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夏对僧人也实行赐衣制度。在中国佛教史上有赐紫、赐绯制度,赐紫就是以皇帝名义赏赐僧人袈裟。唐代官制以职官服色显示地位高低,三品以上赐紫色服,五品以上赐绯,后来赐及僧、道之职位者。西夏佛教继承唐代赐衣制度,而且有所创新,西夏佛教的赐衣包括赐黄、赐黑、赐紫、赐绯。西夏崇宗天祐民安五年(1094年)修建《凉州重修护国寺感通塔碑铭》所记赐绯僧人有:庆寺都大勾当、皇城司正兼典礼司、统军司正卧屈皆;感通塔下羌、汉四众提举王那征遇;庆寺监修都大勾当行宫三司正兼容圣寺感通塔两众提举药乜永铨;感通塔下汉众僧正酒智清等。关于赐紫衣的记载,见榆林窟第15、16窟《榆林窟记》(西夏天赐礼盛国庆五年1073年)书写:“阿育王寺释门赐紫僧惠聪俗姓张住持窟记。”
《天盛律令》卷十一“为僧道修寺庙门”对西夏僧、道赐衣进行了规定:“国境内番、汉、羌中僧人、道士所属居士、行童中,及前僧人、道士等中有为坐主者时,能完整解说般若、唯识、中道、百法、华严行愿等之一部,解前后义,并知常为法事者,国师及先住座主,别有巧智师傅等,当好好量其行,真知则居士、行童可入僧人中,衣绯为座主,勿得官。先前僧人、道士□道士者为僧人,彼等一律先衣黄者当衣绯而为座主,好者可得官爵。其中番汉和尚不知切韵,不许为座主。”[18]可见赐绯僧人地位较高。
《天盛律令》“罪情与官品当门”规定:“诸有官人及其人之子、兄弟,另僧人、道士中赐穿黄、黑、绯、紫等人犯罪时,除十恶及杂罪中不论官者以外,犯各种杂罪时与官品当,并按应减数减罪。”[19]并规定:“僧人、道士中赐黄、黑、绯、紫等人犯罪时,比庶人罪减一等,除此以外,获徒一年罪时,赐绯、紫当革职,取消绯、紫,其中□依法按有位高低,律令、官品,革不革职以外,若为重罪已减轻,若革职位等后,赐黄、黑徒五年,赐绯、紫及与赐绯紫职位相等徒六年者,当除僧人、道士,所遣劳役有官与官品当,无官,则依法服劳役。日毕后,入原属庙中为行童。”[19]145
值得注意的是《天盛律令》虽有僧、道赐衣的规定,但在西夏文献中还未见有道士赐衣的记载。至于西夏对高僧的封号,道士中也未见到。
(三)试经度僧和度牒制度
为控制僧尼人数,从南北朝开始历代政权采取僧尼公度、禁止私度政策。唐代将僧人管理制度化,禁止私自出家,实行试经度僧制度,完善了度牒身份管理制度。度牒是官府颁发给出家僧人的证明文书,国家用以控制编户俗民随意流向寺院,发放给僧尼最主要的身份证件。唐朝首次将禁止僧人私度的行为写入法律条文中,并规定违法私度者,按律治罪[20]。西夏僧人由多民族构成,包括党项、汉、藏、回鹘以及印度( 天竺)僧人。由于西夏僧人在政治上、经济上享有一定的特殊政策,西夏社会僧人数量大增。因此,西夏也承习唐朝成例,实行试经度僧制度,限制僧尼数量。西夏剃度僧人主要通过试经方法,即所谓的常度。参加试经者首先是符合条件的行童,试经合格者方可度为僧人,发给度牒,持牒僧人可免徭役赋税。西夏对僧尼登记于册,实行簿籍管理制度[18]408,度牒和簿籍是西夏管理僧人的重要手段。
西夏僧人、道士分为在家僧人、道士和出家僧人、道士两种。《天盛律令》“为僧道修寺庙门”规定度在家僧道的条件:“僧人、道士所属行童中能诵莲花经、仁王护国等二部及种种敬礼法,梵音清和,则所属僧监、寺、检校等当转,当告功德司,依次当告中书,当问本人及所属寺僧监、副判、寺检校、行童首领、知信等,令寻担保只关者。推寻于册,实是行童根,则量其行,前各业晓,则当奏而为住家僧人。此外,居士及余类种种,虽知其有前述业行,也不许为僧人。”[18]402-403规定度出家僧人的条件:“番、汉、羌(藏)行童中有能晓颂经全部,则量其业行者,中书大人、承旨中当遣一二□(人),令如下诵经颂十一种,使依法诵之。