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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解放的进程与社会形态的嬗变(1)-历史学
来源:  作者:刘同舫  点击:次  时间:2001-08-02 00:00于哲学网发表

 

    摘  要:“历史的终结”是对现实的社会历史依照资本的固有逻辑和文化逻辑做出的主观设定,超越资本主义的历史限度,迫切需要从马克思人类解放理论中获取灵感。马克思通过对市民社会的研究,得出了市民社会必然被克服的逻辑结论。而克服市民社会的过程也就是超越政治解放走向人类解放的过程。作为发展过程的“两次飞跃”,政治解放与人类解放在典型意义上使得全部历史被合乎逻辑地分成前资本主义、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这三个阶段与马克思提出的社会发展的“三大形态”——人的依赖性社会、物的依赖性社会以及个人全面发展的社会具有内在关联。三大形态理论着眼于人的发展状况与解放程度,决定了人类解放理论同时还兼有社会形态的意义,人类解放的进程与社会形态的嬗变实际是同一个过程。在社会主义自我完善的历史定位中,中华民族在实践与理论的双重探索中寻求人类解放的一种方式,将为人类社会形态的巨大变迁创造一种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经验。

    关键词:市民社会  政治解放  人类解放  社会形态


18世纪启蒙思想开启的“现代性方案”,在特定的意义上也可以看作解放的一种方式,但由于资本主义理性自身的历史规定性以及资产阶级狭隘的阶级本性,决定了这种文化视野中的解放的历史限度和历史局限。世界历史进程中的全球化并没有因为地域性的个人为经验上普遍的个人所代替而突破了这种历史限度和历史局限,所谓西方的价值观念和体制具有普遍性的意义,除了建立在这种普遍性上的社会之外,好像再也没有需要演进的更高级社会形式的“历史的终结”,仅仅是意识形态上的阶级狭隘性的表现,是对现实的社会历史依照资本的固有逻辑和文化逻辑做出的主观设定。反思当今人类的生存困境以及技术理性的泛滥造成的日益严重的人性异化现象,彻底地消除“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①这一定律,必须进一步开掘马克思人类解放的思想。在马克思多维度、多层次的学说体系中,人类解放韵思想无疑是具有统摄意义的核心思想。作为马克思一生的理论主题,它同样贯穿于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之中,人类解放的进程与社会形态的嬗变具有内在的逻辑一致性。超越资本主义的历史限度,迫切需要从马克思人类解放理论中获取灵感。

 

①《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338页。

 

一、市民社会:构建人类解放理论的逻辑起点

 

事实上,从人类解放理论的叙事框架来解读社会形态理论,可以发现二者有着深刻的同一性。把握这种同一性,无论对于人类解放理论还是社会形态理论,都是一种理解上的深化和意义上的提升。同一性视角在这里是不可或缺的方法论原则。但这一内在逻辑的建立,必须从一个更基本的逻辑起点开始,这就是市民社会①理论。

    在马克思思想的形成时期,有一个从黑格尔唯心主义向历史唯物主义转变的过程。这个过程的主要标志,就是通过批判黑格尔的国家理论,研究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得出了与黑格尔相反的结论——不是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这一结论的集中表述,便构成了《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两篇文章的主要思想。在这两篇文章里,马克思已经勾勒出了关于社会主义革命和无产阶级历史使命伟大学说的初步轮廓。这表明,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基于历史事实和现实生活的颠倒,不仅从一个唯心主义者转变成唯物主义者,而且从一个新的视角——市民社会,找到了理解社会历史的钥匙。

    对此,恩格斯做过这样的评论:“马克思从黑格尔的法哲学出发,得出这样一种见解:要获得理解人类历史发展过程的锁钥,不应当到被黑格尔描绘成‘大厦之顶’的国家中去寻找,而应当到黑格尔所那样蔑视的‘市民社会’中去寻找。但关于市民社会的科学,也就是政治经济学。”②最后这句话固然使人想起马克思自己的那旬名言——“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③但更为重要的是,我们从这里可以得出一个不容忽视的结论:马克思一生大部分时间所从事的政治经济学研究,实际上是在解剖市民社会。于是,对恩格斯的这一表述就需要作这样的理解:市民社会理论在马克思的学说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甚至构成了马克思全部学说的理论基石和逻辑起点。

    黑格尔第一次在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意义上来使用市民社会这一概念,他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区别,认为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它代表特殊性,而政治国家则是公共利益的领域,它代表普遍性。马克思直接上承黑格尔接受了这一术语。除了在与黑格尔相同的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之外,在其后期的使用过程中,马克思还赋予它新的含义。这就使得学术界对它的理解出现分歧。

    问题之一,马克思是不是自始至终都把市民社会仅仅归结为经济基础或生产关系?

马克思确实在很多场合在“生产关系的总和”或“社会的经济结构”等意义上使用市民社会这一概念,但这并不表明它们就是同一个概念。实际上,马克思这样使用仅仅是因为它们之间存在着某种逻辑上的关联。这种逻辑上的关联马克思曾作过这样的表述:“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十八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我所得到的、并且一经得到就用于指导我的研究工作的总的结果,可以简要地表述如下: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④

 

    ①关于马克思市民社会内涵的理解,可参见俞可平:《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409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年,第8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8页。

 

    这就是说,市民社会作为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领域,它所代表的是特殊的私人利益。私人利益关系的核心无非是由物质生产关系的总和即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物质利益关系。于是,生产关系的总和或社会的经济基础便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实质性内容。在这种实质性的意义上来使用市民社会概念,既抓住了问题的关键,又获得了某种修辞效果,是一种十分常见的行文技巧,并不能构成市民社会与经济基础完全等同的逻辑依据。事实上,二者之间存在着区别,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并不是没有体现的。马克思在很多场合明确指出市民社会包括社会组织、社会制度、私人生活等。他说,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①他又说:“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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