云,‘官’,影宋本作‘公’。張本‘物’上有‘公’字,云依影宋本補,他本作‘官’,據《新書》。按,《御覽》(二百十七,2/1034)、《冊府》(四百六十)與沈本同。”今按,“公物”、“官物”,義皆可通,《舊唐書》當有脫文。
38. 卷一七一《李渤傳》,14/4438
奏曰:“宰臣蕭俛、段文昌、崔植,是陛下君臨之初,用爲輔弼……而俛等上不能推至公……又不能正色匪躬,振舉舊法,復百司之本,俾教化大立。臣聞政之興廢,在於賞罰。俛等作相已來,未聞獎一人德義……又不聞黜一人職事不理……如此,則刑法不立矣……教化不行,賞罰不設,天下之事,復何望哉!”
《舊唐書校勘記》卷五七:“俾教化大立,《御覽》(二百十六,2/1032)、《冊府》(六百三十六)、《全唐文》(七百十二)作‘則教化不立矣’。”
今按,李渤此疏主旨在譴斥諸宰相未能履行職責,致使“教化不行,賞罰不設”。而“俾教化大立”句,與上下文意殊不契合,顯有訛誤。《御覽》“如此,則教化不立矣”與下文“如此,則刑法不立矣”爲對文,且與下文“教化不行,賞罰不設,天下之事,復何望哉!”遙相呼應。《舊唐書》“俾教化大立”,不僅文意與下文牴啎,而且生澀拗口,破壞了全文的對稱結構。疑“俾教化大立”之“大立”,最初可能爲“不立”之形訛,後來在傳刻過程中又因爲“大立”文意不通,妄加“俾”字,誤改成了“俾教化大立”。
39. 卷一七二《令狐楚傳》,14/4461
其年九月,檢校禮部尚書、汴州刺史……汴軍素驕,累逐主帥,前後韓弘兄弟,率以峻法繩之,人皆偷生,未能革志。楚長於撫理,前鎭河陽,代烏重胤移鎭滄州……
《舊唐書校勘記》卷五七:“前後韓弘兄弟,聞本‘後’作‘使’,是也。前鎭河陽代烏重允[胤]移鎭滄州,張本‘重允[胤]’下仍有‘重允[胤]’二字,云據文義及《新書》、《通鑒》補。按《御覽》(二百八十一,2/1307)同。”當從《御覽》及《校勘記》,《舊唐書》誤。
40. 卷一七八《王徽傳》,14/4639
曾祖擇從兄易從,天后朝登進士第。從弟明從、言從,睿宗朝並以進士擢第。昆仲四人,開元中三至鳳閣舍人,故時號“鳳閣王家”。
《舊唐書校勘記》卷五九:“曾祖擇從兄易從天后朝登進士第從弟明從言從,沈本‘第’下有‘擇’字,張本同,云依《新書·世系表》補。按《御覽》(二百二十二,2/1056)‘曾祖擇從’下仍有‘擇從’二字。”今按,從《御覽》,始契“昆仲四人”之義。又,“明從”,《御覽》作“朋從”[67]。疑《舊唐書》“明”爲“朋”之訛文。
41. 卷一七九《孔緯傳》,14/4650
即日見李昌符告曰:“主上再有詔命,令促百僚前進,觀羣公立意,未有發期……”
《舊唐書校勘記》卷六○:“觀羣公立意,《御覽》(二百二十五,2/1069)、《冊府》(四百六十六,五百十三)‘立’作‘之’。”當從《御覽》,《舊唐書》“立”爲“之”形訛。
42. 卷一八七上《張楚金傳》,15/4870
初與兄越石同預鄉貢進士,州司將罷越石而薦楚金,辭曰:“以順則越石長,以才則楚金不如。”固請俱退。時李勣爲都督,歎曰:“貢士本求才行,相推如此,何嫌雙居也?”乃俱薦擢第。
《舊唐書校勘記》卷六二:“何嫌雙居也,《御覽》(五百十六,3/2347)作‘舉’,是。”今按,事關薦舉,當以“雙舉”文意爲長,疑《舊唐書》涉“居”、“舉”音近而誤。
43. 卷一九○上《楊炯傳》,15/5003
炯與王勃、盧照鄰、駱賓王以文詞齊名,海內稱爲王楊盧駱,亦號爲“四傑”。炯聞之,謂人曰:“吾愧在盧前,恥居王後”。當時議者,亦以爲然。其後崔融、李嶠、張說俱重四傑之文。崔融曰:“王勃文章宏逸,有絕塵之迹,固非常流所及。炯與照鄰可以企之,盈川之言信矣。”
《舊唐書校勘記》卷六三:“盈川之言信矣,《御覽》(五百九十九,3/3696)‘信’上有‘不’字,《冊府》(八百四十)‘不’上仍有‘爲’字,是。”今按,循覽文意,當從《御覽》及《校勘記》,《舊唐書》“盈川之言”下誤奪“不”字,遂致文意全然相反。
44. 卷一九○中《員半千傳》,15/5014
少與齊州人何彥先同師事學士王義方,義方嘉重之……及義方卒,半千與彥先皆制服,喪畢而去。
《舊唐書校勘記》卷六三:“皆制服,《御覽》(四百四,2/1870)‘制’下有‘師’字。”今按,“制師服”,始與上文“師事學士王義方”前後照應,《舊唐書》“服”上當奪“師”字。
45. 卷一九○中《賈至傳》,15/5031
是歲,至以時艱歲歉,舉人赴省者,奏請兩都試舉人,自至始也。
《舊唐書校勘記》卷六三:“奏請兩都試舉人自至始也。《御覽》(二百十八,2/1037)‘奏請兩都分試,從之。兩都試舉人自此始也。”[68]今按,“舉人赴省者”以下不句,當從《御覽》,疑《舊唐書》涉“兩都”重出,在“奏請”下誤奪“兩都分試從之”六字。
46. 卷一九○中《李邕傳》,15/5039-5040
邕曰:“不願不狂,其名不彰。若不如此,後代何以稱也?”
