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924年《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是在一个相当特殊的条件下缔结的。一方面,当时的中国不仅积贫积弱,而且处在军阀割据的条件下,孙中山国民党便在广州另立中央,因此,北京政府的管辖范围及其代表性十分有限。但它在对苏问题上,却得到了列强各国政府的有力支持。另一方面,苏联政府虽一举战胜十四国武装干涉,成功地统一了广袤的国土,甚至将其军队伸入到外蒙古地区,直接威胁到中国的主权,然而其反资本主义的性质,及其革命的特性,却使它在国际上十分孤立,因此对于中国这种同样受到列强欺凌的周边国家,它无论基于意识形态的目标,还是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都必须表现出最大的善意,以设法取得同情。这也就是为什么尽管中苏两国实力强弱明显,苏联政府却早早就向北京政府表明了善意。而权力有限的北京政府却在列强的支持下,面对苏联政府要求外交承认,一度采取了相对矜持和冷漠的态度。
不过,意识形态的目标和现实的国家利益通常是存在矛盾的。关于这一点,我们只要简单提到苏联一方从1919年7月《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人民委员会对中国人民及中国南北两政府的宣言》,到1920年9月《苏俄政府第二次对华宣言》,再到1924年《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的谈判内容,就足以了解意识形态的影响在政府行为中的极大局限性。
1919年7月第一次对华宣言时,苏俄势力仅及于乌拉尔,因此,它对沙皇在中国攫取的权益甚少,因而很痛快地向中国表示:"苏维埃政府已放弃了沙皇政府从中国攫取的满洲和其他地区。""苏维埃政府愿将由沙皇政府、克伦斯基政府及霍尔瓦特、谢米诺夫、高尔查克匪帮、俄国前军官、商人与资本家掠夺所得的中东铁路及其所有租让的矿山、森林、金矿与他种产业,无偿归还中国人民。"②但即使如此,这一宣言在其国内公开发时,仍然不能不考虑到国内民众的民族主义情绪,将上述文字删掉了。到一年之后,即1920年9月它再度发表第二次对华宣言时,一方面红军已顺利挺进西伯利亚,另一方面为避免直接与日本打仗,它在远东地区成立了一个远东共和国,而这个共和国则公开宣布俄国远东地区,包括位于中国东北的中东铁路路区,均为该国领土。③基于这种情况,苏俄政府放弃沙皇攫取的在华权益的态度明显地有所变化。在这一新的宣言当中,它已明确表示,对中东铁路问题,中国应当同苏俄及远东共和国另订使用办法。
1921年,随着苏俄取得了对十四国武装干涉的胜利,其争取周边国家同情的和平心态已经逐渐让位于以强力捍卫自身安全的战略意图。红军出兵外蒙古,就典型地反映了苏俄领导人心态上的这种重大变化。尽管惧于国际上以及外交上的压力,苏俄这时尚不能公开否认中国这时对外蒙古享有主权,但在苏俄领导层内部,外蒙古特殊的地理位置既然可能被敌对势力用来造成对苏俄国家安全的严重威胁,那么用强力造成外蒙古与中国事实上的分离,在那里扶植政府,并与之签署条约与协议,从而把它纳入到自己的安全体系之内,就是一种理所当然的外交选择。
中东铁路和外蒙古的问题,从此成为中苏两国交涉中两个长期纠缠不清的难题。这里面中东铁路问题实际上是确保苏俄既得利益的问题;而外蒙古问题则是出于其自身的战略安全考虑。无论是既得利益,还是安全考虑,在这时的苏俄领导人看来,显然都属于国家利益。问题是,随着自身实力的变化,而把国家利益放大到可能损害邻国领土和主权的程度,在意识形态和道德上都可能发生问题。包括苏俄自己的外交人员,最初对此也难以适应。1922年苏俄政府的全权代表越飞来华后,就深信应当援引1919年和1920年苏俄政府对华宣言中的承诺,展开与中国人的谈判,因为这是真正可以使苏俄区别帝国主义,从而赢得中国和世界人民同的政策。为此,俄共(布)中央政治局不得不明确指示越飞说:"在同中国谈判时,从1919年到1920年的总宣言中得出直接指示是不能允许的,当时中国对这个宣言并未作出相应的反应。"对中东铁路,必须使俄方享有特殊权益,要坚持共管;对外蒙古,应设法通过协议来解决"它的国家法律地位问题和从蒙古撤军问题",而解决这个问题时,不允许把受到红军支持的蒙古独立政府的意志排除在外⑤。
