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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中的“调”(1)-历史学
来源:  作者:杨际平  点击:次  时间:2001-08-02 00:00于哲学网发表

 

    提  要:两汉财政调度向魏晋户调的演变,应由两汉财政收入在实物形态上及各地区财政收支不平衡的状况溯源。汉代常税以钱、谷二色为主,政府实物形态的消费以谷、帛为大宗。其中的矛盾必须通过政府的财政调度来解决。正常财政调度下的调绢帛,与横调、横赋敛下的调绢帛,无论是对征调主体,还是对纳调主体来说,意义都是完全不同的。吴简所见的“调布”,仍属正常财政调度范畴,与户品也无关。“调皮”的情形有所不同。对于纳“调皮”吏民来说,既不是常税,也不是“苛捐杂税”。但官府用于市皮之钱,至少有一部分来自对诸乡吏民的加征,因而属于横调、横赋敛范畴。

关键词:财政调度  户调制  吴简  调布  调皮

■代表“”。

◇代表“

 

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中屡见“调”字,既有调布,又有调鹿皮、麂皮、羊皮、机皮、牯牛等。此种“调”的性质,学者认识不一,分歧很大。王素等先生径将吴简中所见的调称为“户调”,认为“吴国户调也分‘九品’”,进而推测:“西晋户调‘九品相通’,其中户分九品”,是否也“含有吴国的户调内容”。①高敏先生认为:“既然孙权时期明确地实行了汉代的口钱、算赋制度,那么作为取代口钱、算赋制度的‘户调’制就不可能实行。因为二者是同一种税,区别在于一按人口数量与年龄的不同征收现金,一按户征收绢、绵等实物而已”。高敏先生进而指出:王素等先生所引用的那些“简文中的‘调’几乎无一例外属于动词,是调发、征调、调运之意,而不是作固定名词的户调之调”;“魏晋南北朝时期实行户调制的同时,除固定内容与数量的‘户调’之外,还经常出现各种‘横调’与‘杂调’……《新收获》一文所引简文,正属于这种‘横调’与‘杂调’,而非正常的户调”。②于振波先生认为:“走马楼吴简中的‘调’应该属于苛捐杂税性质的横调,而不是制度化的户调”。③笔者以为,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所见的“调”,既不是作为常税与主体税种的“户调”,也不全是财政上的调发、调运,或苛捐杂税。要确认吴简所见“调”的性质,必须弄清:1.两汉的“调”怎样从财政调度向横调、杂赋敛、常税演变;2.孙吴时期的各种“调”各有什么特点,它是怎么征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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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王素、宋少华、罗新:《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文物》1999年第5期,第35—36页。后来王素先生在与高敏先生的论辩中,又重申“吴简所见‘调’应是‘户调’”的观点。参见王素:《吴简所见“调”应是“户调”》,《历史研究》2001年第4期,第167—168页。

②高敏:《读长沙走马楼简牍札记之一》,《郑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第95—97页。

③于振波:《走马楼吴简中的“调”》,《中国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1期,第142—147页。

 

一  两汉财政调度向魏晋户调制的演变

 

    唐长孺先生在研究户调制的起源时曾指出:“关于‘调’的这个名词,我们在汉代可以找到其渊源”。“西汉时已用调字,其意为调度调发”,“曹魏的户调绵绢乃是沿袭两汉的名称与征纳方法,加上东汉赋钱折变之制,而将其固定化与普遍化”。①

说魏晋的户调制由两汉的财政调度演变而来,无疑是正确的。但两汉的财政调度是怎样演变为魏晋的户调绵绢,却须作更细致的研究。研究两汉的财政调度向魏晋户调的演变,必须从两汉政府的财政收入与国家消费的内容在实物形态上的不平衡与各地区财政收支状况的不平衡说起。我们知道,西汉的常税主要有田租、刍藁、口赋、算赋等,其中以田租、口赋为主体税种。田租收谷,为实物税,刍藁税收刍藁实物,也是实物税,但可折钱谷;口赋、算赋收钱,为货币税。从实物形态上讲,钱与谷是汉代常税最主要的两色。②西汉贾捐之说:“至孝武皇帝元狩六年,太仓之粟红腐而不可食,都内之钱贯朽而不可校”,③正反映了汉代常税以钱、谷二色为主的实际情况。汉代政府财政支出的项目很多,最主要的应是官俸、军费、皇室消费等。汉代官俸包括俸粮与俸钱两种,有时也直接以布帛为俸,军费开支最主要的就是供给士兵的粮与衣,皇室消费最基本的也是衣与食。显而易见,政府实物形态的消费以供给衣食的谷与布帛为最主要的两大宗。政府收入的主要是钱与谷,而其消费则主要是谷与帛,这其中的矛盾即使在国家财政收支总量上富有盈余时也是显见的。这种矛盾就必须通过政府的财政调度来解决。

