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汉侯国考。《汉书》中,不仅《王子侯表》、《外戚恩泽侯表》,就是《高惠高后文功臣表》、《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都是记及侯国的,但所载欠全面,有疏漏。钱氏的《汉书考异》共四卷,其中《侯国考》占了一卷,可见其注重点。他说:“汉制,列侯所食邑为侯国。西京侯者,封户有多有少,所食或仅一县,或止一乡一亭,皆以侯国称之,如陈平封阳武之户牖乡,公孙丞相封高成之平津乡……所食不过一乡,皆别于县,而自为侯国。恩有降杀,秩无尊卑也。后汉始定为都乡侯、乡侯、都亭侯、亭侯之差,于是有侯而不为国矣。”这是先考明侯国与县的区别,侯在前汉与后汉的不同。又说:“高祖之世,功臣侯者百五十余人,其封邑所在,班孟坚已不能言之,武昭以后侯者,盖疑而阙之,或转写脱去也。《地理志》载侯国,皆据当时见存者;若中山之曲逆,陈平所封……《志》不云侯国者,其时国已除也。考:哀平间侯国,《志》皆不书,《王子侯表》堂乡以下十一侯,《恩泽侯表》殷绍嘉以下三侯,皆成帝绥和以后所封,而《志》亦不之及,然则《志》所书侯国,盖终于成帝元延之末,惟博山一侯,或后人增加也。”这是考明《汉书·地理志》对西汉一代侯国或书或缺或不书的情况。再说:“《志》称侯国二百四十一,今数之,止百九十有四。予证之诸表,各标其始封姓名;又补《志》之失注者二十五人。后之读史者,庶有取焉。”这是说明他的此表的要点。接着,就是分郡列出侯国,注明侯者,或稍加说明。最后,还谈了这么个问题,或问:“侯国例不属于诸侯王,故王子而侯者,必别属汉郡,广平、信都亦诸侯王国也,而得有侯国,何故?”钱氏曰:“班《志》郡国之名,以元始二年户口籍为断,其侯国之名,则以成帝元延之末为断。元延之世,广平、信都皆郡也,非国也。国已除为郡,则从前之改属他郡者复还其旧。迨哀帝建平中,复置此二国,则侯国必仍改属他郡,特史家不能一一载之尔!试观广平领县十六,而户止二万七千有奇,信都领县十七,而户止六万五千有奇,以附近郡国准之,不应县多而户少乃尔,盖改郡为国之后,未必仍领若干县也。”[3]这是说,西汉一代郡国往往变动,侯国属郡而不属王国,所以出现了一些曲折复杂的情况。由此可见,钱氏考究西汉侯国至深至细。
关于元代氏族考。《元史》有《后妃》、《宗族世系》、《诸王》、《诸公主》、《三王》等表及《宰相年表》,而无氏族表。然元代的氏族问题颇为复杂,《元史》中的氏族问题疏误又多。为此,钱氏特新撰《元史氏族表》(三卷)专著。钱氏在《跋元氏略》文中谈到:“考氏族于辽金难矣,而于元尤难。辽惟耶律、萧两族,金虽有白号、黑号之别,然系姓于名,犹不至混淆。元之蒙古七十二种,色目三十一种,但以名行,不兼称氏,读史者病焉。”[4]又说:“稽氏族于金元之际,难矣。金制系氏于名,元则名与氏不相属,公私称谓有名无氏,故考稽尤难。吴师道言,今之蒙古、色目,虽族属有分而姓氏不并立,但以名行,贵贱混淆,前后复杂,国家未有定制。盖在当时固病其称名之淆,易代而后,并族属皆失之矣。有似异而实同者,克列之即怯薛,许兀慎之即旭申,散术触之即珊竹,葛逻禄之即合鲁,是也。有似同而实异者,回鹘之与回回也。陶九成所载蒙古七十二种,色目三十一种,其见于史者仅十之三四,而译字无正音,纪载互异。”[9]的确如此。