《舊唐書校勘記》卷六三:“不願不狂,《御覽》(二百二十三,2/1062)‘願’作‘顚’。”今按,“不顚不狂,其名不彰”,與李邕“造次”進言,正相符契。當從《御覽》,《舊唐書》誤。
47. 卷一九○下《李白傳》,15/5053
時侍御史崔宗之謫官金陵,與白詩酒唱和。嘗月夜乘舟,自採石達金陵,白衣宮錦袍,於舟中顧瞻笑傲,傍若無人。
《舊唐書校勘記》卷六四:“白衣宮錦袍,《御覽》(四百九十八,3/2279)‘白’上有‘着’字。”今按,當從《御覽》,“白”者“白衣”,並非李白。《舊唐書》奪“着”字,點校本在“白”下標人名號,亦從之而誤。
48. 卷一九八《拂菻國傳》,16/5314
貞觀十七年,拂菻王波多力遣使獻赤玻瓈、綠金精等物,太宗降璽書答慰,賜以綾綺焉。
《舊唐書校勘記》卷六六:“拂菻王波多力遣使獻赤玻瓈、綠金精等物,《御覽》(七百九十五,4/3532)‘綠’下有‘頗黎’(即玻瓈)二字,‘頗黎’下有‘石綠’二字。《冊府》(九百七十)同,《唐會要》(九十九)‘石’上又有‘綠’字。”今按,“綠金精”無聞,《舊唐書》當是因二“綠”重出,在“赤玻瓈”下誤奪“綠玻瓈石”四字,從而將石綠、金精誤爲“綠金精”。
49. 卷二○○上《史思明傳》,16/5379
又有使從京至,執三司議罪人狀。思明曰:“陳希烈已下,皆重臣,上皇棄之幸蜀,既收復天下,此輩當慰勞之。今尚見殺。況我本從祿山反乎!”
《舊唐書校勘記》卷六六:“執三司議罪人狀,《御覽》(百十二,1/542)‘狀’下有‘以示思明’四字。”今按,“執三司議罪人狀”文氣未盡,當從《御覽》,《舊唐書》“議罪人狀”下奪“以示思明”四字。
四
《舊唐書》的編纂工作雖然較爲粗疏,但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唐修《實錄》、《國史》資料的原貌,有很高的史料價值,是修撰《新唐書》和《通鑒》等史書的重要史源。這些史書在利用《舊唐書》的資料時,往往延續《舊唐書》原有的錯誤,謬種流傳,影響人們對史實的判斷。有些雖然對《舊唐書》因爲奪訛字而造成的滯礙文字有所覺察,但由於對致誤的原因未加深究,只是做了一些文字上的潤飾,這樣表面看來似乎文從字順,但實際上卻進一步遮掩了《舊唐書》原文的錯誤,或因緣附會,不知所云,或錯上加錯,去真愈遠。與上文所列幾類錯誤一樣,這類錯誤有些也可以利用《御覽》保留的較爲原始的記載加以糾正,但由於對《御覽》引《唐書》的史料價值缺乏明晰正確的認識,以往在這方面注意不多,使許多應該解決的問題沒有能得到解決。以下試就此類問題舉例討論。
1. 卷五四《竇建德傳》,7/2235
士達自以智略不及建德,乃進爲軍司馬,咸以兵受焉。
《舊唐書校勘記》卷三二:“建德乃進爲軍司馬,《通鑒》作‘乃進建德爲軍司馬’, 《御覽》(一百七,1/517)‘進’作‘推’,《新書》亦然。按沈本、張本並作‘推’。”今按,較之“乃進爲司馬”,“乃推爲司馬”更合諸軍初起情勢,《舊唐書》之“進”當爲“推”之形訛。《校勘記》上引《通鑒》卷一八三大業十二年稱“士達自以才略不及竇建德,乃進建德爲軍司馬,悉以兵授之”,從《舊唐書》誤。
2. 卷五九《姜行本傳》,7/2334
及高昌之役,以行本爲交河道行軍副總管,率衆先出伊州,未至柳谷百餘里,依山造攻具。
何以“攻具”要“依山”而造,殊不可解。《御覽》卷三三六(2/1544)作“依山採木,造攻城器械”,當應據補“採木”二字,文義始明。《新唐書》卷九一《姜確傳》稱:“出伊州,距柳谷百里,依山造攻械。”從《舊唐書》誤。
3. 卷六○《河間王孝恭傳》,7/2348
及輔公祏據江東反,發兵寇壽陽,命孝恭爲行軍元帥以擊之……將發,與諸將宴集,命取水,忽變爲血,在座中皆失色,孝恭舉止自若,徐諭之曰:“禍福無門,唯人自召……盌中之血,乃公祏授首之後徵。”遂盡飲而罷,時人服其識度而能安衆。
