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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的资本主义萌芽及其发展迟缓原因探索(1)-历史学
来源:  作者:朱诚如  点击:次  时间:2001-08-02 00:00于哲学网发表

 

总之,与明代相比,清代前期官营手工业的范围和规模有所缩小,官营手工业的地位有所削弱,而民营手工业却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尽管清代前期的手工业仍然是小商品生产占主要地位,生产规模仍相当狭小,生产技术和设备还比较落后和简陋。但是从总体上看,手工业生产中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这种发展是比较缓慢的,这在康熙中以后,特别从乾隆中叶开始体现得更加明显。

清代前期,无论是农业经济中依稀出现的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还是手工业中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都是比较迟缓的。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我们需要探索的第三个问题。

首先,它是中国封建生产关系的劣根性所造成的。中国封建生产关系的广阔基础是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紧密结合。这种结合既限制了生产力的发展,又排斥着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而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可以买卖及高地租率,又使得社会上积累起来的货币财富,往往不用来扩大手工业生产,而是用来购买土地,利用高地租率进行封建剥削,其结果是商业资本和土地结合起来,这就不可能促使封建经济解体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清代乾隆年间,“富商巨贾,挟其重资,多买田地,或数十顷,或数百顷,农夫为之赁耕,每岁所入盈千、万石”,农夫尽管终岁勤苦耘耕,“而富商巨贾收其半。”26富商巨贾将积累起来的货币财富投资于土地。甚至一些城镇手工业作坊主,在积累了一定财富以后,也转而投资于土地。其结果形成土地的大量集中,造成中国封建社会内部社会矛盾的恶性循环。特别是清代的极端专制主义统治的上层建筑及其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又起到了巩固封建经济和摧残资本主义萌芽的恶劣作用。雍正皇帝就认为,“四民之业,士之外,农为最贵。凡士工商贾,皆赖食于农,故农为天下之本务,而工贾皆其末也。今若欲于器用服玩之物,争尚华巧,必将多用工匠。市肆之中,多一工作之人,即田亩之中少一耕稼之人”27。把工商业放在“末”业的位置,因此对工商业总是采取种种限制措施,束缚发展。

其次,明清之际长期的动乱和战争对社会生产力起了极大的破坏作用。清兵入关以后,前后进行了长达数十年的民族征服战争,而受战争灾难最重的却又是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东南沿海的江苏、浙江、福建以及广东等地区。这些地区自16世纪以来,在若干个城市的某些手工业部门已经产生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清朝统治者进行的民族征服战争使这一地区社会生产力遭到极大的破坏。扬州、江阴、嘉定、昆山、苏州、松江、太仓州、金华等城市,都是明代经济发达、生产先进的地区。清军在扬州进行了大屠杀,几十万民众死于八旗兵的屠刀之下,城市几成一片废墟。继扬州大屠杀之后, 清统治者又对江阴、嘉定、昆山、苏州等地实行“屠城”,全城“杀戮一空”,“老稚无孑遗”,并进行大肆掠夺。嘉定城破后,满洲贵族用数百条船只运送掠夺的“金帛子女”,致使当地“室家零落、里井萧然”28。屠杀使劳动力大量减少,掠夺使生产停顿,造成清初江南苏松地区城市“商贾不通、城市罢织、民生无业”29的严重局面。直到顺治(1653年)时,江浙地区素称发达的纺织业,仍残破不堪,“江南浙江受山海之变乱,男妇罹于杀掠,庐舍遭乎焚毁,而桑柘之木,代以为新,是以养蚕之人与食俱竭,而丝与杼皆废矣”30。这种对社会生产力的严重破坏,摧残了明代中叶以来这一地区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致使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的发展呈现迟缓状态。经顺治年间的民族征服战争之后,康熙时期又进行了长期的统一战争,平三藩、统一台湾以及抵抗沙俄入侵的战争,雍正、乾隆时期的这些战争尽管大都具有利于国家巩固和统一的作用,但长期的战争,大量的军费开支,无休止的征调农力,必然对清代前期的社会生产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没有这一时期频繁的战争,清代前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的复苏和发展不至于晚至乾隆中叶以后。

总之,清代前期农业经济中已经出现许多新的趋势和新变化。手工业中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经过长期的停滞以后,也开始缓慢地向前发展着,而且就其规模、行业和地区来说都扩大了,商品经济更加活跃,有些方面甚至超过了明代社会。但是,由于受到各方面的限制和阻挠,清代前期的资本主义萌芽也只不过是孕育在封建经济中的胚芽,始终没有发展成为一个能够突破封建生产关系的独立力量。

 

注解:

1  高晋:《奏请海疆禾棉兼种疏》,《皇朝奏议》卷六一。

2 《畿辅通志》(光绪)卷二三一。

3 《乌青镇志》(乾隆)卷二。

4  陆耀:《烟谱》卷四六,页1。

5 《东华录》乾隆五十一年五月。

6 《江西通志》(光绪)卷九三。  

7 《巴陵县志·田赋论》,《皇朝经世文编》卷二九。 

8  陈盛韶:《同俗录》卷一,《建阳县》。 

9  《内江县志要·物产》(道光)。

10 《大清律例》卷二八,《刑律》,《斗殴》附《大清律纂修“条例”》。

11 《林县志·风土》(乾隆)卷五。  

12  李渔《资治新书》卷二,周栎园:《劝施农器牌》。 

13  刑部题本档案,乾隆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刑部尚书徐本题。 

14 17《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辑》页6,页13。  

15 《浮梁县志·物产志》(乾隆)卷五。  

16  李榕:《自流井记》,《十三峰书房文稿》卷一。  

18  陈作霖:《风麓小志·记机业》卷三。  

19 20 24《列宁全集》卷三,页345、页328~329。

21 《南越笔记》卷一六。

22  吴其浚:《植物名实图考》卷一四。 

23 《南浔镇志·物产》(咸丰)卷二四。  

25 《浮梁县志》(道光)卷八。  

26 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辑1,页105。

27 《清仁宗实录》卷五七,页2。 

28 《明季稗史初编》卷一九,江南闻见录;卷一三,嘉定屠城纪略。

29 30《皇清奏议》卷二,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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