不仅一般读史者对于元代氏族问题感到搞不明白,就是有些涉足于此者,也往往不大清楚,明修《元史》就有不少疏误,万循初所撰《元氏略》也有以一人“折而为二”,有二人“疑以为一”,以名“误以为氏”等情况[4]。为了考明元代氏族,钱氏迎难而上,创制了《元史氏族表》三卷。他是仿《唐书·宰相世系表》之例,“取其谱系可考者”,而“列为表”、“疑者阙之”[9]。钱氏的学生黄锺说:“《元史》纰谬颇多,如速不台即雪不台,完者都即完者拔都,不抹也先即石抹阿辛,皆一人两传;阿拉赤、忽剌出、昂吉儿、重喜、阿术鲁、谭澄六人皆附传之外,别有专传,为后来读史者所讥。先生尝欲别为编次,以成一代信史……先生属稿始于乾隆癸酉(1753年)七月,成于庚子(1780年)五月,几及三十年,其用力可谓勤已……先生广搜博采正史杂史之外,兼及碑刻、文集、题名录等书,考其得失,审其异同,一一表而出之,而后昭然如白黑分矣。”[9]这说明了钱氏写书的用心、甘苦和成绩,令人信服。
关于宋奉使诸臣年表。《辽史》有《世表》、《皇子表》、《属国表》等等八表,没有宋奉使诸臣表。钱氏根据《宋史》、《辽史》、《续资治通鉴长编》等史籍材料,加以考究,比较大的篇幅,新编成《宋奉使诸臣年表》一篇,详细地记述宋开宝八年(辽保宁七年,即公元975年),至于宋宣和四年(辽保大二年,即公元1122年),共148年间北宋诸臣奉使于辽的大事纪年。宋开宝八年三月,契丹“始遣使来聘”,七月,宋使郝崇信、吕端“使契丹”。于是宋辽交往日益频繁。到了宋宣和四年正月,“辽主弃中京出奔,自是使命遂绝”[3]。可见此表记载了宋辽关系史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很有历史价值的。在《廿二史考异》中,《辽史考异》仅第83卷这一卷,而《宋奉使诸臣年表》就占了这卷的三分之二的篇幅,就此也可见钱氏注意之重点。
关于《三统术》考释。西汉绥和二年(公元前7年),刘歆将《太初历》改编为《三统历》,其中附有说明《春秋》与古史的《三统历谱》。班固将其采入《汉书·律历志》。后来,《太初历》失传了,《三统历》因记载于《汉书》得以流传下来,成为我国史籍上第一部有完整记载的历法。钱氏对历算学和历算史颇有学养,于“廿二史”中的历算问题多有考究,他知道推步术(即推算历法的方法)见于“廿四史志”者,以《汉志》刘歆《三统术》为最古,又知历来注解《汉书》者对此往往“言之不详”,或“妄下雌黄”,或“识见浅陋”,没有深入寻究,慨叹:“于是三统之术承误袭伪,无能是正,存而亡者千有余年矣。”他乃着手考究《三统术》,“广采诸家,复申己义”,“祗就本法论之,其法之密与疏固不瑕论及”,撰成《三统术衍》三卷,又《三统术钤》一卷,目的在于“悯古法之陵夷,示来学之楷则”[10]。李锐回忆其师钱大昕于紫阳书院教授算学及古代历算,并以《三统术衍》、《钤》为教材,授而诲之曰:“刘歆《三统术》为步算最古之书,汉末大儒如郑康成辈咸通其学。是书衍说,词虽浅近,然循是而习之,一隅三反,则古今推步之原流,不难一一会通其故也。”[11]这是对钱氏之学深有体会之言。其书对《三统术》及古代历算问题的解释,具有很多的历算知识(当然也有缺点失误),可以说为后世考究此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阮元、钱塘等学者对此书都很称赞。阮元特别肯定钱氏知道古代超辰之术,“据歆考文,决知太初改元,太岁当在丙子,而非丁丑,此尤千古卓识。”[10]钱塘曾向大昕“请而习之”,曾谈到此书对《三统术》“推而明之,其钧摘隐舆,刻剔舛讹,如与子骏(刘歆字)面质其然否而论定之者,而韦昭、杜预、孔颖达诸家训释经传之说,皆有以决其牴牾。”认为其书问世,“遂可以人人通知历术而无难。”[11]应当承认,钱氏对《三统术》的专题研究,是有很大价值的。
