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之二,市民社会是否就是指资产阶级社会?这一说法同样有其不确切性。事实上,中译本的“市民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在马克思的德文原著中是同一个词,都是“burgerliche Gesellschaft”,即使在马克思亲自校订的英文译本中,“burgerliche Gesellschaft”一词也常常被译为“bourgeois Society”(即“资产阶级社会”)。但是,这些事实对于证明市民社会就是资产阶级社会这一结论并不充分。因为在马克思的文本中,我们还可以找到一些相反的证据来否证这一结论。例如,马克思在自己用英文发表的著作《法兰西内战》中,分别使用了“civil society”(市民社会)和“bourgeois society”(资产阶级社会)两种表述来表达德文中的“burgerliche Gesellschaft”这一概念。此外,在马克思《资本论》的英文版中,也出现了“civil society”和“bourgeois society”两种表达。这表明,马克思除了在特定的“资产阶级社会”意义上使用burgerliche Gesellschaft这一概念之外,还在一般的“市民社会”意义上使用它。这就说明,在马克思的思想中,并没有把“市民社会”与“资产阶级社会”完全等同起来。
把“市民社会”与“资产阶级社会”完全等同起来的理解方式,还有一个无法克服的困难,这就是逻辑上的不一致性。因为以这种理解方式为前提,必然得出这样的结论:市民社会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其他社会都是不存在的。这一结论明显违背马克思的原意。马克思在其一生的著作中,曾多次使用市民社会概念来指称前资本主义的中世纪,只不过在前面加上了一些修饰语,形成诸如“旧的市民社会”、“中世纪的市民社会”、“先前的市民社会”等。例如,马克思说过这样的话:“旧的市民社会直接地具有政治性质,就是说,市民生活的要素,如财产、家庭、劳动方式,已经以领主权、等级和同业公会的形式升为国家生活的要素。”③
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尽管市民社会与资产阶级社会采取了相同的表达形式,但它们所指称的对象是有区别的。市民社会固然包含了资产阶级社会但不单指资产阶级社会,它还包括了非资产阶级社会。因为市民社会这一概念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是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的矛盾关系,它们中任何一方的存在都要以对方的存在为前提。于是,一个合乎逻辑的结论就摆在了我们面前:只要有政治国家存在,就必然有一个与之对应的市民社会存在。这个市民社会当然不一定就是资产阶级社会,它还可以是别的社会,如封建社会等前资本主义社会。马克思的“旧的市民社会”、“中世纪的市民社会”等概念指的就是这样的社会。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41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477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441页。
既然马克思并不把市民社会完全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又为什么经常在资产阶级社会的意义上使用市民社会概念呢?因为资本主义社会乃是市民社会的典型形式,它完整而全面地反映了市民社会的本质。换句话说,市民社会的特征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得到了最为充分的暴露。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指出,真正的市民社会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因此,理解市民社会,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理解资本主义社会。
那么,资本主义社会之于其他社会,在本质上有何不同呢?在马克思看来,这个不同主要体现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上,具体来说,就是体现在二者的“分”与“合”的关系上。在前资本主义的中世纪,市民社会还没有从政治国家中分离出来,还是作为“内部二重因素”以胚胎的形式包含在政治国家这个母腹之中。也就是说,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是重叠的,它们之间没有明确的边界,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合而为一。在这种情况下,整个社会生活高度政治化,政治权力的影响无所不及,一切私人领域都具有政治性质。因此,“中世纪的精神可以表述如下:市民社会的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同一的,因为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因为市民社会的有机原则就是国家的原则”,“市民等级和政治等级的同一就是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同一的表现。”①
然而,随着资本主义的来临,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这种“同一”被打破——它们由“合”发展为“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内在要求私人的物质生活摆脱政府的家长式干预,成为在政治领域之外的纯经济活动。于是,社会利益体系就分化为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两大部分,整个社会因此而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两个领域。作为这一分裂的结果,社会中的每个成员因其活动所属领域的不同而具有了双重身份——市民社会的成员与政治国家中的成员。双重身份必然导致双重生活。对此,马克思这样写道:“在政治国家真正发达的地方,人不仅在思想中,在意识中,而且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的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在这个共同体中,人把自己看做社会存在物;后一种是市民社会中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别人看做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成为外力随意摆布的玩物。”②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这种二元分裂以及由此所导致的人的异化,正是资本主义区别于以往历史时代的典型标志。只有到了资本主义时代,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的淹没中浮现出来,其深层的本质才得以充分暴露。以此为前提,市民社会概念也获得了新的内涵,它作为逻辑范畴与历史范畴的双重身份开始变得清晰了。作为一个逻辑范畴,市民社会是对私人活动领域的抽象,它与对公共活动领域之抽象的政治国家形成对立面,二者构成一个相互矛盾的统一体,在这个统一体中,起决定作用的不是政治国家而是市民社会;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市民社会表征的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特定时期,它与政治国家一样,是社会历史发展到某一阶段的产物,因此,它将随着政治国家的消亡而消亡,也就是说,它将与政治国家在新的基础上再度合而为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这种“合一分一合”的发展模式,借用黑格尔的说法,正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它从时间的维度展示了市民社会的辩证法。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34页。
②《马克恩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