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宋代私盐活动给官盐的正常销售造成很大的冲击,成为宋代官盐“滞销”的一个重要原因。宋代私盐供给的主要渠道,一是官府控制下的诸盐场盐户、盐官及民间诸色人的私煎私卖;二是官盐在转运途中被盗卖或销售过程中的违禁;三是周边地区食盐的走私入境。
【关键词】:宋代;私盐;供给渠道
Abstract:The activity of private salt in the Song Dynasty made a great impingement to normal marketing of offical salt that became an important reason of "unmarketablness" of official salt.The main channels of private salt suply of the Song Dynasty were privately boiling brine and marketing of salt family, salt official and diffirent folks under the control of feudal official, official salt was being robbered to market in transportation and it was being violated a ban in marketing process and, it was being smuggled to enter the area.
自唐中叶以来,随着封建国家对食盐的垄断经营,与官争利的私盐问题也成了当时一个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私盐活动无论在规模、人员构成及贩私数量等方面都呈现出愈演愈烈之态势。宋代是继唐、五代之后私盐活动的一个高峰期,社会上流通的私盐数量巨大。那么,宋代社会上流通的私盐是从何而来的呢?事实上,宋代私盐构成复杂,来源渠道较多,既有生产环节来的,也有从流通环节来的,还有从境外走私进来的。
一、官盐场中盐户、盐官及民间诸色人的私煎盗卖
1.盐场盐户的私煎私卖。盐户作为食盐的主要生产者,也是社会上私盐的重要供给者。宋代盐户私煎私卖盐的现象非常突出,尤以东南海盐产区的盐户(亭户、灶户等)最为典型。尽管宋自开国之初官府即制定法律来对盐户的私煎私卖行为严加管束,但随着朝廷对盐户经济剥削的日益加重,盐户的私煎私卖现象不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反而更加盛行。他们不仅将纳官后所余的浮盐私卖(宋代盐户所产之盐有正盐、浮盐之分,正盐为盐户必纳之盐课,浮盐按规定也只能卖给官府),甚至不惜拖欠官课,私卖正盐。如哲宗绍圣三年(1096)正月九日,发运司上言淮南盐场亭户将正盐“多盗卖而负官课”①。又徽宗宣和四年(1122)六月二十三日,榷货务奏:“伏见南北二盐,私煎盗贩,侵害课额,难以禁止”②。由于私卖盐货之利诱人,于是盐户之间竞相效仿,致使“灶户煎到盐货,人官者少,私售者多”③,特别是其中的“贫民下户,皆不乐供官而太半粜于私贩”④。
盐户之所以敢大量私煎盗卖盐货,首先与盐场主管官吏的监督不力有关。宋代为防止灶户私煎盗卖盐货,规定盐户煎盐,其“起火伏火,皆有定时。每遇起火,催煎场申卤沥,才候住火,即时拘收停沥,在场伺候干白”。“谨火伏,严盘次,以杜私煎”,目的十分明确。但由于盐场官吏多不能谨守条制,“不钤束火候,容令亭户占据盘灶,不问次序”⑤,加之盐盘斤重标准的不断降低,致盐户手中掌握的盐货(或为私煎,或为浮盐)不少。
①《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四之三一。
②《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五之一七。
③《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六之二二。