关于《元史艺文志》。《元史》有《天文》、《五行》等等十三志,而无艺文志。明清学者颇有注意收录元代艺文者,并有学者补作之。钱氏继起,着意补作《元史艺文志》。不仅收录元人著作远远超过前人(注:如倪灿、卢文绍《补辽金元艺文志》著录元代者1900种,钱书约2900种。),而且经过考究,大大提高了准确性。他曾谈及此事的艰辛与心得,说:“予补撰《元艺文志》,所见元明诸家文集志乘小说,无虑数百种,而于焦氏《经籍志》、黄氏《千顷堂书目》、倪氏《补金元艺文》、陆氏《续经籍考》、朱氏《经义考》,采获颇多,其中亦多潙踳不可据者。”[2]因此,他对于前人成果费了一番考究工夫,取是舍非,指瑕存真,所以他又说,对于前人成果“潙踳)可据者”,“略举数事,以例其余,非敢指前人之瑕疵,或者别裁苦心,偶有一得耳。”[2]于是,他列举心得25例,指出诸家考录之误。这里选其数例于下:
“郝经《玉衡贞观》,黄、倪两家俱入故事类。此书有自序,见《陵川集》。《山西通志》列于天文类,今从之。”按:此言黄、倪两家分类之误。
“郑起潜《声律关键》八卷,黄、倪俱以为元人。按:起潜南宋人,淳祐中直学士院,不当在元人之列。”按:此言黄、倪两家以宋人为元人。还有几条,指出黄氏、倪氏多以宋人为元人,以宋书为元书。
“王元堂《春秋谳义》十二卷,前有于文传序。元堂,吴江人,与文传同郡。黄氏于春秋类别有于文传《春秋谳义》十二卷,显系重出。(《苏州府志·艺文》亦承黄氏之误。)”按:此言黄氏重出之误。
“《来鹤亭诗》、《既白轩稿》、《竹洲归田稿》,皆吕诚作,今《苏州府志》以为吴肃。”按:此言《苏州府志》人名之误。又列条指出黄、倪两家也有人名之误。
“焦竑(12)《志》以移剌楚材与耶律楚材为二人,周权与周衡亦为二人,揭係斯与揭曼硕亦重出。”按:此言焦氏记人名一分为二或重出之误。
“倪《志》有孔元祚《孔氏续录》五册,注云:‘孔子五十一代孙。’予尝见元初刻本,名《孔庭广记》十二卷,乃孔子五十一代袭封衍圣公元措所撰,盖即是书。改‘措’为‘祚’,音之@⑩耳。其书实五册。”按:此言倪书的书名、人名皆有误。
“尤侗撰《明史·艺文志稿》,收朱公迁、史伯璿(14)、程端礼、王恽、杨元孚、王桢、张养浩、李冶、范椁、周伯琦、陆辅之、李存、吴海,皆以为明人。”[2]此言尤侗有以元人为明人者。
由此可见,钱氏专题考究之认真细致,并遵循实事求是精神。
四、直书纪实
对于撰写历史,钱氏强调“直书其事”、“纪实”,反对曲笔讳饰及《春秋》褒贬笔法。
记事是史学的基础,是第一位的事,所以要求“据事直书”,这是基本的先决的条件。自唐宋至于明代,有些学者,如欧阳修等辈,好《春秋》笔法,甚至任情褒贬,形成风气,故郑樵有炊妇饶舌之讥。钱大昕有鉴于此,又身处乾嘉考据成风的氛围,本身又是考史大家,故对于玩弄《春秋》笔法那一套,即使是对于欧阳修那样的大学者,也不予恭维,而是直言批评,尤其是对空洞之论多加讥刺。比如,他说:“欧公本纪(按:指《新唐书》的本纪),颇慕《春秋》褒贬之法,而其病即在此。”[2]又说:“欧阳公《五代史》自谓窃取《春秋》之义,然其病正在乎学《春秋》。”[2]