量其行业,能诵之无障碍,则可奏为出家僧人。……番羌所诵经颂:《仁王护国》、《文殊真实名》、《普贤行愿品》、《三十五佛》、《圣佛母》、《守护国吉祥颂》、《观世音普门品》、《竭陀般若》、《佛顶尊胜总持》、《无垢净光》、《金刚般若与颂全》。汉之所诵经颂:《仁王护国》、《普贤行愿品》、《三十五佛》、《守护国吉祥颂》、《佛顶尊胜总持》、《圣佛母》、……、《观世音普门品》、《孔雀经》、《广大行愿颂》、《释迦赞》。”[18]403-404规定度出家道士的条件:“为道士者,道士行童中有能诵条下所示十四卷经,则依出家变道法量其行,能诵无碍,则可奏为道士。《太上黄宫□□经》二卷、《太上君子消灾经》一卷、《太上北斗延生经》一卷、《太上灵宝度理无上阴经》一卷、《至分金刚经》一卷、《太上君子说天生阴经》一卷、《太上天堂护卫经》一卷、《太上君子说上东斗经》一卷、《太上南斗六司延寿妙经》一卷、《黄庭内景经》一卷、《黄帝阴符经》一卷、《太上元始天尊说十为一为大消灾神咒经》一卷、《太上灵宝九真妙戒金箔□要拔罪阴经》一卷。”[18]405相比之下,度出家僧道比度在家僧道更为严格。
西夏僧尼的剃度除了常度外,还有敕度和施舍度等种类。逢重大节日、皇室生辰、忌日等大型祈祷法会,皇帝会特许敕度僧人。敕度僧人的条件比试经度僧条件宽松,无须经过试经考核。西夏文献记载的赦度僧人主要有:夏崇宗天祐民安五年(1094年)凉州护国寺感通塔修建完毕,又正值乾顺帝十岁生日,于是立碑庆祝,敕度僧人,碑文记载:“用鸣法鼓,广集有缘,兼启法筵,普利群品,仍饰僧一大会,度僧三十八人,曲赦殊死罪五十四人,以旌能事。”又夏桓宗天庆三年( 1196年) ,皇太后罗氏于仁宗去世三周年之际,大做法会,施印汉文《大方广佛华严经入不思议解脱境界普贤行愿品》,在发愿文中详细记载:“谨于大祥之辰,所作福善,暨三年之中通兴种种利益,……度僧西番、番、汉三千员,散斋僧30 590员”。敕度僧人同样依次造册上报发放度牒 [20]。
唐宋有鬻卖度牒以助军需和救灾的记载,西夏文献中虽然还未发现鬻卖度牒的记载,但是在西夏法典中却有施舍常住而度僧之规定:“诸人修造寺庙为赞庆,而后年日以过,毁圮重修及另修时,当依赞庆法为之,不许寻求僧人。又新修寺庙□为赞庆,舍常住时,勿求度住寺内新僧人,可自旧寺内所住僧人分出若干。若无所分,则寺侍奉常住镇守者实量寺庙之应需常住,舍一千缗者当得二僧人,衣绯一人。舍二千缗者当得三僧人,衣绯一人。舍三千缗以上者一律当得五僧人,衣绯二人。”[18]404说明西夏也存在靠施舍一定钱财换得度僧和赐衣,但施舍钱再多一次度僧也不能超过五名。除修寺庙可按规定度僧外,有高位者去世时,为祭奠、超度,也可施舍度僧。这也带有变相鬻卖度牒的成分,但所得钱财不是像唐宋用于国家军需,而是用于寺院修建或法事活动[22]。
西夏法典规定:亡故僧尼及还俗者交出的度牒不能私相授受,僧官度牒不允许由至亲承袭。[18]410《天盛律令》卷十一“为僧道修寺庙门”规定:僧人、道士有官职者,其子弟不许承袭其出家度牒,“国境内僧人、道士中虽有官,儿子、兄弟曰求袭出家牒等时,不许取状使袭之。若违律时,报取状者等一律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僧人、道士亡故,其父、伯叔、子、兄弟、孙及亲属不得私改度牒为己用,“诸僧人、道士本人已亡,有出家牒,彼之父、伯叔、子、兄弟、孙诸亲戚同姓名等涂改字迹,变为他人出家牒而为僧人、道士者,依为伪僧人、道士法判断。”对于自愿还俗者《天盛律令》卷十一“为僧道修寺庙门”规定:僧人要令其交还度牒,记入册,还俗后不许再入官,入军当另注册,“国境内有僧人情愿交牒为俗人者,于前宫侍、閤门、帐门末宿本处纳册,不许入臣僚中。而后欲入军待命、独诱,执种种重职,则当报,于所情愿处注册。” [18]410法典还规定妇女不准无牒为尼,若违律时,有主、为他人奴仆则徒四年,无主而无障碍则徒二年;寡妇、未嫁女诚心出家为佛法者,当寻担保,依自己所愿为“住家”或“出家”僧人,平民女衣黄,中书、枢密、都案等官之母亲、妻女则衣绯。对别国投奔西夏之僧人,法典规定:他国僧人或俗人等投奔来,在百日内到所在监军司登记姓名、年龄、所晓佛法、法名、师主,应注册者注册,符合要求者发放度牒[18]406-408。