④《宋史全文》卷二四(下),乾道三年秋七月。
⑤《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七之一二。
宋代盐户的私煎盗卖之所以禁而不绝,也与当时官府在对盐场的控制和管理上存在实际的困难分不开,这突出表现在东南诸路的海盐产区。东南海盐产区,盐场散布,官府限于人力、财力,不可能在各处都配置足够多的巡察人员时刻提防,自然给盐户私煎私卖以可乘之机。宋仁宗景祐时,吴遵路曾奏:“楚之盐城,造盐之场七,皆售县仓。亭灶棋列,相去且百里,掌出纳者以仓为主而不出郛郭,故私煮盗贩散漫不能禁。”①南宋孝宗乾道时的“钱塘西兴盐场,跨钱塘、萧山两县之地,中隔浙江,而买纳盐场乃在西兴,其西兴、钱塘煎盐去处并无官吏巡察,易以作弊,亭户输盐西兴,远涉风潮,访闻就本处私卖,却赍钱西兴,亭户买私盐纳官。”②
盐场官吏对盐户的私煎盗卖行为不仅失职不察,甚至纵令盐户私煎私卖,更加剧了私盐的大量生产。在宋代,由于盐场官吏经常克扣或侵吞盐户煎盐本钱,严重影响了盐户的正常生产,引起盐户极大不满。盐场官吏担心盐户赴官告发,因而作为交换条件,对盐户的私煎私卖经常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严加“钤束”,坐视乃至故纵,经由此而产生的私盐数额巨大。南宋著名史学家李心传曾作过如下估计:“淮浙盐一场十灶,每灶昼夜煎盐六盘。一盘三百斤,遇雨则停。淳熙以来,议者谓总辖、甲头权制亭灶,兜请本钱,恣行刻剥,惧其赴诉,纵令私煎。且如一日雨,乃妄作三日申,若一季之间十日雨,则一场私煎三十六万斤矣。而又有所谓镬子盐,亭户、小伙一灶之下无虑二十家,家皆有镬,一家通夜必煎两镬,得盐六十斤,十灶二百家,以季计之,则镬子盐又百余万斤矣。”据此,一场一季,亭户、小伙大约可私煎盐货136万余斤,一年则可煎544万余斤,按宋五十斤一石计,折108800石。李心传接着说:“一场之数如此,则诸路可知矣。”③当然,这只是淮浙地区较为典型的情况,其他诸路情况或许并不这么严重,北宋也未必尽通同于南宋时的情形,但不可否认,盐场官吏的纵容进一步助长了盐户的私煎私煮行为。 盐户私煎私卖现象的盛行,一方面致使每年官盐课亏折不少。在一些地方,如浙江的温州、台州等地官盐场,有时一场“累月之间,不收一袋”④,足见亏折之严重。另一方面则是盐户手中私下掌握的盐货越来越多,所谓“亭户私煎,莫知限极,除纳官外,隐匿余胜之数既多”⑤。这些被盐户私自掌握的盐货除一部分被盐场官吏攫为己有外,主要是多卖给了那些愿出高价的不法商贩,如“私贩、军兵、百姓”⑥等。孝宗隆兴元年(1163),就有人指出:“旧日所煎之盐,每盘有数以五百斤为额,中间裁减已作三百斤,今则不然,盘重者不过二百斤,其间多有一百斤以下者,所余之盐,既不到官,公然私贩。”⑦时人有“诸处私茶盐,并系亭灶、园户卖与贩人”之说⑧,虽不免有些夸大,却反映出盐户私煎私煮的盐货数量确实不少。这些盐货一旦经由私贩抛向市场,不仅会大大冲击官盐的销售,而且也助长了食盐贩私活动。所谓“(盐户)将盐私卖,滋长盗贩”⑨是也。
①《武溪集》卷六,楚州盐城甫场公署壁记。
②《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七之四○。
③《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四。
④《朱文公集》卷一八,奏盐酒课及差役利害状。
⑤《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六之二七。
⑥《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六之一五。
⑦《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七之一二。
⑧《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九一,绍兴五年秋七月。