钱氏写有《春秋论》两文[4]。这是他的史学论的重要篇章。他首先说:“《春秋》褒善贬恶之书也。其褒贬奈何?直书其事,使人之善恶之所隐而已矣。”这是说,《春秋》的褒贬态度和方法,就是“直书其事”,善恶不隐,使读者了解真实。又说:“记其实于《春秋》,俾其恶不没于后世,是之谓褒贬之正也。”褒贬之正,就是“记实”。换句话说,记事不实,那个褒贬就是不正,就是胡搞。后人有学《春秋》者,说“小人曰死”,书“死”就是贬辞。钱氏指出,“古书未有以死为贬辞者”,《尚书》书舜“陟方乃死”,孔子说过“予将殆死也”,《论语》屡书颜子之死,《庄子》书“老聃死”,舜、孔子、老子、颜子等都是古之贤人君子,都书其死,可见书死“皆非贬辞也”。因此,钱氏认为,对待历史人物,直书其事即可,不要在书“死”、“卒”等字眼上做文章,“上下其事”,如同法吏搞“舞文之术”;如果予夺之际,殊未得其平,而适足以启后人之争端”[4]。
他又举出史例,说:以前唐代吴兢撰《天后〈武则天〉本纪》,置于唐高宗之下,而沈既济“非之”(注:按:沈既济一度任唐朝史馆修撰,曾修《建中实录》,已佚。),以为不当为武后立纪,“当合于《中宗纪》”,并且引《春秋》“公在乾侯”之例,要求在《中宗纪》内“每岁书‘皇帝在房陵,太后行某事’”。纪称中宗,而事述武后。这种做法,冠冕堂皇的道理是“所以正名而尊王室也”。这种说法,当时没有被采纳。到了朱熹的《通鉴纲目》问世,始采其说,其书“每岁曾书帝所在,又嫌用武后纪元,秘虚引嗣圣年号,自二年讫二十一年,至神龙反正为止”。按:唐中宗嗣圣年号,仅一个元年(684年),次年为唐睿宗文明元年(685年),再就是武则天自称皇帝以后的光宅、垂拱、永昌、载初、天授、如意、长寿、延载、证圣、天册万岁、万岁登封、万岁通天、神功、圣历、久视、大足等年号,直到神龙元年(705年)武则天将死,张柬之等拥中宗复位,改元神龙。钱氏对朱熹的写史之法,讥曰:“于是唐无君而有君,中宗无年号而有年号”。后儒有“推衍其例”者,竟然“有议引汉孺子婴居摄之号,而屈王莽纪元,以存刘氏之统者”。史实是,汉孺子婴在位,已是王莽掌握大权,一手遮天,后来干脆自称皇帝,建新改元,有始建国、天凤、地皇等年号。钱氏对这种无视历史事实的用心和做法,讥之曰:“此亦极笔削之苦心,而称补天之妙手矣!”所以他严正申明:“谓如此而合于《春秋》之指,则愚窃未敢以为然也。”[4]他只主张直书,对于那种笔削之苦心、补天之妙手,决不会苟同,而是坚决反对的。接着,钱氏对《春秋》“公在乾侯”作了分析,认为有一定的事实根据,而沈氏之议,《纲目》之书,乃大谬不然。
有人提问:孟子言“孔子成《春秋》而乱臣贼子惧”,如果说是“当时之乱贼惧”,那早在《春秋》之前就有史臣直书赵盾、崔杼弑君之事;如果说的“后代之乱贼”,则《春秋》以后,乱贼不绝于史,孟子的话是不是“大而夸”?钱氏回答:孟子所言的用意是“防其未然,非刺其已然”。他举出《春秋》三传记述乱贼之许多事,说明主要是提供后人鉴戒。他说:“圣人修《春秋》,述王道以戒后世,……若夫篡弑已成,据事而书之,良史之职耳,非所谓‘其义则窃取之’者也。秦汉以后,乱贼不绝于史,由上之人无以《春秋》之事见诸行事故尔,故惟孟子能知《春秋》。”[4]这话的意思,还是强调“据事直书”,以供后人鉴戒,而不是在修史上做什么义法的大文章。
