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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船山“诗”“乐”关系论(1)-历史学
来源:  作者:李晓明  点击:次  时间:2001-08-12 00:00于哲学网发表

   在《尚书引义·舜典三》中,船山先生还谈到了“礼”的重要性,他认为“礼”是先王教化天下的人心所必不可免的,但其具体作为则依君子或小人而有所不同,即君子“达礼以乐”,而小人则“辅礼以刑”。他说:
  “朱子顾曰:‘依作诗之语言,将律和之;不似今人之预排腔调,将言求合之,不足以兴起人。’则屈元声自然之损益,以拘桎于偶发之语言,发即乐而非以乐乐,其发也奚可哉!先生之教,以正天下之志者,礼也。礼之既设,其小人恒佚于礼之外,则辅礼以刑;君子或困于礼之中,则达礼以乐。礼建天下之未有,因心取则而不远,故志为上。刑画天下以不易,缘理为准而不滥,故法为侀。乐因天下之本有,情合其节而后安,故律为和。舍律而任声则淫,舍永而任言则野。既已任之,又欲强使合之。无修短则无抑扬抗坠,无抗坠则无唱和。未有以整截一致之声,能与律相协者。故曰:‘依诗之语言,将律和之’者,必不得之数也。”
  在这里,船山先生批评了朱子不明音乐为诗歌之源,反而颠倒次序,以音律迁就偶发之诗歌语言。同时,他肯定了人文教化必须以礼为前提,对天下人心情意之贞淫加以引导,因小人不重道德修养,不遵礼制,所以要辅礼以刑;但君子则或拘执礼制,所以要借乐来放松,使其通达于礼。船山还推测朱子因看到《诗经》存世的只剩下文字部分,故认为其无腔调可言。认为朱子不知道诗歌其实源自音乐,本身就有长短疾徐的音节、参差不齐的韵律。他还举了一个例子,如以周代的房中之乐、乡乐、下管等表演形式而言,都是配合《诗经》的篇章所作的演唱或演奏,所以说是“言著于诗,永存于乐”,“诗”与“乐”本互相依存,但因为《乐经》失传,“永”亦随之丧失,众人才会忽视“歌”、“永”、“声”、“律”部分的重要性。船山又举汉代铙歇为例,认为有字无义的部分,即为铙歌之“永”的遗留,据此可以推知周代演奏或演唱《诗经》的表演形式,必有余声存在于诗句文字之外。
  
  三、诗乐本合一,乐语孤传为诗——因“诗”起乐,于“乐”用诗
  
  船山认为周代音乐具有导引性情的成效,在中国古代,“诗”、“乐”不分,其后虽分离,仍须重视“诗”所源自于“乐”的韵律节度,他说:
  “周礼大司乐以乐德、乐语教国子,成童而习之,迨圣德已成。而学韶者三月。上以迪士,君子以自成,一惟于此。阖涵泳淫佚,引性情以人微,而超事功之烦黩,其用神矣。
  世教沦夷,乐崩而降于优俳。乃天机不可式遏,旁出而生学士之心,乐语孤传为诗。诗抑不足以尽乐德之形容,又旁出而为经义。经义虽无音律,而比次成章,才以舒,情以道,亦所谓言之不足而长言之,则故乐语之流也。二者一以心之元声为至。舍固有之心,受陈人之束,则其卑陋不灵,病相若也。韵以之谐,度以之雅,远以之致;有宣昭而无鼋霭,有淡宕而无债戾,明于乐者,可以论诗,可以论经义矣。”
  第一段说周礼在教育内容的最后阶段,是寓道德含义的音乐(韶乐为善、美合一的最高典范),足以启迪人们,并使其至大成之境。而关键在于音乐具有导引性情,及令人超越凡俗的神效。下段则说明后代礼坏乐崩,乐语乃孤传为“诗”及旁出的“经义”,二者同样着重在表达“心之元声”,才能韵度幽远、天然淡宕,否则,如果舍弃内在的情意感受,而“受陈人之”,实属卑陋。船山又评《论语》“关雎乐而不淫,哀而不伤”之句说:
  “诗,所以正性情者也,于其词可以辨其贞淫,于其声音可以审其正变。以此考之,唯《关雎》其至矣乎!夫人之有乐有哀,情之必发者也。乐而有所止,哀而有所节,则性在情中者也。以其性之正者发而为情,则为乐为哀,皆适如其量;任其情而违其性,则乐之极而必淫,哀之至而必伤。夫因诗以起乐,于乐而用诗,所以兴起人之性情,而使歆于为善之乐,其不可使荡佚而流于淫与伤也,明矣。其唯《关雎》也,琴瑟钟鼓之乐,寤寐反侧之哀,为君子宫中之治言也,非男女之情也。故用之而为弦歌,其声和也,则无蔓衍之音:其声幽也,则无凄惨之响。于以养人心之和,而辅之于正,美哉!无以加矣!先王以之移风易俗,学者以之调养心气,舍此其谁与归!”
  首先说明诗的教化作用在于端正人的性情,其次说到对于诗歌我们可就文词、声音二方面加以考察,则可审知情之贞淫、乐之正变。其中以“性在情中”作为评判标准,无论为哀为乐都要适如其量。而“诗”、“乐”二者更须互相配合,因“诗”起“乐”,于“乐”用“诗”,鼓舞人之性情向往为善之乐,才不致于有情感流荡的伤害。因此,船山先生认为,孔子视《关雎》为最佳典范,兼具有社会意义的教化功能,及调养个人心气的道德功能。由这段文字可以理解“诗”、“乐”未分之时彼此的相互依存关系。
  综上所述,船山先生从几个方面阐述了“诗”、“乐”的关联性。如本文开头所说,“诗”、“乐”的关联性问题不是船山先生首先提出,中国古典审美理想一直都是强调“诗”、“乐”结合的。强调“诗”、“乐”结合的目的,不仅是要求诗有音乐的声律节奏,而且要求诗有音乐的境界和音乐的精神。要实现这一目的,诗歌不仅要声律和节奏的流美和畅,而且要做到格调典雅、意象浑圆,更重要的是,诗还必须包含一种情与理。而船山先生论“诗”、“乐”关系,重“声”与“情”,重“诗”与“乐”的协调和谐,不言格调,不言情理。相对于明代复古派诗学观念,船山先生更懂得诗的音乐美的精髓。可以说,他的“诗”、“乐”关系论,既揭示了诗歌艺术的审美本质和文体特征,又蕴涵了对诗歌艺术审美理想和审美深度的独特追求,今天仍然有着深厚的学术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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