《舊唐書校勘記》卷三四:“遂盡飲而罷,《通典》(一二六)、《御覽》(三百二十八,2/1509)俱作‘盡歡’,是。”今按,當從《御覽》及《校勘記》,《舊唐書》之“飲”爲“歡”之形訛。《新唐書》卷七八《河間王孝恭傳》作“盡飲罷,衆心爲安。”《通鑒》卷一九○武德六年作“飲而盡之,衆皆悅服。”二書俱從《舊唐書》誤[69]。
4. 卷七八《于志寧傳》,8/2694
太宗因謂志寧曰:“古者太子既生,士負之,即置輔弼……”
《舊唐書校勘記》卷三八:“士負之,《御覽》(二百四十五,2/1161)‘士’上有‘卜’字。”今按,《左傳》桓公六年:“子同生,以大子生之禮舉之,接以大牢,卜士負之,士妻食之。”當從《御覽》,《舊唐書》奪“卜”字。《新唐書》卷一○四《于志寧傳》亦稱“古者太子既生,士負之,即置輔弼。”從《舊唐書》誤。
5. 卷八○《褚遂良傳》,8/2739
遂良曰:“皇后出自名家……皇后自此未聞有愆,恐不可廢。臣今不敢曲從,上違先帝之命,特願再三思審……”
《舊唐書校勘記》卷三八:“臣今不敢曲從上違先帝之命,《通鑒》‘從’下有‘陛下’二字,《御覽》(四百五十四,2/2089)‘違’上有‘旨’字。”今按,“臣今不敢曲從”,文氣未盡,當從《御覽》,作“臣今不敢曲從上旨,違先帝之命”,《舊唐書》“上”後奪“旨”字,字從上句,標點亦連帶而誤。又,《校勘記》所引《通鑒》卷一九九永徽六年作:“臣不敢曲從陛下,上違先帝之命!”細味文意,《通鑒》當是因《舊唐書》文氣不貫,而在“曲從”下補“陛下”二字,雖文從字順,但仍未達一間。
6. 卷八五《唐紹傳》,9/2813
景龍二年,韋庶人上言:“自妃、主及命婦、宮官,葬日請給鼓吹。”
《御覽》卷五六七(3/2562)亦載此事稱:“皇后上言:‘自妃、主及五品以上母、妻,請從婚葬之日,特進皷吹。宮官亦准此。’”《唐會要》卷三八“葬”亦作“婚葬之日”,當從《御覽》及《唐會要》,《舊唐書》奪“婚”字。《新唐書》卷一一三《唐紹傳》稱:“韋庶人請妃、公主、命婦以上葬給鼓吹。”從《舊唐書》誤。
7. 卷九一《崔玄暐傳》,9/2934
其母盧氏嘗誡之曰:“吾見姨兄屯田郎中辛玄馭云:‘兒子從宦者,有人來云貧乏不能存,此是好消息。若聞貲貨充足,衣馬輕服,此惡消息。’吾常重此言,以爲確論……”
盧氏此語雖在強調爲官須“修身潔己”,但以“貧乏不能存”爲“好消息”,未免矯情太過,殊不合情理。《御覽》卷四四○(2/2024)本條作:“貧乏能有立,此是好消息”。雖“貧乏”而能“有立”,與上下文意正合,當從《御覽》,《舊唐書》顯誤。《新唐書》卷一二○《崔玄暐傳》作“子姓仕宦,有言其貧窶不自存,此善也。”從《舊唐書》誤。
8. 卷九三《王晙傳》,9/2988
夜於山中忽遇風雪甚盛,晙恐失期,仰天誓曰:“晙若事君不忠,不討有罪,明靈所殛,固自當之,而士衆何辜,令其艱苦!若誠心忠烈,天監孔明,當止雪廽風,以濟戎事。”言訖,風廽雪止。
《舊唐書校勘記》卷三九:“不討有罪,《冊府》(三百九十八)‘不’作‘天’,《御覽》(三百二十九,2/1512)並同。”今按,詳繹文意,當從《御覽》,《舊唐書》之“不”爲“天”之訛字。又,“天監孔明”,《御覽》、《冊府》俱作“天鑒孔明”,《舊唐書》當涉音近而誤“鑒”爲“監”,《校勘記》失校。《新唐書》卷一一一《王晙傳》作:“晙事君不以忠,不討有罪,天所殛者,當自蒙罰,士衆無罪。心誠忠,而天監之,則止雪反風,以獎成功。”“不討”、“天監”,俱從《舊唐書》誤。
9. 卷九九《李適之傳》,9/3102
林甫嘗謂適之曰:“華山有金礦,采之可以富國,上未之知。”適之心善其言,他日從容奏之。玄宗大悅,顧問林甫,對曰:“臣知之久矣。然華山陛下本命,王氣所在,不可穿鑿,臣故不敢上言。”帝以爲愛己,薄適之言疏。
