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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里达与胡塞尔的符号学之争(1)-逻辑学
来源:  作者:本站会员  点击:次  时间:2001-12-11 00:00于哲学网发表

 

胡塞尔在“第一研究”的一开始就对符号的双重含义进行了区分,即区分为表述和指号。德里达对胡塞尔的研究顺序提出指责,他觉得,胡塞尔在对符号进行本质性的划分之前,首先应该探讨的是一般符号的意义和结构:“胡塞尔似乎武断而又急迫地压制了有关一般符号结构的问题”[35](着重号为原作者所加)。

德里达的这一指责加之于胡塞尔显得有些强人所难。我们知道,现象学以贴近实事地描述实事为己任,它不可能在对一般符号进行现象学描述之前就“武断而又急迫地”给出定义。伊文思也认为,德里达在这样的提问中堕入他所批评的形而上学之中[36]。德里达对此似有所识,为了显示指责的正当性,他援引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中所提出来的“解释学循环”的观点,指出“前见”、“前理解”、“先领会”的不可避免:“为了在论争展开时理解‘符号’这个词,我们与本质、符号一般的基本功能和结构之间应该已经具有一种前理解(pré-compréhension)的关系。”[37]

但是,不管怎么说,在德里达看来,胡塞尔还是“绕开”了这一重要问题。然而,胡塞尔留下了尾巴,德里达敏感地意识到这条尾巴的重要性。胡塞尔在对符号概念进行区分之前,不经意地对符号“武断地”下了一个断言:“Jedes Zeichen ist Zeichen fuer etwas”(“每个符号都是某种东西的符号”)[38]。德里达紧紧抓住这个断言并道出了自己的“领悟”和“猜测”:

“我们领悟到‘为某种东西存在’(fuer etwas)就是意指‘在某种东西的位置上存在’(……)……人们已经可以猜测——我们下面可能还要证实这一点——这个‘指示’(Zeigen)是表现指号和表述之间全部交错的根源和必然性的地方。”[39](着重号为引者所加)

解构主义的重要原理之一——充替原理——在此已经呼之欲出了。因为一方面我们领悟到:符号“为某物”[40]而存在,就是说符号“在某物的位置上”存在,这也意味着某物有被符号所取代、所接替的危险;另一方面,我们也能猜测到:在指号和表述相互交错的根源处,它们不仅彼此在对方身上增添了自身,而且作为符号它们也把自身增加到“某物”的上面。但德里达在这里并没有明确提出来,他要一步步把这一结论引申出来,直到《声音与现象》的最后一章,他才会向我们亮出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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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德里达:《声音与现象》,杜小真译,商务印书馆,北京,1999年,页1。

[2] 参见:德里达:《声音与现象》,杜小真译,页9。

[3] 德里达:《声音与现象》,杜小真译,页2。

[4] 德里达:《声音与现象》,杜小真译,页3。(有改动)

[5] 德里达:《声音与现象》,杜小真译,页3。(有改动)

[6] 德里达:《声音与现象》,杜小真译,页4。

[7] 参见:胡塞尔:《笛卡儿的沉思——现象学导论》(以下简称《笛卡儿的沉思》),张宪译,桂冠图书股份有限公司,台湾,页170。

[8] 德里达:《声音与现象》,杜小真译,页9。

[9] 德里达:《声音与现象》,杜小真译,页10。

[10]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年,第26页。

[11]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第27-28页。

[12]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第33页。

[13]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第26页。

[14] 这里从倪梁康先生在《逻辑研究》中的译法。另外,为了把“意义”这一外延最广的词留出来作泛指,我建议把胡塞尔的“Sinn”译为“涵义”。

[15] 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第34页。

[16]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第45页。

[17] 德里达:《声音与现象》,杜小真译,商务印书馆,北京,1999年,第21页。德里达在《论文字学》中继续沿用这个译法(参见:《论文字学》,汪堂家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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