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看不清?点击更换 忘记密码 注册   加入收藏  
 
 
唐代多娶习俗之下的夫妇丧葬实态(1)-历史学
来源:  作者:万军杰  点击:次  时间:2001-08-06 00:00于哲学网发表

   即如上述,与前室合葬往往被说成是“从周之礼”、“行周公之礼”、“秉周之制”。一些继室在夫卒之后,除表现出正常的悲痛之外,还亲自主持丈夫与前室的合葬之事,甚至不惜倾家所有,其中包括以礼法著称的旧有高门,继室的这种做法亦受到社会舆论的称赞。种种迹象表明,多娶之下男性如果要选择一位妻子合葬,而与前室合葬应该是首选,我们在墓志中找到了39个这样的例子(第117—119页),是五种丧葬状态中次多的,似乎也印证这一点。
  
  四、前室合葬后室祔之
  
  在与前室合葬的事例之中,后室的丧葬情况大多不详,不过有选择归葬本家的事例(韦净光严),除此之处,亦有后室柑之情形存在。如戴令言(659—714),殁没之年与前夫人吴郡张氏合葬于洛阳清风乡,后夫人颍川韩氏“亦庇垄阴”(第1156—1157页)。
  这样做的原因,有些是因为前室已合葬,继室只好陪葬。如崔泰之继室李氏,卒于扬州,元和十一年(816),家人奉灵柩,迁窆于洛阳泰茔之旁,不合葬的原因乃前室卢氏已经同穴(第2012—2013页)。又陆岘(767—814),两娶雍氏、王氏。岘卒后与雍氏合葬。王氏寡居近40年,会昌二年(842)亡殁,其时已别无选择,故遗言:“必葬我于府君之茔侧。”(第2361页)。又前举杜甫继祖母卢氏,力主夫与前室薛氏合葬,自己卒后则“用甲之穴”、“顺壬取甲”,即祔葬一旁,这也是卢氏“遗意”。
  有些是“先长同穴”。崔程(748—798),两娶郑氏姊妹,程卒于贞元十四年(798),程志称“生无并配,葬宜异处”。崔程要选择一位夫人合葬,由于娶的是两姊妹,“先长同穴”就被确立为合葬原则,姊合葬,妹“共域并阡,列于西次”。这种做法被认为“情合礼中,君子以为宜”Ls](第1906页)o
  有些则被说成是“谦顺”、“家范”。如崔某继室李贞(780—827),大和二年(828)拊葬北邙山,其志有云:“合葬非古,以县君谦顺之德,让元妃同穴之尊,礼也”[5](第2101页)。另一崔某与前夫人荥阳郑氏合葬,“周制也”;继室范阳卢氏(791—859),咸通三年(862)归窆洛阳平阴乡陶村北原,“怀州府君幽垄之东南五步”,志云:“今夫人之葬,则同其兆异其穴,示不相黩,永康神人,我崔氏之家范也。君子日礼哉!”郑氏未育子嗣,卢氏有一子三女,子镇5岁而天,寡居后抚养“妾”生子肇成人并承嫡(第2389—2390页)。在这种情况下,卢氏是有合葬的优势,却仍旧以前室合柑,自己柑葬一旁。
  前室合葬后室祔之的做法并不多见。另外,还有一些继室柑之的事例,其中有前室并未合葬的情形。如王琬(626—696),夫韦思谦卒后并未与前室崔氏合葬,这就为王琬卒后合葬带了机会。前室子承庆10岁便为王琬所抚养,“学宦婚娶,并夫人所成立”,有亲友“请申合葬之礼”。王婉则坚决反对,认为“葬之言藏,礼有恒制”,“先殡已创别坟,吾复安可同穴”,声称自己归全之后,“但于旧茔因地之便,别开幽室,以痤残骸”。万岁通天元年(696),王琬终于洛阳崇政里。第二年归附于雍州万年县铜人原之旧茔,“乃窆于先考博昌公大坟下之傍穴”,即是辛忖葬一旁。王琬属都琊王氏,其家族也是遵崇礼法的旧高门,王琬小时候即为伯叔父所看重,故有“光吾族者必此女也”之语,应该说她的做法亦是代表其家族的礼法。可以说这些继室祔之的例子亦当是认可前室合葬的权利。
  