⑨《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五之一七。
在宋代,从官府控制的各地盐场中产生的私盐以东南海盐产区最多,相比之下,西北解池盐、四川井盐等产地则比较少。这是因为北宋时解池盐主要集中在河东路之解县、安邑两地,官府便于控制和管理,特别是在盐池周围还派有兵卒(名日护宝都)日夜守护,畦户冒禁私种盐(解池盐的生产在当时称作“种盐”)的风险很大。而在四川井盐产地,一方面是盐井的开凿困难,成本很高,同时也与朝廷在四川的食盐政策有关。北宋时,朝廷对四川井盐的生产基本上是放任民间自由经营,在政策管制上比较宽松,自然就谈不上违不违法的问题了,直到南宋初赵开总理四川财政,将川井盐“尽榷之”,才导致井户“多凿私井”①的现象。
2.盐仓、场官吏的私自盗卖。为了加强盐业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宋政府专门在各盐产区设官置吏,负责盐的生产、收购和运销工作,各盐监、场、务也设有专官具体负责场内事务。如在东南沿海各盐场中,负责盐的生产有催煎官,负责收购的有买纳官,负责将盐货转出仓场的有支盐官等。然在两宋时期,因政府食盐专卖制而来的丰厚的盐利对社会各阶层产生了极大的诱惑力,盐场官吏也不例外,因而他们往往置朝廷法规于不顾,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盗卖官盐即其表现之一。宋代盐仓、场官吏盗卖盐货的现象很普遍。北宋时,解池等地盐场官吏就常“盗官盐贩鬻以规利”②。在东南盐产区,盐场官吏不仅经常克扣盐户煎盐本钱以中饱私囊,而且“盐司及诸场人吏类多积私盐以规厚利”③。盐官积累私盐的办法很多,如催煎官“不谨火伏”④,纵容盐户私煎,并从中攫取一部分归己;买纳官则在收购盐户交纳的盐货时以种种借口多方刻剥盐户,如借口食盐在仓场久积会有损耗而要求盐户须缴纳一定的“耗盐”,通常是“每正盐一石纳耗盐一斗”⑤。又有所谓的“泥盐”之征,“泥盐者,旧有鄙夫,厕迹场、监,扫掠着地之盐,掩为食利之私,其后流弊,遂于亭户所纳官盐明收十分之二,名日泥盐”⑥。除了这种公开的、赤裸裸的掠夺外,买纳官还玩弄各种奸猾手段,在收纳盐户盐货时“大称斤重”⑦,刻剥盐户,如此种种,不一而足。他们将这些取自盐户而不入帐籍的“泥盐自行私卖”或“将倍称入敖官盐卖而归私”⑧,牟取厚利。甚至和前来盐场支取钞盐的盐商勾结,以合法之名行非法之私,将官盐大行搭带出场。南宋高宗绍兴二十七年(1157)有人陈告:“近来客人就场支盐,多有不便,至有每袋搭带出八十斤者”⑨。特别在淮南诸支盐仓场,搭带问题尤为突出,“支盐仓与买纳场相为表里,务欲招诱客人,或守客人计嘱,往往多搭斤数,有至数千斤者”。在宋代,为官府转运食盐的船工纲梢也多加入到贩卖私盐队伍中,因而盐场官吏在官盐装船时也不时“受纲梢计嘱,搭带斤重”⑩。由于盐仓场官吏的大肆盗卖官盐,造成官盐严重亏缺,这种缺口的填补最终还是落到了盐户的头上,从而进一步加重了盐户的负担。
此外,宋代居住在官盐场附近的诸色人利用其便利条件经常潜入盐场盗取盐货的现象也不少。如前面提到的那些“厕迹场、监,扫掠着地之盐”的鄙夫;北宋时在西北解池之地作为巡察盐池的“户宝都及壕篱之民与贼(按指私盐贩)同情,或引人人池盗盐”⑾。前举到盐场装船转搬官盐的纲梢也往往利用官盐装船之际,趁机扫掠拿取或“扫袋偷窃”⑿着地之盐,甚至“盗官盐而卖之私”⒀等等。所有这些被盐场官吏、诸色人等偷窃盗卖的官盐自然地成了宋代私盐的重要组成部分。
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四。
②《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八,太平兴国二年。
③《宋史全文》卷二四(下),乾道元年冬十月甲申。
④《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七之一二。
⑤《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三之三一。
⑥《黄氏日抄》分类卷七七。
