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从宏观角度对清代前期的农业和手工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水平,及其发展迟缓的原因作一些探索,以期引起史学界进一步的研讨。
清代前期,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业经济出现了许多与以往所不同的新趋势和新变化。对于这些新趋势和新变化的程度和性质如何估计,是我们要探索的第一个问题。
清代前期农产品的商品化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清代前期,城市手工业的发展,要求农村提供大量的原料。江南地区是我国丝织业和棉纺织业最发达的地区,对棉花和蚕丝需求量很大,这就刺激了农民植棉和种桑的积极性。农民种植棉花不再仅仅是为了满足一家一户自给的需要,而是为了市场需要而生产。松江府属太仓州等地历来是水稻产区,但由于“种花费力少而获利多,种稻工本重而获利轻”1,于是种花者达十之七八。奉贤、上海、南汇、崇明、嘉定、镇洋、宝山等地也大都以一半以至十之七八的土地种棉花。农户大量地种植棉花,目的是为了出售。无锡北门外就有人以数百金开棉花庄,从分散农户手中收购棉花,然后远销于棉纺织业城市。河南是我国北方的重要产棉区, 但“豫省民家有杼者,百不得一”。当地出产的大批棉花均由“商贾贩于江南”2。江南地区是蚕丝的主要产地,浙江有“蚕桑之利甲天下”之称。特别是浙东嘉兴、杭州一带其俗善蚕,地皆植桑”。其中桐乡县由于山地和高地较多,大部分的地用以种桑。乾隆时桐乡县“大约良地一亩可得叶千三、四百觔,计一岁垦锄壅培之费多不过三两,利则算常值亦有倍稼焉”3。于是,许多农民以种桑出卖桑叶为主业。清代湖州一带专门设有“青桑叶行”,由经纪人主持进行桑叶交易。清代烟草作为经济作物在我国南北方也较为普遍地种植。乾隆年间,在广西地区,大户人家种植一二万株,小户人家亦种二三 千株。很显然,这样大面积地种植,绝不是单纯只为了自家吸食。山西保德州“凡河边淤土,不以之种禾黍,而悉种烟草”4。肥地不种粮食,而种烟草,显然是由于种烟草比种粮食获利高。当时各地城市都有不少替烟农收购、转售烟草的铺子,如广西的烟草铺子,大市三二十间,中市、小市亦十余间。可见,烟草的商业性生产已具有一定规模。茶叶也是清代南方比较普遍的经济作物,并且也作为商品甚而为出口商品出现于国内外市场。许多农民“赖茶为生”,“种茶为业”。其他诸如甘蔗,也因“蔗利甚厚”,而为江西等地广泛种植。各地城市郊区,还分化出一批专门从事瓜果蔬菜和花卉等园艺业商品生产的农民。据《锡金识小录》记载,当时无锡郊区的农民有不少人“不植五谷而植园蔬”,“冬菜一熟,可抵禾稼秋收之利”。在北京郊区,有些菜农为获高利还经营着备有地窖、火炕设备的菜园,秋冬季节也能供给市场韭黄、胡瓜之类的蔬菜。在广东、福建一带,许多有一定栽培技术的人成年向市场提供各种应时水果和花卉,使城市出现了专门化的果品和花卉市场。有人从其他地方引进优良品种,以提高水果产量,增加花卉品种,增加竞争能力。台湾的水仙花被移种到福建、广东;福建的茉莉花被远销到华北各省。