各地区的财政收支情况也不平衡,如屯有重兵的边地,虽也有田租、口赋、算赋的收入,但由于边地人口稀少,耕地较少,田租、口赋、算赋的收入有限,常常不足以应付兵食、兵衣所需,这也需要通过大司农的财政调度来解决。还有地区间的丰歉不常,也常要大司农调有余以补不足。

    两汉史籍有关大司农调有余以补不足的记载很多。如元鼎二年(前115)关东大水,饿死者以千数,武帝便诏“下巴蜀之粟致之江陵”;④初元元年(前48年)九月,“关东郡国十一大水,饥,或人相食,转旁郡钱谷以相救”;⑤鸿嘉四年(前17年),黄河决于馆陶及东郡金堤,泛溢兖、豫,入平原、千乘、济南,凡灌四郡三十二县,“遣大司农非调调均钱谷河决所灌之郡”;⑥永初元年(107),因黄淮下游水灾,诏“调扬州五郡租米,赡给东郡、济阴、陈留、梁国、下邳、山阳”,永初七年“九月,调零陵、桂阳、丹阳、豫章、会稽租米,赈给南阳、广陵、下邳、彭城、山阳、庐江、九江饥民。又调滨水县谷输敖仓”。⑦这种财政调度实际上只是政府调拨某一地区或某一部门的库藏以供给国用,反映的是国家在地区和部门间平衡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的一种财政关系,而不涉及郡国与编户齐民之间的赋税关系,与赋税制度本身并无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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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唐长孺:《魏晋户调制及其演变》,《魏晋南北朝史论丛》,北京:三联书店,1955年,第59—84页。

②常税之外的更赋,也是收钱。少府主管的山川园池市井租税中,很大一部分也是征钱。

③《汉书》卷64下《贾捐之传》,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2832页。

④《汉书》卷6《武帝纪》,第182页。

⑤《汉书》卷9《元帝纪》,第280页,以上二例虽未用“调”字,但无疑亦属财政调度范畴。

⑥《汉书》卷29《沟洫志》,第1689页。

⑦《后汉书》卷5《安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208、220页。

 

这种财政调度两汉以前即已存在,《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即记:秦二世元年(前209)“复作阿房宫。外抚四夷,如始皇计。尽征其材士五万人为屯卫咸阳,令教射狗马禽兽。当食者多,度不足,下调郡县,转输菽粟刍稿”。这里就明确以“调”字来表述中央朝廷与郡县之间的财政调度关系。①终两汉之世,这种财政调度一直存在。《后汉书》卷10《和熹邓皇后传》即载:和帝去世,和熹邓太后临朝,“旧太官汤官经用岁且二万万,太后敕止,曰杀省珍费,自是裁数千万。及郡国所贡,皆减其过半。悉斥卖上林鹰犬。其蜀、汉知器九带佩刀,并不复调”。和熹邓皇后为示节俭,省去对蜀、广汉工官制品的调度,而在此前后,对蜀、汉工官制品的调度一直在进行。又,《后汉书》卷65《段颎传》载:“建宁元年(168)春,颍将兵万余人,赍十五日粮,从彭阳直指高平,与先零诸种战于逢义山……时窦太后临朝,……敕中藏府调金钱彩物,增助军费”。《后汉书》卷73《刘虞传》载:“初平元年(190),复征代袁隗为太傅。道路隔塞,王命竟不得达。旧幽部应接荒外,资费甚广,岁常割青、冀赋调二亿有余,以给足之”。《三国志》卷8《陶谦传》注引《吴书》载陶谦上书:“臣前调谷百万斛,已在水次,辄敕兵卫送。”上引诸例,都属于正常的财政调度范畴。

