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志》。在清代,无论经济繁荣时期,还是危机时期,城市的发展都没有停滞,相反,清后期又涌现出一批新兴城市,分布于内地和边疆。所有城市,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日益重要,所以,《城市志》不可不立。本志中,可以按城市的规模、功能和属性,分成几类,分别叙述。本志后,附“租界”。
《交通志》。《清史稿·交通志》有“铁路”、“轮船”、“电报”、“邮政”诸项,新修《清史》仍之,增加“驿路”一项。
《河渠志》。《河渠志》仍《清史稿》之内容,载黄河、运河、淮河、永定河、海塘、直省水利。无一定规模水利建设之江河,不必载入。
《外交志》。《清史稿》设《邦交志》,新修《清史》改为《外交志》,仍按《清史稿》之体例,分列各国,分述外交。另附“属国”。
《藩部土司志》。《清史稿·列传》中有“藩部”、“土司”两类,新修《清史》将其合并,设《藩部土司志》,以突出边疆之地位。藩部土司之重要人物,融入《列传》,与满、汉族平等。本志照分“藩部”、“土司”两部分。
《民族志》。本志记载民族文化特征、民族分布、民族迁徙与发展、民族经济状况、民族关系。
《风俗志》。本志分为三部分,即边疆风俗、内地风俗和清末习俗改良。边疆按民族记其风俗,内地按区域记其风俗。清末习俗改良,包括习俗改良(如妇女放足)和恶习改良(如禁止吸食鸦片)两类。
《宗教志》。《宗教志》内容包括:“佛教”(含藏传佛教、南部佛教)、“道教”、“萨满教”、“天主教”、“基督教”、“东正教”、“民间宗教”、“其他宗教”。列强对华宗教侵略及中国人民的反“洋教”斗争,融入本志中。
《教育志》。应包括官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其中又分为传统教育和新式教育。传统教育中,应包括封建教化;新式教育中,包括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含军事教育)、特殊教育。
《科学技术志》。《科学技术志》展现清代科学技术上的各项成就。分为“科学”、“技术”两部分。“科学”包括“传统科学”与“近代科学”;“技术”包括“传统技术”与“近代技术”。
《学术文化志》。《学术文化志》记述清代学术文化方面的状况与成就。分为“学术”与“文化”两部分。“学术”又分“旧学”与“新学”两类。“旧学”中,应突出地域特色,尤其是两湖、江浙、岭南地区。新学与旧学的关系,应当体现出来。“文化”中含“艺术”。“文化”内容比较丰富,尤其1840年以后。应包括的内容主要有:出版、杂志、报纸;表演、音乐、绘画、建筑等各种艺术。
《艺文志》。《艺文志》按“经部”、“史部”、“子部”、“集部”、“西学”划分。清人著述浩繁,必须加以一定的筛选,否则,数量过大,质量难保。
以上各类《志》前,应有一短“论”,昭明宗旨,阐明大势。
关于《表》。《表》以明系统,在纪传体中不可或缺。清史内容繁富,《表》之数量应在《清史稿》基础上,酌量增加。
《皇子世表》。《清史稿·皇子世表》的确“详列历代后裔,人员众多,旁行邪上,条理不清,难以究诘”。为此,可以做两项处理。一是于每卷之首列一“世系简表”,如下所示:
努尔哈赤——褚英——杜度——
——尼堪——
二是凡入《列传》者,《表》中只书姓名,注明“见《列传》某某卷”即可。
《公主表》。《公主表》可依《清史稿·公主表》,不必载入其子孙。
新修《清史》不必设《外戚表》。总体来讲,清朝外戚之作用并不大,重要人物可载入《列传》。
《诸臣封爵世表》。与《列传》互见之人物,《表》中省文,仅注明互见处。
《大学士年表》。可沿用《清史稿·大学士年表》。
《军机大臣年表》。可沿用《清史稿·军机大臣年表》。
《部院大臣年表》。可对《清史稿·部院大臣年表》作格式上之变通。
《疆臣年表》。可对《清史稿·疆臣年表》作格式上之变通。
《藩部世表》。与《列传》互见之人物,《表》中省文,仅注明互见处。
《交聘年表》。可对《清史稿·交聘年表》作格式上之变通。
《进士题名表》。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实行科举考试选拔官吏的朝代,进士是上层官吏的重要来源,进士群体在清代官场上,也的确发挥了不凡的作用。设《进士题名表》,既是对史料的保存,同时也有助于人们了解清朝政治上各种复杂的人际关系。