西夏法典对违律度僧者有严格的处罚规定:“若违律时,使为僧人者及为僧人者等之造意当绞杀,从犯徒十二年。”[18]406法典又规定:对于冒充为僧、道者,十五岁以下不治罪,也不许举报,十五岁以上者依不同情况判罪。对于非法私自剃度为僧人者,若私剃者未及丁者不治罪,但使其剃度者、担保者、受贿枉法者均治罪 [18]407。西夏法律严格度僧制度,禁止非法剃度僧人,违犯者要处以重刑,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的税收、徭役和兵役,严禁成丁私度为伪僧人,也说明西夏僧尼享有特权,才使得民众趋之若鹜,争相为僧尼。
(四)西夏僧、道所享有的特权以及所承担的义务
1.西夏僧、道所享有的特权
(1)西夏僧道地位极高,在西夏法典中,对于犯有十恶罪者处罚严厉,但是对僧道却规定享有勿连坐的特权。《天盛律令》卷一“谋逆门”规定:父母等犯谋逆罪,应连坐人中早已为僧人、道士者,则勿入连坐中。“应连坐人早已为僧人、道士,已出家与家院不往来,与彼处谋逆后,原主父母、节亲等勿连坐,父母等犯逆罪,亦依前所示出家人勿入连坐中。”[22]
(2)西夏法典规定僧尼享有赐衣的特权,同时在西夏法典和其他文献中记载西夏佛教高僧享有封号,有帝师、国师、德师、法师、禅师、仁师、忠师等封号。
(3)赐衣僧人犯罪时,以官品当,享有减免之法,并且严禁对僧侣犯罪施黥刑。《天盛律令》卷二“罪情与官品当门”规定:“诸有官人及其人之子、兄弟,另僧人、道士中赐穿黄、黑、绯、紫等人犯罪时,除十恶及杂罪中不论官者以外,犯各种杂罪时与官品当,并按应减数减罪,其法按以下所定实行,勿施一种黥刑。”[23]
(4)西夏法典规定僧道犯罪时,处罚比庶人减一等。“僧人、道士中赐黄、黑、绯、紫等人犯罪时,比庶人当减一等。除此以外,获徒一年罪时,赐绯、紫当革职,取消绯、紫,其中□依法按有位高低,律令、官品,革不革职以外,若为重罪已减轻,若革职位等后,赐黄、黑徒五年,赐绯、紫及与绯、紫职位相等徒六年者,当除僧人、道士,所遣劳役有官与官品当,无官,则依法服劳役。日毕后,入原属庙中为行童。”[23]145-146
(5)西夏僧人、道士可以减免国家摊派的赋税、兵役。《天盛律令》中对于一般民众规定了繁重的赋税、徭役、兵役,但是却规定僧尼可以减免一些摊派。《天盛律令》卷十一“为僧道修寺庙门”规定:“僧人、道士之居士、行童,若册上无名,或册上有名而落之,不许为免摊派杂事,还为变道学子。”[18]408这一规定反过来说明僧人、道士之居士、行童,若在寺籍册上有名,可以减免摊派杂事。
西夏僧道除享有以上特权外,也要承担一些纳税服役的义务。
2.西夏僧道所承担的义务
僧道的义务首先是参加佛事活动。西夏佛事活动众多,有官方举行的法会,也有寺院举行的法会,而参加法会是僧人应尽的义务。西夏僧人也要承担国家摊派的赋税徭役,甚至兵役,同时西夏僧人还要为国家和民众祈福除灾,安抚不同阶层的精神世界[21]108。