粮食的商品化在清代前期也有所发展。手工业的发展,促使城市、乡镇非农业人口 激增,这就需要农村提供大量的商品粮,以满足人口的消费需要。另一方面,大量专门种植经济作物和从事园艺业的农户,尽管他们也从事耕作,但同样需要从粮食市场购买维持生活的粮食。至于那些依靠粮食为原料的手工业,如酿酒、制粉等行业更是离不开粮食市场。乾隆年间,仅直隶宣化等十多个县,每县都有100多个酿酒作坊,本大的作坊一年耗粮二三千石,本小的也要二三百石,大量的粮食都需要靠粮食市场来提供。这就必然促进商品性粮食生产和粮食市场的发展。一般农户土地少,很少有粮食供应市场。于是除部分自耕农向市场提供粮食外,粮食市场的粮食主要由“富农”、“大户”和富裕佃户提供。他们耕畜、农具俱全,人手足,土地好,收成也好,除了“高廪盖藏”而外,能有较多的粮食出卖。四川的重庆,湖南的湘潭和衡阳,以及汉口,都是当时著名的粮食集散地。各地的商人从这些城市的粮食市场购买米谷,贩销全国各地。像清代以前一直是著名粮食产区的江浙一带,由于大量种植经济作物,也成为缺粮地区,不得不依靠江西和湖广市场来提供粮食。是时,农业生产已经不是按照自给自足的原则来决定生产什么和生产多少了,而是根据市场的需求来调节。市场需要量大,利润高,土地、资金和劳力就会随之集中。经济作物区扩大的直接后果,一方面减小了粮田面积,而另一方面又大大促进了粮食生产的商品化。
在商业性农业的发展过程中,农民直接受市场的支配,对市场的依赖性很大,他们贫富的命运与市场紧紧联系在一起。于是,在农村劳动农民内部发生了竞争和贫富分化。少数人日益富裕,成为“大家”、“富农”,多数人贫困破产而成为各种形式的雇工。那些土地较好,耕牛农具俱全,生产技术较高,劳动力强的农户日益富裕,资金越来越雄厚,在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能力;而另一部分农民,因为种种原因,在市场上失去竞争能力,越来越贫困化,加上高利贷的盘剥,以至丧失了仅有的一小块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那些贫困潦倒的农民或成为无业流民,或流往城市,或为他人佣工。总之,贫富两极分化已十分明显。江南历来是比较富庶的地区,但由于手工业的发展,商品经济对农村的冲击,从事商业性农业生产的农民迅速发生了分化。江南植桑养蚕的农户很多,对于他们来说,桑叶的贵贱,直接影响他们的收益,特别是对那些只养蚕不植桑的农民,更是如此。当时浙江湖州、南浔一带蚕农,不少人是靠买桑叶养蚕(俗名看空头)的。碰上桑叶上市少的年头,一些商人乘机囤积桑叶,以抬高叶价,牟取暴利。于是蚕农就不得不借高利贷购买桑叶,结果债台高筑,最后蚕丝卖尽仍不抵债,只好卖房卖地还债,倾家荡产,变为农村中的无产者。但也有些农民却因桑叶涨价而发了大财。如康熙年间,浙江桐乡县官庄地方有个曹升,植了大片桑树,并养了30筐蚕,当年叶价暴涨,曹升见桑叶利大,就将蚕倒入河中,专卖桑叶而发了财成了富户。另外,自然灾害也会把农民推向贫困的深渊。乾隆末年河南省由于自然灾害“连岁不登,凡有恒产之家,往往变卖煳口。近更有于青黄不接之时,将转瞬成熟麦地贱价准卖。山西等处富户,闻风赴豫,举放利债,借此准折地亩。贫民已经失业,虽遇丰稔之年,亦无凭借”5。自然灾害加上高利贷,使农民失去了仅有的一点生产资料——土地,成为“无凭借”贫民。而另一方面那些“富户”也因为举放高利贷得到大量的土地。结果富者越来越富,贫者越来越贫。
失去土地的农民为谋求生存,或成为农村的雇佣劳动者;或入深山边荒地区开荒自种(这就是位于川楚陕边界的巴山老林等地流民群形成的重要原因,每年逗留在四川中部的游民就不下十余万人);或涌向城市和矿山,到一些较大的手工业部门去做工。清初,景德镇有几十万从事制瓷的手工业者,他们之中的绝大多数人都是因贫困无所依而不得不离开农村“借瓷资生”6的农民。云南铜矿、广东铁矿、京西煤矿的开采工,也大部分都是农村的破产农民。