“薄適之言疏”句,文氣未盡。《御覽》卷三九(1/186)云:“帝以爲愛己,薄適之言,疏之。”《大唐新語》卷七作“適之由是漸疏”,與《御覽》文意正同。當從《御覽》,《舊唐書》“疏”下誤奪“之”,“疏之”從下句,點校本斷句亦連帶而誤。《新唐書》卷一三一《李適之傳》稱“帝以林甫爲愛己,而薄適之不親”,明顯是感到《舊唐書》生澀拗口,欲加潤飾,但易“疏”爲“不親”,仍從《舊唐書》誤。
10. 卷一○○《李朝隱傳》,9/3126
十年,遷大理卿。時武強令裴景仙犯乞取贓積五千匹。事發逃走。上大怒,令集衆殺之。朝隱執奏曰:“裴景仙緣是乞贓,犯不至死。又景仙曾祖故司空寂,往屬締構,首預元勳。載初年中,家陷非罪,凡有兄弟皆被誅夷,唯景仙獨存,今見承嫡。據贓未當死坐,有犯猶入請條……”
今按,“請條”不詞。《御覽》卷六四一(3/2870)本條稱“據贓未當死坐,有犯猶入議條”,作“議條”。所謂“議條”,專指唐律“八議”之條文,《舊唐書》卷五○《刑法志》:“八議者,犯死罪者皆條所坐及應議之狀奏請,議定奏裁”云云,即指此。“議條”是唐時較常見的專用語,如《唐會要》卷三九“議刑輕重”稱“有內外同服者,皆在議條。”“如先任在朝三品,合在議條者”等,都是顯例。此“議條”是指裴景仙祖裴寂爲唐初開國元勳,屬“議功”之條[70]。《唐會要》卷四○“臣下守法”載本條正作“據贓未當死坐,准犯猶入議條”,與《御覽》同。當從《御覽》及《唐會要》,《舊唐書》之“請”應爲“議”之形訛[71]。《新唐書》卷一二九《李朝隱傳》作“且承嫡,於法當請。”當是以《舊唐書》“請條”生僻,對《舊唐書》原文略作改動,但“於法當請”艱澀不句,仍從《舊唐書》誤。
11. 卷一三一《李皐傳》,11/3640
每遺人物,常自秤量。署之官匹帛皆印之,絕吏之私。
《舊唐書校勘記》卷四五:“每遺人物常自秤置,聞、沈本‘置’作‘量’ [72]。《御覽》(三百三十四,2/1536)云:‘性纖悉,每遺人糧肉,必令自持衡稱量以致之。’《冊府》(六百九十)作:‘每遺人糧肉,令自持量衡以致之’。署之官匹帛皆印之,《御覽》作‘官署布帛,令縱書其幅而印之’,《冊府》同。絕吏之私,《冊府》作‘絕吏之更易’,《御覽》作‘絕吏之私易。’”
今按,既是遺人之物,則輕重由己,殊無必要強調“常自稱量”,當從《御覽》,所謂“自稱量”者,並非李皐親自稱量,而是令受物人自行稱量,表現李皐性格的“纖悉”,《舊唐書》“常自稱量”,當作“常令自稱量”。《冊府》“令自持量衡”當是“令自持衡量”之誤。
又,“署之官匹帛皆印之,絕吏之私”不句。參照《御覽》本條記載,“署之官匹帛”,應是“官署之布帛”之倒文。且《御覽》“絕吏之私易”,亦較“絕吏之私”文意明晰,疑《舊唐書》奪“易”字。
又,《新唐書》卷八○《李皐傳》作“以物遺人,必自視衡量。”從《舊唐書》誤。
12. 卷一三三《李晟傳》,11/3664
晟因人說懷光曰:“寇賊竊據京邑,天子出居近甸,兵柄廟略,屬在明公。公宜觀兵速進,晟願以所部得奉嚴令,爲公前驅,雖死不悔。”懷光益拒之。
《舊唐書校勘記》卷四七:“晟因人說懷光曰,《御覽》(三百六,2/1406)‘人’作‘入’,是也。”[73]《新唐書》卷一五四《李晟傳》稱“晟使間說懷光”,從《舊唐書》誤。
13. 卷一五二《張萬福傳》,12/4075
大曆三年,召赴京師……以爲和州刺史、行營防禦使,督淮南岸盜賊……久之,詔以本鎭之兵千五百人防秋西京……帶利州刺史鎭咸陽,因留宿衛……德宗以萬福爲濠州刺史。
《舊唐書校勘記》卷五一“帶利州刺史,張本‘利’作‘和’,云依上文。”今按,上文明謂萬福爲和州刺史,當從張宗泰說,《舊唐書》“利”爲“和”之訛文。《御覽》卷二七九(2/1299)正作“帶和州刺史鎭咸陽”。可證。《新唐書》卷一七○《張萬福傳》亦稱:“以利州刺史鎭咸陽,且留宿衛。”從《舊唐書》誤。《通鑒》卷二二七建中二年條正作“以和州刺史張萬福爲濠州刺史”,嚴衍稱“和州”當改爲“利州”,亦從《舊唐書》誤[74]。
