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关于自由理论的当前争论中最广泛地接受的一个主张作为我的出发点,这个主张是,必定存在着一个包罗万象的公式,有关自由的可以理喻的所有表达式都能够包含在其中。这种信念的流行在很大程度上似乎要归功于杰拉尔德•麦卡勒姆的《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这一篇独一无二的经典论文的影响。麦卡勒姆坚持认为,不管在何时谈论一个行动者的自由,它总是摆脱对于做什么或成为什么(或不做什么或不成为什么)的某些强制因素的自由。自由“总是”行动者、强制和目的之间的“同一种三位一体的关系”。于是,谈论自由的在场就是谈论一种缺席:妨碍行动者实现某个目标或目的的强制的缺席。换句话说,只有一种自由概念。
这些观察使我们想起了我今天有幸在此发表演讲纪念他的这位自由理论家。我并不熟识以赛亚•伯林爵士,因此我并没有资格追忆他的往事。但这对我似乎并不是一个缺点,因为伯林是一位职业思想家,对他来说,重要的是他所论证和思考的东西,无须提醒在座的诸位,他最有影响的论证是有关自由理论的,那正是我打算在此集中讨论的主题。具体来说,我将把焦点集中在伯林对于争论的最为人称道的贡献上面,即他的名为《自由的两种概念》的论文,这篇论文刚刚以精美的形式出了新版。
让我马上说明我所认为的伯林文本的持久优点,这一文本晚近被认为是当代政治理论中最有影响的单篇论文,我认为这是正确的。与我一开始援引的老生常谈形成对照,伯林成功地表明—当然是在我看来—需要在两种对立的和不可通约的自由概念之间做出一种强有力的区分。换句话说,他成功地表明,任何想把我们关于自由的特殊判断集合在一种惟一的理论或包罗万象的公式下的尝试都是注定要失败的。
众所周知,伯林是通过谈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得出他主要感兴趣的那种区分的。当他讨论消极自由时,他给出的说明十分类似于麦卡勒姆的众多追随者认为任何一种关于自由的主张如果要成为可以理喻的就必须给出的分析。因此要弄清伯林在什么地方挑战性地补充了关于自由的讨论,我们必须转向他对所谓积极自由的说明.
应当承认,伯林区分出这个对立的概念的尝试与若干错误的出点难分难解。他一开始就表明,与消极自由是摆脱( from)强制的自由相反,积极自由是去(to )遵循某种生活方式的自由。但只要消极自由的所有情形同时就是我自由地摆脱强制,并自由地根据我的选择行动的情形,这种区分就不能用来表明两种不同的自由概念(如果我向你保证,假如你不喜欢这个讲演,你可以离开而不会受到干涉,那么我也就同样地向你保证了你可以自由地去做离开这件事) 。伯林进一步表明,积极的含义是指与根据外在的力量行动相反,成为一个人自己的主人的观念。但这也没能分离出一种独立的积极自由概念,因为根据伯林自己的分析,我可以凭着不受外在力量的干扰自由地行动的情形正是某些人在日常的消极意义上拥有他们的自由的情形。
但是马上就能看到,伯林所关心的并不是成为你自己的主人的观念。毋宁说,他所感兴趣的是控制你的自我这种完全不同的观念(虽然他有时把它们混合在一起)。当他首次运用后一种提法时,他用它来指代柏拉图和弗洛伊德的学生同样熟悉的思想,即对于你自由地行动的能力的障碍也许是内在的,而不是外在的,而如果你想要自主的行动,你就需要把你自己从这些心理的强制中解放出来。但这也没有抓住一种独立的积极自由概念。因为虽然外在障碍的观念扩展了可以算做强制的事物的范围,如果我们要自由地行动,我们仍然是在谈论有必要摆脱强制因素,结果我们就仍然是在谈论消极自由的观念。
尽管如此,伯林希望借助于自我控制提出的原则性主张实际上是一种不同的而且是更有说服力的主张。他暗示,根据那些希望赋予自由观念以积极内容的人的看法,行动者的自由在于他们已经最充分地调节起来以便成为他们自己。因此,自由并不等于自我控制,而是等于自我实现,而且首先是自我完善,(正如伯林所表述的)处于最佳状态的我的自我的观念。因此,如伯林最终概括的,积极的概念就是:“任何成为人的真正目标的东西…必须与他的自由一致。”
如果伯林在提出这个定义时,心目中想到了任何一位哲学家的话,我想那一定是伯纳德•鲍桑葵。在1899年出版的《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中,鲍桑葵以如此多的笔墨谈论“摆脱强制”的“消极观念”并把他所谓的这种法理学的概念与他描述成对这个术语(指“自由”)的“更丰富的”或“积极的”理解相对照。而且,当鲍桑葵进而把消极的理想刻画成免受侵害的保护,并把它与对于“真正的”或“理想的”自我—这种自我的活动即自由—的积极观点相对照时,伯林几乎是逐字逐句地重复了他的表达方式。
然而,在鲍桑葵的分析背后是T. H.格林的压倒性影响。正如鲍桑葵在我已经援引的章节中承认的,他“极大地利用”了格林在他最初出版于1886年的《政治义务原则》中对自由的分析。格林在那本著作中并没有明确地谈到(尽管他在别处提到了)“积极”自由,但他对赋予(自由)理想以积极内容的含义提供了一个比鲍桑葵更敏锐和细致的分析。在格林看来,“真正的自由”“在于整个人已经发现了他的目标”。”于是,保持自由就是保持“与人的存在的真正法则的和谐”。谈论一个人的自由就是谈论“他在其中将能够实现他自身理想的状态”。一句话,自由是目的状态( end-state)的别名;正如格林总结的,自由“在某种意义上就是道德努力的目标”。
现在已经难以重新体会这种分析对于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写作的许多英语世界的道德和政治哲学家来说是何等地令人不安。例如,L T.霍布浩斯—他对黑格尔、格林和鲍桑葵的批评出现于1918年—走得如此之远,以至于宣称他已经从“伦敦的轰炸”中见证了“一种虚假和有缺陷的学说的切实可见的后果”。尽管如此,对于黑格尔哲学的焦虑依然是触目惊心的。人们只要想一想在卡尔•波普的《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中达到顶峰的对于黑格尔的肆无忌惮的和有倾向性的攻击就够了。我认为,在十多年之后写作的伯林在他对积极自由及据称是由它引起的危险的分析中流露了许多同样的焦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