清代前期,特别是乾隆、嘉庆、道光年间,在农业经济中使用雇佣劳动的现象随着农民的分化而日益增多。失去土地靠出卖劳动力的雇佣劳动者越来越多。雇工有长工、短工、忙工等区分。“农民无田者,为人佣作曰长工”,“计时而受值者曰短工”,“农月暂佣者曰忙工”。使用雇佣劳动者特别多的是经济作物面积较大的地区。湖南、福建是著名的产茶区,在湖南巴陵县的农业生产中“十分其力,而佣工居其五”7。福建建阳县“春二月突添江右人数十万,通衢市集、饭店、渡口有毂击肩摩之势,而米价亦昂”8。四川的甘蔗种植区,“平时聚夫力作,家辄数十百人”9,大部分都是长工。特别是砍蔗季节,为了及时收获,往往需要雇佣大批短工。如乾隆二年(1737年)广东电白县冯泮上雇短工帮助砍蔗,言定每日工钱十五文。据统计,仅乾隆元年至六十年尚存的58 000件刑科题本有关土地债务方面的涉及农业雇工的记载就有6000余件,分布地区达20余省。可见乾隆年间在全国大部分地区都已相当普遍地存在使用雇佣劳动的现象。
这一时期农业生产中所使用的雇佣劳动者与雇主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雇工的地位已不同于以往的佃户,人身依附关系趋于松弛。清初广大的“奴仆”和佃户的斗争,迫使清廷对赋税制度加以改革,放松了对丁口的控制。商业性农业经济的不断发展,又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下那种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特别是城市手工业和农村商业性农业的发展,为破产农民谋求生存外出佣工提供了大量的劳动场所。在商业性农业比较发达的江南和东南沿海地区,这种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体现得更加明显。乾隆十七年(1752年)浙江汤溪县谢起常,雇林乔嵩种靛三年,言定每年辛力银八两三钱,并无工契。这是无文契的长工,雇主谢起常对林乔嵩并无约束力和人身支配权。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江宁宝山县的雇工蔡招,受雇于黄位中家,每月言定工钱三百文,既未立契约也无主仆名分。因无主仆名分所以雇工蔡招与雇主黄信中基本上处于“平等”的地位。这种人身关系的松弛,在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修订的《大清律例》中得到了认可,“若农民佃户雇请耕种之人,并店铺小郎之类,平日共坐同食,彼此平等相称,不为使唤服役,素无主仆名分者,亦无论其有无文契、年限,俱依凡人科断”10。作为“凡人”就有权支配自己的人身,而不受雇主的随意役使。这些有人身自由的雇工,靠出卖劳动力为生,于是劳动也就具有了商品的属性。河南林县有十一处农村集市,那些一无所有的农村无产者,都在早晨赴集“受雇短工,名曰人市”。一到农忙季节,雇主觅工,雇工寻活,通过“人市”——劳动力市场,“主人得工,雇者受值,习焉称便”11。山东一些地区的贫苦农民,因为无地或地少,“每当日出之时,皆荷锄立于集场,有田者见之,即雇觅而去”12。这些受雇者,基本上都是短工,来去自由。乾隆元年,直隶大兴县,雇工辛大哈给旗人地主的庄头李定国作短工,“后辛大哈上街卖工夫,李定国也出街上叫工去了”13,雇主与雇工之间的商品关系是十分明显的。