西夏的土地所有分为国家、私人和寺院所有。田赋是西夏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包括粮食和租佣草。西夏实行“计亩输赋”政策,国家土地及私人、寺院占有土地都要承担租佣草。《天盛律令》卷十五“租地门”规定:“僧人、道士、诸大小臣僚等,因公索求农田司所属耕地及寺院中地、节亲族所属地等,诸人买时,自买日始一年之内当告转运司,于地册上注册,依法为租佣草事。若隐之,逾一年不告,则所避租佣草数当计量,应比偷盗罪减一等,租佣草数当偿。已告而局分人不过问者,受贿徇情则依枉法贪赃罪判断,未受贿徇情则依延误公文法判断。”[24]说明僧人或寺院占有土地也和世俗百姓一样,需缴纳租佣草等赋税,其占有土地可以自由买卖,但是要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并办理移交手续。
有些寺院如果得到皇帝的允许也可以享受全免或部分减免徭役赋税的特权。西夏文《亥年新法》卷十五规定:“诸寺所常住地及南王奉旨所予田畴等,若圣旨初至,或已予圣旨上谕,则徭役赋税得全免或半免。其中佑国、圣永二寺所有徭役赋税逐年已定,供给分明,故彼寺内得不持圣旨上谕,依旧行之。以外诸寺臣民等,当审验分明名下所纳数额,令来持验新旧上谕。其中有遗落、失盗而确无者,亦当仔细分别寻查真伪,实有上谕而其中言词不同,如地税徭役当减半而上谕曰全免,或上谕高低有差,则当依律分别(处罚)。”[25]新法中还列举了几十个应当纳税的寺院名称,说明西夏寺院纳租佣草税是一种普遍现象。
同时西夏僧人还要服兵役、徭役。
西夏僧人服兵役的情况,在《天盛律令》中虽然没有提到,但是在《西夏书事》卷二十六有相关记载,夏大安八年(1082年)“梁氏(太后)气愤淮安之败,集十二监军司兵及诸州僧道,会于铁牟、天都二山没烟峡、葫芦河诸处,各赉五月粮入寇,至镇戎,故逡巡不进。三川寨巡检王贵视为怯,率众过濠索斗,夏兵张两翼击之,贵大败走。”[5]295-298说明西夏僧道在国家对外作战兵源严重缺乏时,要随军出征,并且自备军粮,这也是国家指派给寺院或僧团的一种义务,也充分说明佛教已经世俗化,与国家政治密切结合。除了大规模点集僧团随军作战外,僧尼个人也承担兵役,西夏军队中存在着僧人的记载。他们主要从事联络、收集情报、超度亡灵等工作。如《西夏书事》卷三十八记载:乾祐九年(1178年),“夏将蒲鲁合野侵金麟州,至宕遵源,诱邛都部酋禄东贺与之通,遣蕃僧谛剌约日为应,共击金兵,败之,掳金帛、子女数万,遂毁其城。” [5]445《西夏书事》卷四十记载:“夏光定四年(1214年)秋七月,左枢密使吐蕃路招讨使万庆义勇遣蕃僧减波把波等赉蜡书二丸,至西和州之岩昌寨,议夹攻金人,图复侵地”。[5]473
西夏僧尼服徭役的义务,可以从《天盛律令》》卷十五“租地门”对于寺院僧尼缴纳租佣草税的规定看出,其中的“佣”指各种徭役,而佣草应是为免徭役所缴纳的草。西夏政府规定徭役是以各户占有土地来计算,占有土地越多,出工服役也就越多。《天盛律令》卷十五“春开渠事门”对于开渠时应服徭役规定:“畿内诸租户上,春开渠事大兴者,自一亩至十亩开五日,自十一亩至四十亩十五日,自四十一亩至七十五亩二十日,七十五亩以上至一百亩三十日,一百亩以上至一顷二十亩三十五日,一顷二十亩以上至一顷五十亩一整幅四十日。当依顷亩数计日,先完毕当先遣之。其中期满不遣时,佚事小监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26]西夏寺院和僧人占有的土地,也要按其所占土地多少服役,只是因为寺院僧尼是特殊群体,所服徭役会有所变通或减免等。僧人或地位较低的僧人还要承担一些官府徭役,如修建寺院、宫阙等,在黑水城出土的佛经中多次提到画匠、塑匠、刻工的名字,有一些则是寺院僧人,可能也是僧尼所服徭役的一些变通。ML
参考文献:
[1] [唐]魏征,等.隋书·党项传[M].第83卷,北京:中华书局,1973:1845.