修史者由于种种原因,任意饰美增恶,颠倒是非之事往往存在。钱氏对此非常反感,指责其短。试举几例:
唐人姚思廉修史有不直之处,《陈书·高祖纪下》记载:永定二年(558年)四月,“江阴王薨”。钱氏指出:“梁敬帝之弑,《陈史》但书‘薨’。《南史》易‘薨’为‘殂’,而以《陈志》系之。又《衡阳王昌传》:天嘉元年(560年)三月,入境,诏令主书舍人缘道迎接,景子济江于中流,船坏,以溺薨。《南史》则云:济江于中流,殒之,使以溺告。延寿直笔,胜于思廉远矣。”[3]
钱氏依据《徐州都督房彦谦碑》,有“彦谦迁郡司马,寻以州废解任”的内容,联想到《隋书·房彦谦传》“彦谦知王纲不振,遂去官”的记载,乃指出:《隋书》本传所论,“史家之饰词也”。如果房彦谦知王纲不振而去官,“何以复应司隶刺史之召,且为泾阳令乎?”接着,钱氏还指出史家饰词之故,说:“唐初史臣,以玄龄(按:彦谦之子,唐初大臣)之故,为其父立佳传。读其文,似子姓所述行状,未必皆实录。……盖史家因玄龄之说而傅会之,以是归美其亲而已。”[12]这是继刘知几《史通》批评唐初史臣为父祖立佳传之后,以金石文论证唐初史臣修史曲笔,很有参考价值。
根据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的记载,钱氏指出《宋史》所记张浚对待李纲很成问题,说:“纲罢相在建炎元年(1127)七月,其落职在是年十月(原注:落职者,削观文殿大学士之职也。),鄂州居住在是年十一月,皆出殿中侍御史张浚之论劾,史于《浚传》既讳而不言,此传但于罢相时一言浚劾,余亦略不及之,盖史家为张护短,非直笔也。……浚于纲罢相之后,抨击不已,甚至指为国贼;又谓纲于蔡氏门人,虽误事乱政,力加荐引,非窜殛不足以靖天下,而于汪、黄之奸邪,则缄口不言,斯诚变乱黑白之甚者矣。”[3]
钱氏又举《宋史·张浚传》所载“连日南军小不利,忽牒报敌兵大至,显忠夜引归,浚上书待罪”为例,指出:“符离之败,陵阳李伯微甫载其事甚详,云符离之役,军资器械,失亡殆尽。……浚有恢复之志,而无恢复之才,平居好大言,以忠义自许,轻用大众,为侥幸之举,故苏云卿料其无成。史家以其子为道学宗(按:指张栻),因于浚多溢美之辞,符离之败但云‘南军小不利’而已,岂信史乎?”[3]可见,钱氏表扬直书,而反对曲笔。他认为颠倒是非,溢美饰非的做法,不是直笔,不是信史。他讥刺:“上下其手”,手段恶劣,也是“无识”的表现[3]。同时,钱氏也反对有的史家对历史人物“增饰”[4]。所谓增饰,即涂脂抹粉。写史传人,笔头生花,也非信史。
依据《太师太平王德胜庙碑》,钱氏论及《元史》之不直。他叹道:“呜呼!天历之君臣乘国有天丧,大都空虚,挟其权谋诈力,以夺人主之嫡嗣,虑天下议其后,因诬晋邸以恶名,而当时倾危阿附之徒作为文词,大书深刻,谓奉天时以致天讨。然万世之公论俱在,其可欺乎?《元史》于泰定、天历之间多徇曲笔。”[12]
钱氏强调:“史家纪事,惟在不虚美,不隐恶,据事直书,是非自见;若各出新意,掉弄一两字以为褒贬,是治丝而棼之也。”[2]意思是,史家纪事,首要的是直书纪实,不能随心所欲,耍新花招,玩小聪明。钱氏此论,缘于宋吕夏卿《唐书直笔新例》而发。吕夏卿于宋仁宗朝曾预修《唐书》,故有此作。钱氏将其书与《新唐书》对照观之,觉得“殊不相应”,指出“夏卿虽有此议,而欧(阳修)、宋(祁)两公未之许也”。接着又说:“欧公本纪,颇慕《春秋》褒贬之法,而其病即在此。夏卿《新例》益复烦碎非体。”[2]
