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唐代多娶习俗之下的夫妇丧葬,可以分为五种情况:与诸夫人合葬、单独下葬、与前室合葬、前室合葬后室祔之、与后室合葬。其中与诸夫人合葬的事例最多,与前室合葬的情形次之,应视为唐代多娶习俗之下的丧葬常态。
[关键词]唐代;多娶;丧葬
夫妇合葬乃中国古代盛行的丧葬习俗,“妇从其夫葬为合葬,凡夫妇以合葬为常”。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三点:一是古人相信“灵魂不灭”。人死后,灵魂还生活在另外一个世界。《周易·说卦》有云:“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表明了一种夫妇永远生活在一起的愿望。夫妇生前一起生活,死后灵魂也应该相聚在一起,像生前一样在地下共同生活,所谓“毂则异室,死则同穴”。二是藉之正夫妇名分。《白虎通义·崩薨》有云:“合葬者,所以固夫妇之道也。”三是与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有关。儒家倡导“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的孝道观,把养生与送死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做子女者为亡故的双亲合葬被视为十分重要的孝举。
夫妇合葬始于何时,史无明文。殷、周、春秋时代夫妻合葬已少量出现,战国时期数量开始增加,西汉中期以后渐为普及起来。据说真正把夫妇合葬纳入礼法范围是在周代。唐人当然是认可夫妇合葬的,白居易有诗云:“生为同室亲,死为同穴尘”、“义重莫若妻……誓将死同穴”。唐人志文中亦多见“生则移天,死惟同穴”、“生乃宜家,死则同穴”之语。在唐人看来夫妇合葬始自周代,是符合礼法要求的。“合葬非古,始自周公”、“合葬非古,肇乎姬旦,积习生常,因为故实”、“合葬非古,行自周年,遵礼而循,流之唐日”、“合葬非古,取周公制焉礼也”、“依周公之制,遵孔子之典”。此类话语在唐代夫妇合葬志中是常常见到的。
唐代夫妇合葬的事例不胜枚举,这在史籍特别是出土墓志中有大量体现。众所周知,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对女性过多强调的是“从一而终”,所谓“壹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而相对男性而言却没有这样的限制,“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所以当妻或亡或离的情况下,男性是可以再娶甚至是三娶四娶。如此情况之下,他们的丧葬又是怎样处理的呢?日本学者爱宕元曾注意到多娶之下清河崔氏前后夫人同茔异穴的葬法;高桥继男则指出中唐名相崔群父辈采用的是与前妻同穴、后妻同茔别穴的办法;台湾学者陈弱水认为唐人有“一夫多妻的同穴葬”,不过,“有人对一夫多妻合葬怀有不安”。总体说来史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较为单薄,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围绕唐代墓志资料力图对这一问题加以解析。
唐人墓志中涉及多娶习俗之下夫妇丧葬的事例本文初步勾稽出119个,大体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一、与诸夫人合葬
