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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经与哲学——论基督教信仰的内在原则
来源:中国思想论坛  作者:黄裕生  点击:次  时间:2009-02-04 20:22于哲学网发表

 作者简介:黄裕生,男,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email:huang6511@yahoo.com.cn

  这里所谓基督教信仰的内在原则,也就是指那些借助于哲学的反思而可被理性所理解,因而内在于理性而可以从理性自身开显出来的原则。我们曾设问:基督教在寻求哲学的理解过程中,它将促使理性自觉到哪些原则?或者说,在历史上,哲学从基督教信仰中化解出了什么样的原则?这一设问所要追寻的就是这里所说的内在原则。对基督教信仰的内在原则的分析将表明,真正的宗教信仰与哲学这个被视为理性之典范的科学之间有着比人们想像的要复杂得多的关系:它们之间一致的地方并不少于矛盾的地方。

一、一神教与绝对性原则

  在公元前一千多年前[1],当世界各民族都还普遍陷于泛神论或者信奉多神教乃至图腾偶像时,犹太民族却确立起了独特的“一神教”信仰。这是犹太民族区别于其他民族的地方所在,也是犹太民族拥有忍耐人间屈辱而穿越千年苦难的伟大力量之所在。

  在三千多年的历史里,犹太民族即便在它鼎盛时期也是处在列强环伺之中,因此,犹太人在其历史上所经受的更多不是安宁与和平,而是一再丧国失地的屈辱与被迫流徙异国他乡的悲惨;而随着罗马士兵于公元70年焚毁犹太人的耶路撒冷圣殿,犹太民族更是开始了千年的苦难漂泊,他们所到之处,遭逢更多的不是善意和机会,而是驱逐、蔑视,乃至迫害和屠杀。可以说,犹太民族在其千历史中经受了人世间所可能具有的各种苦难。不少远比犹太民族强大的民族在遭受其中的某些苦难与不幸之后就永远消失在其他民族之中而中断了自己的历史,以至于它们不再具有开创的历史,而只可能具有被解释的历史,因此,它们对于后人而言只具有历史-考古学的意义,而不再具有开创历史的力量。但是,犹太民族在经受其他民族强加给它的、足以使许许多多民族消灭的无数苦难的过程中,不仅没有消失于那些加害于它的强大民族之中,而是始终保持了其民族的同一性,使犹太人作为一个民族延伸到他们漂泊到的每个角落,并且在这种自我认同与自我坚守当中创造出了影响全人类的辉煌文化。

  人们不禁要问:一个如此弱小的民族为什么具有如此伟大的力量,以至它在人类的各种苦难的重压下仍能坚定地站立起来,并且迈过漫长的黑暗?它既没有罗马帝国式的强大武功,也没有中华帝国般的强盛国力,有的只是不堪一击的弱小和备受歧视的卑贱。那么它靠的是什么呢?它之别于其他民族的根本地方是什么?在基督教产生和传播给外族人之前,犹太民族区别于其他民族的根本地方就在于它的“一神教”信仰。因此,犹太民族所具有的那种伟大力量即便不能全部归因于它的一神教信仰,至少也与一神教信仰有根本性关联。于是,值得人们进一步追问的是:一神教信仰的产生意味着什么?或者更确切问:对一神教的信仰意味着什么?

  我们曾论述说,宗教与哲学是理性追寻本源的两种方式,前者以直觉-启示的方式追寻本源,后者则以反思的方式返回本源。由于它们都是出于理性本身,因此,宗教信仰确立起来的观念与原则可以得到哲学的理解,而哲学确立起来的观念和原则则可以引向宗教。那么,从哲学反思的角度看,上面的问题实际上也就是问:一神教隐含着什么可由哲学加以理解的原则?