《文字狱表》。清朝之文字狱,是专制皇权加强的产物,对清代前、中期社会发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文字狱表》之设,使人们对此种状况一目了然。
《秘密会社、秘密宗教表》。清代秘密会社、秘密宗教众多,目的不一,宗旨各异,表现出社会中下层的复杂性。设《秘密会社、秘密宗教表》,可以清晰线索,展示状况。
《民众起义表》。之所以不称《农民起义表》,是因为起义者并非皆农民。“起义”者,必是代表民众利益、武装反抗封建统治。那些啸聚山林、打家劫舍,虽与官府冲突,但也掠夺、伤害普通民众者,不入此表。
《教案表》。清朝后期,随着列强对华侵略的加深,西方之宗教侵略也不断加强,各地教案遂层出不穷。教案迭兴,既说明反“洋教”是中国人民反抗外敌侵略的方式之一,也反映了中西方的文化冲突。收入《教案表》者,应当是引起中外交涉的教案,否则,将那些没有影响的教案统统汇入,不免滥竽充数,徒占篇幅。
以上诸《表》之前,应冠一“序论”,对该《表》作提要式说明。
关于《传》。《传》书人物,在纪传体史书中,数量最大。突出人物,是纪传体的特点之一,也是优点。新修《清史》,《传》应分两类,即《列传》与《类传》。
《列传》。体裁与旧史之《列传》相同,聚以类、群,辅以年代排序。但作如下说明。
第一,人物收录范围,可参酌《〈清代人物传稿〉入选人物原则》,然需变通。“皇帝”不设传,事迹载入《纪》。“在历史上起一定作用的后妃、王公贵族”,“有事迹可述的大学士、军机大臣”,“有较大影响的部院大臣、督抚、将军、都统、参赞办事大臣、出使各国大臣;有突出政绩的司道府州县官”,“著名的农民军领袖和其他爱国人物”,“少数民族、宗教、华侨著名人物”,“有重大影响的金融、工、商界人物”,“著名的学者、思想家、科学家、文学家、艺术家、医生”,“资产阶级改良派、革命派的重要人物”,“长期在中国活动的外国传教士、商人、侵华战争中的外国主要将帅、重要的驻华使节”,“其他重要或著名人物”,均在收录范围。
第二,南明政权人物,诸帝王系事于《南明载纪》;诸大臣,无论是否见于《明史》,均将其事迹载入《类传》中之“南明大臣”。对辛亥革命时期之烈士,《类传》中专设“辛亥烈士”一项。清季民初人物,清代侍郎以上、督抚提督、边疆将军大臣,凡有一定影响者,均应收录,其余则视其地位、影响而定。
第三,《清史稿·列传》内,按类设有“循吏”、“儒林”、“文苑”、“忠义”、“孝义”、“遗逸”、“艺术”、“畴人”、“列女”、“土司”、“藩部”、“属国”诸名目。新修《清史·列传》,沿用“循吏”、“儒林”、“文苑”、“忠义”、“孝义”、“遗逸”、“艺术”、“畴人”诸名目。“忠义”收录在开拓边疆、维护国家统一,以及抗击外敌侵略斗争中献身的爱国志士;不设“土司”、“藩部”,而设《藩部土司志》,其中重要和著名人物归入列传,与满族、汉族平等;不设《列女》,而于《类传》中设“妇女”;不设“属国”,而于《外交志》后附“属国”;增设“外邦”,收录“长期在中国活动的外国传教士、商人、侵华战争中的外国主要将帅、重要的驻华使节”。
《类传》。《类传》者,非将同类人物收录在一起而分别叙述,而是对社会阶层、社会群体、政治集团的整体性记载与描述。《类传》有两类,一类属社会阶层,有:“胥吏”、“幕僚”、“商贾”、“买办”、“妇女”。一类属政治集团与社会群体,有:“清流派”、“南明大臣”、“维新党人”、“辛亥烈士”。《类传》在于群体性记述,可以将典型人物贯穿其中,以有助于揭示一“类”之特点特征、地位、角色、社会关系、作用,等等。因此,此种《类传》,较旧史之“类传”,有实质性的区别。
凡各《传》,卷后应有一“论赞”短语,以“提要撮元,评骘议论”。
关于《图》。《图》系纪传体旧史所无。新修《清史》之《图》,应设如下几类。
“舆图”。应以《嘉庆重修一统志》为基本史料依据,绘制各行省、边疆特区等行政区划图;绘制民族分布略图;绘制中国领土损失图。凡入《载纪》之政权,亦应各予一图。
“人物图”。主要是各民族人物服饰图。
“器物图谱”。应选择具有普遍意义之器物,为之置“图谱”。
每一类图(谱)之前,加一说明性的按语。
关于《考疑》。《考疑》作为新修《清史》主体之附件,但应是《清史》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考疑》之作用,在于存有清一代之“迷案”、“公案”,如孝庄皇太后下嫁之迷、雍正皇帝即位之迷、光绪帝之死,等等。每项考疑,首先叙述该“案”的来龙去脉,次及各种观点,不加评论,存疑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