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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古代封建土地所有制看封建王朝的循环更替(1)-历史学
来源:  作者:李敬雨  点击:次  时间:2001-08-05 00:00于哲学网发表

 

其次,是国家土地所有制和农民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关系。大量的国有土地往往出现于建国之初。由于战争,大量地主逃亡,农民背井离乡,人口减少。大量的无主土地、荒地就成为国有地。在建国之初,战争规模越大,范围越广,时间越长,战争越惨烈,建国后,国有土地就越多。国家掌握的大量土地,一部分用以赏赐功臣将领,让他们更加忠于皇帝。另一部分分租给农民耕种,使这些农民成为国家的佃户,向国家交租纳税,既解决了无地农民的生计问题,可以缓解阶级矛盾,稳定社会,又可以补充政府的财政税收,并且这项税收是最稳定、最直接的。政府还可以通过国有土地的租税比率控制、影响地主土地的租税比率,缓和社会矛盾。“土地国有制的首要原则是平均分配土地给农民耕种,把农民提高到自耕农的状况”〔4〕,以确保农民土地所有制长期大量存在。所以,国有即民有,民有即国有,国家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土地所有制不相矛盾,能够和谐统一。国家掌握的土地越多,下层农民的生活就越有保证,国家的经济基础也就越雄厚、坚实,国家控制国家经济的能力越强,国家政权也就越稳定。如果国家长期掌握大量的土地,国国家政权就能够稳定,长治久安。“唐代初期社会之安定,国威之强盛不能说不是奠基于是”〔5〕。当然,这是一种最理想的状态。每个朝代开国之初,都曾经有这种状态,但好景都不长。蚕食、破坏国有土地的不是别人,正是皇帝的手下官员。封建时代的官员是社会的统治阶级、特权阶级,身兼官僚、地主的双重身份,他们依靠手中的权力、势力、财力,不断地蚕食国有土地,把国有土地变为个人(地主)土地,损公肥私。所以说,国家土地所有制和地主所有制是相对立的,你消我长,此起彼伏。虽然民有即国有,但地主有却不会国有,地主富却不会国富。因为地主阶级(贵族和官僚地主)是封建社会的特权阶级,,“是土地兼并的主要力量。凡是被他们兼并的土地,绝大部分是被隐占的。土地的兼并和隐占,与对人口的隐占,也是联系在一起的。土地和人口的隐占,使绝大部分被兼并的土地,既不承担国家的赋税,也不承担国家的徭役。由此而形成了大量的法外私有土地”〔6〕。这样,随着时间的推移,国有土地越来越少,地主土地越来越多。毫无疑问,大量的法外私有土地的存在,对土地的国有制,形成了极严重的威胁。国家收入越来越少,控制国家经济的能力越来越低,同时,地主势力无限地扩大,大到政府无法控制,形成地主割据大财团,财大气粗,对抗官府,对抗中央,形成地方割据势力。“国家困于用度不足,遂不得不把由于土地和人口的隐占而脱漏的赋役,转嫁给仍在自己控制下的人民”〔7〕,进一步激化阶级矛盾。到这个时候,一个政权最强盛的时代也就过去了,进入他的老年,最终的结局,要么为地主割据势力所困,所灭,要么为农民起义冲击而衰落、灭亡。

 

总之,封建社会存在的三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各有特点,相互作用。皇帝在政治上依靠扎根于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地主阶级治理天下,从而使地主土地所有制得势壮大,进而蚕食、破坏国有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土地所有制,结果是破坏了国家经济的根基,导致国弱民贫,阶级矛盾激化,王朝终结;农民土地所有制是国家经济的根本,是最弱者,无法摆脱地主土地所有制对它的蚕食。当农民无法忍受时,唯有一反,推翻现有国家政权;国家土地所有制本来是用来稳定国家经济的,却不断遭到地主土地所有制的蚕食破坏,逐渐萎缩,从而失去了稳定功能,国将不稳,国将不国。中国的封建社会,每朝每代都由于无法解决地主土地所有制对国家土地和农民土地的蚕食、兼并问题,而逐渐衰落、最终灭亡。

 

要使一个封建政权长治久安,最理想的一种状态就是:在经济上保留大量的国有土地,并确保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长期大量存在,以保留一个人数众多的个体农民阶级为国家服务,对起破坏作用的地主土地所有制要加以限制、控制;在政治上依靠地主阶级,尤其是其中的优秀分子为国家办事。但是,对地主阶级,在政治上依靠、利用,在经济上限制,这无论对哪一个皇帝,都是一个难题,因而每一个朝代都无法避免由兴到衰,最后灭亡的结局。

 

一个国家灭亡了,一个朝代结束了,一个新的朝代按照固有的经济模式(包括三种土地所有制)建立起来,遇上贤君明主,也只能是在限制地主势力扩大,保障国家、农民利益上多下些功夫,延长政权寿命,长命百岁,却不能长生不老、长治久安。中国的封建社会,就这样一朝传一代,循环更替,走过了两千多年。

 

注释:

〔1〕李卿:《精耕细作的古代农业》一课介绍,课程教材研究所历史课程教材研究开发中心

〔2〕李卿:《精耕细作的古代农业》一课介绍,课程教材研究所历史课程教材研究开发中心

〔3〕《论中国古代土地国有制基础的不稳定性》

〔4〕〔5〕李埏:《三论中国封建土地国有制》,中国经济史论坛

〔6〕《论中国古代土地国有制基础的不稳定性》

〔7〕程念祺:《论中国古代土地国有制基础的不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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