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春秋时代的政治特点是什么?目前学术界提出了“古代民主制”、“贵族民主制”等诸种观点,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但又深感上述诸见似乎忽略了某些重要事实。我们认为春秋时代的政治特点是君主专制主义不断加强,为此提出浅见,就教于方家。
(一)
在探讨春秋时代君主专制主义之前,首先要弄清什么是“君主专制主义”。我们认为,它包含两层内容,一是指君主独裁的政治统治,君主拥有无限权力,君主个人意志凌驾在整个社会之上,政治上专断独行;在君主专制统治下,不仅被统治阶级没有任何民主权力,就是在统治阶级内部,即使在统治集团核心内部,也没有民主可言。二是指君主专制政治思想的核心是宣扬君权至上,君主是全国臣民的最高主宰,君命不得违背,要求臣民绝对服从君主。
春秋时代,君主专制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表现为君主拥有五种权力, 即:最高政治决断权、最高军事统辖权、最高封任权、刑杀之权和指立君嗣权。
最高政治决断权是君主拥有的最主要的权力,君主凭藉这一权力对国事实行“独断”。这里说的“独断”并不意味着群臣慑于君主虎威而噤若寒蝉,一语不发,而是说臣下尽可以出谋献策,但是决断大权却独操君主之手。君主决断国事丝毫不受统治集团内部多数派意见或少数派意见左右,更不是表现为少数服从多数,而是由君主个人依据某种标准作最后裁决。《左传》鲁成公十六年。,“晋人谋去故绛”,诸大夫都主张迁往“郇、瑕之地”,只有韩厥主张迁于“新田之地”。晋景公权衡利弊,独取韩厥之见。鲁定公十三年,齐国联卫伐晋,诸大夫反对,只有邴意兹主张进兵。齐景公采纳了邴意兹的意见,决然进军。鲁宣公十五年,晋伐潞国,也是群臣意见不一致,最后听从君主裁决。
君主决断国事要不要所取臣下的意见,完全取决于君主个人意志,在这个问题上,君主是不受什么习惯传统和法律的约束。有的时候,君主出于某种考虑也能够听取不同意见。例如楚灵王要侮辱晋国来使,大夫薳启疆力谏不可。楚灵王觉得听从谏言对自己更有利,遂改变初衷(《左传》昭公五年)。但是更多的时候,君主却要强逞意志,一意孤行。如宋平公筑台, “妨于农收,子罕请俟农收之毕,公弗许”(《左传》襄公十七年)。宋楚泓之战,宋大司马固曾三次献策,宋襄公一概“弗从”,至使宋军溃败(《左传》襄公二十二年)。召陵之会,卫灵公命祝佗相随,祝佗辞以“社稷不动,祝不出境,官之制也。”卫灵公不容分辩,说:“行也!”意即“非去不可!”(《左传》)定公四年)这类事例不胜枚举。总之,君主驾驭的权力越大,君主的意志越要压倒一切,对国事恣意定夺。群臣可以进献方策,但无权染指裁决。
与最高政治决断权紧密相关的是最高军事统辖权,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君主亲自掌管国家最主要的兵力,即君主有直接统兵权。《国语·齐语》载;“制国为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士乡十五,公帅五乡焉,国子帅五乡焉,高子帅五乡焉”。是知齐国建制三军,君主自统中军,有直接统兵权。《左传》鲁隐公元年记载,郑庄公之弟共叔段欲夺取君位,曾积极编组私家军队,所谓“缮甲兵,具卒乘”。郑庄公“命子封帅车二百乘以伐京”,便一举克之。这件事情告诉我们,郑国的主要军事力量是直接控制在君主手中的。《左传》襄公十一年载:“季武子将作三军。”杜注:“鲁本无中军,唯上下二军,皆属于公。有事,三卿更帅以征伐。季氏欲专其民人,故假立中军,因以改作。”这说明鲁国至少在襄公以前,国家主要军事力量是由君主亲自统领的。此外,鲁成公二年,楚国救齐而“王卒尽行”,“王卒”即楚国君主直接统领的军队。