14. 卷一五四《孔戣傳》,13/4098
上謂裴度曰:“嘗有上疏論南海進蚶菜者,詞甚忠正,此人何在,卿第求之。”
《舊唐書校勘記》卷五二:“嘗有上疏論南海進蚶菜者,《御覽》(九百四十二,4/4184)作‘嘗有諫進海蚶、淡菜者’。”今按,“蚶菜”無聞,當從《御覽》作“海蚶、淡菜”,疑《舊唐書》因求省文而誤合二物爲一。《新唐書》卷一六三《孔戣傳》“帝謂裴度曰:‘嘗論罷蚶菜者誰歟?’”從《舊唐書》誤。
15. 卷一五八《武儒衡傳》,13/4162
尋正拜中書舍人。時元依倚內官,得知制誥,儒衡深鄙之。會食瓜閣下,蠅集於上,儒衡以扇揮之曰:“適從何所來,而遽集於此?”
《舊唐書校勘記》卷五三:“儒衡深鄙之會食瓜閣下蠅集於上,《會要》(五十五)作‘時人皆鄙之,莫敢言者,獨儒衡一日會食公堂,有青蠅入瓜上。’《事類賦注》(二十七)作‘時論鄙之,儒衡一日會食公堂,有青蠅集於瓜。’《御覽》(九百四十四,4/4194)作‘儒衡一日因會食公堂,有蠅集瓜上’。”
今按,“會食”是唐代各類衙署同級官員集中用餐的一種制度,武儒衡鄙視元依仗內官而得知制誥,沒有資格參加中書會食活動,故有此譏。《御覽》及諸書作“會食公堂”,是。《舊唐書》編纂者誤解原文,妄改作“會食瓜閣下”,遂使原義頓失大半。《校勘記》未中肯綮。《新唐書》卷一五二《武儒衡傳》稱:“會食瓜,蠅集其上”,從《舊唐書》誤。
16. 卷一六四《李絳傳》,13/4286
陛下嗣高祖、太宗之業,舉貞觀、開元之政……安得追秦皇暴虐不經之事而自損聖政?近者,閻巨源請立紀聖功碑,陛下詳盡事宜,皆不允許。
《舊唐書校勘記》卷五五:“近者閻巨源請立紀聖功碑,《御覽》(五百八十九,3/2653)、《冊府》(五百五十二)‘聖’下有‘德碑嚴勵請立紀’七字。”今按,下文稱“皆不允許”,而《舊唐書》上文僅有閻巨源請立碑事,當從《御覽》補嚴勵請立碑事,下文“皆”字方有着落,《舊唐書》當是因本條兩出“請立紀聖”諸字而誤奪。《全唐文》卷六四五李絳《論安國寺不合立聖德碑狀》亦稱“近者,閻巨源請立紀聖功碑,陛下詳盡事宜,皆不允許”,疑亦從《舊唐書》誤。
17. 卷一六五《柳公綽傳》,13/4304
三年,入爲刑部尚書,京兆人有姑鞭婦致死者,府斷以償死。公綽議曰:“尊歐卑非鬭,且其子在,以妻而戮其母,非教也。”竟減死。
《舊唐書校勘記》卷五五:“府斷以償死,《御覽》(六百四十,3/2868)作‘府上其獄,刑部郎中竇參斷合償死’。《冊府》(六百十六)作‘郎中竇某斷以償死’。按竇參,德宗時爲宰相,以貪黷賜死,貞元以後之姓竇者,誰肯以‘參’字爲名,當從《冊府》作某。”[75]《舊唐書》“府斷以償死”句當有奪文。《新唐書》卷一六三《柳公綽傳》稱:“京兆獄有姑鞭婦至死者,府欲殺之”,從《舊唐書》誤。
18. 卷一六七《趙宗儒傳》,13/4361
數月,徵拜右拾遺,充翰林學士。時父驊秘書少監,與父並命,出於一日,當時榮之。
《舊唐書校勘記》卷五六:“時父驊秘書少監,張氏宗泰云,《新書》‘秘’上有‘遷’字。按《御覽》(二百二十三,2/1063)‘秘’上有‘改’字,《冊府》(七百八十二)‘秘’上有‘爲’字。與父並命出於一日,《御覽》、《冊府》‘一日’作‘中旨’。”今按,當從《御覽》及諸書,《舊唐書》“一日”疑是“中旨”殘泐而訛。《新唐書》卷一五一《趙宗儒傳》稱:“時,父驊遷秘書少監,德宗欲寵其門,使一日並命。”從《舊唐書》誤。
19. 卷一七二《牛僧孺傳》,14/4469-4470
長慶元年,宿州刺史李直臣坐贓當死,直臣賂中貴人爲之申理。僧孺堅執不回。穆宗面喻之曰:“直臣事雖僭失,然此人有經度才,可委之邊任,朕欲貸其法。”僧孺對曰:“凡人不才,止於持祿取容耳。帝王立法,束縛奸雄,正爲才多者。祿山、朱泚以才過人,濁亂天下,況直臣小才,又何屈法哉?”
