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米纳等四人请求不作“诸申”,说明当时普遍存在奴隶制;努尔哈赤和他们盟誓,同意他们的请求,说明满洲族的社会制度正在变化和发展。1613年(明万历四十一年)九月努尔哈赤征叶赫,围兀苏城劝降,“城中人曰,若养之则降”。努尔哈赤接受了,“遂收兀苏降民三百户而回”(《清太祖武皇帝实录》二,6—7页)。这里所说的“养”,满文称为“乌吉黑”(ujihe,或作ujifi,ujmbi,是语尾变化),在清初记载中常见,不仅是养活,而有抚聚恩养的意思。16工8年,东海瑚尔哈部长率民百户来降,努尔哈赤命未带家小的回去,这些人留而不去,并且带信给家乡的人说,“汗以抚聚人民为念,收为羽翼,不意施恩至此”(《太祖武皇帝实录》二,“页),在《满洲实录》满文中抚聚作“乌吉黑”(ujifi,养)。1619年,住开原的明朝官吏来降,努尔哈赤说,“彼闻吾养人,故来投耳”。(《太祖武皇帝实录》三,5页),也是抚育的意思。“若养之则降”,意思就是不要把他们俘虏去作奴隶。这些情况,也正说明了奴隶制的危机,旧有制度已经不得人心了。
努尔哈赤在1583—1588年,“招徕各部,环满洲而居者皆为削干,国势日盛”(《清太祖武皇帝实录》一,8页)。在1589—1615年,“削平各处”(同上),建立政府。在1619年灭了叶赫,辽东边外“同一音语者”全统一起来。前后三十余年,他对各部进行了多次战争,施行了不同策略。这些不同情况,都反映出当时社会发展的趋向。
1588年四月,“苏完部主索尔果率本部军民来归,……又董鄂部主……亦率本部军民来归,……是时上招徕各路,归附益众”(王氏《天命东华录》一,12页)。
1593年十月“遣兵征服朱舍里路……迁之以归”(王氏《天命东华录》一,17页)。
1598年正月“征安褚拉库路……取屯寨二十余,所属人民尽招徕之”(同上19页)。
1599年九月,“率兵征哈达,……尽服哈达属城,器械财物无所取,室家子女完聚如故,悉编入户籍,迁之以归”(同上20页)。
1607年,“东海瓦尔喀部蜚悠城长乞移家来附,命往徙之,遂至蜚悠城,尽收环城屯寨凡五百户,护之先行”(同上23页)。
1607年九月征辉发,“歼其兵,招抚其民,乃班师。辉发灭亡”(同上24页)。
1609年十二月“征渥集部滹野路取之,收二干户而还”(同上26页)。
1625年八月,“征东海虎尔哈部,降其五百户,至是凯旋”(《天命东华录》四,10页).
上述记载中所说的“户”、“户籍”和一般的“民户”、“家”一样,在满文都作“包衣共”(boigon),“民”作“伊尔根”(irgen),“本部军民”作“诸申·伊尔根”(jusenirgen)。可以看出,无论是自愿归附,或是战争降顺,都同样待遇,编为民户,显然和战败沦为奴隶有所不同.
1603年(明万历三十一年),努尔哈赤从虎拦哈达南岗,移赫图阿喇祖居,筑城居住,曾三次犒赏夫役(《清太祖武皇实录》二,2页),1605年(明万历三十三年),复于赫图阿喇城外更筑大城,宰牛羊犒赏筑城夫役五次(同上)。在1621年有一次还说,“空身行走,尚且劳倦,运木石而筑城者宁不劳欤”(同上书三,12页)?奴隶制下,筑城劳役当然由奴隶承担,这种犒赏,是不同寻常的。更可注意的是,满文《满洲实录》在前一记载作:
“hecen(城)weilere(筑)alban(赋役)i(的)niyalma(人)”(日译本89页)。在后一记载作:
“alban(赋役)i(的)niyalma(人)”(日译本92页)。
说明他们是在服徭役,不是奴隶苦工。
朝鲜申忠一《书启》说,1596年正月他在虎拦哈达城遇见搬运大木,凡“三四日程内(距离都城三四天路程的)部落,每一户,计其男丁之数,分番(班)赴役,每名输十条”(《李朝实录》,缩印本28册,449页上)。这也像封建性的徭役。
1611年(万历三十九年)二月,努尔哈赤调查国内贫苦不能结婚的一千余人,配给妻子,得不到的发给库帑令其自娶(《太祖武皇帝实录》二,4页)。这种举措,似乎也超越了一般奴隶主的思想意识,反映国内下层最贫苦的人不是奴隶身分。