[2] [宋]沈括.梦溪笔谈[M]:第18卷,胡道静,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57:186.
[3] 马可波罗.马可波罗行纪[M].冯承钧,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116.
[4] [元]脱脱,等.辽史·西夏外纪[M]:第115卷,北京:中华书局,2003:1523.
[5] [清]吴广成.西夏书事[M]:第27卷,龚世,俊,等,点校.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1995: 311;212;295;296;445;473.
[6] 陈炳应.西夏文物研究[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5:325.
[7] Ruth W. Dunnell, The Great State of White and High--Buddhism and State Formation in Eleventh-Century Xia, 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 Honolulu, 1996, pp5-11.
[8] 王尧.西夏黑水桥碑考补[J]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78(1):51-63.
[9] 邓如萍.党项王朝的佛教及其元代遗存——帝师制度起源于西夏说[J]聂鸿音,等,译宁夏社会科学,1992(5):47;42.
[10]崔红芬.《天盛律令》与西夏佛教[J]宗教学研究,2005(2):160.
[11] 聂鸿音.迦陵频伽在西夏王陵的象征意义[J]宁夏师范学院学报,2007(1):113.
[12] 《天盛律令》:第3卷,“盗毁佛神地墓门”,184.
[13] 《天盛律令》:第10卷,“司序行文门”,367-368.
[14] 《天盛律令》:第10卷,“官军赦门”,358-359.
[15] 史金波.西夏佛教史略[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8:262.
[16] 罗昭.藏汉合璧《圣胜慧到彼岸功德宝集偈》考略[J].世界宗教研究,1983(4).
[17] 白滨.西夏的政治制度[G]//白钢.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486.
[18] 《天盛律令》:第11卷,“为僧道修寺庙门”,403.
[19] 《天盛律令》:第2卷,“罪情与官品当门”,138-139.
[20] [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户婚律[M]:第12卷,刘俊文,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56-257.
[21] 文志勇,崔红芬.西夏僧人的管理及义务[J]宁夏社会科学,2006(1):105;108.
[22] 《天盛律令》:第1卷,“谋逆门”,113.
[23] 《天盛律令》:第2卷,“罪情与官品当门”,138-139.
[24] 《天盛律令》:第15卷,“租地门”,496.
[25] 聂鸿音.《亥年新法》译文,文志勇,崔红芬.西夏僧人的管理及义务[J]宁夏社会科学,2006(1):106.
[26] 《天盛律令》:第15卷,“春开事渠门”,4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