  作为一种脱胎于犹太教的宗教,基督教在信仰和维护上帝的唯一性与绝对性上同样是坚定不移的。因此,它首先是一种一神教信仰。因此,一神教信仰所隐含的原则也是基督教首先隐含的原则;一神教所具有的力量也是基督教所拥有的力量。

  这里,我们首先要澄清,从信仰本身的角度看,有两个基本信念构成了一神教与多神教之间的根本性区别:一,前者承认并确信只存在一个神,他是世间万物的创造者,除他之外的一切存在者都是被造的,因此,他是独一的和全能的;后者则相信存在许多神,不同的神具有不同的权能,他们之间或者相生相克、相辅相成,或者上下隶属、等级森严,因此,没有一个神是全能的。二,前者反对和摈弃一切偶像崇拜与通灵巫术,后者则总是与偶像崇拜和通灵巫术相关,至少不反对偶像崇拜和巫术。

  从哲学的角度看来,一神教的这两个基本信念意味着对绝对性的意识,也即对绝对的一与绝对的原则的觉悟和遵从;它之别于多神教就在于,多神教和一切偶像崇拜都没有达到对绝对的意识,因而,在多神教和偶像崇拜的精神世界里,不确认、也不遵循绝对的原则。

  在多神教信仰里,绝对的权能被分化给了诸神,所以每个神都是有限的和相对的:它们所拥有的权能和所维护的原则各不相同,每个神所拥有的权能是其他神所不具备的,它所维护的原则也并不对别的神有效。因此,多神教的权能必定是有限的权能,多神教的原则必定只是相对性原则。原则的相对性和权能的有限性使多神教信仰不可避免地沦为一种功利主义实践,即人与神之间的一种交易行为:人向这个神或那个神献祭,或者向他表示虔诚与敬畏,该神则利用其特有的权能给此人以特殊照顾;而一旦人们不再需要这种特殊照顾,他们就会置该神于不顾而转向祭祀其他神祇。因此,在多神教里,献祭人间美物一直是崇拜活动的核心,因为这是人神交易的实质性内容。而人们向什么神献祭,从而遵从什么原则,则取决于崇拜者希望得到什么。这意味着,在多神教信仰里,一切原则都不具备绝对性,因而都是可以灵活的。原则的这种相对性和可灵活性使它们不具备真正的原则性力量:它们承担不起任何苦难和失败。崇拜者如果一再得不到他们所希望的,他们就会怀疑他们所信仰的神祇,并动摇对这些神祇的原则的遵守;而当崇拜者不仅不能从所崇拜的神祇那里得到该神的权能所能给予的好处,而且还遭受各种不幸和苦难,那么崇拜者通常就可能毫不犹豫地放弃该神和它的原则,而转向对其他神祇的崇拜。换个角度说,这意味着信仰者不可能从多神教中获取绝对的力量,以承受和忍耐在人世间可能遭受到的一切不幸和苦难。

  实际上,在多神教里,诸神的权能不仅是有限的、局部的,而且常常是相互矛盾的;权能的有限性甚至还不可避免地使诸神陷入维护乃至扩大各自权能与地盘的利益纷争。因此,在多神教里,一些神祇之间发生争斗,或者一些神祇消失另一些神祇产生,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多神教里的这种矛盾与分裂实质上表明,人类的理性还没有成熟到足以穿透和克服这些分裂的程度,以至常常陷于自相矛盾和相对性原则之中。但是,那些自身陷于纷争的神祇又如何能够给人类以安宁的保障呢?那些连自身的“生命”和稳定性都难以自保的神祇又如何能够给人类以承受深重苦难而坚守原则的伟大力量呢?只有当人类理性达到对绝对性的觉悟,才有可能消除多神教里的那些矛盾,并确立起必须被无条件遵循的绝对原则。理性以一神教或绝对哲学(第一哲学)的方式达到对绝对性的觉悟。这意味着,在信仰领域,人们只能从一神教里获得那种足以承受一切可能的不幸和苦难的绝对力量。因为在一神教里,上帝是全能的,所以,人们可以把一切希望和要求寄托在他身上;同时上帝是独一的,所以,人们也只能把一切希望和要求寄托在他身上。不管上帝是否对人们所寄托的希望作出人们所期待的回应,人们都永远只能向上帝祈求所要祈求的一切,而没有别的选择。这也就是说,无论人们处在什么样的艰难困苦当中,也不管上帝对在这种艰难困苦当中挣扎的人们的呼求是否作出了现实的回应,人们都只能继续向他呼求,并坚信他对我们的爱和正义,从而坚守出自上帝的那些原则。这是一神教确立起来的那些原则具有忍耐和担当人世间一切不幸与艰难的力量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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