⑤《鸡肋集》卷六二,杜公行状。
⑥《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四之三一。
⑦《胡宏集》杂文,向侍郎行状。
⑧《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五之九。
⑨《宋史》卷三二八,薛向传。
由于纲吏、舟卒的沿途盗卖,官盐不仅质量低劣,而且损失严重。据说北宋中后期的连续几年中,“每岁抛失十之三四”①。但事情并未就此结束,那些在转运途中已被纲吏舟卒盗卖过的官盐袋,在运达各地盐仓后,又要被地方盐仓主管官吏盗卖一次,所谓“举掌之人又私卖其十之几而足以他物”②。一些高级官员更是不甘其后,加入到盗卖官盐的行列,如南宋宁宗庆元元年(1195),身为淮东提举的陈损之“盗官盐贩往江上,得钱买货入蜀”③即是一例。这些在转运途中被偷窃盗卖的官盐为数也不少,是宋代私盐的又一重要来源。
2.越界私盐。为垄断盐利,宋朝廷除了从生产环节加强对食盐的控制外,还在继承唐末五代逐渐形成的食盐行销地界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善了这一制度,严格而明确地划分了各类盐的运销区域,非官府允许不得擅行侵越。宋代各类盐的行销区域如下表。
食盐行销区域的规定是中国古代尤其是封建社会后期的一种特殊历史观象,是封建国家借以垄断盐利的重要手段,如果说在中国古代受交通条件和地理环境的限制,食盐的运销,合理地划分其销区利于产销,那么,仅仅出于垄断盐利或掠夺财富为目的而人为地规定某种盐的行销地界,不考虑搬运条件的限制势必会带来许多弊端,造成人力物力上的巨大浪费。如江西南都的虔州一带,距广南盐区较近,运输也方便,“自广州水行十有六日,至南雄州,度大庾岭,至南安军,不百里,舟行顺流,用四日至虞州”④。按常理本应食广盐,而事实上却划为淮盐销区。这种不合理的规定既给官府的搬运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又不能保证盐的质量和数量,严重地影响了偏远山区居民的生活。
宋政府在划分食盐地界的同时,又划分出禁榷和通育两类地区,彼此间不得侵越,“凡禁榷之地,官立标识候望以晓民”⑤。且“颗盐末盐,虽皆是禁法地分,亦不许递相侵越”,否则即“量罪科决”⑥。宋代食盐的贸易就被严格地限制在这些框框中,不许有任何的逾越,但是,宋政府的这些人为规定因其本身存在的诸多弊端而无法维持下去,冲破这些限制的越界私盐也就越来越多,越界私盐通常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越界之前为官盐,即纳过税课,只因一些盐商为取得更多盐利,将盐货违禁贩往别界以邀善价,从而成了私盐。另一种即越界前本来就是私煎私买而来的私盐。这两种情况同时并存于宋代如原属淮南路的宿、亳两州,宋规定为解盐供应区中的禁榷之地,因“连接京东西通商地分,贩者不宿昔而获厚利”⑦,又如浙江的温、台二州“与福建州军接连,多被越界私盐相侵”⑧。两宋三百年中,越界私盐最严重的地区要数闽、粤、赣、湘交界地带,无论是当时的官方文献或私人著作中都有大量关于这个地区越界私盐的材料记载,如“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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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闻见近录》。
②《李觏集》卷一六,富国策九。
③《宋会要辑稿·职官》七三之六一。
④《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一一,元丰四年三月戊子。
⑤《宋史》卷一八一,盐上。
⑥《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三之二○。
⑦《苏魏公文集》卷二○,乞减定淮南盐价。
⑧《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八之一。
西虔州,地连广南,而福建之汀州,亦与虔州接,盐既弗善,汀故不产盐,二州民多盗贩广南盐以窥利。”①这种情况在两宋一直都很严重。
此外,宋代还有蚕盐、俸料盐、口食盐等的私卖。所谓蚕盐,即“以官盐贷于民,蚕事既毕,即以丝绢偿官,谓之蚕盐”②。自宋初起,官府就规定蚕盐不得私卖,违者以私盐论处。但民户私卖如常,要不宋政府何故一再申严此令呢?关于俸料盐的私卖,主要在官僚阶层。宋代按官品的高低、官员的俸禄支以一定的食盐,称俸料盐,如宰相、枢密使七石;参知政事、枢密副使、签书院事、宣微使、三司使、三都使、权三司使二石,节度使七石;掌兵遥领五石,留后、观察、防御、团练、刺史五石。在宋代,一般情况下,每人每天大约可食盐二钱,即“口日食二钱”③,按每月30日计,则每年食盐72两,古代以16两为1斤,则每人每年可食盐约4.5斤。官僚们除了自己食用外,为了牟利,也有将俸料盐私卖的,如宋太祖乾德五年(967),贝州节度使就“鬻俸料盐侵夺官务课额”④。南宋时,一些兵士还将口食盐私卖等。当然,私卖的蚕盐、俸料盐、口食盐等,在宋代私盐构成中所占比重不大。
