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原则模式的应用伦理学不是从解释的起点出发,而是以主要的伦理学解释系统共同赞同或支持的那些有关实践准则或解决方案的共同结论为起点” ;那么,如果应用伦理学的使命不是去研究原则的理论依据和原则获取的基础,只是将现成的原则或方案拿来,这样的“学科”还能称为伦理学吗?连具体实际工作者、自然科学家都不必花思想就可应用的技术,还有必要由我们专注地投身于其中吗?许多自称为应用伦理学家的人,自此便不去探究实践推理的最初始点,躲开一切哲学化的理论歧义和冲突,专事进行个案分析或社会调查,操持社会学家的方法,使用伦理学家的语言,做起行政官员的文章。应用伦理学者首先应是伦理学家,他不可替代当事人进行具体行动的选择,只是通过苦心的研究提供可供参考的行动准则,提出共识理论和道德规范,而不是为他们做主。但伦理学永远是哲学,不能一经应用就失去了哲学的品性,或是成为一种技艺,或是成为一种术式;如果丢弃对“意义与价值的理想世界”的研究,如果抛开对事务“终极实体和根本属性”的追问,我们将“应用”什么?谁来判断道德的有效性?谁来为科学当事人的行动提供辩护?如果用道德直觉主义去强迫现实,“应用伦理学”与“法律”还有何区别?
现实生活与社会的复杂性,使伦理学论证习惯必须改变,包括经典原则在内许多原则已经无法直接解释或解决各职业领域中的大量问题,而且有些问题是从未有遭遇的甚至以往任何人都无法想象的道德难题;如果不改变哲学思维就无法接受的高生命技术的现实,直觉主义已经无法奏效,相对主义又不可靠;如果不去追溯逻辑起点、不去创造新的理论与方法,我们如何能解决堆积如山的新问题。我们毕竟没有生活在一个智性和道德的世界,那种由合理而理性的人所组成的世界离我们还十分遥远或永远也不存在,康德的目的王国只是一个理想。在理想的世界里,道德价值和幸福才可能通过一定方式连接起来并处处、事事、人人都服从于道德法则,每个人都达到了一个完全善良的意志,“康德甚至不试图去证明这些至善观念是如何产生于道德法则的,因此并不试图去证明这两个观念中的任何一个能否成为纯粹意志的先天对象。” 但,康德还是忍不住解释了德性与幸福相称性的根据:
“如果人们追问上帝创世的终极目的,那么他们不应该举出世界上理性存在者的幸福,而必须举出至善;至善为这个存在者的愿望添加了一个条件,也就是配当幸福的条件。亦即这些理性存在着的德性,因为只有它包含着他们据以能够希望凭借一个智慧的创造者之手享有幸福的标准,盖缘智慧……意指对至善的认识,而从实践上来考察,它意指意志与至善的切合,因为只有在切合与作为源始至善的上帝意志的神圣性符合一致这个限制条件时,人们才能思考这种仁慈行动。”
罗尔斯企图说明:至善是上帝创世的终极目标:幸福与德性相称的必要条件是使那个至善充分的意志与作为善的最高源泉的上帝意志的神圣性;上帝向世人把最大幸福呈现为只受他们的职责限制的幸福;一个无偏私的理性要求是德性与幸福相陪伴。康德的庄严设计并得出华丽秩序的理想是必须仰赖上帝的命令和遵守上帝的法则。而在上帝已死的当今经济与技术无限发展的社会,何以由上帝伦理支配我们的行动和思想,我们的选择和意志如何能成为一种至上原则的应用。罗尔斯肯定,无偏私理性观念不隶属于康德的建构主义,“至善不切合于作为被建构起来的道德法则对象的目的王国的观念:它无法成为那个被建构起来的对象。因为在绝对命令程序中不存在这样的东西,它能够创造出要求我们使幸福与德性相称的戒律。” 哲学神学靠的是上帝伦理,“上帝对亚伯拉罕说的第一句话已经表明了真正的神人关系,创世主和被创作的人之间的自愿结合。” 那种许诺与诏令都是建立在牢固的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即使这种诏令要求亚伯拉罕作出巨大的牺牲,当事者也极其愿意,因为那是神权政治的高尚品德的力量。