总之,清代前期,从总体上看,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仍然占据着多数农村,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佃耕制度尚有着较牢固的基础,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和土地三者结合的封建经济结构还有着强大的势力。但是,由于整个社会经济特别是城市手工业的发展,尤其是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冲击了农村封建自然经济,使得许多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城郊、近郊,以及商业性农业生产比较发达的农村转入了商品生产的轨道。农村出现了贫富分化的现象,产生了剥削雇佣劳动的“富农”和主要依靠出卖劳动力过活的农村无产者和半无产者。而商业性农业的发展又为这些雇佣劳动者提供了出卖劳动力的场所,导致了农业雇佣劳动的发展。发生在清代前期农业经济中的这些新趋势和新变化,具有相当的不平衡性。中国幅员辽阔,各地的经济发展很不平衡,除了经济比较发达的江南地区和其他个别地区外,大多数的农民和市场的联系仍然是偶然、稀少的,广大的腹地和边疆地区的经济仍然处于很不发达的状态。就这种农业经济中新趋势和新变化的程度而言,只是一些商业性农业中特别发达的部门,部分生产中具有新的资本主义萌芽的性质,而且是十分微弱的。但它毕竟代表了一种历史前进的方向,是一种新的生产关系的因素的萌芽。就其时间而言,康熙、雍正、乾隆三朝是清代经济发展时期,康熙、 雍正两朝的发展又为乾隆时期的发展高峰准备了基础。因此,康熙中、后期这种农业中的新趋势和新变化已见端倪,而乾隆、嘉庆、道光时期则更有所发展。
清代前期,自明代开始依稀出现的手工业生产中的资本主义萌芽又有了缓慢的发展。如何正确估计其发展水平,是我们要探索的第二个问题。
首先,清代前期手工业中的雇佣劳动有了进一步发展,雇佣劳动者的数量不断增加。受雇于江宁、苏州、杭州、广州等地丝织业作坊的织工,不下10万多人。还有大批待雇织工,如苏州每天早晨都有大批织工在一定地方待雇。花缎工聚于花桥,素缎工聚于白蚬桥,纱缎工聚于广化寺桥,锦缎工聚于金狮子桥。他们都是急待出卖劳动力的雇佣工人。景德镇制瓷业中“工匠人夫不下数十万”。四川制盐业中雇佣工人亦“数十万计”。这样庞大的雇佣工人队伍是前所未有的。此外,在一些大的手工业作坊中,雇工劳动力的商品属性更加明显,并且出现了按劳动生产率形成工价等级的情况。在江南纺织业中,“苏城机户,类多雇人工织,机户出(资)经营,机匠计工受值……至于工价,按件而计,视货物之高下,人工之巧拙为增减”14。景德镇制瓷手工业中的雇工受雇于窑主,一般也是计工受值。一般乳研工每月工价三钱。“亦有两手乳两钵,夜至二鼓者,工匠倍之。”15在四川制盐业中,担水工“其力最强,担可三百斤,往复运送,日值可得千钱”,盐船工和担盐工“其价稍杀”,而有技术的盐匠、山匠、灶头工“其价益昂”16。在苏州的造纸业中,工匠的工银也是“按日按工给发”,并“以九九平九五色为定”,“钱照时价高下”。一般工匠“每日刷玉版笺七刀为一工,每工银二分四厘,多刷七刀,另加伙食工银五分”。上述情况说明,工匠可以比较自由地出卖劳动力,计工索价。雇主和雇工之间,一方以“资本取利”,另一方“自食其力”;一方可以“辄屏弃之”,另一方可以“辞工不做”。这就是雇主和雇工之间的商品关系,也是赤裸裸的剥与被剥削的关系。
其次,清代的手工业发展,在经营形式上也有新的变化。这种变化在纺织业中体现得特别明显。一些手工作坊不但自己生产,而且还控制和支配着大批家庭手工业者以及一些小的手工业作坊。苏州一带“民间各机户,将经丝交给机匠工织”,机匠不仅从机户处承领原料,有的甚至还直接由机户处承领主要生产工具——织机。“各乡匠揽织机只,概向机房殿书立承揽,交户(机户)收执”,然后在自己家中进行生产,劳动报酬采取“计工受值”17。这样的机匠,尽管是独立的家庭手工业者,但实际上就是在自己家中为机户生产的雇佣工人。