《舊唐書校勘記》卷五七:“凡人不才止於持祿取容耳,張氏宗泰云,一本‘不’作‘之’,誤。按《御覽》與一本合。”今按,通覽全文,穆宗以李直臣有才,欲枉法赦罪;而牛僧孺認爲,才多適足以爲禍,法正爲才多者而立。“凡人不才,止於持祿取容”句,恰與僧孺論點相反。而《御覽》“凡人之才,止於持祿取容耳”,則適契上下文意。《舊唐書》“不”顯爲“之”形訛[76],張宗泰以“之”字爲誤,非是。《新唐書》卷一七四《牛僧孺傳》作“彼不才者,持祿取容耳。”從《舊唐書》誤。
20. 卷一八三《王子顔傳》,14/4750
父難得,有勇決,善騎射。天寶初爲河源軍使。
今按,據《舊唐書》卷一○四《哥舒翰傳》,天寶六載,哥舒翰始擢任河源軍使,此時王難得仍爲哥舒翰屬將,不可能在“天寶初”任河源軍使。《御覽》卷三五四(2/1628):“王難得有膽力,善騎射。天寶元年正月,吐蕃大寇河源軍,難得以騎將爲軍鋒。”《冊府》卷三九六亦稱:“王難德爲騎將,天寶元年,吐蕃寇河源,難德爲軍鋒”。當以《御覽》爲是,疑《王子顔傳》因涉吐蕃寇河源軍,誤以難得爲河源軍使。又,《新唐書》卷一四七《王難得傳》亦稱:“天寶初,爲河源軍使。”從《舊唐書》誤。
21. 卷一九○上《孔若思傳》,15/4984
明經舉,累遷庫部郎中。若思常謂人曰:“仕至郎中足矣。”至是持一石止水,置於座右,以示有止足之意。
“持一石止水”,文意無可索解。《御覽》卷二一七(2/1033)稱:“孔若思遷庫部郎中,若思常謂人曰:‘人仕至郎中足矣。’至是,持一石止水滿於座右,以示有止足之意。”《御覽》卷五八(1/280)本條亦作“石止水滿”, 揆諸文意,“石止水滿”當是一種石制的欹器類器具,《舊唐書》“止水”下當奪“滿”字。《新唐書》卷一九九《孔若思傳》稱:“擢明經,歷庫部郎中,常曰:‘仕宦至郎中足矣。’座右置止水一石,明自足意。”《新唐書》的編者顯然是覺察到“持一石止水”文義欠明晰,但又未察《舊唐書》有奪文,故而將原文臆改爲“座右置止水一石”,即將“一石止水”之“一石”落實爲容量單位,錯上加錯,以至不知所云。
参考文献:
[1] 《太平御覽》引《唐書》的性質還有待進一步探討,但至少有兩點可以肯定,一是《唐書》中的許多資料並不是今本《舊唐書》的內容;二是這些資料大多與《舊唐書》同源,即來源於《實錄》或《國史》。參見岑仲勉《〈舊唐書逸文〉辨》,《岑仲勉史學論文集》(中華書局,1990年),第589-597頁;陳高華、陳智超等編《隋唐五代史料》(北京出版社,1992年),第五章《隋唐五代史料》(本章由張澤咸撰寫),第235頁。
[2] 岑建功曾以《御覽》爲主,輯錄《舊唐書佚文》十二卷,但作者誤以爲《御覽》引《唐書》就是《舊唐書》的佚文,所以分爲紀、志、傳諸類,將《御覽》所引各條勉強附在《舊唐書》有關內容之下,雖然作了一些輯錄工作,但還不能說是科學整理。
[3] 本文所舉例證,只限於點校本失收的《舊唐書校勘記》(二十五史三編影印本)已出校記的條目。
[4] 百衲本《舊唐書》文徵明“重刊《唐書》敘”稱:“司馬氏修《通鑒》,悉據《舊史》,而於《新書》無取焉。”參見王鳴盛《十七史商榷》卷六九“《通鑒》取《舊書》”。
[5] 1/22,表示點校本《舊唐書》(中華書局,1995年,第5次印刷本)第1冊,第22頁。下同。點校本外,本文所引各條參校了百衲本和殿本。
[6] 2/1432,表示中華書局影宋本《太平御覽》(1985年,第3次印刷本)第2冊,第1432頁。下同。
[7] 《御覽》卷五三九(3/2445)引《唐書》。
[8] 《李賀詩歌集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卷四。
[9] 《全唐詩》(中華書局,1996年)卷九六。
[10] 《全唐詩》卷五四○。
[11] 《元稹集》(冀勤點校,中華書局,1982年)卷六“古體詩”。