有人认为,据事直书,写了当代君王的短处或不体面的事,有“谤书”之嫌。钱氏则认为,据事直书君短,不等于诽谤。他说:司马迁著《史记》,“成一家言”,有人“以谤书短之”,这是不了解他著作之旨。并说:“史家以不虚美、不隐恶为良,美恶不掩,各从其实,何名为谤?”[4]对于君王、有的奉为圣明,当作神灵,以为只能颂扬,不能轻议是非;而直书实录论者则以为,无论何人何事,皆当直书其事,明其是非,显其优劣。钱氏是否定前者而肯定后者的。他以为,司马迁著《史记》,总的说来是“尊汉”,但也写了不少景武之世的缺点错误,这是“实录”,不是诽谤,明确地否定了“谤书”之说[4]。
钱氏曾参与乾隆年间官修《续通志》,写了一篇《续通志列传总叙》,提出编撰史传的准则,主要的是“实事求是”、“悉从其实”[4]。
应当指出,钱氏应人请求,写了不少墓志铭、人物传、家传行状,等等[4],其中大多是扬善隐恶,难免有过甚之词,甚至有不实之处。但就其写当代一些学者之传来看,基本上是抓住了要点和特点的,记述中寓论断,或有点睛之笔。其写阎若璩,曰“平生长于考辨”;写胡渭,曰“笃志经义,尤精于舆地之学”;写万斯同,曰“博通诸史,尤熟于明代掌故”;写惠士奇,曰“晚岁尤邃于经学”;写惠栋,曰“年五十后,专心经学,尤邃于《易》”;写江永,曰“读书好深思,长于比勘,于步算、钟律、声韵尤明”;写戴震,曰“实事求是”,“其学长于考辨”;写钱塘,曰“考辨精到,议论风生”[4],都是切实适当之笔,无好恶抑扬、怀私褒贬之意。非真正了解写作的对象,是不能作出这样朴实可信的人物评价的。
钱氏曾撰《记侯、黄两忠节公事》一文[4],记述明末嘉定事件始末,具体真实,使得义军英勇壮烈,清军屠杀酷虐,形成鲜明对比。作者未置一字之评,然叙事中实有思想倾向。这就是他所强调的“直书其事”乃“褒贬之正”的具体表现。他在另一文中提到“黄忠节公文章气节,照映千古”[4],这足以旁证他记侯、黄领导嘉定民众抗清的事件,是充分肯定其正义性的。
如果要说钱氏所写《记侯、黄两忠节公事》,是在乾隆(1736-1795年)年间普遍给明末抗清死难者赐谥以后,虽然是据事直书,是非已显然,已没有什么了不起的话,那么,他所撰《记加征卫运军行月粮始末》[4],直书不曲,用意显豁,就更耐人寻味了。它记述,江宁卫运军凭借权势,欲加征嘉定县月行粮,以发横财或供挥霍。县民申诉,反对这种不法的盘剥行为。知县潘师质也持反对态度,拒不征收。结果上级压下级,权大的欺权小的或无权的,潘知县下狱屈死,县民为首者倪拱辰、陆德秀被捕重刑身亡。倪氏申诉有这样的话:“以不堪加之具,出不应派之粮,供不应给之卫,敲骨吸髓,徒资群蠹瓜分、酗酒、陆博之资,民实不服。”潘知县曰:“何用加行粮为!”故而抗拒。钱氏写到倪、陆两人惨死,“县人陆时隆作《二义传》”[4],戛然而止。细读此文,作者钱大昕的直书纪实,揭示是非,其思想倾向至为显然。其揭露江宁卫运军横征暴敛的恶行,同情潘知县的被害,首肯县民为首者倪、黄两人为义士,都跃然纸上,实寓论于史。
直书纪实,即纪事实事求是,确实是治史基本的首要的标准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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