此外,在江浙一带的“账房”(开机之家,总会计处之谓) 主大都是资本雄厚的大作坊主,“机户领织谓之代料,织成送缎,主人校其良窳,谓之雠货。小机户无甚资本,往往恃账房为生”18。在这里“账房”将原材料分配给机户,这些机户是资本较少的小作坊主,或是“无甚资本”的手工业者。他们将织成的产品送到“账房”,“账房”则按产品的数量和质量给予报酬。上述两种情况中那些基本上失去生产资料的手工业者——机匠,和资金较少的机户已经被切断与原料市场以及销售市场的联系。他们既无原料,又不占有产品,只是领取一定的劳动报酬。因此,“织工在那里工作的小工房或家庭只不过是手工业工场的场外部分”19。这种生产虽然形式上是分散的,但实际上指挥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都是一个统一的业主,而生产者是众多的手工业者,因此,实质上仍是一种集体生产。这种生产的经营形式已经具有分散的工场手工业的属性。另外,还有的“账房”自己并不开设作坊,他们专门从事于购买原料和销售产品的活动。他们采取把购来的原料,散发给那些贫困的手工业者,然后收取成品,计件给予工价的经营方式,力图使小手工业者从属于他们。列宁说过,“在商业资本的最高形式下,包买主把材料直接分配给‘手工业者’,使其为一定的报酬而生产。手工业者成了在自己家中为资本家工作的雇佣工人,包买主的商业资本在这里就变成了工业资本。于是资本主义的家庭劳动形成了”20。这些“账房”实际上是包买主,为他们生产的家庭手工业者,除了还占有自己的生产工具以外,实际上已经变成在自己家中为包买主生产的雇佣工人。此外,当贫困的手工业者缺乏资金时,包买主就以借贷形式贷以现金或原料,然后以低价购买他们的生产品。乾隆时,广东的糖业包买主“春以蔗本分与种蔗之农,冬而收其糖利,开糖坊者多以是致富”21。江西“赣州各邑皆业苎,闽贾于二月时放苎钱,夏秋收苎,归而造市”22。甚至在棉纺织业中,这一时期还出现了一些不用货币而以棉花来收购布匹的包买主。在湖州南浔“市之贾俟新棉出,以钱贸于东之人,委积肆中,高下若霜雪。即有抱布者踵门,较其中幅以时估之,棉与布交易而退,随有西之人,赍钱来计布值,合则书剂与之去,而钱布易焉”23。乾隆年间无锡盛产棉布,当地包买主即从淮(安)、扬(州)、高(邮)、宝(应)一带购进棉花,以棉易布,从中获得巨额利润。列宁说:“如果制品的包买主开始以‘手工业者’所需要的那些原材料来偿付,这就意味着在资本主义关系的发展上跨了很大一步。”24
再次,清代前期手工业中的社会分工有所发展,而每一个行业的内部分工也更加细密。纺织业中,已有20多种专门的行业,其中染作业有蓝坊、红坊、杂色坊、漂坊之分。在制瓷业中,仅坯作中又有官古器、上古器、中古器、(釉)古器、小古器、常古器、粗器、冒器、子法器、脱胎器、大琢器、洋器、雕镶、定单器、仿古器、填白器、碎器、紫金器作之分。在某些操作中分工也很精细。譬如烧窑工中,又分紧火工、溜火工、沟火工。而在每道工序中又有分工,如画坯工中,学画者只学画不学染,学染者也不学画,“画者、染者各分类聚处一堂,以成其画一之功”25。四川制盐业中,在盐场内部出现了司井、司牛、司车、司篾、司梆、司砖、司涧、司锅、司火、司饭、司草,又有医工、井工、铁匠、木匠等不同分工。由于手工业生产专业化的发展,需要生产工具的多样化和工匠技能的专门化,于是又促进了为某种手工业服务的其他匠作业的发展,如江西景德镇制瓷业的发展,使为制瓷业直接服务的其他匠作和铺户——柴户、槎户、匣户、砖户、白土户、青料户、篾户、木匠户、铁匠户、修模户、盘车户、乳钵荡口户、打蓝户、炼灰户、旋刀会等20多种行业得到发展。而社会分工的发展,又必然刺激商品经济和商业资本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