⑦《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五之三八。
⑧《黄氏日抄》卷八○,约束诸场折纳盐。
⑨《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六之三六。
⑩《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七之三五至四一。
⑾《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三之三六。
⑿《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七之一三。
⒀《黄氏日抄》卷七一,申宽免纲欠零细及孤霜贫乏户外再申乞作区处状。
3.民间的私煎私卖。在中国辽阔的国土上,食盐资源非常丰富,盐卤之地相当多,官府不可能完全垄断和控制,因此民间自发的私煎私煮自然就不可避免了,这些煎到之盐或为民户自用,但也有不少流人市场。按朝廷规定,任何人经销食盐,必须取得相应的合法凭证,而这是民户财力所无力承受的,所以民户煎到的盐货只能冒法私卖。宋代民间的这种私煎私卖现象比较盛行,尤其是居处于盐卤之地的民户,其土多不利于农作,相对煮盐,其利却甚为丰厚,故为补贴生活,他们往往冒法私煎私售。如浙江余姚滨海之民因“煮盐利厚而法不能禁”①。沿海民户私煎盐货有其天然的便利条件,煎盐风险与成本都较低,许多人家往往放弃农作而纷纷从事私煎。苏东坡曾指出:“东海皆盐也,苟民力之所及,未有舍而不煎,煎而不卖者也。”②浙江明州定海县下辖之邱崇、灵岩、太邱、海宴四乡濒临大海,“泥土极卤,不系耕作,官拘留产税,其逐处人户不务农作,久来在上占据煎盐,私自卖与客人”③。象山县亦多类似情况。难怪当时有人会说:“淮浙之人,家有私盐。”④其实岂止淮浙地区如此,可以说整个沿海一带差不多都是这种情况。
我国北方多盐碱地,不少民户也从中煎炼部分私土盐出售以贴补家用。如北宋神宗时,由于不合理的食盐行销地界制,“澶州跨河南北为二城,北为海盐、土盐通商区,而南则为解盐禁地”,然“南两县亦产土盐,利之所在,刑不能禁”⑤。又如陕西路的同、华、解、耀州,河中、陕府六州军“系出产私盐去处”,在哲宗绍圣年间(1094—1097)也是“私煎盗贩公行”⑥。河北雄州,“州民素以煮盐为生,抵罪者不可胜计”⑦。在解池附近,徽宗政和年间(1111—1117),“私硝小盐为害不息”⑧。凡此种种,不胜枚举。
总之,宋代无论北方还是南方,民间私煎私煮盐的现象也是很多的,这些盐货要么由民户在当地私下自行销售,要么卖与不法客商,由其再转贩到各地。
二、官盐在转运途中被盗卖或销售官盐违禁
1.官盐转运过程中纲梢和地方盐仓官吏的盗卖。北宋定都东京(开封),东南六路每年上供京师的米粮财货都以漕运(纲运)的方式运送,漕运中尤以转搬法为主,即诸路粮船到达真、扬、楚、泗四州,将粮米缴纳到指定的粮仓中,然后装载淮盐运回本路销售,所卸下的粮米再由汴河漕船接续转搬到京师,是为转搬法,从事搬运的人主要是押纲使臣和兵梢。兵梢多为“大抵以供百役”的厢兵充当,其待遇很微薄,全年“请给”(薪俸)不过三十贯,即每月二贯五百文,这点钱只能供养或勉强供养自身而无法养活全家,因此,这些充作纲梢的厢兵往往利用搬运官物的机会贩卖私盐。
宋代纲梢所卖之盐,或私买而来,或来自盐场的偷窃,搭载于官船,沿途私卖。他们又常盗官袋盐私卖而掺杂进其他杂物以足数。还在北宋时李觏就指出,那些穷军(兵梢)狡吏盗卖官袋盐已成为一种经常的现象。有时会因盗卖数额过多或整船盐都私卖尽净,而又J瞑怕官司追究,就干脆将盐船凿沉,然后借口“风水覆溺以灭迹”⑨。王巩矾《闻见近录》云:“江西旧漕盐至州,有余悉输于官,漕舟沿江货所附私盐,既尽,逆盗官物,盐尽,凿舟沉之,声言风水。”
①《范忠宣公集》卷一三,朝散大夫谢公墓志铭。
②《东坡全集》卷七三,上文侍中论榷盐书。
③《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六之六。
④《清正存稿》卷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