[12] 《奉和九月九日登慈恩寺浮圖應制》,《全唐詩》卷一○四。
[13] 《冊府》卷一○二、《全唐文》卷四二亦誤作“兩省官”。
[14] 《唐會要》卷五七“翰林院”稱:“佖始以貴,奏罷中書草制。以至李進賢,皆用此例也。”同誤。
[15] 《舊唐書校勘記》卷一九漏校本條,稱:“邊人相驚曰,《御覽》(九百二十三)‘驚’作‘警’,是。”今按,據上引影宋本《御覽》正作“驚”,與《唐會要》同。疑《校勘記》誤。
[16] 參見《唐會要》卷六七“詹事府”。
[17] 《通典》卷九亦誤作“書含八分及隸體”。
[18] 《全唐文》卷五五同。
[19] 《舊唐書》卷九《玄宗紀》,玄宗下詔,命皇太子爲天下兵馬元帥,“及聞是詔,遠近相慶,咸思效忠於興復。”也是當時文誥中使用“咸思”的史例。
[20] 《通鑒隋唐紀比事質疑》(中華書局,1964年)第121—122頁“突厥入涼州”。
[21] “飲毒發”,百衲本同,殿本作“餌毒發”。
[22] 《新唐書》卷一二○稱:“恕己素餌黃金,至是飲野葛數升,不死,憤懣,抷土以食,爪甲盡,不能絕,乃擊殺之。”顯然是意識到了《舊唐書》“飲毒發”與下文不協,故刪去了此句,但是“飲毒不發”是本段的肯綮所在,《新唐書》也未得要領。
[23] 《舊唐書校勘記》卷五五:“應合導從官,《御覽》(二百二十三,2/1063)‘合’下有‘有’字。”說是。
[24] 《唐會要》卷九一“內外官俸料錢”。
[25] 《唐六典》卷三“戶部尚書”。
[26] “大如人膊”,殿本同。百衲本作“大如人”,《御覽》作“大如人脛”,《舊唐書校勘記》卷六六及點校本亦失校。
[27] 《北史》卷九七《康國傳》:“枝庶各分王,故康國左右諸國並以昭武爲姓,示不忘本也。”可證。
[28] 《新唐書》卷二二五上《史思明傳》:“乾元二年正月朔,築壇,僭僞稱大聖周王”,《通鑒》卷二二一同。可證。
[29] 有關《舊唐書校勘記》的介紹,請參見趙守儼《揚州學派的重要校勘成果〈舊唐書校勘記〉》,《趙守儼文存》(中華書局,1998年),第197-206頁。趙守儼先生在文中已指出了羅士琳、劉文淇等人認識上的這種錯誤。
[30] 凡《舊唐書校勘記》引書,卷數均用小字,雙行排,本文一律在卷數上加括弧。
[31] 以下凡《舊唐書校勘記》引《御覽》,均由引者在卷數後增加中華書局影印宋本的冊、頁數,以便核檢。如(2/1335)即表示影宋本第1冊,第1335頁。
[32] 《校勘記》原文不出卷數,本段上文作“《御覽》卷十”。今按,事在《御覽》卷一一○,《校勘記》“卷十”當爲“卷百十”之誤,此徑改。
[33] “少監姜皎”,影宋本作“殿中監姜皎”。
[34] “三尊殿”,影宋本作“天尊殿”。
[35] 《唐會要》卷七八“節度使”同。《韋臯傳》具列了“西山八國”中六國的名號,其中有“女國”,與本條以“西山八國”與“女國”並列不符。此存疑。
[36] “白龍吐物在空中”,影宋本《御覽》作“白龍吐物,初在空中”。疑《校勘記》誤。
[37] 《校勘記》原文不出卷數。本段引《冊府》七二、一一五、四五六、四六七、五五一諸卷,經查均無“長於文誥”句,姑存疑。
[38] 《貞觀政要》(中華書局,1978年)卷九“慎言語”,第197頁。
[39] 原文不出卷數。《校勘記》本段引《冊府》卷三八八,經查無“退正旬日”句,姑存疑。
[40] 《資治通鑒》卷一九五貞觀十四年十月。
[41] 字應作“苦”,《校勘記》作“若”,誤。
[42] 《校勘記》原作“《御覽》(四百五十五)”查本條在卷四五四,《校勘記》誤,此徑改。
[43] “帝從之”,《御覽》作“上從之”。
[44] 《冊府》誤作“王方義”。
[45] 《冊府》卷四六○亦誤作“持”。
[46] 《校勘記》原作“《御覽》(六百一)”查本條在卷六一○,《校勘記》誤,此徑改。