这种财政调度有严格的制度,通常是由地方政府或部门提出申请,西汉吕后《二年律令·置吏律》就规定:“县道官之计,各关属所二千石官。其受恒秩气禀及求财用年输,郡关其守,中关内史”。②《汉书》卷66《杨敞传附弟恽传》载:“郎官故事,令郎出钱市财用,给文书,乃得出,名曰‘山郎’……恽为中郎将,罢山郎,移长度大司农,以给财用。”所反映的也就是政府部门向大司农申请财用的情况。各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的上述申请,须经财政主管部门(如大司农)审核,然后以诏书竹符下达。《后汉书志》卷26《百官志》即载:“大司农,卿一人,中二千石。本注曰:掌诸钱谷金帛诸货币。郡国四时上月旦见钱谷簿,其逋未毕,各具别之。边郡诸官请调度者,皆为报给,损多益寡,取相给足。”《后汉书志》刘昭注引王隆《小学·汉官篇》曰:“调均报度,输漕委输。”胡广则注曰:“边郡诸官请调者,皆为调均报给之也。以水通输曰漕。委,积也。郡国所积聚金帛货贿,随时输送诸司农,曰委输,以供国用。”胡广为东汉时人,其注文基本反映了当时制度。居延汉简的下引简文,表明这一程序在当时被严格执行:

丞相方进、御史臣光昧死言:

明诏哀安元=。臣方进、御史臣光:往秋郡被霜,冬无大雼,不利宿麦,恐民■

调有余结(给)不足。不,民所疾苦也,可以便安百姓者,问计长吏守丞,起■

臣光奉职无状,顿=首=死=罪。臣方进、臣光前对问上计弘农太守丞立■

郡国九谷最少,可豫稍为调给。立辅既言民所疾苦,可以便安■

……

制可。

    永始三年七月戊申朔戊辰□■(74E·J·F16:1—16)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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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69页。这种财政调度关系其来久远,应该是从有国家财政时即已存在,只是此前未见用“调”字来表示而已。

    ②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161页。

③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居延新简释粹》,薛英群、何双全、李永良注,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102—103页。此为《永始三年诏书》简中的一部分。《永始三年诏书》计16枚,下端经火烧残,出士时简文已散乱。

 

守大司农、光禄大夫臣调昧死言:守受、簿丞庆前以请诏使护军屯食,守部丞武■以东至西河郡十一农都尉官,二调物钱谷漕转籴,为民困乏,愿调有余给不■(214·33A)①

■月禄,调给有书,今调如牒,书到付受,相与校计。(EPT65·50A)②

建武四年□□壬子朔壬申,守张掖■旷,丞崇谓:城仓、居延、甲渠、卅井、殄北言:吏当食者先得三月食,调给,有书为调,如牒。书到,付受与校计同月出入毋令缪,如律令。掾阳守属恭、书佐参。(EPF22·462A、EPF22·462B)③

 

通常情况下,地方政府无权擅自调度。不经上述程序,擅自调度的自然也有,如《后汉书》卷96《南蛮传·序》载:武帝元鼎五年,灭南越王,分其地置九郡,交耻刺史领焉,“武帝末,珠崖太守会稽孙幸调广幅布献之,蛮不堪役,遂攻郡杀幸”。《汉书》卷66《陈万年传附子咸传》:陈咸其治仿严延年,其廉不如,“所居调发属县所出食物以自奉养”。《后汉书》卷54《杨震传》载:延光二年:时诏遣使者大为阿母修第,中常侍樊丰及侍中周广、谢恽等更相扇动,倾摇朝廷。震复上疏切谏不从,“丰、恽等见震连切谏不从,无所顾忌,遂诈作诏书,调发司农钱谷、大匠见徒材木,各起家舍、园池、庐观,役费无数”。《后汉书》卷54《杨震传附子秉传》又载:“南阳太守张彪与帝微时有旧恩,以车驾当至,因傍发调,多以入私”。然此类的调发都是非法的,不能由此推论汉代地方政府可以随时随地任意征发人民的财产,包括一切物品。④特殊情况下,中央政府也可能授权地方政府或领兵将领自行调度,如王莽在镇压赤眉起义时,曾允许廉丹“众郡骏马仓谷帑藏皆得自调”,⑤然此只是特例,并非常规。

    “调”的对象物,可以是调钱粮,也可以是调盐铁、⑥调役、⑦调丁夫⑧等等。但最多、最经常的,除了常税收入的钱粮外就是布帛。《史记》卷30《平准书》载:“元封元年,h式贬秩为太子太傅,而桑弘羊为治粟都尉,领大农,尽代仅管天下盐铁……令远方各以其物贵时商贾所转贩者为赋,而相灌输。置平准于京师,都受天下委输……一岁之中,太仓、甘泉仓满。边余谷,诸物均输帛五百万匹,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数年之间,均输帛达500万匹,可见调布帛数量之巨。⑨

盛产绢帛的地方,每年都有调绢帛的定额。东汉质帝年间,侍御史朱穆即言:“河内一郡,尝调缣素绮觳才八万余匹,今乃十五万匹”。⑩说明河内郡此前常年要调绢八万匹左右。河内郡如此,其他盛产绢帛、麻布之郡每年应该也有征调纺织品的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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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337页。