《唐代墓志汇编续集》(以下略称《续集》)天册万岁零零二《大周故董处士高韩二夫人合窆墓志铭并序》云董琮(632—692),前室高氏卒于前,继室韩氏殁在后,天册万岁元年(695),三人“同合殡于城西北十三里”。又《唐代墓志汇编》(以下略称《汇编》)开元一八八《大唐吏部常选夏侯君前妻樊后妻董合葬墓志铭并序》载开元十二年(724),夏侯墙与先卒之妻樊氏、董氏“同迁厝于周东之上原”。
与诸夫人合葬情形不少,计53例,是五种丧葬情况中最多的。唐人认为这种做法是符合周制或周公之礼。如《续集》开元一。七《唐故朝请大夫上柱国检校尚书(下泐)》云某氏(671—732)与妻冯氏、郑氏合葬,并称“许其合焉,周公之礼;崇其封者,孔父之识”。再《续集》天宝零六八《唐故国子祭酒赵君圹》载赵冬曦(677—750)与前室牛氏、后室崔氏合葬,有言“合葬非古,取周公制焉礼也。继室同拊,自潘尼始焉,礼中必有礼也”。由此看来,与诸夫人合葬在唐代似乎是社会常态。
二、单独下葬
与前者即夫同诸夫人合葬的情况相反,有些多娶的男性则单独下葬,不与任何一位妻子合葬。当然,此类情况前代就已存在。《魏书》卷59《刘昶传》(《北史》卷29本传略同)载刘昶逃往北魏后三尚元魏公主(武邑公主、建兴长公主、平阳长公主),生前“预营墓于彭城西南,与三公主同茔而异穴”。同书卷66《崔亮附从弟光韶传》(《北史》卷44本传略同》)载崔光韶以“合葬非古”,因此告诫子孙自己百年之后,与三位夫人“不须合也”。同书卷104<(自序》(《北史》卷56《魏收附父子建传》略同)载魏子建前后三娶,临终诫言“不须祔合”。唐代的事例,如王逖,大和四年(830),与妻梁氏、宋氏迁拊于河南县长乐乡平原里北原,“三坟对列”,即未合葬)。又郑儋,娶卢氏、李氏,儋遗命“二夫人各别为墓,不合葬”。
不合葬的情况,有的称“礼也”。如潘卿(575—651),卒后被窆于邙山之阳,“张夫人如左,姚夫人如右”,“礼也”嘲(第140—141页)。
有的说成是吉象不对。如高琛(678—749),殁后窆洛阳县平阴原,与先行卒世的前夫人杜氏、继夫人杨氏“茔兆殊焉”,原因是“繇象有差,合祔非吉。
有的可能是受佛教影响。如唐思礼(820—871),前室王氏殁于咸通三年(862),葬在万年县大茔东南隅崇道乡;继室俞氏卒在咸通十一年(870),窆于前夫人茔次。咸通十二年(871),思礼卒后葬于万年县先茔。三人实乃同茔异穴。思礼与二妻感情笃厚,而二氏又是早年下世(王氏23岁卒,俞氏30岁亡),故而其所撰志文充溢着浓浓的伤惜之情。何故思礼要单独下葬?据三人志文,王氏“依归佛”,思礼“敬事释教”、“二十年来,专心禅识”,王氏卒后,思礼“余修斋终卅九日,及广造功德,冀此虔恳,助彼善缘”,可见二人皆是虔诚奉佛(第1041—1042,1088,1094页)。我们知道,虔诚的佛教徒反对夫妇合葬者在唐代占有相当比例,或因此思礼不与前妻合葬,当然亦不会与后妻合葬。
不过唐人似乎不太认可这种做法。《汇编》天宝一五零《唐故将作监左校丞吴公墓志铭并序》载吴福将(682—749)两妻先亡,福将临终遗令不合葬,志有云:“呜呼!达人之虑,事无不可,同壤异穴,理合义全,不顾小慈,务崇大顺。”吴福将单独下葬的做法受到了称赞,而所谓“达人之虑”、“不顾小慈”,隐约透露出这种做法的稀少。
三、与前室合葬
多娶状态下,如果要选择一妻合葬,究竟该与哪位夫人合葬呢?这在晋代就已存在争议。
