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例体裁论证
关于新修《清史》的体例,笔者主张:大体以传统的纪传体为主要框架,再加以现代的改造、补充和发展。理由如下。
我国有着悠久的修史传统。在修史实践中,史家们创造了纪传体、编年体、纪事本末体等许多体裁,以及各种衍生体。每种体裁都得到了发展,尤以纪传体突出。自从《史记》问世后,以纪传体修前朝之史,便成为史家的传统,甚至由私修发展为官修,之所以如此,当与纪传体所具之种种优长密不可分。在中国历史上,只有纪传体被史家们长期应用于后朝修前朝之史,并成为一贯之做法,直至《清史稿》。新的《清史》之修纂,应象征性地与二十四史相衔接,以体现当代中国史学界对民族文化优秀传统的继承。
梁启超先生曾经评论道:“纪传体的长处,在内容丰富,社会各部分情状,皆可纳入。”这是其它传统体裁不具备的。清朝统治中国近300年,清代又是中国社会大变革的时代,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各个方面,内容异常繁富,书写这样一个时代的历史,恐非纪传体莫属。即使西方传来的章节体,也难承斯任。章节体基本上是“分层式”的,而纪传体则是“结构式”的,后者比较适合于新纂《清史》的要求。当然,无论何种修史体裁,均是在不断发展中成长起来的,必然有一些缺憾和不足,纪传体之不足更是显而易见,“大势难贯”尤其突出,这正是史学留给后人之继续发展的空间。因此,我们要对纪传体加以改造、补充、发展,将这一优秀的历史体裁推向新的高度。
笔者认为,此次修纂《清史》,应以尽量如实、客观地展现清代历史的本来面目,以“主要面向现实和未来,尽可能地充分利用各种未刊档案和海内外的珍贵文献,能够为今人提供全面、准确的清史知识和丰富深刻的历史借鉴”,以其“质量在总体上胜过并在许多方面大大超过《清史稿》,能够象征性地与二十四史相衔接”为目标。也就是说,要留给后人一部清朝(或者说“清代”)的全史、信史。《清史稿》瑕疵难掩,屡遭非议,系情理之中;清代历史又影响深远,这段历史实有重修以取代《清史稿》之必要。
关于新修《清史》之文体,笔者主张采用精炼、优雅的现代书面语。
关于新修《清史》之规模,笔者认为3千万字左右为宜。
二、设计方案
笔者设计之《清史》,主体包括凡例、纪、志、表、传、图各部分,并附“考疑”。
关于《凡例》。史著必有凡例,已成为中国史学的传统,所谓“发凡以言例”。新修《清史》之凡例,说明是著之编纂目的、编纂体例、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凡例具有导读的性质,因此,对其内容,要经过反复讨论,细致研究,方能妥善确定。
关于《纪》。纪者,史之经也,是表述清史全过程的关键。《纪》又有三大部件组成:《总纪》、《纪》、《载纪》。
《总纪》。《总纪》概括有清一代历史,以纠纪传体“大势难贯”之弊。《总纪》内,可按(一)(二)(三)……之结构,从不同的方面分述清代历史发展的基本线索。具体结构如下。
(一)此部分,近乎于“概说”,对清代历史的前承后续、总的趋势,进行一番提纲挈领、高屋建瓴般的概括和总结,以精炼的文字,揭示有清一代的时代特点、清朝的历史地位、清朝在当时世界的地位,以及清史内容的丰富与复杂,有助于人们更加深透地认识清代历史。
(二)此部分,概述清代多民族统一国家发展、变化的基本线索,尤应侧重内陆、边疆的统一与中国版图的奠定,近代列强各国侵略给中国造成的危害与领土损失,以及中国人民的反抗侵略斗争。
(三)此部分,从政治角度概述清朝历史的基本线索。
(四)此部分,概述清代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基本线索,其中包括人口等相关内容。
(五)此部分,概述清代文化、社会观念等方面的线索与状况。
(六)此部分,概述晚清的近代化事业与社会结构变迁。
《纪》。《纪》,近似于《本纪》,但不冠以帝王庙号,而是按年号设置。这里有几点说明。
第一,《纪》应首列《清朝前纪》,叙述女真族兴起,努尔哈赤天命年间、皇太极天聪年间之后金历史。