[47] 《校勘記》原作“《御覽》(三百七十九)”,查原文在卷二七九,此徑改。
[48] 又,“每過險”,《御覽》本條作“每遇險”,兩相比較,似亦以《御覽》文意爲長。
[49] 《唐會要》卷五六“左右拾遺補闕”亦作“勿言衝突”,同誤。
[50] 查原文在《冊府》卷七五六,此誤。《冊府》作“急來歸”,“來”當爲“求”之訛文。
[51] 參見仁井田升《唐令拾遺》(栗勁等編譯,長春出版社,1989年),第665頁。
[52] 《初學記》卷二○(中華書局,1980年)“假”引。
[53] 原文見《大唐新語》卷四。
[54] 影宋本《御覽》作“不得撤膳,不撤則死之”,前“撤”上奪“不”字。
[55] 《新唐書》卷二二一上《東女國傳》作“巫者以十月詣山中,布糟麥,呪呼羣鳥。”亦不云“齎楮”。
[56] 如黃永年先生曾指出點校本沒能選擇好的底本,並在校勘時妄改原書的問題,認爲研究唐史“還是用百衲本爲好”。參見黃永年《〈舊唐書〉與〈新唐書〉》(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83頁;《古籍整理概論》(上海書店出版社,2001年),第33,83頁。
[57] 點校本《舊唐書》“出版說明” 稱:“關於前人校勘成果,除參考清人羅士琳等人的《舊唐書校勘記》(簡稱《校勘記》)外,還吸收了近人張森楷《舊唐書校勘記》、襲道耕《舊唐書補校》等幾種稿本的某些成果。”可知是將《舊唐書校勘記》列爲最重要的參考書的。但稍加留意就可看出,《舊唐書校勘記》的大量成果,點校本《舊唐書》並沒有加以吸收,這不能不說是點校本最大的缺憾。此外,有些《舊唐書校勘記》已經指出的錯訛,點校本又自行另出了一些沒有任何新意的“校記”。限於篇幅,本文中不專門涉及此類問題。
[58] 《兩〈唐書〉校勘拾遺》,《文史》第12輯(中華書局,1981年),第63-75頁。
[59] 《舊唐書校勘記》卷四一。
[60] 《舊唐書校勘記》卷五四。
[61] 《舊唐書校勘記》卷六一。
[62] 趙守儼《風風雨雨二十年》,《趙守儼文存》,第253,261頁。趙守儼先生補充指出:“1971年後點校的各史,版本對校方面擇善而從,不出校記,異文的處理脈胳不清,無異於在舊本之外再增加一種較好的新本,對於研究工作者非常不便。”是非常中肯的說法。
[63] “赦小過”,影宋本作“捨小過”,較《校勘記》所引文意爲長。
[64] 《校勘記》原文作“《御覽》(九百二十八)”,查原文在卷九二六,《校勘記》誤,此徑改。
[65] 影宋本《御覽》卷五九二作“杜希全將赴靈州,獻《體要》八章”,無“嘗”字。疑《校勘記》誤。
[66] 《樊川文集》卷一○(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所載《自撰墓誌銘》同。
[67] 《登科記考》卷五引《舊唐書》亦作“朋從”。今按:點校本、百衲本及殿本均作“明從”,《舊唐書校勘記》亦作“明從”,未出校記。未知《登科記考》所據何本。
[68] 《校勘記》誤作“《御覽》(二百十五)”,此徑改。
[69] 《冊府》卷二七三亦誤作“盡飲而罷“。
[70] 參見《唐律疏議》卷一“名例·八議”。
[71] 《冊府》卷六一七亦誤作“請條”。
[72] 稱量,百衲本同,殿本亦誤作“稱置”
[73] 《校勘記》本條未出卷數,上引作“《御覽》(三百六十)”,查原文在卷三○六,此徑改。
[74] 點校本《新唐書》作“利州刺史”,但《校勘記》稱:“案《御覽》(二百九十七)、《新書》、《通鑒》(二百二十七)同。”疑誤。
[75] 《冊府》原文作:“府上其獄,郎中竇某(史失其名——原注)斷以償死。”
[76] 《冊府》卷六一七亦誤作“凡人不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