其次,君主对全国军事力量,包括卿大夫的私家军队,有最高管辖权。例如晋国各军将佐直接听命于君,有领兵权,无调兵权。据《左传》载,鲁宣公十七年,晋郤克使齐,受齐顷公侮辱,回国后“请伐齐,晋侯弗许。请以其私属,又弗许”。郤克官拜中军将,是晋国最高执政官,不但无权擅自调用国家军队,就连动用私家军队也要君主首肯。鲁成公二年鞌之战,晋景公发兵七百乘,郤克嫌少,“请八百乘,许之。”不只晋国君主有管辖全国军事力量的最高权力。其他诸侯国也是这样。例如《左传》鲁僖公二十八年载,楚成王“使子玉去宋,……永玉使伯棼请战,……王怒,少与之师,唯西广,东宫与若敖之六卒实从之”。 子玉官居令尹,掌楚国之政,也是只有领兵权,楚国军事力量最高管辖权亦为君主所有。
再次,君主拥有发动战争和战事指挥的最高权。君主一旦决定攻伐,或是派遣兵将,或是亲自征讨。春秋时代的一些著名战役,如长勺之战,城濮之战、泓之战等,都由君主亲临前线指挥。即使不是君主亲征,统兵将帅也要服从君主调遣,否则便会受到制裁。这类事例俯拾即是,无庸赘引。春秋时代统治阶级为争权夺地战事颇繁,军事活动是政治生活最主要的内容之一,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越是大规模的军事行动,越要求君主集中权力,进行统一布署和统一指挥,因而连年征战必然使君主手中军权越来越大,促进君主个人威势增长。军事大权成为君主实行专制统治必不可少的权力支柱,军权的增长促进君主专制主义不断增长。
与最高政治决断权和最高军事统辖权相应的是最高封任权。君主有权依据亲亲原则,以臣的功劳或道德品行等标准,封任臣下官爵。春秋时代各诸侯国的高级官职,如晋的三军将佐,楚之莫敖、令尹,鲁、宋、郑等国的执政,都是由君主封任的。《左传》鲁襄公十三年:“荀罃,士鲂卒,晋侯蒐于绵上以治兵。……使赵武将上军,韩起佐之,栾黡将下军,魏绛佐之。”晋国君主通过“蒐以治兵”的方式任命三军将佐。《左传》鲁昭公五年:“楚子以屈伸为贰于吴,杀之,以屈生为莫敖”。楚国君主有权随意封任官爵。《左传》鲁僖公九年,宋襄公以“公子目夷为仁,使为左师以听政”。鲁襄公七年,晋悼公以韩无忌“仁”,使之“掌公族大夫”。这些是君主根据臣的品行封任官爵的例证。
各种高级官职的人选一般在王族或大贵族中筛取,所任命者即便被赋予极大的权力,但是仍然要受制于君主。臣下如若擅权矫命,君主只要力所能及,必临之以刀兵,所以当时有“专则速及”的说法(《左传》襄公二十九年)。然而,政治现象是错综复杂的,春秋时代还有另一种情况,就是有的卿大夫形成了强大的政治势力,他们自设朝政,下隶私属。在权力角逐中,君主非但不能制约臣,反而被臣放逐,甚至丢了性命。可是,令人惊异的是臣下暂时制约君主并没有导致政治上出现民主局面,反而促使君主运用封任大权加强对臣的制约。君主或是通过裁封、撤封的方法防止卿大夫坐大成患,或是通过设立县、郡加强集权。君主利用封任权直接控制臣下荣辱升迁,强化臣对君的政治依附,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君主个人专制。封任权成为君主驾驭群臣和操纵整个臣僚系统的重要手段。
春秋时代的君主专制主义还表现为君主执掌刑杀之权。君主有权对众民演施暴力自不待言,就是对于重臣显贵也有权随意杀戮。具体而言,首先是君主有权对臣下施以五刑,而且往往施及权贵。例如《左传》载,鲁成公十七年,齐灵公“刖鲍牵而逐高无咎”。鲍牵乃鲍叔之孙,鲍氏世为齐国卿士。鲁襄公二十二年,楚康王杀令尹子南;鲁昭公五年,楚灵王杀莫救屈申,等等。可见臣的官爵再高也难以抵御君之刀斧。不仅如此,君主还有权对臣下施以五刑之外的酷法。例如,有车裂之法:鲁襄公二十二年,楚康王“轘观起于四竟。”杜注:“轘,车裂以徇”。有斫棺之法:《左传》鲁文公十八年载;“齐懿公之为公子也,与邴歜(去欠加右耳)之父争田,弗胜,及即位,乃掘而刖之,而使歜(去欠加右耳)仆。”鲁宣公十五年,“郑子家卒。郑人讨幽公之乱,斫子家之棺而逐其族”。这些恐怕是臣下被剖棺戮尸的最早记录。还有灭族之法:《左传》鲁宣公十三年,“晋人讨邲之败与清之师,归罪于先穀而杀之,尽灭其族”。除此而外,君主对某些族大势强的卿大夫常施以放逐或诛杀之法。例如楚国若敖氏势大逼君,楚庄王就灭掉若敖氏(《左传》宣公四年)。晋国桓、庄之族势力强大,晋献公视之为心头之患,两年内便“尽杀群公子”(《左传》)庄公二十二年)。有的君主甚至把消灭“大族”(或“公族”)作为即位后的首要措施。例如宋昭公刚刚即位,就要“去群公子”(《左传》文公七年)。