1922年8月31日俄共(布)中央政治局的上述指示,确定了此后苏联政府对华政策的两项基本诉求。只不过,这个时候的苏联政府还不够强大,其意识形态的宗旨和外交政策的需要,都或多或少地制约着它维护既得利益和扩大防卫范围的外交行为。因此,其在1924年谈判《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的过程中,仍不得不向坚持对外蒙古和中东铁路享有主权的北京政府作出相当的妥协。按照这一协定,苏联政府公开声明放弃俄国部分之庚子赔款,放弃一切租界,取消治外法权及领事裁判权,承认外蒙古为中华民国之一部分,尊重在该领土内中国之主权,并且同意中国以中国资本赎回中东铁路及该路所属一切财产,在此之前,与该路有关之所有关系中国家及地方主权之各项事务,概由中国政府办理。苏联代表所能坚持者仅为二项,其一,苏联驻外蒙军队须待两国政府另行会议商定撤兵期限及彼此边界安宁办法后,始得尽数撤退。其二,中东铁路之前途只能由中俄两国决定,不许第三者干涉。在其前途未定之前,两国共同组织理事会、监事会和铁路局以管理之⑥。
如果我们不了解苏联政府这时的真实意图,相信我们很容易得出该协定"是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与外国签订的第一个平等条约"这样一种结论。⑦问题是,历史的真相并不完全表现在字面上。《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的谈判及其签订,实际上是在特定条件下中苏双方相互妥协的结果。北京政府没有能够迫使苏联政府依据第一次对华宣言的承诺,无偿交还中东铁路路权,它甚至没有办法迫使苏联立即从外蒙撤军;而苏联方面也没有能够将中东铁路路区永远划入自己的版图,更没有能够实现促成外蒙古独立建国的预想。不仅如此,苏联政府还不得不承诺准备将中东铁路及该路所属一切财产由中国方面赎回,不得不承认外蒙古为中华民国之一部分,苏联将撤退其军队。但是,对于两个实力相差悬殊的国家来说,当势力强大的一方相信必须放大其国家利益才能确保自身安全和为民族赢得荣誉时,它侵害弱小一方的利益就只是一个时间问题了。
(二)
相对于1924年《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而言,1945年苏联政府与南京国民党政府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无疑是苏联在中苏关系问题上持续扩大其国家利益的一种必然结果。《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与《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之最大不同,就在于苏联政府成功地实现了20年前它在与北京政府谈判时没有能够实现的外交目标。先是外蒙古问题。中方被迫宣告:"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独立之愿望,中国政府声明,于日本战败后,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证实此项愿望,中国政府当承认外蒙古之独立,即以其现在之边界为边界。"
其次是中东铁路问题。中方亦被迫承认:"日本军队驱出东三省以后,中东铁路及南满铁路由满洲里至绥芬河及由哈尔滨至大连、旅顺之干线合并成为一铁路,定名为中国长春铁路,应归中华民国及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共同所有,并共同经营。"
更为引人注目的是,在1924年已经被苏联政府公开宣言放弃,且在与北京政府谈判中完全不曾提及的前沙皇俄国在中国东北一度攫取的大连、旅顺出海口租借权一事,竟重新成为苏联政府的要求之一。中方被迫宣布:大连为一自由港,但该自由港所有港口工事及设备之半,及指定码头与仓库,无偿租与苏方,租期定为三十年;苏联有权在除大连市以外的旅顺港区域内驻扎陆海空军,并以其为海军根据地,期限定为三十年。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