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质自由和生产力的关系
(一)实质自由的概念
实质自由是人们享受有理由珍视的那种生活方式的可行能力。更具体地说,“实质自由”包括免受困苦——诸如饥饿、营养不良、可避免的疾病。过早的死亡之类的可行能力,以及能够识字算数,享受政治参与等等的自由。”它包括法治意义上的自由,但不限于权利——自由是人们能够过自己愿意过的那种生活的“可行能力”。因此,自由还包括各种“政治权益”,比如说,失业者有资格得到救济,收入在最低标准线之下者有资格得到补助,每一个孩子都有资格上学受教育。举例来说,这些活动可以包括吃、穿、住、行、读书、看电视、社会参与(投票选举、在公共媒体上发表言论观点、上教堂做礼拜)等等。把这些活动列成一个清单,一个人的“可行能力”,就是对于此人是可行的、列入清单的所有活动的各种组合。在这个意义上,能力就是一种自由:能过有价值的生活的实质自由。这样的自由观既意味着个人享有的“机会”,又涉及个人选择的“过程”。假定每个人都在可行的各种“活动”组合中,按自己的标准选择最优组合,那么一个人能够实现的能力就可以通过他的实际选择而表现出来。在理论讨论中,可以假定我们有一个足够全面的清单来表现人的能力。在实践中,哪些活动应该被列入这个清单,是一个社会选择的问题,需要通过适当的过程来解决。从实际出发,这个清单可以首先包括最基本的功能性活动,再逐渐扩展到有统计资料的项目。联合国自1990年以来发表的《人类发展报告》就包含了森帮助设计的、评价各国发展状态的、从高度概括的到更加详细的若干清单。<30>
(二)生产力的概念
生产力决非实体,承认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有关生产力观念上的一些错误盖起因于将生产力实体化理解。生产力毕竟是一种力。单就“力”而言,它是物理学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反映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物体相互作用的现象,它的定义是这样的:力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物体间的相互作用,或者说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作用着的物体构成的系统为维持系统自身进行能量转换的能力或功能。“生产力”是社会科学中的一个非常重要而且十分抽象的概念,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某种社会属性。生产力是从事于生产活动的人们所构成的社会机体或系统进行社会物质变换、维持社会自身的一种能力或功能。<31> 生产力是“一个以人为肢体的生产机构”进行社会物质变换的能力或功能。作为能力范畴的生产力,不管视其为系统还是视其为类,它的构成要素或划分项都应该是能力要素或能力项。<32>
(三)实质自由和生产力的共同属性
实质自由是人们享受有理由珍视的那种生活方式的可行能力。生产力是从事于生产活动的人们所构成的社会机体或系统进行社会物质变换、维持社会自身的一种能力或功能。首先两者都是能力。前者把能力用于享受有理由珍视的那种生活方式。后者把能力用于进行物质交换、维持社会自身。其实人们进行物质交换和维护社会自身也或多或少包含着一组的人们有理由珍视的那种生活方式。“进行物质交换、维护社会自身的活动”和“人们有理由珍视的那种生活方式”所表达的意思都很抽象。两者所包含的具体功能性活动都比较广泛。但是实质自由关注的是有价值的功能性活动,是人们有理由珍视的那种功能性活动。所以前者所包含的功能性活动还是比后者广泛的多。另外两者虽然都是能力。但是前者是人们有理由珍视的那种生活方式的可行能力。可行能力就是对此人是可行的。“可行”本身包含了“合法”和“尽自己所能”两层不可分割的意思。而生产力作为很广泛的“能力”并不包含这两层意思。所以生产力所包含的能力更加广泛而且也更加抽象。从我前面的论述中不难看出:实质自由所包含的能力是生产力所包含的所有能力之中最宝贵和人们最有理由珍视的一组能力。
所以实质自由是最高的生产力、第一生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