宋文公弑兄夺位之后,“遂出武、穆之族”(《左传》文公十八年)。郑襄公立,也“将去穆氏”(《左传》宣公四年)。 随着君主专制统治不断加强,君主行使刑杀之权愈加肆无忌惮,表现为对臣属滥施杀戮。蔡大夫公孙归生就说楚国的情况是“今楚多淫刑,其大夫逃死于四方”(《左传》襄公二十六年)。“专制制度必然具有兽性”。在君主专制条件下,国家机器的镇压职能要通过君主个人行为来体现。君主拥有刑杀大权,并且能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任意行使这一权力,就是这种体现的集中反映。
最后,春秋时代的君主专制主义还表现为君主拥有指立君嗣权。春秋时代,除了楚国有“立少”之举外,立嗣一般遵行“立嫡以长”的习惯法。可是,偏偏有些君主不愿受习惯传统束缚,而废嫡立庶。例如,晋献公改立骊姬为夫人,就逼杀太子申生,指立骊姬之子奚齐为太子。莒纪公宠爱庶子季佗,就废黜太子仆改立季佗。齐灵公废黜太子光,指立公子牙,等等。促使君主立嗣、改嗣有多种原因,例如母后集团势力的影响等等,但最根本的一条还是君权的强大。权力是君主实行专制统治的资本,春秋时代的君主随意指立君嗣,要求将生前享用的巨大权力施及后世,毋庸置疑是君主专制主义的表现。
综上所述,春秋时代的君主基于手中的五大权力,将国家最高立法权、最高司法权和最高行政权三权集于自身。君主是国家元首,他的意志就是法律,他的决断不得违抗。除君主而外,再没有其它拥有立法权的权力主体。君主又是国家最高司法官,他有权对其治下的臣民随意施以刑杀。至于行政权,不言而喻也是君主所有。君主通过隶属于个人的臣僚系统进行统治,所有臣属都要无条件执行君主的命令,在政治上只向君主一人负责。春秋时代,没有任何机构和法定的其他人物有权力制裁君主或限制君权,因而当时不存在什么民主制。
(二)
主张春秋时代是古代民主制的主要论据可以归纳为二点,即春秋时代存在着“朝议制”和“国人大会制”。先秦文献中多有君主“朝大夫”的记钱,这就是通常说的“朝议制”。我们认为,春秋时代君主“朝大夫”现象反映的是君主专制条件下君主治国议政方式,不是具体的政治制度。因为,“君主专制”并不是事无巨细都要君主亲躬,也不是君主一人唱独角戏。“君主专制”也要依赖统治集团成员相辅佐,责成臣下提供治国方策,供君主抉择。而且,越是有作为的君主,越要罗致统治人才,为己所用,对于才能卓越者,有时还会倚作股肱,言听计从。“朝大夫”现象反映的正是君主向臣下征询治国方策的议政方式,不是政治制度。
春秋时代君主“朝大夫”的基本特征是:臣下有责任竭尽才智为君主效力,但是臣下进献治国方策对君主来说是咨询性的,不能对君权构成有效的制约。参与政事和进献方策是为臣的职责,不是臣的民主权力。君主“朝大夫”恰恰是君主发布决断的场合,“国之大事”必须由君主一言定乾坤。“朝大夫”对君主专制并没有丝毫的削弱。
除了君主“朝大夫”外,文献中还多处记载无君条件下的“朝大夫”现象,即所谓“无君的朝议”。这类“朝议”也不是民主制度。因为,春秋时代统治阶级各个政治集团势力发展不平衡,在激烈的权力争夺中出现了所谓“礼乐征伐自大夫出”,即权臣执掌国政的现象。如鲁之三桓,晋之栾、范,齐之庆封、崔杼,郑之祭仲、子孔等。他们挟君擅政,废弃君命,甚至操纵君主度立,成为实际上的最高政长,结果使得传统的君臣统属关系暂时出现了某种程度的倒置。这就是“无君朝议”产生的前提。“无君朝议”的根本特征是由执政权臣把持最高政治决断权。例如《左传》记载,鲁宣公十八年,宣公薨,季文子“言于朝”,意在趁机清除政敌东门襄仲。时值君权交替之际,季氏权势盛大,谁敢不依。司寇臧宣叔虽有不满,也不敢固执“异议”,只得说:“子欲去之,许(宣叔名)请去之”。再如鲁哀公七年,季康子欲伐邾,集众而谋。当时鲁政仍在季氏,子服景伯和孟孙氏虽然反对,但最后还要服从季康子。可见,“无君朝议”表现为群臣服从执政权臣,后者暂时替代君主实行专断独行。因而,我们认为“无君朝议”是“有君朝议”的衍生形态,只有在君臣势力对比发生变化,出现暂时的君臣关系倒置时才会产生的特殊现象。“无君朝议”也不是民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