努尔哈赤在1615年(万历四十三年)创立八旗制。全国分八个固山(旗),大汗统固山,固山统甲喇(后称参领),甲喇统牛录(后称佐领),全国人口都隶属于牛录。这是较过去鲜明的阶梯统治制度。同时又设理政听讼大臣五人,都堂(扎尔固齐)十人。“凡事,都堂先审理,次达五臣,五臣鞫问再达诸王(贝勒),如此循序问达。令讼者跪于太祖(努尔哈赤)前,先闻听讼者之言,犹恐有冤抑者,更详问之,将是非剖析明白”(《清太祖武皇帝实录》二,19页)。这也是较过去鲜明的阶梯统治制度。这是封建制的特点之一。
根据上面关于上层建筑所反映的情况,我感到努尔哈赤在1616年所建立的政权一开始就是封建政权,就是封建王朝。
社会发展是有过程的,社会分期也不可能一刀两断,成为崭齐的分界。而满洲各部族的发展又是极不平衡的,同时社会生产关系的变更又是急遽的,所以在努尔哈赤时期,各种生产方式也同时存在。
1625年(明天启五年,后金天命十年)正月,韩润降金,努尔哈赤给他“妻奴、房田、牛马、财帛、衣服一切应用之物”(《太祖武皇帝实录》四,6页)。这里妻奴的奴,《满洲实录》满文作阿哈(aha,奴隶。日文译本320页)。可知努尔哈赤建国后十年,奴隶身分依然同时存在。直至1636年(明崇祯九年,清崇德元年)十月,我们还看到“赐阵获总兵官巢丕昌奴仆三十户”的记载(王氏《崇德东华录》一,15页)。
1611年(明万历三十九年)十二月,努尔哈赤命将征渥集部虎尔哈路,围扎库塔城,“遂拔其城,杀兵一千,获人畜二干,相近之卫皆招服,将……人民五百户收之而回”(《清太祖武皇帝实录》二,4页);1613年(明万历四十一年)正月,灭乌喇,乌喇兵“有觅妻子投来者,尽还其眷属,约万家,其余人畜散与众军”(《清太祖武皇帝实录》二,6页);1614年(明万历四十二年)十一月,遣兵征渥集部雅揽、西临二路,“收降民二百户,人畜一千而还”(《清太祖武皇帝实录》二,7页);1615年(明万历四十三年),征额赫库伦,“攻取其城,杀人八百,俘获万余,收降五百户而回”(《太祖武皇帝实录》二,8页)。这些记载,“降民”和“人畜”分列,显然两种人一定有区别,而在用语上“收”和“获”又互异,说明两种人的身分一定也有不同。在满文,“收”一般作“达哈哈”(dahaha),就是收抚;“获”一般作“鄂勒吉。巴哈”(oljibaha),就是俘获。收抚的人口编为民户(boigon),俘获的人口分给众军,这说明当时在满洲族下层有两种高下不同的身份,同时存在。
这种情况延续到皇太极时。1628年(明崇祯元年,后金天聪二年)二月,征多罗特部,“俘万一千二百人,以蒙古汉人干四百名编为民户,余俱为奴”(王氏《天聪东华录》三,2页)。
1635年(明崇祯八年,金天聪九年)六月,多铎出兵回,“以俘获人口马匹赏从征将士有差”(《天聪东华录》十,6页)。1640年(明崇祯十三年,清崇德五年)五月,征虎尔哈,“俘获男子三百三十六,归降男子四百十九”(《崇德东华录》五,4页)。这都是显著的例子。
满洲族在关外既有奴隶存在,是否仍处于奴隶制阶段,而没有向前发展?也不然。我们不能只从有无来决定,而要更多地从它的其他相关方面去考察。
1618年(明万历四十六年,金天命三年),努尔哈赤以七恨为理由,进攻明朝,临行时他对诸王大臣说“阵中所得之人,勿剥其衣,勿奸其妇,勿离其夫妻,拒敌者杀之,不与敌者勿妄杀”(《太祖武皇帝实录》二,11页)。这和后来1629年(明崇祯二年,金天聪三年)十月,皇太极进攻明朝时所说,“非战者杀之,归降者虽鸡豚勿侵扰,俘获之人,其父子夫妇勿致离散,勿淫人妇女,勿掠人衣服,勿拆庐舍祠宇,勿毁器皿,勿伐果木”(王氏《天聪东华录》四,32页),实际相同。
1638年(明崇祯十一年,清崇德三年),皇太极对满洲、蒙古和汉人说,“尔等有家贫不能娶妻及披甲不能买马者,许陈诉于本牛录章京,……即宜将无妻者配妻,无马者给马,如力不能……应与妻奴者,朕给以妻奴,应与马匹者给以马匹……”(王氏《崇德东华录》二,26页)。这和努尔哈赤的做法,实际也是相同的。
所以我们可以说,满洲族从努尔哈赤建立政权(1616),到进入辽沈(1621),到皇太极改国号为清(1636),并到多尔衮统兵入关(1644),他们的思想意识形态虽然先后微有不同,这只是封建制的逐步深化,而不是本质上有所差别。
朝鲜申忠一在虎拦哈达看到满洲“各部落例置屯田,使其部酋长掌治耕获”(《李朝实录》缩印本28册,449页).清代记载也说努尔哈赤在1615年“谕各牛录,每十人出牛四只,于旷野处屯田”(《清太祖武皇帝实录》二,8页),可知当时是集体生产。奴隶制是集体生产的,但集体生产并不全是奴隶生产。