  五、与后室合葬
  
  前述与前室合葬有称“谦顺之德”、“崔氏世德”、“崔氏之家范”者,表明与后室合葬的现象肯定也有存在。我们见到的事例之中,有的是前室无子而后室子承嫡。如郑金斋(773—848),两娶张氏、赵氏,皆卒在先。金斋终于大中二年(848),次年与继室合葬于洛阳县平阴乡北淘村。张氏生一女;赵氏生一女一男,男实承嫡(第2269—2270页)。这样的事例还有刘密(762—831)和白敬宗(808—846)。密前室高阳齐氏,生一女;后室博陵崔氏,生二男二女。崔氏长男可复承嫡。大和六年(832),密与崔氏合葬于襄州襄阳县东台乡南原(第2131页)。敬宗娶吴兴姚氏、陇西李氏。后者生二子一女,长子知让承嫡。乾符六年(879),知让奉敬宗与李氏丧合葬于先茔(第1139—1140页)。
  有的是前室嫡子早亡,后室子继嫡。如崔玄籍(620—698),有二夫人:前室李氏,继室屈突通之女。李氏生子韶、歆。韶于显庆四年(659)承嫡,“恩制赐勋授武骑尉”,不幸以上元元年(674)年病卒,韶有子庄早天;歆以调露元年(679)为救父溺水而亡。屈突氏生子恽、慎、恪、憬、恂,在前室子孙亡殁之后,屈突氏所生长子恽继嫡,故被称为“嗣子”。李氏卒在显庆二年(657),屈突氏亡于咸亨二年(671),玄籍殁在圣历元年(698)。圣历二年(699)玄籍与屈突氏合葬在一起,并被称为“礼也”,前妻李氏柑葬一旁。值得注意的是,此时前室所生子已不在人世,主丧者乃后室所生子(第929—934页)。
  有的则是继室母家亲属主持合葬。如范弈(739—795),前娶河南独孤氏,生一子遥;继娶陇西李氏。贞元十一年(795),弈终于交州龙兴。李氏舅氏通州刺史河间张悉,“悼姻族之零落,叹嗣子之未归,乃恻于怀,远令启护”,以永贞元年(805),“与李夫人同祔于河南府洛阳县平阴乡之北原”(第1944页)。又李某继室卢氏(783—817),元和十二年(817)合辛祔于“殿中府君”,卢氏丧事由其妹及妹婿翠县丞李伯华操持(第2018—2019页)。
  看来后室合葬的情形大多是在后室子承嫡,或是后室母家亲属介入的情况下发生的0。
  唐代多娶习俗之下的夫妇丧葬形式有些混乱,具体说来,大致有五种情况:与诸夫人合葬、单独下葬、与前室合葬、前室合葬后室祔之、与后室合葬,从中不难看出唐人在此问题上的矛盾心态。若细分之,119个多娶之下的丧葬事例,五种状态分别是53:10:39:10:7,各种状态所占比例分别为44.54%、8.40%、32.77%、8.40%、5.88%。其中与诸夫人合葬的比例最高,与前室合葬的情形次之,这两种情况就占了总数的77.31%,应视为当时社会多娶之下的丧葬常态。而后室合葬则需要一些与已有利的条件:要么己子承嫡;要么由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亲戚完成丧事。可以说这种情况不是经常发生的,是非常态。同样非常态的是单独下葬,他们之中有的是因为“繇象有差,合卒忖非吉”,有的则是受佛教的影响。如果以玄宗朝为界,把唐代分为前(包括玄宗朝)、后两期,那么与前室合葬的情形前后期比是8:31,各自所占比例为20.51%、79.49%;与诸夫人合葬的情形前后期比是36:17,各自所占比例67.92%、32.08%。从中可以看出,与前室合葬情形呈上升的趋势,与诸夫人合葬情形呈下降态势,此涨彼消,表明与前室合葬的做法是越来越多地得到唐人认可,其中即包括诸如郁琊王氏、博陵崔氏、范阳卢氏、京兆韦氏、荥阳郑氏等这些旧有高门。而前室合葬的同时后室祔之的情形前后期比是3:7,各自所占比例30%、70%,后期占优。还有一些继室祔葬的例子(不能确定前室是否合葬,但可以肯定有前室未合葬情况),实际上亦是认可前室合葬的权利。另外,对与元配合葬的重视,也使得后室的丧葬为时人所忽略(有归葬本家的)。应该说与前室合葬的事例中不能完全排除有后室柑葬的存在。总的说来,前室合葬后室柑之的做法尚不具有普遍性,韦净光严归葬本家的事例说明继室还有其它的丧葬选择,不过前室合葬后室柑之的做法似乎更能较好地解决多娶习俗之下丧葬的诸多矛盾,玄宗朝以后此类做法渐多的趋势也说明了这一点。

 



哲学网编辑部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地址:上海市虹梅南路5800号2座416室 邮编:200241
ICP证号:晋ICP备 050068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