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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与责任的对立(1)-逻辑学
来源:  作者:倪梁康  点击:次  时间:2001-12-14 00:00于哲学网发表

 

  我们只要稍稍回顾一下本世纪的思想史便可以看到:实际上,施本格勒早在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便以《西方的没落》为题对科学技术的无限制发展做了批判。他认为, 在人类科学技术的发展过程中,科学技术的“文明”无非只是一种对“舒适生活”的理解。而“文化”已经逐渐降低为“文明”并因此而开始走向“没落”。“文明”一词自斯本格勒始而带有了贬义的色彩。此后,胡塞尔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前夕曾严肃地警告人们注意“欧洲人和欧洲科学的危机”(1935年)。海德格尔也试图解答“技术问题”(1954年),哈贝马斯和卢曼则要人们在“社会理论还是社会技术论”(1971年)之间做出选择……。我们还可以列举出一大批这样的命题。可以说,人类近代史上的每一次生存危机、每一次利益压迫总会导致人们对科学技术的绝对有用性的反思。 

  当今较为成熟、较为严肃的生态哲学思想,代表作就是约纳斯的两卷本《责任原理》。约纳斯认为,布洛赫的希望原理在今天看来只能是一种可望而不可及的乌托邦式目标,因为实现这个目标的前提从两方面看都不存在:一方面,从主观上或从人的本性上说,人的希望是无限的,换言之,人的物质利益是永远无法得到完全的满足的,它是一个无限大;另一方面,从客观上或从自然的本性上说,我们只有一个地球,最大限度实现人类希望的物质条件不存在。因此,通过希望的满足来建立真正的人,这一想法既不具备主观可能性,也不具备客观可能性。在约纳斯看来,新的伦理学原理的提出并不是因为旧原理的不可行性。他在这部著作中提出这样一个要求:人应当“根据责任的原理而不是根据利益的压迫”来改变自己的种类。达尔文的进化论揭示了在自然界中适者生存,不适者遭淘汰的事实。人类现在便面临着这个问题。如果要继续生存,就必须改造自己的种类,作出人类的一次“有意识的进化”。但是人类之所以要进行这种改造和进化,不仅仅是因为人类社会遇到了生存的危机,经验了利益的压迫,意识到乌托邦和存在的不等性;而且,我们所以这样做,更主要原因是来自一种原理:责任的原理——对自己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对他人负责、对自然负责。 

  很明显,《责任原理》是对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布洛赫《希望原理》所做的一个反驳,并用一个新原理来代替旧原理的尝试。旧原理建立在满足物质欲望的个人主义自利的基础上,它贯穿在西方思维传统几千年中;取而代之的应当是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互利关系。不是靠希望,而是靠责任。“人要自己控制他自身的进化,目标不仅仅在于完整地维持他的种类的存在,而且还在于根据他自己的设计去改善和改变他的种类。我们是否有这个权利,我们是否能够胜任这个创造性的角色,这是摆在突然具备了极大力量的人面前的一个最严肃的问题。” 

  科学技术不能回答这个问题,因为这个问题已处在科学技术的能力范围之外。例如我们无法通过医学手术来完成人的进化。也许人文主义文化的确能为此做一些事。我们至少看到,如今一些不愿被选民们视为落伍的西方政治家们已经开始把“责任”这个概念挂在嘴边。记得德国社会民主党推出的1990年总理候选人拉丰坦在大选时曾说,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不能同日而语,利益与责任原则上是相互排斥的;德国目前的首要问题不在于发展经济,而在于保护环境。日本天皇访华时所谈的首要问题是环境问题。克林顿在美国大选中获得胜利的原因有一部分要归功于他和他的副总统候选人戈尔的环境保护思想。哲学理论对社会政治的潜移默化的影响在这里已经显示出来。有理由相信,在今后几十年里,生态哲学将不仅仅只在思想史上发挥作用,而且将会在人类社会的政治和历史中占据一定的引导位置。而约纳斯的《责任原理》无疑是在生态哲学方面的一部开拓性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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