三、周边地区食盐的走私入境
两宋的物价,尤其是盐价一般都比周边少数民族地区昂贵,而且盐的质量又很差,于是,沿边居民经常购食少数民族地区质美价廉的盐,这给外盐的销售提供了—个广阔市场。宋统治者为了控制盐的销售市场,垄断盐利,严禁外盐入境,尽管如此,两宋三百年中,外盐的走私入境却从未间断过,在北宋时主要是西夏和辽盐的输入,南宋则又有金朝盐的走私入境。
西夏主要出产青白盐。青白盐同西夏政权统治的关系至为密切。西夏统治者曾多次请求宋政府允许西夏用青白盐换取粮食,但宋统治者一方面担心青白盐侵夺解盐盐利,同时也作为困弊西夏的重要手段而拒绝西夏的请求,因此北宋时期,宋夏之间常因青白盐问题产生矛盾和摩擦,甚至演化为政治、军事冲突,尽管宋政府一再严令禁止青白盐的入境,但民间的走私却越来越多,不仅宋朝边民人番界私贩,且西夏人也常将盐入宋境,并往往得到西夏政府的支持和保护,“西夏常护视人中国界”⑤,而宋“边民好食西夏青白盐者,虽严禁所不能止”⑥,“边民多阑出塞贩青白盐抵妖重法”⑦。
在河北比邻辽境地带,则有辽盐的走私人宋。宋太宗时,“代州宝兴军之民,私市契丹骨堆渡及桃山盐”⑧。不仅内地居民前往购食,契丹也常遣人载盐入界河,将盐卖给内地居民,“北人或由海口载盐入界河,涉雄,霸抵涿易者。”⑨《宋史》卷三二四,赵滋传亦有类似记载。
南宋时,淮水以北沦于金人的统治之下,解盐也不复为宋所有,金朝据有解池之利,解盐走私入南宋越来越多,宋金间解盐的走私主要集中在四川和江汉一带,兹列举数例:
宋孝宗乾道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臣僚言:“利路关外诸州连接敌境,军兴以来,归正、忠义之人与逃亡恶少之徒,皆兴贩解盐为业,比之官价而味重,人竟贩卖,啸聚边境,动辄成群。”⑩
淳熙五年二月十二日,京师漕司主管官张延筠言:“京西盗贩解盐,唯光化军、均、房州有小路可通北界,私贩甚多。缘此,人户全食解盐,淮盐绝无到者。”
①《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九六,嘉祐七年二月辛巳。
②《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八,太平兴国二年。
③《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四之一○。
④《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三之一八。
⑤《文献通考》卷一六,征榷考。
⑥《范忠宣奏议》卷上,条列陕西利害(熙宁二年)。
⑦《名臣碑传琬琰集》卷二七,周侍郎沆神道碑。
⑧《宋史》卷一八一,盐上。
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九三,嘉祐六年五月庚戌。
⑩《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七之二八。
淳熙八年八月九日臣僚言:“近来边备不严,沿边之人多自虏盗贩解盐私入川界。”①
此外在南宋,越南北部的交趾郡产盐,宋边民也有私贩交趾盐入境货卖者,孝宗淳熙十二年(1185)正月,广西漕臣胡庭直上言:“邕州之左江、永年、太平等寨,在祖宗时,以其与交趾邻壤,实南边藩篱重地,故置州县,藉其丁壮以备一旦之用,规模宏远矣,比年边民率通交趾,以其地所产盐杂官盐货之,及减易马盐以易银。”② 总之,周边地区食盐的大量走私入宋,对本来就很难售卖的官盐来说,无疑又增加了一重障碍,同时也大大地侵夺了官府的盐利。
综前所述,宋代私盐的市场供给主要有三大途径:即生产领域、运销领域和外盐的走私入境。就生产领域来看,盐户是私盐的主要生产者,他们所生产的私盐主要卖与了私贩、军兵等。居处于盐卤之地的广大民户利用其便利条件煎煮盐货,数量亦不少,所煎私盐或自贩或卖与客商以及私贩,盐户和民户私煎的盐货在私盐结构中所占比重很大。至于官盐运销途中所产生的私盐,主要是纲吏舟卒和各级官吏的侵盗所致;而周边地区食盐的大量输入,使宋代私盐的构成比起其他王朝来又显得特殊些,成为宋代私盐的—个重要组成都分。
①《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八之七一一二。
②《宋史》卷四九五,蛮夷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