这个清代记载,《满文老档》系在1613年,日本人藤田胜二译为“是年免除由部众贡献谷物,以减轻部众的负担。由每牛录出十男丁、四头牛在荒地垦田”。明说为了免除部众的贡赋而实行集体屯田,可知它不是用奴隶生产。如用奴隶生产,分散和集中是一样的不能减轻部众负担。
努尔哈赤1621年曾对群臣说:“为主(ejen)者宜怜仆(aha),仆宜为其主。仆所事(weilehe收获)之农业(jeku粮),与主共食(uhejefu),而主所获之财(baha olji俘获)及所畋(abalafi baha猎得)之物(yali肉),亦当与仆共之(uhe etu共穿uhe jefu共食)。”从这段话看,不像是奴隶生产。农仆虽然还称阿哈(aha奴隶),但生产关系已扣奴隶制不同,我们不能因此而认为它是奴隶制。这种非奴隶制生产关系的集体生产,在天聪时一直保存着,《实录》中天聪七年(1633)正月庚子,八年(1634)正月癸卯,九年(1635)三月戊辰,都有记载。
1618年(明万历四十六年,金天命三年)九月,努尔哈赤因明朝派人杀了满洲的农夫,他也派兵到会安堡杀戮明朝的农民,并且致书明官说,“尔大国乃行盗窃,袭杀我农夫一百,吾杀汝农夫一千,且汝国能于城内业农乎”(《太祖武皇帝实录》二,14页)。这里所说的农夫,满文作“usin(田)weilere(耕)aha(奴隶)”,日本藤田胜二译为“田奴”。这是用当时的惯称,不能因之说明本质,明朝汉族农民显然不会是奴隶。
《清实录》在1618年九月有督农收获的记载,1619年二月有夫役运石筑城,以骑兵卫之的记载,这似乎像是奴隶制。但是不然。这种措置,是为了防止明朝的侵扰,是保护劳作者而不是监督。前此在紫河、三岔、抚安三处,明曾派兵抢夺满洲的收获,这次努尔哈赤命纳邻、音德二人率四百人去收割,并告诫他们“昼则督农收刈,夜则避于山险处,当今(天)宿南山,明(天)宿北山,今(天)宿东山,明(天)宿西山”(《太祖武皇帝实录》二,13页),以防明人袭击。纳邻、音德违背指示,果被明朝杀七十人。其后努尔哈赤曾说,“吾欲据界凡筑城,屯兵防卫,令农夫得耕于境内”(《太祖武皇帝实录》三,4页),正是此意。1619年“遣人夫一万五千赴界凡处运筑城之石,令骑兵四百卫之”(《太祖武皇帝实录》三,l页),也是为了界凡和明朝毗邻,非有重兵不能保护。其后萨尔浒战役清军的获胜,正由于这些“运石人夫据于界凡之吉邻山险(或作吉林岩),杜松兵围而攻之”,牵制了明兵二万人,正由于“山上骑兵率众人夫一战,折大明兵约百人”(同上,2页),于是“更令兵一千登山协助,往下冲杀”,遂大获全胜,决定了明清胜败全局的关键。假使运石筑城的人夫是奴隶,一定不会这样据险力战的。
努尔哈赤建立以自己家族为中心的政权,用自己兄弟子侄掌握兵权、政权、旗权。八旗制中有“世管佐领”用以统治投降的部族,用原来的族长作佐领世袭,在氏族制的废墟上改组为封建统治。式清史稿》列传十三《巴笃理传》:“天命初,与其弟蒙阿图来归,太祖命编所属为二牛录,使兄弟分领其众。”(13页)又列传十四《常书传》:“常书兄弟事太祖,分领其故部为牛录额真。”(1页)这都是所谓世管佐领。可知满洲建国之初,还有很浓厚的氏族色彩.这是努尔哈赤统治新兴的统一的满族联合封建组织的纽带。假设说当时还是奴隶制,是讲不通的,因为不可能强使家族内的子侄亲属变成世管佐领中的奴隶。
在我的不成熟的看法:1616年努尔哈赤所建立的政权是封建制政权,满洲族已进入封建社会。但还在封建制的初期,它的封建化是以后逐步深化的,逐步上升的。惟其是在封建社会上升阶段,所以它在入关后,能够不同于明朝的腐朽统治,而在祖国各民族通力合作下,对祖国生产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它在初期,除了封建主义生产关系以外,还有农奴制集体生产,还有奴隶制生产的残余;同时也还有氏族制度的残余.前一历史阶段的残余的存在,为后来的历史阶段所承认,它已经不同于原来的性质。同时也说明,处在大国内的少数族,受到周围的影响不同,它的发展阶段也是不平衡的,常常会有几种生产方式同时存在。当然其中有一种是为主的,最后逐渐趋于划一的生产方式,这就是决定社会发展性质的标志。满洲族的社会发展是符合多数民族的一般发展规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