第二,次列《崇德纪》,为正《纪》之始。理由是:此次所修之《清史》,既是清代史,也是清朝史,二者是不可截然分开的。清朝史是清代史的载体,没有清朝,也就不会有清代史;清代的一些历史特征,又是通过王朝历史体现出来的。所以,我们不能说现在所修的是清代的历史,而不是清朝的历史。此其一。其二,现在,多数甚至大多数学者,反对因以1840年作为划分中国古代、近代历史之界标而将清朝一斩为二。清朝历史应有其整体性与连续性,这是正确的。同样,完整的清朝历史,开始于1636年,而不是1644年。1636年清朝建立时,虽然还是偏处一隅的边疆政权,但它不是地方政权,而是与明朝、蒙古鼎立的政权,丢掉了入关前的崇德朝,清史又失去了其完整性。1644年清朝定鼎燕京,并不意味着其统治全国的开始,它只是与南明、大顺、大西政权争夺全国统治权的政权之一,如果以1644年(清顺治元年)为清史之开端,不仅又斩断了清朝史,而且是对南明、大顺、大西政权的否定,是王朝正统观的又一种体现。故此,《崇德纪》不可或缺。
第三,崇德以后各《纪》,一朝为一《纪》,依次为:《顺治纪》、《康熙纪》、《雍正纪》、《乾隆纪》、《嘉庆纪》、《道光纪》、《咸丰纪》、《同治纪》、《光绪纪》、《宣统纪》。或许有人认为,这不过是纪传体《本纪》之翻版,尚未脱离帝王正统观的羁绊。但笔者认为,在封建专制时代,每一位帝王君主统治时期,都有其政治特点或特征,这是不必、不能也是无法回避的。以年号而非庙号冠于《纪》,就是要淡化对专制帝王个人的渲染,而揭示这一时期的特点、特征,同时显示专制皇权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种种变化。
第四,较长时段的历史事件,如清朝与准噶尔部的关系、对西藏的统一、中西交流等,因其跨朝,应在《总纪》之相应部分中作通贯性概述。
《载纪》。《载纪》记与清朝相抗之政权,包括:《大顺载纪》、《大西载纪》、《南明载纪》、《吴三桂载纪》、《准噶尔载纪》、《太平天国载纪》。太平天国时期各地起义建立之政权,附于《太平天国载纪》。疑者或以为,《载纪》之设,有宣扬清朝正统、贬低其他之嫌,其实不然,关键在于如何诠释。若在《凡例》中向读者交代,《载纪》仅仅表示与清朝相对立之政权,分类小异而已,言明事例,问题自然解决。
无论《纪》抑或《载纪》,应以编年体与纪事本末体相结合为宜。每卷之前,应序一提要性短语。
关于《志》。志者,史之纬也,总结历史之各个方面,揭示历史复杂的结构。清朝历史时间较长,内容繁富,《清史稿》虽列有16《志》,仍显不足,尤其于社会诸项,鲜予地位,新修《清史》,应于此作重点补充,使历史整体性昭然于世。具体设《志》如下。
《地理志》。《清史稿》以《天文志》居首,笔者主张《地理志》为先,以突出中华民族生于斯养于斯的这片土地。新修《清史·地理志》可以保持《清史稿·地理志》的原有框架格式。此处不作图,《图》单列为一大部分。
《天文历法志》。古代天文,既有科学成就,亦是文化的一种体现。新修《清史》,将《清史稿》之《天文志》与《时宪志》合并为《天文历法志》,删除《时宪志》中有关数学知识的内容。
《灾害志》。灾害有天灾和人灾,在自然经济状况下,对社会影响巨大。《清史稿》有《灾异志》,新修《清史》改为《灾害志》,“异”的部分,附于“灾”之后。灾害按类排列,纪以编年。大致种类有:水、雨、雷、旱;寒、雪、霜、雹、风;陨、地震、山崩;蝗、虫、鼠、疫、火、饥。
《礼乐舆服志》。《清史稿》分别设《礼志》、《乐志》、《舆服志》,新修《清史》将其合并为《礼乐舆服志》,以存帝王及封建等级制度。《清史稿·礼志》中之“醇贤亲王庙”、“醇贤亲王及福晋丧仪”两项,因属特例,应删除。
《选举志》。《清史稿》有《选举志》,新修《清史》仍之,但将“学校”一项移出,另设《教育志》。
《职官志》。新修《清史》之《职官志》,各项设置应沿《清史稿》,对具体内容可作必要变通。
《宪政志》。《宪政志》为新设之《志》,用以揭示晚清政治体制向近代转化的基本趋向,可大致按“维新时期”—“宪政时期”—“责任内阁”这一基本线索设计,划分为三卷,每项一卷。
《刑法志》。《刑法志》可以沿用《清史稿》,但内容需要充实,尤其是针对边疆少数民族的立法,以及各族、民间的习惯法。后附“清末已颁未行法律”。
《兵志》。《清史稿》之《兵志》立目已细,可以继续沿用,不过,亦可考虑将“制造”归入《实业志》。
《食货志》。《清史稿》中之《食货志》内诸项,除“户口”外,均沿用之。“户口”移入《人口志》。
《民生志》。官修旧史往往重国用而轻民生,此是一大缺憾,故新修《清史》应立《民生志》。《民生志》记叙社会各阶层、各民族的生活状况,可以按区域分别叙述,区域内要关照各民族的不同特点。
《人口志》。《人口志》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人口数量及其变化、影响;人口流动及其规律;人口政策、人口理论和相关思想;普通民众的人口观念与生育观念(如溺婴等)。
《实业志》。《实业志》记述近代农业、工业、矿业、商业、金融。另附商会、农会等民间实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