②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居延新简》(上),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第186、224页。

③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居延新简》(上),第224页。

    ④《二年律令·杂律》规定:“擅赋敛者,罚金四两,责所赋敛偿主”。《二年律令·徭律》也规定:“兴□□□□□为□□□□及发繇(徭)戍不以次,若擅兴车牛,及繇(徭)不当繇(徭)使者,罚金各四两”。《汉书》卷15《王子侯表》记:初元五年,祚阳侯刘仁“坐擅兴徭赋,削爵一级,为关内侯”。这些都表明地方政府官员并无擅自调发之权。

    ⑤《汉书》卷99下《王莽传下》,第4178页。

    ⑥如《史记》卷30《平准书》载:“汉连兵三岁,诛羌,灭南越,番禺以西至蜀南者置初郡十七,且以其故俗治,毋赋税……而初郡时时小反,杀吏,汉发南方吏卒往诛之,间岁万余人,费皆仰给大农。大农以均输调盐铁助赋,故能赡之。”

⑦如《后汉书》卷1《光武帝纪》记:“时兵革既息,天下少事,文书调役,务从简寡,至乃十存一焉”。

⑧如《史记》卷30《平准书》记:“天子为伐胡,盛养马,马之来食长安者数万匹,卒牵掌者关中不足,乃调旁近郡。”《三国志》卷11《胡昭附传》记:“建安二十三年,陆浑长张固被书调丁夫,当给汉中。百姓恶惮远役,并怀扰扰”。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

    ⑨均输系统买卖货物的行为,不称为“调”。将均输系统所得的绢帛等物,按大司农的财政计划,输往需要绢帛的地方,属财政调度范畴。

⑩  袁宏:《后汉纪》卷20《质帝纪》。《两汉纪》下册,张烈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388页。

 

    因为汉代的赋税收入本无布帛一色,所以大司农调布帛之前,就必须先经过以赋钱市买布帛这一环节。①西汉政府正是以其手中所掌握的大量赋钱,通过赋钱市物这一中间环节来实现政府收入与政府消费在实物形态上的相对平衡。

    汉武置均输官以前与东汉废均输以后,市买的工作主要由郡国行政系统进行,汉武置均输以后至西汉末,市买的工作主要由大司农的财政系统进行。②有时也可以调拨赋钱到需要布帛的地方,由地方当局就地市买。居延汉简中就有这样的简文:

■钱十一万三千五百八十六  其十一万四百卅四调钱  二百九十库所买直  二千八百六十二赵丹所买帛六匹直(168·13)③

 

郡国行政系统或均输系统市布帛(或其他实物)以应调,与地方政府以租谷、赋钱应调一样所反映的都只是国家在地区和部门间平衡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的一种财政关系,而不是政府与编户齐民之间的赋税关系,只不过它是以郡国库藏中编户齐民所纳的赋税钱谷为基础而已。正是因为郡县行政系统或大司农财政系统的这种市物应调,与赋税制度无关,所以《史记·平准书》才说:“诸物均输帛五百万匹,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

    郡县行政系统或大司农财政系统以赋钱市物是一种政府采购的商业行为,④当时这种市买行为虽然尚未如后世那样称为“和买”,但也不称为“调”。⑤

    郡县行政系统或大司农财政系统的市物应调,是以国家财政收支平衡或富有盈余为前提的。但国家的财政并非总是收支平衡或富有盈余,当政府财政因战争或其他原因而人不敷出,被调地区或部门无物可调,又无赋钱可买时,大司农的调度就无法做到以实际的财政收入为依据,而往往不得不超出这个范围,向郡国横责调物。这么一来,单纯财政意义的“调”便逐步向带有赋税意义的横调演变。⑥

    当朝廷下达调发任务,而地方政府既无物可调又无赋钱市买调物时,解决办法通常有三:    (一)保留市买形式而贳贷于民。如西汉元狩年间,因数与匈奴争战,马匹捐耗很大,适“匈奴浑邪王率众来降,汉发车二万乘。县官无钱,从民贳马”。⑦说明此次调马,官府采用的是“从民贳马”方式。东汉安帝永初四年,庞参亦上疏:“比年羌寇特困陇右,供徭赋役为损日滋,官负人责数十亿万。今复募发百姓,调取谷帛,街卖什物,以应吏求。外伤羌虏,内困征赋……县官不足,辄贷于民。民已穷矣,将从谁求?名救金城,而实困三辅”。⑧说明其时的“调取谷帛”已是“辄贷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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