据《世说新语》(卷下“贤媛第十九”)(《晋书》卷40《贾充传》所述较为零乱)载,缘于政治因素,贾充有左右夫人李氏和郭氏。三人卒后,二氏所生女皆欲使生母合葬。二女分别为齐献王妃、惠帝后,争执不休,“经年不决”。后郭氏女失势被废,李氏最终与贾充合葬在一起。从某种意义来说,贾充是与“元配”合葬的。又《晋书》卷96《列女·郑袤妻曹氏传》载郑袤先娶孙氏,早亡,瘗于黎阳;另娉曹氏为继室。袤本人卒后,议者以孙氏“久丧难举,欲不合葬”。此“议者”有可能是曹氏的母家人或至少是关系比较亲密的人,他们不想让孙氏合葬的原因,当是给曹氏预留。而曹氏却力排众议,认为“孙氏元妃,理当从葬”、亲自主持合葬,最终以继室的谦让而使问题得到了圆满的解决。曹氏“孙氏元妃,理当从葬”的理论,似乎成为众多选择与元配合葬的理由。
唐代也有一位奇女子的经历与曹氏相同。《旧唐书》卷193((列女·楚王灵龟妃上官氏传》(《新唐书》卷205本传略同)记载:楚王灵龟娶阎氏、上官氏。灵龟卒后,上官氏家人以阎氏“嫁不逾年而卒,又无近族”,不欲合葬,实际上亦是想把与灵龟合葬的机会留给上官氏。而上官氏却以不可使“孤魂无托”为由,备礼合葬了灵龟和阎氏,并由此受到舆论的赞扬。这似乎透露出这样一个信息:男性多娶之下与元配合葬受到社会舆论肯定。而真实的情况又是怎样的呢?我们来看看以下几个事例。
李述(665—722),开元十年(722)卒于东都陶化里,开元十八年(730)迁厝于河南洛阳县邙山。述有两夫人卢氏、郑氏,“夫人范阳卢氏”,“繁华早零”,“今成同穴之礼”(第522页)。知李述与前室合葬。又崔迥(696—750),天宝九载(750)卒于河南兴敬里,明年十一月五日窆于洛阳县清风原,“前夫人祔焉”(第639页)。又如马纾(789—844),两娶裴氏、张氏。会昌四年(844)纾卒,即以同年七月十日归窆于关中少陵原,“祔其先茔合元妃之墓”(第2231—2232页)。
以上几例皆是多娶之妻亡殁在前,夫卒后与前室合葬。当然亦有夫与元配合葬之时后室仍存世的情况。如程希诠(719—774),大历九年(774)卒于长安修德里,前夫人弘农杨氏,先公早亡,“今合葬就迁”。后室李氏参与丧葬,“孀泪枕苫,追念无及眦。又杨志廉(744—806),元和元年(806)终于长安修德里,次年葬于龙首原先茔,与前室刘氏合葬,“从周礼也”。继室南宫氏,嫁志廉未久,“痛从凤而未几,悲昼哭而旋及”(第800—801页)。
一些与前室合葬的丧事甚至是在后室主持下完成的。张惟(738—803),贞元十九年(803)终于襄阳县殖业乡崇教里。前室王氏卒世在先,贞元二十一年(805),“启发合柑”,二人合葬于襄阳县东津乡荣村白沙里。后夫人范阳卢氏,罄竭家资,营办丧事,“哀礼合仪”,为间里所称叹(第1938—1939页)。又韦净光严(652—711),18岁嫁杨元政为继室,夫卒之后,“命与前夫人合葬”,并亲自操办与前室合葬,“易衣衾,徙棺榇,凡护凶事,莫匪夫人躬亲之”。景云二年(711),韦氏卒,遗令与父葬在一处。韦氏家风严谨,“送迎不出门,见兄弟不腧阈”。墓志称韦氏“心事独断”,又引用《尚书·商书·说命中》的一句话“非知之艰,行之惟艰”(第445—446页),可见这种做法对于后室而言,实属不易。又杜甫《唐故范阳太君卢氏墓志》称“前夫人薛氏之合葬也,初太君令之,诸子受之”,卢氏(676—744)乃杜甫祖父审言继室,审言殁后,卢氏力主与前室薛氏合葬,志文另有“流俗难之,太君易之”之语在当时亦被认为是一件难能可贵的事。再崔稃(761—817),与前夫人郑氏合葬先茔,继夫人范阳卢氏主丧,“行号昼哭,感浃中外”。志文称“秉周之制,达礼之旨”,并称之为“崔氏世德”,“其鼓钟于家邦也宜哉”(第2019—20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